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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帽子农民工劳动法方面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09 09:42:57

㈠ 农民工维权,懂劳动法的进!

这种情况,要打官司应该不难的,怕只是怕公司在平时的时侯,给你签的工资及考勤都是经过处理的,而你们又已经签字确认,如果是这样的话,倒是比较难一点了.
你要收集厂牌或复印件,如果有考勤明细就更好了.其它比如暂住证等都可以收集中复印下来,如果有工资单的留好工资单.

㈡ 请问劳动法农民工多大年龄不能上工地干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该在大于60周岁以后不能上工地干活。供参考。

㈢ 农民工劳动法咨询

您好,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正常提出辞职,需要提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给公司,提前天数规定为: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提出辞职;试用期转正后,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劳动者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给公司之后,可以在时间到期后离职,公司必须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如果公司实在您刚刚递交辞职报告之后告诉您需要等一个月之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这个是不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为了让公司能够有充裕的时间去寻找工作岗位的替代者。

㈣ 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动法

没有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动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只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发生劳动纠纷都是依据这些法律。

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㈤ 分析农民工讨薪体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论述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FS:PAGE]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㈥ 最新劳动法案例分析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三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㈦ 农民工劳动法

我国没有为农民工知制定专门劳动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都适用于劳动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㈧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从事油漆喷涂的工作,早在2000年就入职这家公司,a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中均确认:喷涂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空气污染等职业危害,并约定,从事喷涂岗位作业员工入职、离职必须体检,离职不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实际上,只差2个多月的时间,a先生在公司的连续工龄就满10年了,但是,公司既不想与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愿意支付其工龄补偿,a先生要求公司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但被公司拒绝了。a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0元。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属于汽车维修行业,af先生在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具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确认a先生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产生空气污染职业危害的可能,并对防止相关职业病危害方面作出了约定。公司未为张先生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终止了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违法。张先生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即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委 的裁决书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其理由为:张先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已为其做过体检,未发现有任何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而并非依据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公司终止与张先生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
【律师评点】
这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的案件,通过这个案例,相信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明确援引了第四十二条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显然,这六种情形也必然就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之所以没有重复罗列上述六种情形,我认为是立法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援引之前亦应列明的条款,使得法律条文不会过于重复和繁琐。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必然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付出严重的代价。

㈨ 农民工劳动法工作时间

建议你直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这个问题归劳动局管。
要求签订合同,按月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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