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看所守要穿什么衣服短裤可以吗拖鞋可以吗
一般在看守所坐牢的人一般都是穿的是派出所所发放的特定衣服,例如像靴子之类的,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审核之后要被警察们进行检查之后符合之后才可以穿,不然就以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衣服靴子穿。
㈡ 拘留所穿衣服有讲究吗
有,衣服上不能有带子,绳子这样的东西
裤子上不能有皮带,
鞋子上不能有鞋带。
身上不能带钱,钥匙,手机等任何除了衣服以外的东西。
㈢ 看守所里都穿什么衣服
一般看守所里就蓝色和红色两种衣服。
红色给人一种强烈的视觉冲击,在犯人的眼里意味着自己的“与众不同”可以更快地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至于为什么不所有人都穿红色的,是因为如果都穿红色的了,就没有那种视觉差别,也就起不到“与众不同”的作用了。蓝色的衣服,情节就比较轻了,不对他们的心理产生冲击,他们也会知错。
相关拓展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看守所
㈣ 在看守所里为什么不能穿内裤
在看守所里能穿内裤。
背心裤头、秋衣秋裤,对于犯人亲属送来的衣物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管理的不同,这其中包括外罩,监狱给犯人发统一的囚服监狱里是不允许穿外面送的裤子和外套的、毛衣裤,有的监狱允许送一些秋衣秋裤。各个省份的监狱由于地域的差别。有的监狱任何衣物都不许带入监狱里、鞋、背心裤头什么的。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4)女子拘留所对穿的裤子有什么要求扩展阅读:
解除拘留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㈤ 看守所里为什么不让带内裤和袜子
这是一种对犯人的惩罚性管理方法,很多看守所规定不准犯人穿内裤和袜子,不准系皮带,只能穿看守所囚服,违反了会挨打。
㈥ 在看守所 里面会穿统一的衣服裤子吗都是什么款式的
1、不会要求穿统一的衣服、裤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由看守所负责羁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期徒刑的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负责执行余刑。
而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时,看守所并没有要求当事人穿统一的衣服、裤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穿着自己或家属所送的衣裤,但一般要求所穿的衣裤不能有金属饰品(包括金属的纽扣、拉链等)。
2、对于当事人所穿着的款式,一般情况下除不允许穿裙子外,对于其他的日常款式一般都是可以穿着的。
另外,在具体管理中,当事人被送看守所羁押时,按现有规定,看守所会发给当事人一件背心或马甲,上面印有相应的编号,每一个编号对应的就是一个被羁押的当事人。
㈦ 送进看守所的衣裤有什么特别规定
一般的,衣物不允许有金属拉链、金属装饰,裤子不能有腰带,就是腰部是松紧带的裤子吧。有时候扣子的大小还有限制,各地的看守所要求并不一致。
㈧ 看守所禁止穿什么衣服
看守所禁止穿便服,在看守所里一般穿统一的制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章 ,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在看守所里面送衣服,食物,鞋一般没有硬性规定,但是你记住不能送可以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一般是不能写信的,在看守所门口有接待室,可以通过接待室人员送东西。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女子拘留所对穿的裤子有什么要求扩展阅读:
看守所部分条例: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1、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2、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人犯的;
4、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5、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