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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考核制服

发布时间:2021-06-21 11:34:26

Ⅰ 调入乡镇检察室,会得到相应编制么

肯定会乡镇检查室都是检查机关的派出机构和派出所性质一样

Ⅱ 我有个亲戚原来是县里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现在做了乡镇的检察室主任

朋友我来告诉你,县里检察院反贪局长一般兼任党组成员,撑破天也就是副科,反贪副局长按正常规格就是副股级干部,乡镇检查室主任就类似派出所长一类职务,是正股是升官了。

如何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

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

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是狠抓各项硬件建设。目前在看守所办公区有相对独立办公用房,共4间。其中2间办公室设在办公区,1间休息室,还有1间检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导室设在监区。并且全部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摆设温馨,便于在押人员缓解紧张情绪。制作了检察室检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规章制度等。配备电脑4台(其中包括与县公安局联网一台,检察内网一台,2台笔记本电脑)县看守所局域网相联,实现了资源共享。监控设备完善,实现了8小时实时监控,15日以上的存贮量。

三是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先后对各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监所检察科科长(副科长)岗位职责》、《内勤岗位职责》、《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及驻监检察室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接待制度等,并将制度内容上墙,有效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确驻所检察人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使各项监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坚持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杜绝了棚架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驻所检察水平

一是强化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民警等事故,驻所检察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检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和自身是否存在执法监督责任,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2011年我们通过“专项活动”,对所有在押人员入所前扣押物品进行询问,通过谈话发现办案人员中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及时给其办案单位反馈意见,并发出了检察建议。

二是推出减刑假释呈报检察备案审查制度。2006年以来,坚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把以前减刑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促进减刑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先由看守所提出减刑意见,驻所检察室根据看守所呈报的材料进行检察后,与其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在监室内表现情况,在各监室发减刑调查表,确属表现良好,同意看守所呈报减刑。之后严格监督看守所实行减刑呈报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先后共对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减刑检察意见,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为有效保护在押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专门安排人员对其生活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和家庭背景、学历、教育经历等有关情况,如对未成年李某某系学生,谈话中了解因其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平时生活无人管理,且学习成绩还不错,入所以后确有悔改之意。所以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间的表现良好的鉴定,由公诉部门开庭时向法院出示,提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量刑建议。

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广泛、真正的人权。今后,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为保障人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Ⅳ 检察室工作人员能评检察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检察室的工作能满足相应的条件,考试合格是可以成为检察官的。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
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Ⅳ 如何加强对派驻基层检察室人员管理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

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

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是狠抓各项硬件建设。目前在看守所办公区有相对独立办公用房,共4间。其中2间办公室设在办公区,1间休息室,还有1间检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导室设在监区。并且全部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摆设温馨,便于在押人员缓解紧张情绪。制作了检察室检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规章制度等。配备电脑4台(其中包括与县公安局联网一台,检察内网一台,2台笔记本电脑)县看守所局域网相联,实现了资源共享。监控设备完善,实现了8小时实时监控,15日以上的存贮量。

三是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先后对各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监所检察科科长(副科长)岗位职责》、《内勤岗位职责》、《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及驻监检察室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接待制度等,并将制度内容上墙,有效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确驻所检察人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使各项监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坚持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杜绝了棚架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驻所检察水平

一是强化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民警等事故,驻所检察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检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和自身是否存在执法监督责任,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2011年我们通过“专项活动”,对所有在押人员入所前扣押物品进行询问,通过谈话发现办案人员中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及时给其办案单位反馈意见,并发出了检察建议。

二是推出减刑假释呈报检察备案审查制度。2006年以来,坚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把以前减刑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促进减刑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先由看守所提出减刑意见,驻所检察室根据看守所呈报的材料进行检察后,与其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在监室内表现情况,在各监室发减刑调查表,确属表现良好,同意看守所呈报减刑。之后严格监督看守所实行减刑呈报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先后共对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减刑检察意见,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为有效保护在押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专门安排人员对其生活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和家庭背景、学历、教育经历等有关情况,如对未成年李某某系学生,谈话中了解因其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平时生活无人管理,且学习成绩还不错,入所以后确有悔改之意。所以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间的表现良好的鉴定,由公诉部门开庭时向法院出示,提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量刑建议。

