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OEM就是贴牌生产讲的是什么
贴牌:俗称OEM,是国内手机行业的特殊现象,是未获手机生产准入资格的企业曲线入市的一种方式,国内手机市场中出现的贴牌现象已经存在多年.即有的企业自身既没有手机产品的研发技术,又没有生产能力,只是从国外或是其他国内手机厂商那里一次性购买大量的手机整机然后再打上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这种方式在早年国产手机崛起时较为普遍,不过随着自身资金和技术的积累增加,一些主流厂商目前已经很少采用这种整机进口的方法了。但是国内仍然有一些小的品牌全部或是部分采用这种方法。
情景再现1:
周小姐于去年在虎门手机城购买了一台中国电子的手机,于今年发生自动关机的故障,共维修了3次,始终没有维修好,后来她到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验证该手机的进网许可证的真假,却发现进网许可证的信息是真的,但与网站上公布的外观标准不符,明显属于借他人“准生证”非法生产的手机。周小姐根据移动电话行业协会的提示到该店铺要求退货,店长非但不肯退,还声称这虽然是贴牌机,但不是“水货机”。
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于2月28日致电该店店长,向店长指出这是行内所称的“贴牌机”,就是属于“水货机”的一种。李智特别指出,“水货”不单只是没有进网许可证的手机,还包括贴牌机、仿冒机、翻新机等,“我们还曾经专门咨询过信产部的有关权威部门,借他人‘准生证’非法生产的贴牌机属不属于‘黑手机’,答案是肯定的。可偏偏有人理直气壮地说,这样的贴牌机不属于水货机、‘黑手机’!”最后,经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协调,这家手机店同意给消费者周小姐退款。
诡计揭秘1:
作为手机消费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第五位的城市,东莞每个月销售手机约10万台。巨大的手机消费市场,给“黑手机”也留下了相对更大的市场空间。“近两年来,‘黑手机’的欺骗性更为隐蔽,突出表现为不合法生产的贴牌机,俗称‘五码机’。这类手机可以在信产部的网站上查验到相对应的手机串号,但仔细查对就能发现,这些手机与信产部批准生产的手机款式不尽相同”,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智向本报记者介绍,“所以购买手机时,不仅要查验手机串号,还要核对手机型号、款式是否与网站上公布的图片相符。”
据介绍,“黑手机”还催生了另一个行业的出现,姑且叫做许可证经纪公司。这些公司拥有信产部的手机牌照,也就是市场准入。他们向信产部申报某款机型,取得了入网许可证和3C认证,但只生产出几台样机送检备案,之后将这张“准生证”转卖给别的公司或者用它来寻找OEM工厂生产,从中渔利。为了利润最大化,他们复制手机串码,将同一个串码用在不同的手机上。当几百部手机都用一个串码的时候,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五码机”,利润可观。
情景再现2
小家电业的发展平稳而强劲,消费者对小家电的需求表现出了更高的热情,市场前景甚为乐观。但从各地工商及质检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来看,其质量仍难如人意。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少家电企业在进入小家电领域时都采取了贴牌的形式,这本无可厚非,但部分企业却对贴牌产品疏于管理,从而造成一些知名品牌也难逃上黑榜的厄运。 其实,贴牌生产在家电行业内也不是什么秘密了,一些知名企业尤其是那些以大家电为主的企业把一些产品,特别是小家电产品的生产过程转移到沿海或者其他地区一些专门生产某种特定产品的企业。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贴牌生产并非坏事,因为浙江、广东一些小企业常年从事小型家电的生产,在生产技术上也较为成熟,在个别品种上比这些委托生产的厂家更专业,这样一来委托企业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同时又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还可以集中精力做原有的大型家电,符合企业的全局战略。 作为被贴牌企业来说,固然有坐收渔利之乐,但因为疏于对贴牌企业的管理,导致贴牌产品质量不过关或贴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从而影响被贴牌企业品牌形象的事情并不少见。最近两年来,尼康、美能达、柯达三巨头频繁召回数码相机的举动就暴露了贴牌生产的弊端,三家公司的相机生产均采用的是部分贴牌的形式,由于某些软件、硬件和配套元件是委托其他公司设计、制造的,因此各部件之间匹配性、兼容性不一定很好,才使得产品质量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 诡计揭秘2
