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調入鄉鎮檢察室,會得到相應編制么
肯定會鄉鎮檢查室都是檢查機關的派出機構和派出所性質一樣
Ⅱ 我有個親戚原來是縣里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現在做了鄉鎮的檢察室主任
朋友我來告訴你,縣里檢察院反貪局長一般兼任黨組成員,撐破天也就是副科,反貪副局長按正常規格就是副股級幹部,鄉鎮檢查室主任就類似派出所長一類職務,是正股是陞官了。
Ⅲ 如何開展一級駐所檢察室規范化建設經驗材料
一、駐所檢察室對看守所的監管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維護在押人員的權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剝奪所有的權利。在羈押期間,在押人員享有生存權、申訴權、控告權、人格權、人身安全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等基本權利;罪犯除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以及其他未被剝奪的公民權利。根據《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規定,駐所檢察人員有「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保障有關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的職責。其目的就在於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在押人員的生存權。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保障,即使應判死刑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也要維護他的生命。駐所檢察人員定期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伙食標准、環境衛生、病傷治療是否符合規定和有無虛報、冒領、剋扣囚糧囚款等問題。
2.維護在押人員的申訴、控告權。申訴、控告是國家為維護公民(包括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其的權利。駐所檢察室有權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申訴(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有權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對看守所幹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包括對在押人員的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行為);有權受理對辦案人員賄賂、索要財物等行為的控告。對上述控告、申訴,駐所檢察室要認真辦理,及時答復,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3.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凡新入所人員,經檢查,其隨身所帶的衣物、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並逐一登記,開列清單,離開看守所時一並結算或退還。
4.維護在押人員不受侮辱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規定,必須檢察看守所對男犯和女犯是否實行分押;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監室和活動場所,特別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監管警戒是否嚴密安全,提審、押解是否符合規定;檢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員代行幹警職務管理在押人員;檢察看守所幹警、武警對在押人員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規定,對在押人員有無體罰、虐待、侮辱人格的行為等。
二、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確保監管秩序穩定
保證監管場所安全無事故是對駐所檢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認真落實日常安全防範檢查。在看守所檢察監督工作中,駐所檢察人員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的規定,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確保了看守所連續多年安全無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罰執行重點監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佔在押人員的6%,此部分人員的穩定至關重要,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員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檢察,為每位留所服刑人員建立台帳,全面掌握信息。鼓勵留所服刑人員積極表現,針對多次被評為「五好在押人員」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積極作用的,我們根據看守所提出的減刑意見,給予減刑以此來鼓勵這些人員積極遵守監規,對整個監管場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積極推行談話制度。即堅持與在押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談話,約見檢察官談話及接待來訪家屬等實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屬幫教換心」三種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員。通過在押人員,協助辦案機關將訴訟順利進行。如趙某某處於審判環節,由於家中有三個孩子十分牽掛,在開庭的前幾分鍾,趙某某突然暈倒在地,我們與看守所民警將其送醫院就治,醫生診治後說其有裝的可能,檢查無異常情況,我們在其打點滴時與其談話,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後,在領導的批准下讓其見到了自己的三個孩子,趙某某當時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結,不管怎樣的結果自己都將接受法律的制裁。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在給未成年人黃謀謀過十八歲生日時為其點燃生日蠟燭,親切的關心幫教深深打動黃謀謀,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錯誤,在看守所認真聽從管教,不管將來判決是什麼,自己都將好好改造。我們的約見檢察官談話,為一些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淺薄的在押人員提供了一個學習法律知識的平台,通過我們的《檢察官提示》,他們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侯某某約見我們時說,我沒有偷東西為什麼給我定盜竊罪呢,當時我們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經過後,明確的告訴他,他犯的不是盜竊罪而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且把相關的定義及司法解釋以《檢察官提示》,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該在押人員,使他們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國家規定的哪一條刑法而被刑拘,同時更好的維護了在押人員的權利。
