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沒有工齡到多少年限可以退休的說法
有工齡到多少年限可以退休的說法,符合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第一條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下列有關退休制服的說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要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❷ 退休制度
參加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在退休年齡的確定方面仍執行國發(78)104號文件的規定,即:《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退休條件: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待遇是這樣規定的:
幹部—符合1、2條,抗日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工作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
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工人—符合1、2、3條,抗日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
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各地情況雖然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❸ 關於退休年齡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1.在計劃經濟年代,在國有企業中確實有幹部和工人的區別。對於女幹部,按照規定,確有年滿55周歲退休的說法,對於女工人,按規定為年滿50周歲退休。目前,仍有大型的國有企業(例如鐵路、港口等單位)中,對於具有高級職稱的女幹部,只要本人堅持的,仍可以按照過去的規定,年滿55周歲才辦理退休的。但鄙人也知道,也有許多女幹部要求年滿50周歲即辦理退休(尤其是單位經營效益不好,或者職工本人身體條件不好等原因),社保部門也確實可以給予辦理。
2.既然樓主的單位改制了,所以,樓主在買斷工齡後,與新的單位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而且,改制後的單位也不再是原來的國有企業了。原來國有企業中的「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退休的」說法,各地掌握的原則不同,這要看當地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退休制度掌握的寬嚴程度來決定。總體上來講,勞動和社保部門不同意職工提前退休(因病退職或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的,另當別論);但是,對於符合退休條件的、因故不去辦理退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不去催促,任由單位拖延(退休是由單位為職工辦理的),只要職工不去要求的話(通常單位還要支付應當退休的職工工資待遇的),勞動和社保部門不主動去管的。建議樓主,最好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一下,真正確認一下:對原國有企業改制後的女職工,是否仍然可以承認女幹部的身份?是否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退休?
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以後,各地掌握政策尺度不一,網友的解釋,也往往僅就各地的、所知道的情況,給與解答。不一定都能適用的。
3.早退休(年滿50周歲退休),還是晚退休(年滿55周歲退休),哪一種對個人有利?還是要看退休金的數額。但是,這個問題確實沒有統一的答案。
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數額,主要涉及到以下的因素——
A.退休時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標准,從這一因素來看,這些年來社平工資數額是逐年上漲的,因此,退休晚一些較好,退休金可以多一些;
B.退休時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累計余額,一般來說,退休越晚,繳費年限越長,個人繳費累計數額越多一些。在計算職工退休金時,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累計余額,是按「十年返還」的原則處理的,即累計余額除以120(個月)的得數,作為計算職工退休金的一部分。累計余額在社會保險基金中是按照活期利率來計算利息的。晚退休的話,存在社保基金中的利息很低的;
C.退休職工享受退休金的年限。退休越早,享受退休金的開始時間越早;個人壽命越長,享受退休金的總計數額越大,對個人來說越有利。退休十年以後,再領取的退休金,就都是國家支付的了,沒有個人的那一部分了。樓主是一個高級會計師,想必核算這些帳目利益,並不難!
D.另外,與現單位的經營情況、報酬待遇以及個人身體狀況也有直接的關系。
E.國家提出連續三年提高退休人員待遇地政策,06年、07年確實調整(提高)退休金,以後是否調整以及何時調整,這不是個人所能掌控的,只能隨遇而安。
F.據說,國家有計劃在2010年開始將要延長職工退休年齡(主要是為了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過大的問題),許多人對此非常反感(鄙人也有同感!)。
給樓主一點建議:既然樓主是一高級會計師,屬於社會稀缺的高級人才,如果退休的話,只要身體條件允許,想必不難找到「補差」工作,給一些中小私企干兼職會計,額外收入(除退休金以外的兼職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如果現單位可以留用兼職,也不妨辦理退休,然後返聘。
以上意見,供參考!