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广泛、真正的人权。今后,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为保障人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Ⅵ 如何更好发挥乡镇检察室职能

一是检察室要着眼于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乡镇检察室应善于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受理举报、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及时发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协助基层组织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检察室应着眼于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未成年犯帮教工作,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使矫正对象在社会化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社会。对综治中心成员、村“两委”及治安员、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重点加强轻微刑事案件诉前移送人民调解的个案辅导、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辅导、民行申诉问题法律咨询,帮助综治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着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这也是做好信访工作、预防各类犯罪、化解矛盾的重要前置关口。
三是当好基层信息收集和联络员。加强与乡镇综治办和联络员的沟通,注意收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案件,反映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反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信息和职务犯罪等信息。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信访。加强与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四是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的特点,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农村。要完善和加强对农村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以及对税务所、司法所、工商所等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维护农村基层稳定。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检察环节基层综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文明风尚。同时,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乡镇基层社会治安动态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Ⅶ 派驻乡镇检察室面临哪些问题

A 关于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乡镇检察室的主要类型

(一)职能型检察室

职能型检察室是上个世纪80年代设立的检察室的基本形态,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态势,设立的初衷在于打击乡镇迅速发展中引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

(二)服务型检察室

这是近年来设立检察室的一种主要模式。其职能定位是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专项预防、息诉等并将阳光检务工作纳入其工作范围,以听取民生、民声、民诉,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服务,对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三)综合型检察室

接受双重领导,除检察院的领导,还接受当地乡镇党委的领导,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而且职能比较齐全,但是综合型检察室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权力架构。

发展乡镇检察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虽然勉强可以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依据,但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相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而言,高检院颁布的“内部工作条例”,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乡镇检察室只能长期根据“内部工作规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是乡镇检察室工作中的最大问题和困难。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近年来,新设立的镇(街)检察室由于没有法定职责和明确的职能定位,往往只是被动地协助派出检察院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部分驻镇(街)检察室工作流于形式,成效不大。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镇检察室大多只能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参与综治等一些“软任务”,或者协助党委政府处理一些检察职能以外的事情,并没有突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执法监督等职能。同样作为基层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具有明确的裁判职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户政管理职能,乡镇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职能。这些派出机构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同时,都具有十分独特而清晰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于乡镇基层发展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而乡镇检察室因为职能定位方面的缺陷,工作职能不明确,不少乡镇党政领导甚至基层检察长也认为乡镇检察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比较松散,缺乏规范。有的由具体业务部门协调管理,如反贪局、控申部门等;有的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部门。在人员的管理上尚存有漏洞,一些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除本单位的人员外,还聘请了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社会人员,即使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而无法顾及乡镇检察室工作,对这些人员如何进行规范管理尚不明确,即使管起来,也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由于上级院未将乡镇检察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各基层院在设置乡镇检察室,将更多的精力集中本院各条线有考核指标的工作上,而对乡镇检察室如何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如何实行规范管理却较少涉及,结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没什么大问题,反正未列入上级考核范围,不会对全院总体工作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镇检察室不能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开展。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正是由于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检察室的设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就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普遍设置在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中,甚至临时暂借的办公场所,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也影响了村民举报的积极性。此外,人员经费不足也是制约乡镇检察室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长期超负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再设立乡镇检察室,即使经费问题能够解决,人员编制问题也很难解决。况且检察室需要在远离机关,能独当一面的工作人员,这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符合要求的人员就更加少了。这些实际困难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不利于乡镇检察室的发展壮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说明乡镇检察室工作尚且在探索中发展,另一方面说明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更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设置、用心探索、努力完善,尤其是在设置之初必须就明确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当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检察机关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必要手段。

(一)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

(二)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加强权力制衡的需要。

(三)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是扩大检察工作影响的需要。

(四)加强镇检察室建设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

加强和规范乡镇检察室的对策与建议

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因此,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势所趋。

(一)完善乡镇检察室设置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依据的完善,正常的唯一的办法是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用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法律的规定代替多年来习惯采用的领导人的“批示”和有关单位的“支持”的不正常做法,才是解决各种问题的正确途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明确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检察室。派出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其履行职能的活动视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派出检察室的职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二)合理定位乡镇检察室职能。

