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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取保候審制服

發布時間:2021-06-22 11:04:37

Ⅰ 交保釋金可不可以判緩

不可以。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1)中國古代取保候審制服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說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Ⅱ 民警使用驅逐性警械的條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體條件。
必須是警察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非警察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使用這些警械。
(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對實施列舉的八項違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這些警械。這些對象是: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這里所說的「結伙斗毆」,是指成幫結伙地進行打架斗毆的行為。「毆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損傷他人身體的行為。「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從而引發與他人的沖突或糾紛的行為。「侮辱婦女」,是指以下流無恥的動作、語言,調戲、侮辱、捉弄、猥褻、摧殘婦女的行為。「其他流氓活動」,是指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傷風敗俗的行為。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即指糾集多人,以哄鬧、糾纏、辱罵,強行闖入等方式對公共場所進行干擾和破壞的行為。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即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4、強行沖越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即指不聽勸阻,用強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過警察為執行勤務需要而設置的界線。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職責時以暴力方法進行反抗、拒不服從或進行阻撓和干涉的行為。
6、襲擊警察的。即指對警察進行攻擊,包括對人身的暴力攻擊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辦公的房屋等進行暴力攻擊的行為。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這是除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當場制止的行為。具體包括: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飛機等公共交通運輸秩序的;在公共場所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等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況。這是指除《條例》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在執行上述強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竄等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在限定時間內拒不離去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採用其他警用手段強行驅散。」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
(三)程序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須事先向當事人發出警告,經警告無效後,才可以使用這些警械。所謂警告,是指以口頭語言或者其他方式向違法犯罪人員發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將受到強行處置的告誡。所謂警告無效,是指違法犯罪人員經警告後,非但沒有停止,反而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拒不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條件。
指使用驅逐性、制伏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這種警械具有較強的攻擊性,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甚至生命危險。因此,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掌握一定限度。

Ⅲ 如果不上庭是否要交庭外保釋金

交保釋金是不可以判緩的。保釋金只提供擔保作用。

保釋金

解釋: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保釋金在中國被稱作保證金。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來源:
中國沒有保釋金制度,只有取保候審制服。首先要明白刑法中的一個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應推定無罪 。那麼,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是應當推定無罪,那麼,基於什麼樣的理由把他關起來呢?因為,他具有「社會危險性」。所以,如果一個人雖然涉嫌犯罪,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當然就不應該在審判之前就把他關起來。所以,就有了「取保候審」制度。就是找一個信譽好的保證人擔保,或者用一大筆錢來擔保,保證他遵守有關紀律,從而獲得人身自由。你所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支付一大筆保釋金之後暫時恢復自由」就是後者了。取保候審期間的紀律要求,包括不能離開某一地域,不能幹擾證人作證等等,如果違反了這些要求,保釋金就會被沒收,沒有違反的話就會退回。所以,明白保釋金的意義了吧。

美國的保釋金制度

美國涉及保釋金的法律源於英國普通法。最初的模式是,當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後,如果他所在的社區有人擔保他一定會如期出庭受審,這個人就可以得到釋放,在監外等候審判。如果他逃之夭夭,擔保人就要承擔刑罰。後來,這種以人的生命和自由為擔保的做法被以財產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錢擔保已經成為保釋金制度的一個主要形式。

規定:
在某人被捕並被指控犯罪後,法庭會提出,被告必須交付一定金額的保釋金才能得到保釋,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審判。被告因此要僱用保釋金經紀人,並交付保釋金的10%作為對方的酬勞。之後,保釋金經紀人會向法庭提交保證書。一旦被告沒有出庭受審或在保釋期間又因其他犯罪行為被捕,保釋金經紀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釋金,被告也要被重新關入監獄。法庭再根據指控提出新的保釋金。保釋金經紀人以州政府允許的保險費率向被保人索取保釋金的10%作為擔保的酬勞,但他要確保被告肯定會出庭受審。
一方面,被告用這筆錢買下了保釋的權利;另一方面,保釋金經紀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一旦被告逃跑,保釋金經紀人就要自己向州政府交付全額保釋金。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聯系,以確保被告在審判那一天不會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審。
在美國,並不是所有州都實行商業性保釋金制度,伊利諾伊州、肯塔基州、威斯康辛州以及俄勒岡州就取締了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
在俄勒岡州,如果某人被指控搶劫,他要交付5萬美金的保釋金,法庭會從中收取10%。如果被告出庭受審,法庭會把這10%再退還給被告。
商業性保釋金制度和法庭收費制度各有優點。由政府充當保釋金經紀人,從理論上講,政府人員不會因從事這一行而中飽私囊。但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審,由保釋金經紀人承擔責任的做法則更為有效。
調查顯示,如果沒有物質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審的比率會顯著提高。以俄勒岡州為例,每三名被告當中,就有一人不出庭受審。但是,在實行商業性保釋金制度的州,這個比率就小得多。