三、努力增強創建信心,不斷鞏固創建成果
規范化建設是提高監所檢察工作水平、增強監督能力的重要途徑。為此,在「國家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的基礎上,確定了創建「國家規范化檢察室」的目標。
一是及時制定創建方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規范化建設的意見》以及《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規范化等級評定標准和評定辦法》的精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開展規范化駐所檢察室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方案》從工作任務、組織領導、工作步驟和具體要求等方面詳細規定創建活動內容,確保了創建活動的有序開展。
二是狠抓各項硬體建設。目前在看守所辦公區有相對獨立辦公用房,共4間。其中2間辦公室設在辦公區,1間休息室,還有1間檢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導室設在監區。並且全部進行了裝修,添置了傢具,擺設溫馨,便於在押人員緩解緊張情緒。製作了檢察室檢務公開宣傳欄、工作規章制度等。配備電腦4台(其中包括與縣公安局聯網一台,檢察內網一台,2台筆記本電腦)縣看守所區域網相聯,實現了資源共享。監控設備完善,實現了8小時實時監控,15日以上的存貯量。
三是制定完善規章制度。先後對各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監所檢察科科長(副科長)崗位職責》、《內勤崗位職責》、《駐看守所檢察室工作人員個人崗位責任制》及駐監檢察室工作請示報告制度、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安全檢察制度、接待制度等,並將制度內容上牆,有效規范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行為。嚴格按照高檢院下發的「看守所檢察辦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確駐所檢察人員每日的工作內容和程序,使各項監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規范化。堅持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相關責任人定期向主管檢察長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和指導,杜絕了棚架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創新工作機制,提升駐所檢察水平
一是強化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管理鬆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看守所發生牢頭獄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監區集體脫逃的,看守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私自安排會見的民警等事故,駐所檢察室要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要求積極開展事故檢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執法過錯責任和自身是否存在執法監督責任,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責任。2011年我們通過「專項活動」,對所有在押人員入所前扣押物品進行詢問,通過談話發現辦案人員中是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及時給其辦案單位反饋意見,並發出了檢察建議。
二是推出減刑假釋呈報檢察備案審查制度。2006年以來,堅持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把以前減刑的事後監督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促進減刑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先由看守所提出減刑意見,駐所檢察室根據看守所呈報的材料進行檢察後,與其同監室在押人員進行談話,了解其在監室內表現情況,在各監室發減刑調查表,確屬表現良好,同意看守所呈報減刑。之後嚴格監督看守所實行減刑呈報審查制度,通過審查,先後共對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減刑檢察意見,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現量刑建議制度。為有效保護在押未成年人的權益,積極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現量刑建議制度。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專門安排人員對其生活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原因進行調查,了解社會和家庭背景、學歷、教育經歷等有關情況,如對未成年李某某系學生,談話中了解因其父母離異無人管教,平時生活無人管理,且學習成績還不錯,入所以後確有悔改之意。所以駐所檢察室聯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間的表現良好的鑒定,由公訴部門開庭時向法院出示,提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量刑建議。
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實踐,有力地證明在我們國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廣泛、真正的人權。今後,駐所檢察室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依法治國的大氛圍中,為保障人權發揮更大的作用。
Ⅳ 檢察室工作人員能評檢察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檢察室的工作能滿足相應的條件,考試合格是可以成為檢察官的。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
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三條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Ⅳ 如何加強對派駐基層檢察室人員管理
一、駐所檢察室對看守所的監管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維護在押人員的權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剝奪所有的權利。在羈押期間,在押人員享有生存權、申訴權、控告權、人格權、人身安全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等基本權利;罪犯除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以及其他未被剝奪的公民權利。根據《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規定,駐所檢察人員有「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保障有關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的職責。其目的就在於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在押人員的生存權。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保障,即使應判死刑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也要維護他的生命。駐所檢察人員定期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伙食標准、環境衛生、病傷治療是否符合規定和有無虛報、冒領、剋扣囚糧囚款等問題。
