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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取保候审制服

发布时间:2021-06-22 11:04:37

Ⅰ 交保释金可不可以判缓

不可以。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中国古代取保候审制服扩展阅读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1、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没关系。

2、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

3、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终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过一般能取保也说明案情不是很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还有可能判缓刑的。

Ⅱ 民警使用驱逐性警械的条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这些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这些警械。
(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对实施列举的八项违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这些警械。这些对象是: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这里所说的“结伙斗殴”,是指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殴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损伤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从而引发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的行为。“侮辱妇女”,是指以下流无耻的动作、语言,调戏、侮辱、捉弄、猥亵、摧残妇女的行为。“其他流氓活动”,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伤风败俗的行为。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即指纠集多人,以哄闹、纠缠、辱骂,强行闯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干扰和破坏的行为。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即指不听劝阻,用强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过警察为执行勤务需要而设置的界线。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职责时以暴力方法进行反抗、拒不服从或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
6、袭击警察的。即指对警察进行攻击,包括对人身的暴力攻击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办公的房屋等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这是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具体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运输秩序的;在公共场所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这是指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在执行上述强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窜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程序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须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这些警械。所谓警告,是指以口头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向违法犯罪人员发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强行处置的告诫。所谓警告无效,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警告后,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这种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限度。

Ⅲ 如果不上庭是否要交庭外保释金

交保释金是不可以判缓的。保释金只提供担保作用。

保释金

解释: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金在中国被称作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来源:
中国没有保释金制度,只有取保候审制服。首先要明白刑法中的一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经审判来证明有罪确定之前,应推定无罪 。那么,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应当推定无罪,那么,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把他关起来呢?因为,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如果一个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当然就不应该在审判之前就把他关起来。所以,就有了“取保候审”制度。就是找一个信誉好的保证人担保,或者用一大笔钱来担保,保证他遵守有关纪律,从而获得人身自由。你所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支付一大笔保释金之后暂时恢复自由”就是后者了。取保候审期间的纪律要求,包括不能离开某一地域,不能干扰证人作证等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要求,保释金就会被没收,没有违反的话就会退回。所以,明白保释金的意义了吧。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

美国涉及保释金的法律源于英国普通法。最初的模式是,当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后,如果他所在的社区有人担保他一定会如期出庭受审,这个人就可以得到释放,在监外等候审判。如果他逃之夭夭,担保人就要承担刑罚。后来,这种以人的生命和自由为担保的做法被以财产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钱担保已经成为保释金制度的一个主要形式。

规定:
在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犯罪后,法庭会提出,被告必须交付一定金额的保释金才能得到保释,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审判。被告因此要雇用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方的酬劳。之后,保释金经纪人会向法庭提交保证书。一旦被告没有出庭受审或在保释期间又因其他犯罪行为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释金,被告也要被重新关入监狱。法庭再根据指控提出新的保释金。保释金经纪人以州政府允许的保险费率向被保人索取保释金的10%作为担保的酬劳,但他要确保被告肯定会出庭受审。
一方面,被告用这笔钱买下了保释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释金经纪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一旦被告逃跑,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向州政府交付全额保释金。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联系,以确保被告在审判那一天不会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审。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州都实行商业性保释金制度,伊利诺伊州、肯塔基州、威斯康辛州以及俄勒冈州就取缔了商业性的保释金制度。
在俄勒冈州,如果某人被指控抢劫,他要交付5万美金的保释金,法庭会从中收取10%。如果被告出庭受审,法庭会把这10%再退还给被告。
商业性保释金制度和法庭收费制度各有优点。由政府充当保释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政府人员不会因从事这一行而中饱私囊。但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审,由保释金经纪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则更为有效。
调查显示,如果没有物质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审的比率会显著提高。以俄勒冈州为例,每三名被告当中,就有一人不出庭受审。但是,在实行商业性保释金制度的州,这个比率就小得多。

Ⅳ 我国古代有没有类似于“保外就医”、“取保候审”这样的行为如果有的话,叫什么呢

我国古代没有类似于“保外就医”、有“取保候审”
古代没有到外国去治病的实例
取保候审古代罚金抵罪---保释

Ⅳ 判一年以下能不能交保释金保出来

不能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根据定义,保释金(保证金)的缴纳是在审理之前,根据你说的已经审理结束的话不可以取保候审。

Ⅵ 关于古代警察的职能问题

古代的监狱职能有两个,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根据下面的材料可以知道古代监狱可以近似于审判机关!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隋唐时期,监狱制度也完备了。在中央地区,有大理寺狱,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京城和各地州县,也都有地方的监狱。监狱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严格:犯人入狱,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带不同的刑具,如枷,钳,(音丑),锁;应该带刑具而不带的要分别给予处罚;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以防止传递消息和越狱;擅自给犯人绳子、刀锯等物,以致使其自杀或逃跑的,管理人员要被处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狱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处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时期的监狱基本上是继承了唐朝的监狱体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变化。如明朝的狱又叫“监”,清朝开始把“监”和“狱”合成为“监狱”。明朝除了一般的监狱外,还有东厂狱、西厂狱和锦衣卫狱,这是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混乱严酷的表现。清朝末年还称监狱为“班房”,这是主要关押那些取保候审的轻罪犯人。宋元明清时期,监狱还分为内监、外监和女监,内监关押死刑重犯,外监关押轻罪犯人,女监则专门关押女犯。

