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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审判制服着装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8 05:12:05

Ⅰ 法院执行时应该穿制服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应该穿着制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Ⅱ 法律规定哪些执法部分必须统一制服

军队,武警部队,警察(公安、国安、司法、监狱、海关缉私、各部属公安),海关,税务,以及工商、卫生检疫、城管、绿化管理、市容监察、路政、港务等政府行政机关下属执法队都需要统一制服。
一、执法部门的释义:
指的是通过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种执法职责的部门。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授权组织,如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等;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一般指行政执法:
1、公安部门有:国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边防、网监。交通部门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门有:市场,互联网络,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广电部门,海关部门,计生部门,安监部门。
3、气象部门:防雷,卫生部门,防疫。
4、建设部门:城管,物价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烟草部门等。
二、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Ⅲ 临时法庭办案人员的着装

为 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 规范 法院干警和聘用人员着装行为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 》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服标准在哪里有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Ⅳ 检察院制服可以随便穿吗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Ⅵ 法官什么时候佩戴5公分法徽的相关规定

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佩戴5公分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5公分法徽。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2.5公分)法徽。

Ⅶ 公务员着装五应原则

公务员着装五应原则是:应时、应景、应事、应己、应制。

1、应时

应时是指着装要考虑所处的节气和时间,不能为了美丽而不分季节、胡乱穿衣。

2、应事

应事具体而言即着装一定与所办的公务和事情相适应具体而言即着装一定与所办的公务和事情相适应。

3、应景

应景是要求公务人员在着装时必须考虑到自己将代表的身份,以及即将出现或主要活动的地点,使服装尽量与身份和工作保持和谐一致。

4、应己

应己则是要求在选择着装时要因人而异,使所穿服装与自己的身份条件相适应。

5、应制

应制指的是要遵守单位着装的有关规定,并使之制度化、系列化。切不可我行我素,自以为是,使自己的着装给工作或交往带来不便。

(7)最高人民审判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机关公务礼仪:

1、仪容礼仪

男性工作人员一般做到面部清洁即可,只是发型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不宜剃光头,也不宜蓄胡子、留长发,一般有“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后不及衣领”的说法,也不得漂染彩发。

女性工作人员发型一般以短发、束发和盘发为宜,不应漂染艳丽的彩发,化妆方面,要求比较多一些,要化淡妆,尽量做到美化、自然、得法、协调,并且不宜在公共场合化妆,如果确实有特殊需要,可在化妆间或洗手间进行化妆。

2、握手礼仪

工作人员在握手时,应注意先后顺序,不能贸然行事,握手有这样几个固定原则:年长者与年幼者握手,年长者应先伸手;长辈与晚辈握手,长辈应先伸手;职位、身份高者与职位、身份低者握手,前者应先伸手。

3、介绍礼仪

一般本着“尊者优先”的原则,先将职位低的人介绍给职位高的人,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先把晚辈介绍给长辈,先把未婚者介绍给已婚者。

Ⅷ 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哪里有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最高人民审判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Ⅸ 军装着装规范都有什么具体规定啊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军容风纪第一节仪容,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9)最高人民审判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除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二节举止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第一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第一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Ⅹ 法院开庭的时候法官要不要穿制服和带微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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