2.維護在押人員的申訴、控告權。申訴、控告是國家為維護公民(包括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其的權利。駐所檢察室有權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申訴(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有權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對看守所幹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包括對在押人員的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行為);有權受理對辦案人員賄賂、索要財物等行為的控告。對上述控告、申訴,駐所檢察室要認真辦理,及時答復,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3.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凡新入所人員,經檢查,其隨身所帶的衣物、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並逐一登記,開列清單,離開看守所時一並結算或退還。
4.維護在押人員不受侮辱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規定,必須檢察看守所對男犯和女犯是否實行分押;檢察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監室和活動場所,特別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監管警戒是否嚴密安全,提審、押解是否符合規定;檢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員代行幹警職務管理在押人員;檢察看守所幹警、武警對在押人員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規定,對在押人員有無體罰、虐待、侮辱人格的行為等。
二、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確保監管秩序穩定
保證監管場所安全無事故是對駐所檢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認真落實日常安全防範檢查。在看守所檢察監督工作中,駐所檢察人員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的規定,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確保了看守所連續多年安全無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罰執行重點監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佔在押人員的6%,此部分人員的穩定至關重要,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員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檢察,為每位留所服刑人員建立台帳,全面掌握信息。鼓勵留所服刑人員積極表現,針對多次被評為「五好在押人員」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積極作用的,我們根據看守所提出的減刑意見,給予減刑以此來鼓勵這些人員積極遵守監規,對整個監管場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積極推行談話制度。即堅持與在押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談話,約見檢察官談話及接待來訪家屬等實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屬幫教換心」三種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員。通過在押人員,協助辦案機關將訴訟順利進行。如趙某某處於審判環節,由於家中有三個孩子十分牽掛,在開庭的前幾分鍾,趙某某突然暈倒在地,我們與看守所民警將其送醫院就治,醫生診治後說其有裝的可能,檢查無異常情況,我們在其打點滴時與其談話,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後,在領導的批准下讓其見到了自己的三個孩子,趙某某當時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結,不管怎樣的結果自己都將接受法律的制裁。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在給未成年人黃謀謀過十八歲生日時為其點燃生日蠟燭,親切的關心幫教深深打動黃謀謀,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錯誤,在看守所認真聽從管教,不管將來判決是什麼,自己都將好好改造。我們的約見檢察官談話,為一些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淺薄的在押人員提供了一個學習法律知識的平台,通過我們的《檢察官提示》,他們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侯某某約見我們時說,我沒有偷東西為什麼給我定盜竊罪呢,當時我們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經過後,明確的告訴他,他犯的不是盜竊罪而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且把相關的定義及司法解釋以《檢察官提示》,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該在押人員,使他們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國家規定的哪一條刑法而被刑拘,同時更好的維護了在押人員的權利。
三、努力增強創建信心,不斷鞏固創建成果
規范化建設是提高監所檢察工作水平、增強監督能力的重要途徑。為此,在「國家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的基礎上,確定了創建「國家規范化檢察室」的目標。
一是及時制定創建方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規范化建設的意見》以及《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規范化等級評定標准和評定辦法》的精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開展規范化駐所檢察室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方案》從工作任務、組織領導、工作步驟和具體要求等方面詳細規定創建活動內容,確保了創建活動的有序開展。
二是狠抓各項硬體建設。目前在看守所辦公區有相對獨立辦公用房,共4間。其中2間辦公室設在辦公區,1間休息室,還有1間檢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導室設在監區。並且全部進行了裝修,添置了傢具,擺設溫馨,便於在押人員緩解緊張情緒。製作了檢察室檢務公開宣傳欄、工作規章制度等。配備電腦4台(其中包括與縣公安局聯網一台,檢察內網一台,2台筆記本電腦)縣看守所區域網相聯,實現了資源共享。監控設備完善,實現了8小時實時監控,15日以上的存貯量。
