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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個部門制服單位

發布時間:2021-06-05 10:25:08

『壹』 中國有哪些政府機構是穿制服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可以穿著制服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如下: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
(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貳』 哪個有福建森林法,,最新的

頒布日期】2006-9-7
【實施日期】2006-9-7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經營管理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林業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對基層林業生產經營實施組織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國家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增加對林業建設投入,加大力度重點發展公益林業,推動生態建設,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植樹造林,加強森林保護和管理,保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公益林業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收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商品林業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

第六條 鼓勵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林業建設,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造林綠化、保護森林資源和林業科學研究及推廣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權管理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國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單位和個人營造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營造單位和個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有的土地上營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長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營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權屬於承包方,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在國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歸國家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確定所有權。

(四)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合作營造的林木,為合作各方共有。

(五)農村村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其所有權屬於個人。

第十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流轉的,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書,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林權證書是該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本區、縣范圍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處理;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與外省、市之間的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與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協商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確權資料。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變動有爭議的林地,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植樹造林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確定森林覆蓋率目標,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進行造林綠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五條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線、湖泊水庫周圍、公路鐵路兩側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區,應當分別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沿海防護林、護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條 造林綠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負責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造林。

(二)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學校和其他單位管理范圍內適宜造林的土地,由該單位負責造林。

(三)農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農村村民負責造林。

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應當簽訂合同。違反合同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公益林建設必須遵守全面質量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程,規范管理制度,對造林規劃和設計、種苗准備、整地栽植、撫育管護等主要工序實施全過程管理,重點工程還應當推行招投標和監理制度,確保造林質量與成效。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植樹造林加強指導和監督,組織檢查驗收,核實造林和成林面積。對未完成植樹造林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責令限期完成。

實行造林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森林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森林資源清查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和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五年組織一次全市森林資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撤銷、合並、改變隸屬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徵用、佔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臨時佔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臨時佔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二十公頃以上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佔用公益林林地面積不足五公頃,其他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不足二十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佔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不足二公頃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佔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應當歸還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到期不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徵用、佔用林地應當支付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支付的人員安置補助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佔用林地的補償,按照用地單位與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五章 森林保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單位訂立護林公約。

國有林場和有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護林員,並落實管護責任制。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檢查森林火災隱患,維護林業管理秩序;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提請當地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護林聯防組織,負責聯防區的護林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工作。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首長區域負責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隊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森林公安機關。

林政管理機構、森林公安機關和森林植物檢疫站,根據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其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病蟲害,應當及時進行防治,並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除治;發生危險性檢疫病蟲害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發生疫情的地區設立臨時性森林病蟲害檢疫檢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森林植物的補充檢疫對象,並負責對森林植物進行檢疫。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域內砍柴、放牧。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山區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封山育林區採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採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請採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權屬清楚;

(二)採挖或者移植後對森林無明顯破壞;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備符合規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請採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數量未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

第二十九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明。

運輸森林植物及其林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苗木、林木種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憑木材運輸證明和檢疫證書辦理承運、郵寄手續。林業執法人員可以進入車站、港口、機場、貨場進行檢查。

第六章 採伐管理

第三十條 森林和林木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採伐。

國家批準的本市年森林採伐限額,由市人民政府下達到區、縣人民政府和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人工商品林實行不同於其他林木的採伐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經營、持續利用的原則,由經營者依法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採伐量,安排採伐限額。

達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模的人工商品林經營者,可以單獨編制年採伐限額。

第三十二條 在採伐限額編制單位內,人工商品林採伐限額本年節余需要結轉下年使用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現濫伐林木行為;

(二)具備符合規定的更新造林計劃。

第三十三條 人工商品林的採伐限額不得用於採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採伐限額可以用於採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條 採伐林木實行採伐許可證制度,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證採伐。農村村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必須使用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林木採伐實行分級分類審批制度。對公益林必須加強保護,嚴格管理,其採伐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許可權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人工商品林,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林木經營者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依法審批。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木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分別由鐵路、公路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一級河道護堤、護岸林木的更新採伐,屬於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范圍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范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委託進行審批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委託要求,並接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鐵路、公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接受委託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林木的更新採伐進行審批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和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人工商品林的採伐不得影響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對採伐後容易發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態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木採伐實行伐前勘察核實、伐中監督採伐、伐後驗收更新。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採伐限額管理、採伐審批和採伐許可證發放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公益林業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予以優先安排。

商品林的營造和管理費用,以經營者的投入為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導。

第三十九條 按照國家對林業實行的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金融機構和林業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貸款期限,政府視情況實行財政貼息。林業經營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貸款。

第四十條 依法徵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全部返還林業生產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建立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用於公益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森林火災消防、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業執法和森林資源的清查、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處罰,由區、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和護林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穿著公務制服,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林區的范圍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

『叄』 經國務院批準的14個可以著制式服裝的是哪些部門

分別是:
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

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肆』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19個行業都是什麼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9、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10、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11、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13、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4)十四個部門制服單位擴展閱讀: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人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公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已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伍』 佩公安制服的單位有哪幾個部門

如果你指的是99式警服的話,公安機關民警、司法民警、企業警察、緝私警察都有配發。

『陸』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6)十四個部門制服單位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柒』 國務院批準的制服是哪幾個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1、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9、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10、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11、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13、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7)十四個部門制服單位擴展閱讀:

制服標准:

1、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

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2、自費比例。

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捌』 那些部門國家規定需要穿制服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十四個部門制服單位擴展閱讀:

軍裝採用的是一種制式服裝,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時期軍服的質地、顏色和款式,不僅可以品出時代的審美,同時可以讀出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等方面的內容。

世界上的軍裝多數是綠色的,但在許多情況下,自然背景並非綠色,這就要求根據當時當地的背景條件、靈活合理選擇服裝顏色。

軍裝每次設計、更新時都要進行大量的測量、實驗工作。設計「84」式軍裝時,就曾經收集了27個國家的軍服樣品,對海陸空三軍的83個團、15000名不同體型戰士進行了實地測量。

「07」式軍服同樣也進行了大量的測量、實驗。據介紹,新軍裝是在駐港部隊軍裝基礎上改裝而來,「這主要是考慮到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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