Ⅳ 我國古代有沒有類似於「保外就醫」、「取保候審」這樣的行為如果有的話,叫什麼呢

我國古代沒有類似於「保外就醫」、有「取保候審」
古代沒有到外國去治病的實例
取保候審古代罰金抵罪---保釋

Ⅳ 判一年以下能不能交保釋金保出來

不能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根據定義,保釋金(保證金)的繳納是在審理之前,根據你說的已經審理結束的話不可以取保候審。

Ⅵ 關於古代警察的職能問題

古代的監獄職能有兩個,一是核實犯罪事實,二是關押。根據下面的材料可以知道古代監獄可以近似於審判機關!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備的隋唐時期,監獄制度也完備了。在中央地區,有大理寺獄,大理寺是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京城和各地州縣,也都有地方的監獄。監獄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嚴格:犯人入獄,要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帶不同的刑具,如枷,鉗,(音丑),鎖;應該帶刑具而不帶的要分別給予處罰;紙、筆和刀刃、棍棒等物嚴禁帶入監獄,以防止傳遞消息和越獄;擅自給犯人繩子、刀鋸等物,以致使其自殺或逃跑的,管理人員要被處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獄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處罰。

唐朝以後,宋元明清時期的監獄基本上是繼承了唐朝的監獄體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變化。如明朝的獄又叫「監」,清朝開始把「監」和「獄」合成為「監獄」。明朝除了一般的監獄外,還有東廠獄、西廠獄和錦衣衛獄,這是明朝加強中央集權、司法混亂嚴酷的表現。清朝末年還稱監獄為「班房」,這是主要關押那些取保候審的輕罪犯人。宋元明清時期,監獄還分為內監、外監和女監,內監關押死刑重犯,外監關押輕罪犯人,女監則專門關押女犯。

中國古代的監獄職能有兩個,一是核實犯罪事實,二是關押。那時沒有現在的教育改造職能,因為古代對待犯人是持一種懲罰和報應態度的。不過封建社會也經常標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後的明清時期,都規定要給囚犯必要的衣服、糧食,有病的還要及時醫治,老人也可以不帶刑具。但法律條文在古代是很難嚴格執行的,政治腐敗首先體現在了司法腐敗上,監獄的黑暗與腐敗現象也是很嚴重的,獄吏敲詐勒索的現象比比皆是,漢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經入獄,出獄後感嘆說現在才知道獄吏也如此尊貴

