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公安审问犯人的方法
关于公安机关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技巧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防止被有不良企图的人利用,在此不能详述。以下是有关要求请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持刀凶徒在干警追逃下窜入法院,警方凭着过硬的胆识和反应极快的手脚徒手制服了歹徒。
小编在视频网站刷到了一条视频,这种视频只有在电视上才敢演的,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具体的情况是一位持刀的凶徒后面有一群干警在追着他,而他逃入了法院,最后被法院的法警给制服了。
原来这两名法警正好结束了实战化训练,在驾车回法院的路上看到警方在抓捕这位犯人,而这位犯人手里拿着一把大约40厘米的刀,一边逃跑一边砍路边的车,于是他们下车立马也加入了围捕,他们从警方那里借了两根警棍,快速的跑到了歹徒的后方,阻止歹徒逃入法庭因为法庭当时可能还有在庭审,如果歹徒进去就很有可能会劫持人质。他们把歹徒逼停在台阶前面,然后跟歹徒谈判,而这两名在歹徒后方的法警趁歹徒不注意的时候就扑向了他,然后把他抓获了。
⑶ 警察都会用什么方法抓罪犯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侦查找到犯罪嫌疑人。
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⑷ 制服犯罪嫌疑人 先上铐还是先搜身
制服犯罪嫌疑人 当然是先上铐,再搜身的。
第一步先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第二步贴身搜身才会安全。
⑸ 有什么书是能提升公安民警提审嫌疑人的技巧和方法的
可以看一些专业的书籍
⑹ 警察的审问嫌疑人的方法及过程
恩 偶尔用些非正常手段 不过一般不动用武力
⑺ 如何布署抓捕嫌疑人
抓捕过程中使用强制性手段应注意的问题
公共场所的抓捕应注意:公共场所人多,情况复杂,因此在抓捕时应采用动作小巧而有效的手段,接近的方式常有(一)借故接近法。借用车辆、问话、借火点烟、找人等方式接近对方突然实施抓捕;(二)跟踪袭击法。跟踪对方在合适地点与时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抓捕。(三)诱捕。将对方骗至警察埋伏地实施抓捕。可采用的方法有:化装贴靠诱捕,制造事端诱捕,巧立名目诱捕等,交通工具上的诱捕,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抓捕。首先应确定对方的位置,然后根据情况进行抓捕,如果对方只有一人,警察可化装为乘客、乘务员、餐车服务员等接近,突然袭击抓捕对方,如果抓捕对象为多人,则可采用各个击破的方法进行抓捕。若条件不允许,可待下车后再实施抓捕。
入室抓捕时,警察对室内情况了解有限,敌明我暗,环境不利,人员复杂,警察在实施抓捕时,必须掌握正确的步骤如下:第一、掌握情况,了解房间的结构、布局、物品的放置、尽可能地掌握对方所处的位置和可能隐藏的地方。掌握门窗出入口的结构及周围的环境。第二、抓捕时间最好选择在凌晨四五时。根据生物钟原理,此时人睡得最熟,一旦惊醒反应最迟钝。第三、警力布署。实施抓捕前,应在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分配警力,明确任务,入室执行抓捕的警察不得少于两个,在重点部位及地段应布卡设哨,以防犯罪嫌疑逃跑和外人进入。第四、根据具体事件情况确定抓捕术通常采用以下六种方式:利用对方亲友为掩护进行抓捕;借故进入进行抓捕;以偷袭的方法进行抓捕;室外设伏进行抓捕;转移对方注意力进行抓捕;强行破门进行抓捕。第五、实施抓捕。首先接近对方住房后,如果门是敝开的,不要冒然进入,先用物品进行试探,如将木棍、皮带等物伸人室内,试探动静,或利用战术方法进行观察(窥视、窥视镜),如无反应再迅速进入。如果门是关着的,应先用手试探门是否上锁,若未上锁,应用手将门推开并猛力向后墙上撞击,防止犯罪嫌疑人躲在门后,如果门是锁着的,可采用技术手段开门,可借故开门,如查电表,修电话线等,开门后应首先观察对方手中有无凶器,也司以强行破门,用脚猛踹击门锁一侧,开门后迅速进入,实施抓捕。如果是防盗门也可使用工具破门或从后门、阳台、窗户等处进入。进入房间后,警察身体重心降低,左边的警察冲进来站在门右边的位置。右边的警察冲进来站在门左边的位置,各负责一方警戒,后面的警察冲入搜查控制对方。若只有两名警察,则需两人进入和掩护交叉进行。若情况紧急或已断明对方在房间内所处的位置,进门后可直奔对方所处位置制服,另一部分警力应控制其他的空间及人员,如果门较宽时,突入警察应背贴门框,身体快速侧移至门内,人室后,必须互相交替掩护,层层控制。另外,进入后应先喊话“不许动”、“警察”、“把手伸出来”等。如对方有反抗迹象,应快速使用擒拿动作或使用武器制服上铐。抓捕时应特别注意保持高度警惕,对周围人员要严密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所携物品、动物(如狗)等都要加以重视。实施抓捕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与协助
