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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家制服

发布时间:2021-06-10 14:59:03

A.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B. 英国海洋制度和法德大陆制度的区别

不是法律专业,学习法律法规时,模糊知道了一点儿,谈下我个人的认识。

  1. 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2. 中国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为什么呢?因为新中国沿用了国民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是海归派,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法律体系;

  3. 2.其次,回答第一个问题:

  4. 以《法》为例,大陆法系订立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海洋法系与之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5. 3.最后,转载网上找到有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的知识点,请辩证吸收:

  6.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7.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8.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9.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10.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C. 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的含义是什么,求原创

1、打造海洋人才梯队,保障海洋强国战略有力推进实施。

加强海洋人才梯队建设,做好海洋人才储备工作,保证涉及海洋专业的大学生充分就业,打造海洋人才基本队伍;根据海洋强国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培养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建设人才。

建立高端人才库,加强教育培训,培养海洋高精尖人才;通过师承效应,发挥人才凝聚和带动作用,建设完整人才队伍。

2、持续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经济效益。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洋资源如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清洁能源、海洋旅游的开发能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充分发挥交通先行作用,提高海上通道的交通运输效益,发挥其国际贸易的纽带作用。

淘汰老旧船舶,规范水上交通秩序,推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加强陆海统筹,强化海洋经济向内陆地区的辐射与传导,扩大海洋经济受益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3、抓紧完成内部行政体制、外部协同机制建设。

在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基础上,构建稳健、畅通、有力的军地关系;明确国务院相关部委的协作方式;加强全国与地方人大关于海洋的立法建设。

在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金砖五国等成果基础上,构建完善区域性海洋发展协同联盟,形成完善的外部协同机制。

4、增设海洋强国专项资金,支持海洋强国发展政策。

从国家层面增设海洋强国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目的;制定支持海洋强国发展的政策,巩固海洋经济的中心发展地位,促进和保证海洋强国的持续良好发展。

5、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构建遥感卫星、无人机、海面站、岸基站一体的海洋立体生态监控网络体系;加强海洋污染防控与整治,实施海洋排放总量控制,实施陆海一体化污染控制工程,降低海洋污染,发展绿色海洋经济。

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6、发展海洋科学技术,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引领。

搞好海洋科技创新总体规划;鼓励国内外科研组织广泛联系与合作;针对海洋基础科学,开展自然科学专项计划研究;针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集中攻关研发;针对海洋行业应用技术,加强成果转化与推广力度。

D. 联合国海洋法规定,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多少海里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领海不超过12海里。

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4)海洋国家制服扩展阅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管辖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

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

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

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

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E. 国际海底区域有哪些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一般泛指各国大陆架以外,水深2000~6000米或更深的海域是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占世界海底总面积60%以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深海调查技术装备的改进,探明了深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矿物资源。海底蕴藏的锰结核和金属软泥中所含有的锰、铜、钴、镍等主要金属可供人类开发利用至少数千年。因此,少数海洋大国凭借自己掌握的技术和财力优势,妄图抢先开发深海矿物资源,损害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引起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提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第三世界国家所广泛接受,逐渐形成国际海底区域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国际法形式确认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包括国际海底区域支配原则、开发制度、管理机构等。

F.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G.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什么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

《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为确保这一平行开发制度以符合“区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方式进行,《公约》规定了勘探和(或)开发工作计划的审议和核准程序、核准后的工作计划以合同的形式由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等具体措施。《公约》突出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订相关规章,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