Ⅶ 求點經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內容摘要:本文通過對商君變秦法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這一歷史事件對我國目下法制現代化事業的啟示。商君將原生於魏國的《法經》帶入秦國,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堅決走法治路線,改變秦國的不良風俗,取信於市野,立威於廟堂,使變法為秦國的強盛帶來了實益。我們當今的法制現代化活動,必須獲取優秀的制度,在強有力的領導下,堅定地依法治國,去除惡俗,使群眾和領導集體都有法律信仰,並最終以是否給我國帶來實益檢驗之。
關鍵詞:商君 法治 法制 現代化
我們曾經停止過現代化的進程么?即便是在中國歷史上最腐朽、最沒落的時代,這種腳步也不曾停留過。我們曾經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國歷史上最混亂、最凋零的歲月,這種現象也不曾出現過。我們沒有放棄過一種緊跟時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麼時候真正擯棄了法制。
商君變秦法的過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法經》本來是李悝創作的,他是為魏國而創制的,但是最後的發芽開花,卻是在力求強盛的秦孝公的國家裡。這里有許多值得考慮的東西。法治的實踐由吳起在魏國一度實行,但是卻最終湮滅,而在西方的秦國,魏國的《法經》卻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國一度強大過,也任用了吳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來治理國家和軍隊,這種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國的軍隊在河西地頗有作為,吳起認為以此可以威脅秦國,並成為霸主。但是很快,吳起就在魏國失勢,而魏國所有的法制嘗試也就此完結。在魏國,其法制的先進變更,只是很輕易的嘗試的一部分,而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其人並非把法制的現代化作為唯一的出路。
秦國與魏國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圖強。我們總說法製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基於經濟基礎的,這固然不錯,但是,強權者的意願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沒有拿破崙,我們很難想像那六部法典將如何誕生。秦君要求圖強的意願,體現為他求賢若渴的意願,也體現他對商君帶來的制度的珍視。君主要求強盛,這才是其法製得以現代化的首要基礎。
秦國的風俗本與山東六國不同,比如秦國父子同室,兒子結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個房間。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強扭數百年之積習,移風易俗。這時,他沒有考慮所謂法治的本土資源問題,而是堅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變革社會。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是成體系的,而不是支離破碎的,商君是整體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現代化,卻沒有放棄已經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國所主持的變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於民,使得大家都確信此次變革行動是真正要發生的。這不僅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為新法立了信,為整個秦國法制現代化的活動立了信。此行動確為必要,因為非如此,任何一項變革活動,都會化為一場鬧劇,都會令主持者難以控制局勢。而信譽作為不可見因素,在任何時候,都是對現代化活動有極大促進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確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雖然當時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內容,但是他卻使得秦國的君臣眾人都一體遵循於法,這是難能可貴的,上至儲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先有了民眾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貴族中的權威力,商君的變法事業才得以順利展開。
為什麼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內的太多的人,在秦國有太多的人慾置之死地而後快了;他的蒙難並不是因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問題。恰恰相反,秦律不僅僅十分適合秦國的國情,而且被歷史所證明極大地促進了秦國的發展,並為其後的一統奠定了基礎,反對變法的舊勛,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這點,也正是因為其所行秦律的實益,使他的事業沒有人亡政息。
我們現在正在進行法制現代化的努力,在這一努力的進程中,我們很有必要思考商君變秦法的舊跡,其中不乏有益的啟示。
李悝的《法經》本不是為秦國所制,但商君發現其與強國慾望的契合之處,攜其入秦。我們在追求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可以借鑒別國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計較其來源於何處,何人所制,所為何國,但凡是有利於我們進步的便可采擷,否則我們必然將閉門造車,固步自封。現今之世,強國林立,我們處於其間,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學之經驗,我們如果不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條件,才是對我們法制現代化事業的最大不利。
魏國試法治而中廢,秦國行法治

Ⅷ 中國古代取保候審的別稱

取保候審在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決定的,中國古代沒有現在意義上的取保候審,也不存在別稱。

Ⅸ 取保候審期間身份證狀態是什麼樣的

取保候審期間 身份證是正常狀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管是罪犯或者一般公民,在日常生活狀態下是不可能都帶著「罪犯」或者「一般公民」這種標志來生活的,因為法治社會提倡保障人權,不再像古代如宋朝那種在罪犯臉上刺青以示世人。

其次,採取取保候審的重要條件之一是: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所以一般執行取保候審的方式就是繳納保證金並要求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綜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的身份證仍處於正常狀態,只要不觸及政治(如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離開所居住市縣)。

公安機關是不會採取互聯網監控系統進行對個人的日常生活進行監控的。

(9)中國古代取保候審制服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Ⅹ 取保候審律師什麼時候可以介入

律師介入的最早是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但這個階段僅是提供法律咨詢,取保候審,提出申訴或控告等.一般認為是法律援助者的身份. 只有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才能真正以辯護律師的身份參與. 中國古代以德治天下,認為訴訟打官司是爭利而起,不合道德,所以採取"息訟"的態度.而律師在掌權者手裡就屬於挑撥人爭利的搗亂者,向來是受貶低和打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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