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务院批准的制服是哪几个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再发化装服或化装服费)。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8、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9、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要对着装进行整顿,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1)交通部购买制服的文件扩展阅读:
制服标准:
1、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
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2、自费比例。
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2. 交通运政管理所有制服吗
交通运政管理所有同一制服:
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服釆购标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支付采购标准在网站上是有的,如果你一直做这方面的厂家,可以跟他们联系
4. 浙江交通综合制服换装时间
1月3日。
1月3日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制服换装仪式隆重举行。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交通制服的采购和配发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及配发标准分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时间通过省交通制服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省交通制服管理系统严格出入库制度和发放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发档案。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相一致。交通制服采用套号或者量体的方式确定尺码信息。采购订货前,应当做好人员及尺码等信息的确认工作。如有需要,应当重新组织量体。首次采购清单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统一生成。次年起,采购清单由执法人员自主选配、经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成。交通制服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与定点生产企业签署采购合同。交通制服发放前,应当将采购合同、采购确认书、发票、采购清单、交付凭证等材料复制录入省交通制服管理系统。领取交通制服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确认,并就质量和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执法人员相应的个人年度定额同步扣除。新招录、调入、转隶执法人员确定工作岗位后,按届时季节着装订购,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配发。因工作需要确需着装的,可发给备用制式服装和标志。交通制服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执法证编号发生变化的,胸号标志及时更换。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服装和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未发的交通制服不得再发。废旧标志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5. 浙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制服发放时间
浙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制服发放时间:以入职时间为准,三个月内发放,三年为一个周期。
2008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中明确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风纪。2011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160号)提出:按照部有关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以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等行政执法领域为重点,对外实现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