三是制定完善規章制度。先後對各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監所檢察科科長(副科長)崗位職責》、《內勤崗位職責》、《駐看守所檢察室工作人員個人崗位責任制》及駐監檢察室工作請示報告制度、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安全檢察制度、接待制度等,並將制度內容上牆,有效規范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行為。嚴格按照高檢院下發的「看守所檢察辦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確駐所檢察人員每日的工作內容和程序,使各項監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規范化。堅持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相關責任人定期向主管檢察長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和指導,杜絕了棚架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創新工作機制,提升駐所檢察水平
一是強化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管理鬆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看守所發生牢頭獄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監區集體脫逃的,看守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私自安排會見的民警等事故,駐所檢察室要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要求積極開展事故檢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執法過錯責任和自身是否存在執法監督責任,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責任。2011年我們通過「專項活動」,對所有在押人員入所前扣押物品進行詢問,通過談話發現辦案人員中是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及時給其辦案單位反饋意見,並發出了檢察建議。
二是推出減刑假釋呈報檢察備案審查制度。2006年以來,堅持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把以前減刑的事後監督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促進減刑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先由看守所提出減刑意見,駐所檢察室根據看守所呈報的材料進行檢察後,與其同監室在押人員進行談話,了解其在監室內表現情況,在各監室發減刑調查表,確屬表現良好,同意看守所呈報減刑。之後嚴格監督看守所實行減刑呈報審查制度,通過審查,先後共對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減刑檢察意見,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現量刑建議制度。為有效保護在押未成年人的權益,積極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現量刑建議制度。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專門安排人員對其生活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原因進行調查,了解社會和家庭背景、學歷、教育經歷等有關情況,如對未成年李某某系學生,談話中了解因其父母離異無人管教,平時生活無人管理,且學習成績還不錯,入所以後確有悔改之意。所以駐所檢察室聯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間的表現良好的鑒定,由公訴部門開庭時向法院出示,提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量刑建議。
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實踐,有力地證明在我們國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廣泛、真正的人權。今後,駐所檢察室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依法治國的大氛圍中,為保障人權發揮更大的作用。
Ⅵ 如何更好發揮鄉鎮檢察室職能
一是檢察室要著眼於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鄉鎮檢察室應善於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幹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並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同時,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推動健全職務犯罪預防網路,協助基層組織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二是檢察室應著眼於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和未成年犯幫教工作,根據刑罰執行監督程序,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實行監督,使矯正對象在社會化教育改造中順利回歸社會。對綜治中心成員、村「兩委」及治安員、調解人員進行法律培訓,重點加強輕微刑事案件訴前移送人民調解的個案輔導、民事糾紛法律法規輔導、民行申訴問題法律咨詢,幫助綜治人員提高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著力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這也是做好信訪工作、預防各類犯罪、化解矛盾的重要前置關口。
三是當好基層信息收集和聯絡員。加強與鄉鎮綜治辦和聯絡員的溝通,注意收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案件,反映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侵犯公民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刑事犯罪案件,反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信息和職務犯罪等信息。引導群眾正確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少涉法信訪。加強與轄區內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徵求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
四是將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基層。鄉鎮檢察室要充分發揮貼近農村的特點,將法律監督職能延伸到農村。要完善和加強對農村基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法律監督以及對稅務所、司法所、工商所等行政執法單位的監督,維護農村基層穩定。