乡镇检察室职能的设置要避免两个倾向。第一,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大包大揽;第二,不能虚化,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挂牌成立一个机构浅层面上,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驻镇(街)检察室除具有接受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参与综合治理等职能,还具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务犯罪初查、监督配合社区矫正、民行检察监督、不起诉人员帮教等职能。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基层检察室也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起诉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3、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乡镇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

(三)明确乡镇检察室设置原则。

1、重点设置原则。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不宜遍地撒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浪费。

2、慎重稳妥的设置原则。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基层院及相关单位的人、财、物。因此,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搞好一个。

3、目标管理高效的设置原则。要加强对派出机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引入竞争机制,为乡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成绩。

(四)科学健全组织体制结构。

1、人员编制。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可以将侦监、民行、控申、预防等职能部门人员抽调1人挂靠检察室,挂靠人员接受原科室和检察室的双重领导,定期与检察室进行业务联络,挂靠人员和检察室并非松散的联络,也不是兼职人员,是明确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专职人员。

2、机构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既有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又有运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软件配套。

3、管理体制。行政与业务受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直接领导;财产与财务管理上,乡镇检察室的财产由派出院统一配备,财务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在业务上,与其他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乡镇一级政权机关要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保证主要职能不被异化。

(五)严格规范乡镇检察室管理。

坚持设立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把加强乡镇检察室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有序”的体制和机制。上级院要对下级院的乡镇检察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而派出院要对检察室对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全院标准统一考评,确保做到检察室工作不游离于全院管理之外。

1、构建“五个一”模式。即“一块牌子”:挂一块乡镇检察室的牌子;“一只箱子”:专门设立方便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信箱;“一个办公场所”:用于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场所;“一个检务公开栏”:在所在乡镇综治办外围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一张检民联系卡”:公布检察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举报受理、队伍监督热线电话,方便群众联系。

2、规范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接待登记制度,规范接待程序;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三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及时互通检察室工作情况;四是建章立制,使乡镇检察室在业务工作中有章可循。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在管理上,由政工、监察室(检务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可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来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在设置考核标准上,应该把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业绩,作为量化考核的重点,分别从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的执行情况、工作业绩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评价、群众满意测评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总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桥梁和坚实平台,虽然目前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但乡镇检察室无疑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各地的试点经验总结中,乡镇检察室将会循着规范有序的目标健康发展。

Ⅷ 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5、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6、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和加强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时掌握监管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监督。

对监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时纠正违法或者提出检察建议,体现监督成效。

通过召开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双方的工作行为,有效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8)乡镇检察室考核制服扩展阅读:

京华时报:驻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

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主体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更有助于人权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尝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践证明,这些探索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消除监督盲区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在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的积极意义无需置疑。不过,在推进这一改革前,我们有必要对派驻检察室的实践效果进行回顾和评估。

虽然派驻检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许多地方和领域,派驻检察室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言尽职尽责。

比如,有的监所检察室对看守人员玩忽职守听之任之,结果引发了许多恶性事故。

有的地方虽然基层腐败多发,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多年未发现一起案件线索,个别派驻检察室甚至和腐败分子沆瀣一气。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驻检察室过于重视与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强调监督与支持并重,没能把监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责任不明。有的派驻检察室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现象,不愿展开监督和调查。

而且并未因此承担失职责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干坏一个样”,完全背离了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官)时,首先必须对派驻检察室(官)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设置的核心意图是完善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是加强对公安刑事侦查活动的制约,而不是“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就是说,派驻检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对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嫌犯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等进行监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传,更不是配合、协助办案。

其次,要明晰派驻检察室(官)的责任认定,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问题,派驻人员若听之任之、无所作为,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只有明晰机构职责,并将派驻人员的权力同样“关进笼子”,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

还需指出的是,目前检察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其职责等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这也是制约派驻检察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值得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时予以关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驻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

Ⅸ 乡镇检察室是行政单位吗

不是的。
国家行政单位:部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其平级单位还有其他国务院直属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在行政级别是均属于省部级;司是中央各部委内设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级别为地厅级,局的叫法很多,但其行政级别要作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如国家税务总局就是正部级单位,而**县的公安局、物价局则只是一个区科级单位。处的设置也很多,其行政级别可简称为县团级或县处长,科一般指区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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