H. 如何看待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

进入21世纪,海洋再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海洋的国家战略地位空前提高。顺应世界潮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国”的宏伟目标。如何对海洋强国的内涵再认识、再定位,坚持“以海兴国”的民族史观,使中国崛起于21世纪的海洋,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繁荣与进步、强盛与衰弱的重大战略问题。实现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历史跨越,是时代的召唤,也是中华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国际海洋管理形势的基本判断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世界性问题的凸现,世界各国对海洋的认识逐步深化。海洋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海洋在资源、环境、空间和战略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海洋将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成为沿海各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影响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因素。“21世纪是海洋世纪”的论断已经成为全球政治家、战略家、军事家、经济学家和科学家的广泛共识。
也正是由于海洋在政治、经济和战略等方面的特殊地位,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海洋权益的激烈争夺。1973年开幕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用了整整十年的时间才基本达成了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生效后,直接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蓝色圈地运动”。据估计,各国按照《公约》规定合法扩大的海域,占去了原属公海的1.3亿平方公里的面积,使地球上约36%的海面变成了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可以说,《公约》使人类在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和平方式对海洋进行了“瓜分”,并导致世界海洋管理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态势:
(一)海洋在全球中的战略地位日趋突出。世界主要沿海大国纷纷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列为本国的重大发展战略。如美国于1999年提出了“回归海洋,美国的未来”的内阁报告,强调海洋是保持美国实力和战略安全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加拿大于1997年出台了《海洋法》,并制定了21世纪海洋战略开发规划。澳大利亚制定了以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开发本国海洋资源为中心的21世纪海洋战略规划。日本的中心目标就是在21世纪成为海洋强国。
(二)海洋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现代化高新技术在海洋开发过程中的应用,使得大范围、大规模的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成为可能,向海洋要食品、要资源、要财富的蓝色革命,海洋经济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并以明显高于传统陆地经济的比例快速增长,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海洋产业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世界海洋产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不足250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2004年的1.8万亿美元,已经占到世界GDP的4%。
三)世界各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力度显著增强。1998年以来,联合国秘书长每年都要向联大提交专门报告,向世界各国倡导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在国际潮流的推动下,各沿海国家纷纷出台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制度,美、俄、法、日、韩、加等国制定的关于海洋权益、管理规划、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海洋法律都在十部以上。为提高海上执法能力。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等国组建了海岸警备队,加拿大、韩国、印尼等国成立了海洋与渔业部。
(四)世界各国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日趋尖锐,军事控制力度增强。正是基于海洋的特殊战略地位,冷战结束后虽然各主要国家大量裁军,但加强海军建设的军备竞赛却呈上升趋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间的海洋争端此起彼伏,热点突出,为争夺渔场、岛屿和划分海洋疆域引起的国际冲突连接不断。如我们耳祥能熟的英阿间的马尔维纳斯群岛之战、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伊米亚岛之战,日韩间的竹(独)岛之争、中日间的钓鱼岛之争、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南沙群岛之争,世界各国围绕渔业的纠纷对峙更是此起彼伏。
纵观世界海洋史和国际海洋新动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海洋战略事关国运兴衰。英、美、俄、日四个靠海起家的世界强国的发家史,和我国封建王朝“闭关锁国”和“迁界禁海”导致的民族屈辱史,以强烈的反差,雄辩的事实证明了一个国家的地位高低与其海洋战略观、海上实力密切相关。海上力量强大,国家就强大,国际地位就高;否则,就难以摆脱受人欺凌和任人宰割的命运。第二,海洋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公约》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则,实际就是对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空间和海洋宝藏的一次重新分配,谁在这场资源和空间的分配中掌握了主动权,谁就对本国、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第三,海洋管理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环节。海洋管理与国家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必须重新审视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性。
二、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历史条件
纵观国际、国内形势,可以看出,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具有天时、地理、人和的良好条件。
(一)天时—良好的国际环境
从国际形势看,冷战已经结束,总体趋向缓和,世界加快向多极化方向发展,新的格局日渐明朗。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进一步增强,大国关系在进一步调整。世界要和平,人类要进步,国家要稳定,民族要团结,经济要发展,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呼声。21世纪是海洋世纪,发展海洋产业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重要内容。当今一股空前的“海洋热”席卷全球,世界沿海国家都把开发利用海洋作为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二)地利—优越的区位和自然条件