五是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檢察環節基層綜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凈化社會環境,促進文明風尚。同時,緊密結合檢察職能,加強對鄉鎮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積極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推動健全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Ⅶ 派駐鄉鎮檢察室面臨哪些問題
A 關於基層檢察院派駐鄉鎮檢察室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鄉鎮檢察室的主要類型
(一)職能型檢察室
職能型檢察室是上個世紀80年代設立的檢察室的基本形態,它符合當時經濟發展態勢,設立的初衷在於打擊鄉鎮迅速發展中引起的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
(二)服務型檢察室
這是近年來設立檢察室的一種主要模式。其職能定位是接待當事人的申訴、進行法律宣傳、開展專項預防、息訴等並將陽光檢務工作納入其工作范圍,以聽取民生、民聲、民訴,更多的是為檢察機關的職能部門服務,對檢察業務工作需要移交職能部門處理。
(三)綜合型檢察室
接受雙重領導,除檢察院的領導,還接受當地鄉鎮黨委的領導,容易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有利於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而且職能比較齊全,但是綜合型檢察室不符合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權力架構。
發展鄉鎮檢察室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雖然勉強可以作為設立鄉鎮檢察室的依據,但條例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機關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確,《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規定;「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相對於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而言,高檢院頒布的「內部工作條例」,其效力明顯存在差別。鄉鎮檢察室只能長期根據「內部工作規定」探索性地開展工作,機構設立及工作職能均缺乏法律依據,是鄉鎮檢察室工作中的最大問題和困難。
(二)職能定位不清晰。
近年來,新設立的鎮(街)檢察室由於沒有法定職責和明確的職能定位,往往只是被動地協助派出檢察院開展業務工作,工作的主動性、機動性和獨立性都不強,部分駐鎮(街)檢察室工作流於形式,成效不大。在沒有明確職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職責的情況下,鄉鎮檢察室大多隻能開展法制宣傳、犯罪預防、參與綜治等一些「軟任務」,或者協助黨委政府處理一些檢察職能以外的事情,並沒有突出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協助查辦職務犯罪、強化執法監督等職能。同樣作為基層派出機構,人民法庭具有明確的裁判職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戶政管理職能,鄉鎮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職能。這些派出機構在紮根基層、面向群眾的同時,都具有十分獨特而清晰的職能定位,能夠直接服務於鄉鎮基層發展大局,具有其上級機關無法取代的優勢。而鄉鎮檢察室因為職能定位方面的缺陷,工作職能不明確,不少鄉鎮黨政領導甚至基層檢察長也認為鄉鎮檢察室可有可無、作用不大。
(三)內部管理不規范
目前,各基層檢察院對鄉鎮檢察室的管理比較鬆散,缺乏規范。有的由具體業務部門協調管理,如反貪局、控申部門等;有的由政工部門或辦公室等綜合部門統一協調管理,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部門。在人員的管理上尚存有漏洞,一些鄉鎮檢察室的工作人員除本單位的人員外,還聘請了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社會人員,即使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大多以兼職為主,大部分時間還是在派出院工作,而無法顧及鄉鎮檢察室工作,對這些人員如何進行規范管理尚不明確,即使管起來,也往往流於形式。另外,由於上級院未將鄉鎮檢察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圍,各基層院在設置鄉鎮檢察室,將更多的精力集中本院各條線有考核指標的工作上,而對鄉鎮檢察室如何實行績效考核管理,如何實行規范管理卻較少涉及,結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沒什麼大問題,反正未列入上級考核范圍,不會對全院總體工作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管理上的不到位,使鄉鎮檢察室不能走上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嚴重製約了其健康有序開展。
(四)保障機制不健全
正是由於設立鄉鎮檢察室的法律依據不足,導致檢察室的設立與否完全取決於地方黨委政府的認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就各地的情況來看,鄉鎮檢察室普遍設置在鄉鎮政府的辦公用房中,甚至臨時暫借的辦公場所,無法保證檢察機關的獨立地位,也影響了村民舉報的積極性。此外,人員經費不足也是制約鄉鎮檢察室發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基層檢察機關長期超負荷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再設立鄉鎮檢察室,即使經費問題能夠解決,人員編制問題也很難解決。況且檢察室需要在遠離機關,能獨當一面的工作人員,這在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的欠發達地區符合要求的人員就更加少了。這些實際困難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效能和執法形象,不利於鄉鎮檢察室的發展壯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既說明鄉鎮檢察室工作尚且在探索中發展,另一方面說明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更應當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科學設置、用心探索、努力完善,尤其是在設置之初必須就明確鄉鎮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建立科學的工作制度,並且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和完善。
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的必要性
新形勢下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當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檢力下沉,把法律監督觸角延伸到廣大農村」思路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是檢察機關深化「三項重點工作」,更好地向農村延伸檢察職能,服務大局、服務基層的必要手段。
(一)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的需要。
(二)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完善基層司法工作機制、加強權力制衡的需要。
(三)加強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是擴大檢察工作影響的需要。