中国古代的监狱职能有两个,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那时没有现在的教育改造职能,因为古代对待犯人是持一种惩罚和报应态度的。不过封建社会也经常标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后的明清时期,都规定要给囚犯必要的衣服、粮食,有病的还要及时医治,老人也可以不带刑具。但法律条文在古代是很难严格执行的,政治腐败首先体现在了司法腐败上,监狱的黑暗与腐败现象也是很严重的,狱吏敲诈勒索的现象比比皆是,汉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经入狱,出狱后感叹说现在才知道狱吏也如此尊贵

Ⅶ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君变秦法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这一历史事件对我国目下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启示。商君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坚决走法治路线,改变秦国的不良风俗,取信于市野,立威于庙堂,使变法为秦国的强盛带来了实益。我们当今的法制现代化活动,必须获取优秀的制度,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地依法治国,去除恶俗,使群众和领导集体都有法律信仰,并最终以是否给我国带来实益检验之。
关键词:商君 法治 法制 现代化
我们曾经停止过现代化的进程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没落的时代,这种脚步也不曾停留过。我们曾经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混乱、最凋零的岁月,这种现象也不曾出现过。我们没有放弃过一种紧跟时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么时候真正摈弃了法制。
商君变秦法的过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法经》本来是李悝创作的,他是为魏国而创制的,但是最后的发芽开花,却是在力求强盛的秦孝公的国家里。这里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治的实践由吴起在魏国一度实行,但是却最终湮灭,而在西方的秦国,魏国的《法经》却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国一度强大过,也任用了吴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来治理国家和军队,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国的军队在河西地颇有作为,吴起认为以此可以威胁秦国,并成为霸主。但是很快,吴起就在魏国失势,而魏国所有的法制尝试也就此完结。在魏国,其法制的先进变更,只是很轻易的尝试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其人并非把法制的现代化作为唯一的出路。
秦国与魏国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图强。我们总说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这固然不错,但是,强权者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拿破仑,我们很难想像那六部法典将如何诞生。秦君要求图强的意愿,体现为他求贤若渴的意愿,也体现他对商君带来的制度的珍视。君主要求强盛,这才是其法制得以现代化的首要基础。
秦国的风俗本与山东六国不同,比如秦国父子同室,儿子结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个房间。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强扭数百年之积习,移风易俗。这时,他没有考虑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而是坚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变革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成体系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商君是整体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现代化,却没有放弃已经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国所主持的变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于民,使得大家都确信此次变革行动是真正要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为新法立了信,为整个秦国法制现代化的活动立了信。此行动确为必要,因为非如此,任何一项变革活动,都会化为一场闹剧,都会令主持者难以控制局势。而信誉作为不可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现代化活动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确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虽然当时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内容,但是他却使得秦国的君臣众人都一体遵循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上至储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先有了民众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贵族中的权威力,商君的变法事业才得以顺利展开。
为什么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内的太多的人,在秦国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他的蒙难并不是因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问题。恰恰相反,秦律不仅仅十分适合秦国的国情,而且被历史所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并为其后的一统奠定了基础,反对变法的旧勋,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这点,也正是因为其所行秦律的实益,使他的事业没有人亡政息。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商君变秦法的旧迹,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李悝的《法经》本不是为秦国所制,但商君发现其与强国欲望的契合之处,携其入秦。我们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别国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计较其来源于何处,何人所制,所为何国,但凡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便可采撷,否则我们必然将闭门造车,固步自封。现今之世,强国林立,我们处于其间,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学之经验,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才是对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最大不利。
魏国试法治而中废,秦国行法治

Ⅷ 中国古代取保候审的别称

取保候审在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的,中国古代没有现在意义上的取保候审,也不存在别称。

Ⅸ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状态是什么样的

取保候审期间 身份证是正常状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罪犯或者一般公民,在日常生活状态下是不可能都带着“罪犯”或者“一般公民”这种标志来生活的,因为法治社会提倡保障人权,不再像古代如宋朝那种在罪犯脸上刺青以示世人。

其次,采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所以一般执行取保候审的方式就是缴纳保证金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综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的身份证仍处于正常状态,只要不触及政治(如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离开所居住市县)。

公安机关是不会采取互联网监控系统进行对个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监控的。

(9)中国古代取保候审制服扩展阅读: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Ⅹ 取保候审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

律师介入的最早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这个阶段仅是提供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提出申诉或控告等.一般认为是法律援助者的身份. 只有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能真正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 中国古代以德治天下,认为诉讼打官司是争利而起,不合道德,所以采取"息讼"的态度.而律师在掌权者手里就属于挑拨人争利的捣乱者,向来是受贬低和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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