太平洋时代随着21世纪的到来悄然而至。美国、日本、韩国、东盟各国、澳大利亚等环太平洋国家,都对“太平洋时代”的观点持积极的认同态度。太平洋地区将成为21世纪经济的重要舞台和世界经济技术中心。我国既面临太平洋,又处在东北亚经济圈及太平洋经济圈的重要位置上,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我国沿海地区是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窗口。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几年间,沿海地区以仅占全国13%的土地面积,养育了占全国40%的人口,创造出占全国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我国拥有1.8万多公里的海岸线,1.4万公里的岛岸线,拥有广阔的海洋活动空间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丰富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经济优势潜能巨大。
(三)人和—国内海洋开发与管理形势喜人
海洋开发与管理工作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部署。为推动这一战略的实施,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国”的宏伟目标。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以及《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的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发展经济的轨道。
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九五”期间,沿海地区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7万亿元,比“八五”时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长16.2%,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2005年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已突破1.6万亿元,增加值72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在海洋强国战略的指引下,沿海各省逐鹿海洋、竞争海上、深度开发海洋资源的高潮已经到来。
三、海洋强国战略的意义和历史定位
海洋强国战略是我国在海洋上所追求的利益的最高选择。对我们这样一个海洋大国而言,海洋国家利益的得失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文明进步的走向,决定或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从国家政治上看,凭借海洋或通过海洋能使一个民族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海洋事务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和生存发展空间。海洋开发情况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公约》的生效,使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开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时代,世界各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海洋,海洋成为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属我国管辖的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这一重大变化不仅使海洋主权利益份额加重,也意味着我国未来的生存、发展空间有了更大的拓展。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政治地位显著提高,国家对外开放会获取更多的海洋利益,海洋在国家利益中的政治份额将更加突出。
(二)从国家经济上看,海洋是人类寻求解决陆地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人口膨胀三大难题的希望所在。
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能源、空间、旅游、矿产等资源,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潜力巨大,科技拉动海洋产业升级的前景十分广阔。海洋是实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增强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建立开放型特色经济,实现由海洋经济大国向海洋经济强国跨越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海洋与陆地是同等重要的食物生产基地,海洋农牧化道路是解决人多地少、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措施和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迅猛发展的海岸带经济也为解决就业作出了更大贡献。
(三)从国家安全上看,海洋是一个国家的前哨和门户,具有重要战略作用。
进入21世纪,海洋军事力量和军事活动的发展呈现出以海制陆的巨大优势。海洋安全战略地位空前提高,斗争将会更加激烈。海上力量是否强大,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强弱的重要标志,将决定和影响国家安全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影响最大、范围最广又难以解决的热点多阿发生在海洋或沿海地区,海洋成为国际战略竞争的新高地。
(四)从社会文明看,海洋作为人类生命支持系统,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了巨大而厚实的基础。
海洋文明在整个人类文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海洋意识是一种开拓创新意识、政府战略取向意识、冒险竞争意识、进取求实意识。海洋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走向。我们既要继承和发扬辉煌的黄河文明,又要增强海洋意识,为我国文明的持续进步做出贡献。
四、海洋强国战略的内涵
开发半壁江山,建设海洋强国是国家的大事,民族的大事。实现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历史跨越,是海洋国家利益的最高战略选择,是中华民族走上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
(一)海洋强国战略的指导思想、战略原则和目标任务
制定21世纪海洋强国战略,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着眼于21世纪全球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发展大格局,服从我国“三步走”的现代化总战略,坚持海洋经济和海洋安全同步建设的原则,牢固树立建设海洋强国的民族意识,把走科教兴海之路、开发和保护海洋,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增强海防实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历史使命和神圣责任,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全面振兴海洋产业,使海洋经济领域和海防建设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实现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建设海洋强国应遵循以下战略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陆海一体化原则、质量效益原则、健康协调发展原则、海洋科技先行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经济建设与安全同步原则。
(二)海洋强国战略的总目标
到21世纪中叶,使我国海洋经济增加值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使海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进入世界海洋军事强国之列,从而使我们在拥有一个960万平方公里的“陆上中国”的同时,拥有一个在约300万平方公里“蓝色国土”上耸立起来的“海上中国”。