⑻ 嫌疑人识别常见方法
嫌疑人脸上不会贴有标记,但是会有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例如;
(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
(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
(3)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
(4)在检查过程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5)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
(6)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
(7)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
⑼ 警察一般不携带枪支,那遇到突发情况怎么制服歹徒
警察的作用大多只是在保障社会以及群众的安全。和军队不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有严格的行为规范。 在罪犯没有持有枪支的情况下,警察一般也都不会使用枪支。因为他们的任务仅仅只是制服嫌疑人就可以了,而不是非要将其击毙。
在警察执法的时候,有一个“最低限度武力”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很难定义的。一旦罪犯威胁到或者可能威胁到警察自身的安全,那么警察就可以无限度的对目标进行攻击,就算是将歹徒当场击毙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都知道,一般任务中警察不允许携带枪支,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一般都是使用警棍、电棒、或者徒手等将歹徒制服的。而身为一名合格的警察,必须要懂得的就是徒手制服歹徒的能力,这样可以在身边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将歹徒制服。
在与罪犯僵持的情况下,局势很有可能是瞬息万变的,而警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稳住罪犯,使他不去伤害人民群众。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一般都会采取“妥协让步”的行为,尽量的稳住罪犯的情绪,如果罪犯手中有人质的话,那么就让他不去想着伤害人质。所以一般来说警察都会先和罪犯谈条件,这种从思想上将罪犯麻痹的方法是警察惯用的手段。
而在罪犯中,并不是每一个都会负隅顽抗,因为一旦被警察发现并且包围,那么可以说这个罪犯就已经落入法网了。有人会想到罪犯可以杀出去啊?不存在的!这又不是在战场上,而且罪犯们人数一般都不会特别多,一旦被警察发现,那就是彻底完了。倘若在这种情况下,罪犯还是拼死抵抗,那么警察就会施行极端手段,与罪犯搏斗!
但如果罪犯持有大量枪支的情况下,由于警察分配的都只是警用手枪,所以在这时警察一般都会请求武警的支援。武警与一般的警察不一样,一旦武警出动,那么罪犯只要顽抗就会被当场击毙!因为对于武警来说,他们是专门对付武装势力以及极度危险的歹徒的,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不会用来对付普通的罪犯。
但一般来说警察不携带枪支就可以制服罪犯,其一来说是人数上的优势,警察执法时肯定不是只有一个警察,一般都是几队警察同时出动的;其二来说是搏击技能上的优势,在警校学习这么久,再没有点打斗技巧那就白瞎了;其三来说是人民群众上的优势,不会管什么时候人民都是与警察站在统一战线的。可以说,警察执法时占据了天时地利和人和,想失败都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