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公安審問犯人的方法
關於公安機關審問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技巧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防止被有不良企圖的人利用,在此不能詳述。以下是有關要求請參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持刀凶徒在幹警追逃下竄入法院,警方憑著過硬的膽識和反應極快的手腳徒手制服了歹徒。
小編在視頻網站刷到了一條視頻,這種視頻只有在電視上才敢演的,沒想到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具體的情況是一位持刀的凶徒後面有一群幹警在追著他,而他逃入了法院,最後被法院的法警給制服了。
原來這兩名法警正好結束了實戰化訓練,在駕車回法院的路上看到警方在抓捕這位犯人,而這位犯人手裡拿著一把大約40厘米的刀,一邊逃跑一邊砍路邊的車,於是他們下車立馬也加入了圍捕,他們從警方那裡借了兩根警棍,快速的跑到了歹徒的後方,阻止歹徒逃入法庭因為法庭當時可能還有在庭審,如果歹徒進去就很有可能會劫持人質。他們把歹徒逼停在台階前面,然後跟歹徒談判,而這兩名在歹徒後方的法警趁歹徒不注意的時候就撲向了他,然後把他抓獲了。
⑶ 警察都會用什麼方法抓罪犯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偵查找到犯罪嫌疑人。
1.發通緝令發動群眾舉報:向社會發出通輯令發動群眾協查:2.懸賞: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罪嫌疑人行蹤,核實後給予獎勵:3.定點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蹲守抓捕;4.電話跟蹤:按程序審批後對相關手機電話進行定位跟蹤抓捕;5.通過身份證跟蹤:嫌疑人用身份證開房時公安系統會彈出嫌疑人入住登記的信息,可以實施抓捕。
⑷ 制服犯罪嫌疑人 先上銬還是先搜身
制服犯罪嫌疑人 當然是先上銬,再搜身的。
第一步先將犯罪嫌疑人控制,第二步貼身搜身才會安全。
⑸ 有什麼書是能提升公安民警提審嫌疑人的技巧和方法的
可以看一些專業的書籍
⑹ 警察的審問嫌疑人的方法及過程
恩 偶爾用些非正常手段 不過一般不動用武力
⑺ 如何布署抓捕嫌疑人
抓捕過程中使用強制性手段應注意的問題
公共場所的抓捕應注意:公共場所人多,情況復雜,因此在抓捕時應採用動作小巧而有效的手段,接近的方式常有(一)借故接近法。借用車輛、問話、借火點煙、找人等方式接近對方突然實施抓捕;(二)跟蹤襲擊法。跟蹤對方在合適地點與時機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抓捕。(三)誘捕。將對方騙至警察埋伏地實施抓捕。可採用的方法有:化裝貼靠誘捕,製造事端誘捕,巧立名目誘捕等,交通工具上的誘捕,汽車、火車、輪船、飛機上抓捕。首先應確定對方的位置,然後根據情況進行抓捕,如果對方只有一人,警察可化裝為乘客、乘務員、餐車服務員等接近,突然襲擊抓捕對方,如果抓捕對象為多人,則可採用各個擊破的方法進行抓捕。若條件不允許,可待下車後再實施抓捕。
入室抓捕時,警察對室內情況了解有限,敵明我暗,環境不利,人員復雜,警察在實施抓捕時,必須掌握正確的步驟如下:第一、掌握情況,了解房間的結構、布局、物品的放置、盡可能地掌握對方所處的位置和可能隱藏的地方。掌握門窗出入口的結構及周圍的環境。第二、抓捕時間最好選擇在凌晨四五時。根據生物鍾原理,此時人睡得最熟,一旦驚醒反應最遲鈍。第三、警力布署。實施抓捕前,應在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下,分配警力,明確任務,入室執行抓捕的警察不得少於兩個,在重點部位及地段應布卡設哨,以防犯罪嫌疑逃跑和外人進入。第四、根據具體事件情況確定抓捕術通常採用以下六種方式:利用對方親友為掩護進行抓捕;借故進入進行抓捕;以偷襲的方法進行抓捕;室外設伏進行抓捕;轉移對方注意力進行抓捕;強行破門進行抓捕。第五、實施抓捕。首先接近對方住房後,如果門是敝開的,不要冒然進入,先用物品進行試探,如將木棍、皮帶等物伸人室內,試探動靜,或利用戰術方法進行觀察(窺視、窺視鏡),如無反應再迅速進入。