中国抗菌协会副秘书长卢凯民告诉记者,其实贴牌生产在国际上是一种非常通行的生产方式,但国际企业在选择代工厂家时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因为一旦产品出来贴的是自己的品牌,万一质量有问题则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品牌形象。同时委托企业还会制定非常严厉的罚则,一旦查出产品不达标,就会要求高额的赔偿,但国内部分企业由于单纯追求品牌的扩张和成本的降低,对于贴牌产品的质量管理还不够严密。 此外,记者了解到,无序的贴牌生产还影响到了产品的售后服务。现在一些家电品牌拥有者根本不自己生产产品,所有的配件、模具都是由其他制造商自行采购生产。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不会多采购配件,甚至连生产的模具也都不会留,这样在售后维修上,配件就会紧缺,甚至根本就没有配件。 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飞告诉记者,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产品质量法中都明确了贴牌商负产品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产品责任案的审理。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概念中包括贴牌商(名义制造商)和实际制造商,制造商承担的产品责任问题由贴牌商和实际制造商之间的合同解决。但目前我国国内企业间的贴牌合同一般都非常笼统,合同结构太过简单,合同内容也过于宽泛,相比国外贴牌、定牌协议,我国的贴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诡计分析:
OEM中文称贴牌生产,但怎么个贴法,却有好几种方式。
OEM存在于双方之间,即品牌授权方与受权制造方,从品牌是否租赁划分,OEM存在品牌租赁和非品牌租赁两种,前一种方式即品牌方授权品牌使用权给制造商并由制造商来经营整个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流程,制造商只需根据合同付一定的品牌租赁金与品牌拥有方,后一种方式,品牌拥有方只是将产品制造外包给制造商,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等都由品牌拥有方自己负责,所谓“微笑曲线”两头抓,中间不怎么增值的制造环节留给那些生产成本低、制造规模大的工厂去完成。
前一种方式,品牌受用方占主导地位,拥有工厂、销售网络甚至研发设计全方位的设施与能力,唯一的瓶颈在于品牌不够强势,因而需要租用一个强势品牌来扩大销售,当然,品牌授权方会要求产品品质、形象等方面达到要求,如果强势品牌资本介入,品牌受用方就可能加入成为强势品牌大家庭中的一员,OEM方式向后一种过渡,百事可乐在中国的诸多合资生产商就是此种情况,在合资之前,中方企业本身多是国有老牌饮料生产企业。后一种方式下,制造商通常具有人员成本、生产规模经济优势,但是能力相对局限于生产范畴,其竞争优势就体现在制造上,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达丰电脑代理众多外资品牌的笔记本生产,深圳富士康代工生产苹果ipod、众品牌手机、数码相机等产品,这样大规模的制造商资本、技术力量雄厚,生产设备先进,管理规范,因为生产多家品牌的产品,大量使用低薪劳工,其产品成本比品牌拥有方自身生产出来的产品还要低,品质可能更高,性价比更高,这样的情况下,著名品牌自然就与著名的OEM专业户搭上桥,牵上线了。
不管是哪种方式的OEM,双方合作紧密程度如何,产品品质、品牌美誉度都要得到保持,品牌拥有方在核心原料、设计、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品牌推广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控制,管理至上,无形资源盘动有形力量。
总的来说,OEM在全世界,在中国大规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下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资本逐利而为,如果自己生产产品不那么合算,为什么不交给“专业户”呢?
OEM虽然大行其道,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1. 社会责任、社会道德问题。 欧洲的消费者们现在对苹果ipod表示迟疑,因为有媒体报道这是来自一家中国血汗工厂的产品,苹果难道不该对此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吗?节约制造成本了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考虑社会责任吗?问题其实转移了。
2. 品牌价值的疑问。 同样一个工厂、同样的工人、同样的生产设备、甚至同样的原材料、元配件生产出来的产品打上不同的品牌标志,在市场上价格就相差悬殊,这不仅让人犯迷糊,名牌到底好在哪里?难道仅仅是那一个特别标志及其由此带来的虚荣心?如果以后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的差异只是一个符号的话,那我看以后所谓的品牌价值都要跌价了。
3. 商业机密问题。 你的产品和我的产品还有他的拿到一家工厂生产,谁能保证原料、部件、外观、样式等机密信息不发生泄露呢?