(四)加強鎮檢察室建設是檢察機關自身發展的需要。
加強和規范鄉鎮檢察室的對策與建議
檢察事業的基礎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發展希望也在基層,因此,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勢所趨。
(一)完善鄉鎮檢察室設置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派出機構設置依據的完善,正常的唯一的辦法是通過立法途徑來解決,用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法律的規定代替多年來習慣採用的領導人的「批示」和有關單位的「支持」的不正常做法,才是解決各種問題的正確途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訂,明確鄉鎮檢察室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中增加一款「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檢察室。派出檢察室是基層人民檢察院的組成部分,其履行職能的活動視為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派出檢察室的職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
(二)合理定位鄉鎮檢察室職能。
鄉鎮檢察室職能的設置要避免兩個傾向。第一,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檢察職能大包大攬;第二,不能虛化,不能停留在簡單的掛牌成立一個機構淺層面上,應該賦予檢察室一定的實際職權。駐鎮(街)檢察室除具有接受舉報、控告、申訴、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參與綜合治理等職能,還具有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職務犯罪初查、監督配合社區矯正、民行檢察監督、不起訴人員幫教等職能。
1、以強化法律監督為職能基礎。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鄉鎮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在鄉鎮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眼睛和觸角。過去在檢察工作中,沒有設立鄉鎮檢察室的地區,對發生在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機構破壞法律統一實施的行為很難進行法律監督,設立鄉鎮檢察室的地區,也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不依法監督、不規范監督的問題。鄉鎮檢察室的建設必須以強化法律監督為職能基礎,賦予鄉鎮檢察室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訴訟監督等監督權能,與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鄉鎮司法體系。
2、以承辦刑事案件為職能補充。現有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情況來看,鄉鎮檢察室的職責包括收集職務犯罪線索、職務犯罪預防、法制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社區矯正等,總體而言,涉及內容廣泛,但虛而軟,難以產生像執法辦案這一剛性權利所帶來的明顯效果,其最終被群眾的接受度、認可度也難以預料。而當前基層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辦刑事案件的職能,基層檢察室也可嘗試,可以將批捕、起訴職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檢察室承辦轄區內刑事案件後提交提交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通過這種剛性權利的賦予、實質性職責的履行充實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內容,讓基層檢察室有作為、有地位,提高基層檢察權履行的公信力和實效。
3、以服務業務部門為職能載體。檢察室不是檢察院,在適當延伸和擴展檢察室職能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檢察室與派出院內設部門的關系,特別是檢察室與業務部門的業務重疊關系,如鄉鎮檢察室擁有民行、控申檢察職能後,檢察室與院民行科、控申科的關系等。有學者認為,賦予檢察室的民行、偵監、監所、控申等職能,從性質上看並不需要一種完整的權能,而是在充分發揮檢察室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優勢的前提下的部分權能。
(三)明確鄉鎮檢察室設置原則。
1、重點設置原則。由於我國地區差異大,設立檢察院派出機構必須堅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有重點地設立,不宜遍地撒網,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浪費。
2、慎重穩妥的設置原則。鄉鎮檢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較強,涉及到基層院及相關單位的人、財、物。因此,要統籌兼顧,慎重穩妥,做到成熟一個,設立一個,搞好一個。
3、目標管理高效的設置原則。要加強對派出機構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明確責任,引入競爭機制,為鄉鎮的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成績。
(四)科學健全組織體制結構。
1、人員編制。嚴禁從社會上聘請人員,可以將偵監、民行、控申、預防等職能部門人員抽調1人掛靠檢察室,掛靠人員接受原科室和檢察室的雙重領導,定期與檢察室進行業務聯絡,掛靠人員和檢察室並非鬆散的聯絡,也不是兼職人員,是明確工作責任、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的專職人員。
2、機構設置。鄉鎮檢察室的設置需要具備多方面的條件,既有辦公設施等硬體建設,又有運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軟體配套。
3、管理體制。行政與業務受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的直接領導;財產與財務管理上,鄉鎮檢察室的財產由派出院統一配備,財務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在業務上,與其他業務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鄉鎮一級政權機關要確保鄉鎮檢察室的獨立地位,防止鄉鎮檢察室承擔許多不應承擔的任務,保證主要職能不被異化。
(五)嚴格規范鄉鎮檢察室管理。
堅持設立與管理並重,進一步強化管理意識,把加強鄉鎮檢察室的規范管理作為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努力形成「體系健全、管理規范、制度完善、運轉有序」的體制和機制。上級院要對下級院的鄉鎮檢察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比,而派出院要對檢察室對集體和個人的工作業績,按照全院標准統一考評,確保做到檢察室工作不游離於全院管理之外。
1、構建「五個一」模式。即「一塊牌子」:掛一塊鄉鎮檢察室的牌子;「一隻箱子」:專門設立方便群眾控告申訴舉報的信箱;「一個辦公場所」:用於專門接待群眾來訪的工作場所;「一個檢務公開欄」:在所在鄉鎮綜治辦外圍設置檢務公開宣傳欄;「一張檢民聯系卡」:公布檢察室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和舉報受理、隊伍監督熱線電話,方便群眾聯系。