如果門是關著的,應先用手試探門是否上鎖,若未上鎖,應用手將門推開並猛力向後牆上撞擊,防止犯罪嫌疑人躲在門後,如果門是鎖著的,可採用技術手段開門,可借故開門,如查電表,修電話線等,開門後應首先觀察對方手中有無凶器,也司以強行破門,用腳猛踹擊門鎖一側,開門後迅速進入,實施抓捕。如果是防盜門也可使用工具破門或從後門、陽台、窗戶等處進入。進入房間後,警察身體重心降低,左邊的警察沖進來站在門右邊的位置。右邊的警察沖進來站在門左邊的位置,各負責一方警戒,後面的警察沖入搜查控制對方。若只有兩名警察,則需兩人進入和掩護交叉進行。若情況緊急或已斷明對方在房間內所處的位置,進門後可直奔對方所處位置制服,另一部分警力應控制其他的空間及人員,如果門較寬時,突入警察應背貼門框,身體快速側移至門內,人室後,必須互相交替掩護,層層控制。另外,進入後應先喊話「不許動」、「警察」、「把手伸出來」等。如對方有反抗跡象,應快速使用擒拿動作或使用武器制服上銬。抓捕時應特別注意保持高度警惕,對周圍人員要嚴密注意,對犯罪嫌疑人所攜物品、動物(如狗)等都要加以重視。實施抓捕時應取得所在單位的支持與協助
⑻ 嫌疑人識別常見方法
嫌疑人臉上不會貼有標記,但是會有一些不同尋常的舉止行為可以引起我們的警惕,例如;
(1)神情恐慌、言行異常者;
(2)著裝、攜帶物品與其身份明顯不符,或與季節不協調者;
(3)冒稱熟人、假獻殷勤者:
(4)在檢查過程中,催促檢查或態度蠻橫、不願接受檢查者;
(5)頻繁進出大型活動場所;
(6)反復在警戒區附近出現;
(7)疑似公安部門通報的嫌疑人員。
⑼ 警察一般不攜帶槍支,那遇到突發情況怎麼制服歹徒
警察的作用大多隻是在保障社會以及群眾的安全。和軍隊不同,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有嚴格的行為規范。 在罪犯沒有持有槍支的情況下,警察一般也都不會使用槍支。因為他們的任務僅僅只是制服嫌疑人就可以了,而不是非要將其擊斃。
在警察執法的時候,有一個「最低限度武力」的標准,這個標準是很難定義的。一旦罪犯威脅到或者可能威脅到警察自身的安全,那麼警察就可以無限度的對目標進行攻擊,就算是將歹徒當場擊斃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都知道,一般任務中警察不允許攜帶槍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一般都是使用警棍、電棒、或者徒手等將歹徒制服的。而身為一名合格的警察,必須要懂得的就是徒手制服歹徒的能力,這樣可以在身邊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將歹徒制服。
在與罪犯僵持的情況下,局勢很有可能是瞬息萬變的,而警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穩住罪犯,使他不去傷害人民群眾。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一般都會採取「妥協讓步」的行為,盡量的穩住罪犯的情緒,如果罪犯手中有人質的話,那麼就讓他不去想著傷害人質。所以一般來說警察都會先和罪犯談條件,這種從思想上將罪犯麻痹的方法是警察慣用的手段。
而在罪犯中,並不是每一個都會負隅頑抗,因為一旦被警察發現並且包圍,那麼可以說這個罪犯就已經落入法網了。有人會想到罪犯可以殺出去啊?不存在的!這又不是在戰場上,而且罪犯們人數一般都不會特別多,一旦被警察發現,那就是徹底完了。倘若在這種情況下,罪犯還是拚死抵抗,那麼警察就會施行極端手段,與罪犯搏鬥!
但如果罪犯持有大量槍支的情況下,由於警察分配的都只是警用手槍,所以在這時警察一般都會請求武警的支援。武警與一般的警察不一樣,一旦武警出動,那麼罪犯只要頑抗就會被當場擊斃!因為對於武警來說,他們是專門對付武裝勢力以及極度危險的歹徒的,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都不會用來對付普通的罪犯。
但一般來說警察不攜帶槍支就可以制服罪犯,其一來說是人數上的優勢,警察執法時肯定不是只有一個警察,一般都是幾隊警察同時出動的;其二來說是搏擊技能上的優勢,在警校學習這么久,再沒有點打鬥技巧那就白瞎了;其三來說是人民群眾上的優勢,不會管什麼時候人民都是與警察站在統一戰線的。可以說,警察執法時占據了天時地利和人和,想失敗都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