4. “水货”横行。 水货通常指走私产品,但是目前中国许多水货本身就在国内工厂生产,以手机为例,05年以前手机水货泛滥,国产手机被这些“著名品牌”水货给“淹”得差不多了,OEM水货打乱市场秩序,对行业影响可谓极坏。
消费指南:
在这个混乱的水货市场上,在缺乏政府监管的市场上,除了部分诚信经营的商家外,还是有很多搅局者,例如为了最高利润而拿起翻新机,组装机充当全新水货进行销售的商家,所以大家在购买水货手机的时候还是得留个心眼。
『贰』 贴牌产品的厂名和产地如何标注
不是必须为生产型企业,贸易型的也可以
不可以,必须标注产地,及代工工厂名称,因为必须需要加工工厂的QS标志,才能上市进行销售,,
不需要,但要求代工的工厂,要有QS标志,或者你们自己有也可以
可以,外资的要涉及如果出口需要关税,如果外资或离岸公司在国内有销售部,在国内进行销售,有QS标志的企业直接代工就可以,如果代工出口,就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手续。
对的,那就只需要标注你自己的名称地址就可以了。
(2)oem帽子贴牌工厂扩展阅读:
贴牌产品相关知识
1、规模生产, 降低成本
现代化生产中普遍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随着产出规模的扩大而呈现出单位成本下降的趋势。这可能来自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摊。
如果企业本身就存在这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成本下降的效果将更加明显。参与OEM供给,意味着产出规模的扩大,不但增加了产品的销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2、可以学习经验, 完善管理
提供OEM的企业往往在OEM购买方的产品供应链中扮演重要角色,OEM购买方可以在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在合作过程中,OEM供应方可以在产品质量控制,成功控制,经营效率控制等的管理上按照购买方的要求组织生产,以先进的组织控制,来自于“干中学”经验积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叁』 OEM是什么意思,和代工有区别吗
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原[初]始设备制造厂家。
也就是贸易里俗称的“贴牌加工”
和代工 一个意思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缩写,按照字面意思,应翻译成原始设备制造商,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俗称加工贸易.
OEM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趋势下的一种必由之路,也是资源合理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在欧洲,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建立有OEM性质的行业协会,1998年OEM生产贸易已达到3500亿欧元,占欧洲工业总产值的14%以上,OEM生产已成为现代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快,OEM需求商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挑选OEM供应商,特别是向加工制造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肆』 OEM(贴牌)产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透露生产商信息,需要怎么操作具体的信息格式应该是什么样
EM是现在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变通经营模式。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生产者出于扩大产品产量、增加市场份额、降低制造成本、缩短运输时间、节省开发周期等方面的考虑,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场中选择一些具有生产和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OEM。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缩写,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也是定牌生产、代工或者贴牌加工的意思。产品名牌的拥有者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销售优势,将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按照自己的标准加工生产再以品牌者的名义向市场销售。在OEM模式中,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对产品进行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这种重新分工产生的结果是双赢的。
与OEM相关的合作模式是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ce原始设计制造商)。它可以为客户提供从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到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客户只需向ODM服务商提出产品的功能、性能甚至只需提供产品的构思。
从OEM和ODM发展而来的是OBM(Orignal Brand anufactuce,原始品牌制造商),是近年才流行的术语。指生产商自行创立产品品牌,生产、销售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即代工厂经营自有品牌,由于代工厂做OBM要有完善的营销网络作支撑,渠道建设的费用很大,花费的精力也远比做OEM和ODM高,而且常会与自己OEM、ODM客户有所冲突。通常为保证大客户利益,代工厂很少大张旗鼓地去做OBM。有观点认为,收购现有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获取品牌也可算为OBM的一环。
OEM的特征是技术在外,资本在外,市场在外,只有生产在内。所以,严格来说,我认为深圳A公司与上海B公司的合作模式应该是OBM模式,因为它不仅是代工生产,在它的产品包装上不但注明了美国C公司D产品的注册商标,还有深圳A公司的自主品牌,而且A公司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只是“借鸡生蛋”,借助于美国C公司的品牌优势和D产品的先进专利技术,体现了实际商品最终价值的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在亚洲,日本企业为迅速占领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最早采用国际OEM的生产贸易形式。"亚洲四小龙"的腾飞亦发迹于OEM。其中,台湾早已成为全球PC机最大的OEM基地,印度通过OEM的方式成为世界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康柏总裁菲费尔说:"用最直接的方式赚钱!",并公开表示要省去那些所谓的资产(厂房、设备、办公楼等)带来的负担。可以说: OEM造就整个IT产业!微软、IBM等国际上的主要大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
二、OEM合作模式的法律关系
有学者认为,OEM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产品生产的一方为承揽方。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OEM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认同这一种观点。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关系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揽关系复杂许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两者的区别还在于在承揽关系中,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可以进行转委托。