2、規范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接待登記制度,規范接待程序;二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三是建立季度例會制度,及時互通檢察室工作情況;四是建章立制,使鄉鎮檢察室在業務工作中有章可循。
3、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在管理上,由政工、監察室(檢務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可通過績效考核管理的方式來達到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在設置考核標准上,應該把鄉鎮檢察室的工作業績,作為量化考核的重點,分別從工作紀律、辦案紀律的執行情況、工作業績及當地相關部門的評價、群眾滿意測評等幾個方面進行考核評比。
總之,鄉鎮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橋梁和堅實平台,雖然目前存在一些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但鄉鎮檢察室無疑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各地的試點經驗總結中,鄉鎮檢察室將會循著規范有序的目標健康發展。
Ⅷ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包括:
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5、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在日常檢察工作中,檢察人員通過日常巡視和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時掌握監管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檢察監督。
對監管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規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時糾正違法或者提出檢察建議,體現監督成效。
通過召開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之間的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監管活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規范雙方的工作行為,有效地促進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8)鄉鎮檢察室考核制服擴展閱讀:
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
檢察機關將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刑偵主體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強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不僅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更有助於人權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在嘗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探索對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消除監督盲區等,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在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的積極意義無需置疑。不過,在推進這一改革前,我們有必要對派駐檢察室的實踐效果進行回顧和評估。
雖然派駐檢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許多地方和領域,派駐檢察室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言盡職盡責。
比如,有的監所檢察室對看守人員玩忽職守聽之任之,結果引發了許多惡性事故。
有的地方雖然基層腐敗多發,但派駐鄉鎮檢察室多年未發現一起案件線索,個別派駐檢察室甚至和腐敗分子沆瀣一氣。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駐檢察室過於重視與基層執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強調監督與支持並重,沒能把監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責任不明。有的派駐檢察室對監督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玩忽職守、貪污腐敗等現象,不願展開監督和調查。
而且並未因此承擔失職責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乾壞一個樣」,完全背離了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官)時,首先必須對派駐檢察室(官)進行准確定位,明確設置的核心意圖是完善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
是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制約,而不是「支持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也就是說,派駐檢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對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嫌犯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等進行監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傳,更不是配合、協助辦案。
其次,要明晰派駐檢察室(官)的責任認定,對於群眾反應強烈的嚴重問題,派駐人員若聽之任之、無所作為,就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並將派駐人員的權力同樣「關進籠子」,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還需指出的是,目前檢察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其職責等也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這也是制約派駐檢察機構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這些問題,值得在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時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Ⅸ 鄉鎮檢察室是行政單位嗎
不是的。
國家行政單位:部是國務院的組成機構,其平級單位還有其他國務院直屬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在行政級別是均屬於省部級;司是中央各部委內設的職能部門,其行政級別為地廳級,局的叫法很多,但其行政級別要作具體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如國家稅務總局就是正部級單位,而**縣的公安局、物價局則只是一個區科級單位。處的設置也很多,其行政級別可簡稱為縣團級或縣處長,科一般指區科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