❹ 中國退休制度
一、什麼是退休
?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二、退休政策新規定
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破產國有企業職工
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❺ 退休制度的古代退休
作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務員到達一定年齡後就會退休,同時享受國家的財政供養。其實這種制度並非現代文化的產物,退休制在中國的周朝已經產生,並且慢慢發展成為國家的定製。
周朝奠定基礎
退休一詞,始見於唐宋文籍。唐代散文家韓愈《復志賦序》中有「退休於居,作《復志賦》」一句。《宋史·韓贄傳》上曰:「退休十五年,謝絕人事,讀書賦詩以自娛。」何謂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辭官於朝,賦閑於家,頤養晚年之意。需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古代的「退休」僅限於官吏,常見的稱謂有致仕、致事、致政等。退休制度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退休起於何時尚難查考。但到周朝,隨著奴隸制官僚制度的完善,與之配套的各級官吏的退休年齡和善後問題已納入行政管理的范圍。關於退休年齡,《禮記·曲禮》說:「大夫七十而致事。」又說:「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尚書大傳》也說:「大夫七十而致事,老於鄉里。」為何規定退休年齡為七十?一句話,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場趨走辦事了。
關於官吏退休後的待遇。首先稱謂有別,據《禮記》記載:卿大夫致仕曰「國老」,一般官吏致仕曰「庶老」。其次是待遇不同。周公致政成王後,成王使居洛邑,享受最高的禮遇。《周禮·王制》說:「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 周代退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削除了官吏終身制,保持了統治政權的生氣。官吏退休後,國家為保證其特權,令其按級領取俸祿,使退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安,又使在職者無後顧之憂。它有利於緩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周代已開始奠定以後數千年退休制度的基礎。周以後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襲了周代的退休制度,不過在形式上各有差異。
唐代制度完備
漢興,官員欲致仕,須申請,說明緣由。致仕有兩種:一為老,二為病。告老告病,皆卑稱「乞骸骨」。但官員致仕會出現幾種情況:第一,憤而致仕者。第二,退而復用者。第三,勸留。第四,致仕年齡無定製。以上幾點,均以利於皇權為前提,反映了漢官致仕自願但不自由的趨向。
到了唐朝,隨著階級基礎的擴大,退休制度作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其特點是:致仕年齡較靈活。若精旺力盛,勝任職守,亦可緩退;致仕手續簡便,只要造冊上報即可;對致仕官員舉行歡送儀式,敲鑼打鼓,送歸老家,很有人情味;致仕官享受優厚待遇。首先在政治上,三品以上官員致仕後,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參與國事決策。其次在經濟上,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給半俸,功臣元勛受皇帝特恩,可全薪退休。六品以下,則賜口分田養老。另外,高官致仕,允留一子領薪侍養。總之,唐朝在退休制度上,其政策規定較漢要完備得多。
宋代待遇優厚
兩宋時期,退休制度又有新的規定。宋代文官年滿七十為致仕之期,武臣可延長十歲。若自願亦可提前致仕。但少數元老大臣,不在此限。兩宋對退休官員的安置和待遇,優厚備至,無以復加。宋神宗前,官員致仕皆解除原任官職,神宗以後,允許帶職致仕。官員致仕後,仍可加銜晉級,參與朝政,實處「半退」狀態;宋官致仕時,皆升轉一官;依據退休官的品級,其子孫可「蔭補」一定的官職。但中級官員如蔭補子弟,即不能轉官,稱「守本官致仕」。宋朝還開創了老子退休、兒子頂職的先河;從宋真宗起,職事官致仕後,食半俸,立有戰功者,部分食全俸;有些官吏名義上退休,實際上又安排了其它名譽職務,令領職務俸祿(全俸)。此種「退居第二線」的官,稱「祠祿官」。有些官吏告退後,安置於台閣,令寫碑修書,撰國史,「卒老於文字之間」。有些官吏致仕後,因工作需要,朝廷又特命復出任職,時稱「落致仕」。
明清60歲退休相沿至今
明清之際,統治階級對退休制度十分重視。關於退休年齡,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凡內外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詔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給以誥敕。」弘治四年(1491年),又詔「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清朝文官,六十歲令致仕。武官則不然,副將以下,年滿六十,概予罷。低級武官,退休更早,參將五十四,游擊五十一,都司守備四十八,千總、把總四十五。一句話,武官官職愈低,退休愈早。明清以後,破除古制,將退休年齡提前十年以上,且帶有強制性,是明清兩代高度集權政治所致,客觀上也比較合乎實際。故六十歲退休,相沿至今。
關於退休後的待遇,一是政治上,明初規定,三品以上官以本品致仕,四品以下,現職任滿三年而無大過者,可升一等致仕。明中葉改為升一級或二級,而後致仕,若有過而不稱職者,以原級致仕。致仕官在禮儀上受尊重,在宴會、祭祀等活動中,仍享有該品的禮遇。二是退休金,明初規定,致仕官食原俸,旋取消。後又規定致仕官一般不領取俸祿,但享受本品豁免賦役的權利。若家貧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修(終)其身。」清朝,基本維系明制。
❻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❼ 關於退休年齡的說法
沒有,只要是工人身份,都是法定年齡(男60、女50)退休。但職稱和技師資格證和退休待遇掛鉤。
❽ 退休制度國家如何規定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
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