深圳A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生产线,它在取得上海B公司的授权后,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其作为受委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 OEM合作模式合同所涉法律问题
在深圳A公司提供给我两份合作协议中,我发现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协议比上海B公司与美国C公司的协议简单的多,这也是这次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美国那份经销协议中将容易产生争议的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的审核、技术支持、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与合同第三方产生纠纷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以及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及地点等问题均有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国内这份OEM合同中合同性质界定不清、具体操作事项模糊、管辖权约定不明,许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都没有提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份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只对合同的签订双方有效。尽管美国的合同条款很详细,但是只对美国C公司和上海B公司有效,而对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合同不产生影响,国内这两家公司产生纠纷也不能援引美国那份合同的规定。
国内这份合同没有规定深圳A公司的产品的包装设计是由上海B公司提供还是由深圳A公司自己设计但必须经过上海B公司审核通过,还有产品价格由谁来制定,正因为此,上海B公司以其与美国公司的合作方式来要求深圳A公司,而深圳A公司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这些有硬性要求,就可以不经上海B公司同意自主决定。
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OEM方面的任何的专门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和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种合作模式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事项,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方的合同约束范围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视为违法或违约行为。所以,上海B公司拒绝发货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当初在合作协议中将这些问题白纸黑字的写清楚,就不会有现在的麻烦了。
在国内这份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中,写着“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与诉讼是两种途径不能同时选择,并且合同的诉讼地只能做单一明确的选择,否则就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到被告所在地起诉,这对作为原告方的深圳A公司显然不利。
四、OEM合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OEM中 涉及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在合作前都应审查权利法律状态,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这三种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专利的实施许可权分为独占许可、排它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方式,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时在产品上加贴委托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畴。在这种关系之下,委托方是许可方,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定牌生产的产品未注明生产产地,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违背的,有欺骗消费者嫌疑,OEM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哪方所有,就按照委托协议执行;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知识产权将由受托者所有。
五、OEM模式下的法律缺陷
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市场竞争自有其游戏规则。
OEM是一种全球盛行的经营方式,但目前企业在OEM中存在着诸多合同及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OEM须从法律上规范企业的OEM行为,以减少损失及纠纷的出现。目前,OEM在中国的发展环境还相当不成熟,存在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以及国内企业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阻碍了OEM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进程。
OEM产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表现更加突出,不同的权利纠纷,不同的管辖地,不同的产品行业,OEM厂商受到了法律差异迥然的待遇,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所有者、中间商、加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这一价值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取丰厚利润。
『伍』 OEM和ODM各有什么典型案例
OEM和ODM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不管整体设计是由谁完成的——且被委托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采用该设计的产品;而后者从设计到生产都由生产方自行完成,在产品成型后贴牌方买走的。生产方是否能为第三方生产同样的产品,取决于贴牌方是否买断该设计方案。说白了,OEM和ODM的不同点,核心就在于产品究竟是谁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是委托方享有产品的知识产权,那就是OEM,也就是俗称的“代工”;而如果是生产者所进行的整体设计,那就是ODM,俗称“贴牌”。
OEM一词在电脑硬件产品中简直实在是太普遍了,像OEM光驱、OEM显示器、OEM鼠标什么的。有些人甚至以为它是一个有质量保证的品牌。那么,你对OEM又有多少认识呢?说一件产品是OEM产品是否就代表信得过呢?