具体可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2020年为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发展战略目标是使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海洋经济体系;海洋综合管理得到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形成,多职能、现代化的海洋执法队伍初具规模;海洋国防力量得到加强,海防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第二阶段,2021—2035年为全面发展阶段。新兴的海洋高技术产业形成,一个各具特色的临海经济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带和海陆一体化城镇体系基本形成;这个阶段的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左右,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达到沿海发达国家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海防战略体系基本建成,我国的海防军事实力和海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进入区域性海洋军事强国行列。
第三阶段,2036——2050年为海洋事业全面腾飞阶段。这个阶段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以上,新兴海洋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全面开发阶段;海洋研究、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管理、海洋环境、海洋产业综合实力居世界领先水平;海洋国防实现现代化,中国由一个海洋大国跨入世界海洋强国之列。
五、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举措
为实现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建议实施以下战略举措:
(一)把建设海洋强国纳入基本国策
建设海洋强国是国家、民族获取海洋国家利益的最高战略目标,也是国家、民族利益在海洋领域的直接体现。为加快海洋强国建设步伐,国家应将建设海洋强国纳入基本国策。要把海洋强国与对外开放、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等列为同等重要的发展战略,把海洋、海岛大开发与西部大开发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组织实施。国家要制定加快海洋开发与管理的若干政策,出台《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海洋强国建设规划》、《21世纪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纲要》,并把建设海洋强国和实施21世纪海洋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纲要中。
(二)要加强对海洋强国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设海洋强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海洋开发与管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科教、文化等各个方面。目前,海洋开发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矛盾越来越突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海洋综合管理部门来组织实施对海洋的开发与管理,将直接影响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进程。为此,建议组建国家海洋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出任国家海洋管理委员会主任,综合指导、协调海洋事务,对海洋开发规划、海洋权益安全、海洋通道安全、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灾害安全、涉海部门协作、国际合作等重大涉海事务进行决策、调度、指挥。同时,国家设立海洋部,沿海省、市、县对口组建海洋厅局,具体组织实施海洋开发与管理。
(三)加强海洋强国战略的研究
建议以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主要力量,吸收涉海职能部门、重要海洋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组建国家海洋战略发展研究院,专门从事海洋发展战略的研究,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提供决策参考。也鼓励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战略研究。建议国家尽快对关系国家海洋安全和重大海洋政策制定以及敏感海洋热点问题列专题研究。
(四)着力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实施五大海洋建设工程,加快海洋开发。国家应重点组织实施海洋农牧化建设工程、海洋能源基地建设工程、港口和海运开发工程、滨海旅游开发工程、海洋综合开发工程,加快海岸带、中国海域及大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港口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是积极应对海洋安全战略新挑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关系格局,以及日益激烈的海洋权益、海洋安全竞争,我国的国防战略应调整为海陆并举,优化陆军,重点发展海空军,强化对中国海的制海权、制空权。鉴于海岛、海上通道的特殊安全战略地位,国家应尽快建立海洋安全应急机制,保护海洋通道安全。要加强对南中国海的主权控制及资源开发,建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新机制。
三是构筑21世纪我国人才制高点。21世纪海洋将成为全球竞争的焦点。现代海洋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海洋科学技术的突破和进展程度。海洋领域的竞争,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军事的,归根到底是科技的竞争。海洋科技竞争领域表现最激烈的是人才争夺战。构建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海洋人才的软、硬环境,优化发展海洋教育,提高海洋从业者的素质,成为当前我国构筑21世纪海洋人才制高点的首要迫切任务。
四是再造中国海生态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海洋开发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和挑战。海洋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要从强化全民的海洋可持续发展意识入手,积极推进依法治海,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水平,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尽快使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步入良性轨道。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保护,要以渤海综合治理为突破口,在全国实施“碧海工程”,打一场整治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人民战争。
五是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速与国际接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生效,为我国开发利用海洋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我国加强海洋管理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因此,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速与国家接轨,是建设海洋强国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总之,海洋强国战略是一个时代的命题,是一个需要全民族为之奋斗的共同目标。我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一个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国防牢固的海洋强国一定会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I. 国际海洋法制度主要有哪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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