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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原则的制服

发布时间:2021-11-30 18:24:28

1.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包括哪几个子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
1、平等原则;
2、禁止恣意原则;
3、中立原则。

3.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

4. 我国行政执法制服共有几种,分别是什么单位

1、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部门有制服的
2、国务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穿着制服是有相应规定的
3、文化执法、价格执法等数十个原来穿“虎皮”,的部门,7~8年前就都被国务院一纸政令给“剥皮”

制服与老款的工商局的制服几乎一样,深兰色,大盖帽。夏季好象是上白,下蓝。那时候的制服基本如此。只是帽徽与臂章稍有不同,臂章基本都有文字如“文化”、“城管”、“用水监察”、“屠宰监察”等等。

5. 简述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6. 我国行政执法制服有几种,分别是什么单位

目前着军装式制服的单位有:军队,武警部队,警察(公安、国安、司法、监狱、海关缉私、各部属公安),海关,税务,以及工商、卫生检疫、城管、绿化管理、市容监察、路政、港务等政府行政机关下属执法队。

7. 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谈谈对该原则的理解

宫宫颈炎则是签证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他的原则就是公平公证员

8.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9. 简述行政公平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一、十六大报告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有着具体而明确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其具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标。十六大报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十分具体的,需要落实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1)理顺司法体制,分清权责;(2)执法独立,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3)完善诉讼程序保障;(4)惩治腐败,搞好队伍建设。这些方面的改革的目的,就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
什么是公正,本来是一个抽象概念。由于各国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价值观念不同,司法公正不具有绝对统一的标准。但基于现代生活普适的价值观,可以认为存在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目前,“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实际已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律文件的承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最低限制权利”,为此,我国学者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六条原则: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抗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落实或寻求这些难以量化的正义(jusitice)规则可能是困难的,但是仍然是司法者必须孜孜以求的东西。特别是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各种社会组织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在进行着重新界定和调整,不可避免带来了各种纠纷的频度和烈度增加以及对司法救济的需求和期待增加。但是,司法权的部门化、地方化、商品化和行政化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为司法腐败留下了容身空间,从而损害了司法权威。一位多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高院副院长直陈:当前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是“裁判不公”。某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质变为私人的权力,成为个别法官的囊中之物。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外部和内部的涉及多方面的改革。它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也是一场司法者自身的改革。外部的改革是条件和保证,而内部的改革则是关键。改革者实现应当有勇气改革自身,才能创造属于一个民族的美好未来。

10.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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