其实,OEM与现代工业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著名的品牌商品制造商,常常因为自己的厂房不能达到大批量生产的要求,又或者需要某些特定的零件,因此向其他厂商求助。 这些伸出援手的厂商就被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生产商)。如将之引申到IT领域的话,则表示那些进行代工的生产商。例如CPU风扇,Intel或AMD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它们通常会找像日本三洋公司这样的专业电机制造企业作风扇OEM生产。
ODM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某制造商设计出一种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品牌的制造商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又或者稍微修改一些设计(如按键位置)来生产。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其他厂商减少了自己研制的时间。有些人也习惯性称这些产品是OEM,实际上应该称之为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例如一些日本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实际上就是由台湾厂商代工生产的。事后,台湾笔记本电脑制造商只要修改某些设计细节或配件便可以以自己的品牌名称进行批量生产。原因在于它们为这些日本品牌作的是ODM而非OEM。当然,我们可以说它们都是从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出来。 OEM和ODM两者最大的区别不单单是名称而已。OEM产品是为品牌厂商度身订造的,生产后也只能使用该品牌名称,绝对不能冠上生产者自己的名称再进行生产。而ODM则要看品牌企业有没有买断该产品的版权。如果没有的话,制造商有权自己组织生产,只要没有企业公司的设计识别即可。
在工业社会中,OEM和ODM可谓司空见惯。因为出于制造成本、运输方便性、节省开发时间等方面的考虑,知名品牌企业一般都愿意找其他厂商OEM或ODM。在找别的企业进行OEM或ODM时,知名品牌企业也要承担不少责任。毕竟产品冠的是自己的牌子,如果产品质量不佳的话,少则有顾客找上门投诉,重则可能要上法庭。所以,品牌企业在委托加工期间肯定会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但代工结束后,质量不敢保证。故此,当有的商家告诉你某件产品的生产商是某大品牌的OEM或ODM产品时,绝不要相信其质量就等同于该品牌。你唯一能够相信的,是这家制造商有一定的生产能力。
另外,不知大家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到电脑城购买产品(如LCD显示器)时,商家向你介绍某个台湾品牌的LCD显示器的液晶面板是某某日本大厂OEM的。其实这种说法是一个颇为错误的概念。首先,为保障品牌的质量和信誉,ODM或OEM公司的名称是保密的。如果说穿了A牌子笔记本电脑是B牌子生产的话,那人家还会买价格更贵的A牌子产品吗?因此上述LCD显示器的例子,实际上只是该台湾品牌购买了日本品牌的液晶面板配件来进行生产。质量好或不好,并不能完全相信。那我们该如何识别是否代工厂商采用了知名厂商的配件呢?以LCD显示器为例,目前其核心技术仍然控制在日本和韩国几家大厂商手中。消费者可以从技术指标来进行鉴别。如对比度为400:1的液晶显示器只有日本的日立(Hitachi)和富士通(Fujitsu)等公司生产,而对比度为350:1的产品则主要由韩国三星公司和日本NEC公司生产。
『陆』 贴牌产品的包装上有必须印生产厂信息的要求吗谢谢 急
厂家的名称、地址、生产卫生许可证号、企标,生产日期,条形码是必须有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贴牌产品的包装上生产信息的相关介绍:
产品的包装说明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宣传产品功效、争取消费者了解、指导人们正确消费方面有重大作用。
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是指附着或系挂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雕刻及印制的说明。标签可以是附着在产品上的简易签条,也可以是精心设计的作为包装的一部分的图案。标签可能仅标有品名,也可能载有许多信息,能用来识别、检验内装产品,同时也可以起到促销作用。
通常,产品标签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包装内产品数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编号、贮藏应注意的事项、质检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图案或实物照片的标签有明显的促销功效。
包装标志
是在运输包装的外部印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及它们的组合。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三种。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Mark),
是指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反映收货人和发货人、目的地或中转地、件号、批号、产地等内容的几何图形、特定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等。
指示性标志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产品,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做出的标志。指示性标志指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储存、作业中引起注意,常见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
警告性标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见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相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柒』 “代工”和“贴牌”有什么区别
在知识产权、技术含量、利润分配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代工是你出设计、别人来干活,然后再以你的名义去卖给客户;贴牌则是商家只负责为成品提供品牌商标。二者区别在于,“代工”是由委托方提出产品设计方案,享有关于这个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受委托方只是单纯地进行生产加工,不得将这个产品的知识产权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自行销售委托方收购剩余的贴牌产品; 而“贴牌”,则是生产加工方拥有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委托方除了一个品牌,往往什么也不提供。如上海的红星收音机给日本索尼、松下代工。温州的打火机厂给韩国代工。
贴牌就是制造方负责产品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流程,品牌方只需要挂上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即可。代工则是工厂只负责生产这一环节,产品的研发仍由品牌方掌控。贴牌生产就是销售商自己不生产产品,只负责销售产品,生产委托生产工厂进行加工。这样,销售商只付给加工方加工费,就可以不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而加工方则声称自己只是委托加工,因此也不交纳相关税费,有的甚至以委托加工名义不交生产税。
在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方面也有区别贴牌生产拥有部分的自有技术,而传统的代工生产运用的基本是外来技术,几乎是没有自有技术的。
利润分配方面不同。贴牌因为投入了技术的创新阶段,从而改变了利润分割的方式和比例,赚取的利润中包含了科研技术的附加值,而传统代工,生产只是依靠廉价的人力赚取低廉的加工费。 如果委托方享有知识产权,那就是OEM,我们称为“代工”;如果是生产者所进行的整体设计,那就是“ODM”,我们称为“贴牌”。通俗地说,消字号OEM和消字号ODM的不同点,核心就在于产品究竟是谁享有研发技术(知识产权)。
『捌』 找代工厂贴牌是怎么回事,代工和贴牌加工有什么区别吗
代加工是指客户本身有技术、有配方,需要将之变成产品推广上市,但是客户自身没有工厂或者不愿意参与具体生产的环节,而将生产环节交给其他厂家来完成的过程。产品生产出来后,一般贴客户自己的品牌。后续的推广、营销都由客户自身去完成。就是在原产上在给别人加工。
(OEM)具有如下特征:
技术在外,资本在外,市场在外,只有生产在内。
二、什么是贴牌加工(ODM)?
ODM(贴牌加工)是指客户有品牌、有渠道、有行业经验,通过考察,觉得某个厂家的某种产品有市场价值,跟厂家进行谈判,将厂家的该款产品贴上自己的品牌来销售。即商家自己不生产,而是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而品牌是自己的。
(ODM)方式供应:
厂商设计方案分为买断或不买断的方式供应:
1.买断方式:有品牌拥有方买断ODM厂商县城的某型号产品的设计,或品牌拥有方单独要求ODM厂商为自己设计产品方案。
2.不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DM厂商某型号产品的设计,ODM厂商可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采取不买断的方式同时卖给其它品牌。当这两个或多个品牌共享一个设计时,两个品牌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
三、OEM/ODM它的优点如下:
1.委托方
(1)优秀的技术输出能力;
(2)优秀的品牌形象;
(3)广泛的市场网络;
(4)产品开发能力;
(5)技术控制能力。
2.制造方
(1)过剩的、优秀的制造能力;
(2)真诚的合作意愿;
(3)对市场方向有较强的把控。
共同优点:
减少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不需要很多资金,就可以有自己的产品;
集中精力从事设计,研发,销售,节约时间及成本投入;
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把生产相关的技术和工作交给专业企业,可以提高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周期。
『玖』 谁能详细叙述OEM贴牌生产合作的优点与缺点
通过给外国知名企业做贴牌生产,中国企业可以消化自身过剩的
生产能力。比如国内的一些厂家,他们自己的品牌影响力不大,技术
开发上的投入不足,又没有资金去建设销售渠道,产品在市场上销路
不通畅,因而造成资源的大量闲置,包括设备资源与劳动力资源。他
们做OEM 就可以把闲置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不断的积累资金。还可
以通过与外国公司的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
同时还能了解和熟悉国外市场,为将来创造自有品牌,争夺国际市场
打下基础。
早期惠尔浦进军中国市场时,与北京雪花集团合作生产冰箱,与
深圳蓝波合作生产空调,结果都出现“水土不服”。其根本原因是不
熟悉中国市场。不过惠尔浦立即改变战略,为中国知名企业做贴牌生
产。前几年,惠尔浦为小天鹅贴牌生产洗衣机,最近又为科龙贴牌生
产洗衣机。惠尔浦这样“屈尊”, 让人们困惑不已,实际上这正是惠
尔浦的高明之处,它就是想通过OEM 消化过剩的生产能力,同时了解
中国市场。这正是“洋品牌”国际化、卷土中国市场的策略。惠尔浦
高层人士曾表示,他们通过贴牌生产中国两大知名品牌洗衣机,就是
想向中国消费者传递惠尔浦品质卓越的特点。
由上分析可见,国际知名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尚且如此,我国
企业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应该充分重视和利
用OEM 战略。
然而OEM 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中国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
也使中国企业面临着丧失核心竞争力的危险。因为OEM 的特征是:
技术在外,资本在外,市场在外,只有生产在内。因此,中国企业为
别人代加工成分越多,自有的品牌就会愈少。过多的OEM,让中国企
业仅仅停留在企业链的最低端,使以知识产权和品牌为代表的核心竞
争力不断丧失!跨国企业采用OEM 向我国企业贴牌生产最本质的一
点是,将制造环节外包转移,就可以重新调整企业资源在价值链上的
分布结构,舍弃增值潜力涸竭、食之无味的环节,集中资源打造自己
的核心竞争力,而这正是我国企业所缺乏的。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
我国企业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我国企业一定要一边通过OEM
积累资金,一边加大科研投入,培育自己的品牌,以形成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否则,只埋头于贴牌生产,而忽视了对自有品牌的建设,就
永远无法真正溶入主流的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