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功能性食品需要执行哪些标准有什么明显标志可以确认为真品
功能性食品(functinalfood)亦称保健食品、健康食品(healthfood),是一类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等营养物质为目标,能够调节机体功能,适用于特殊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特殊食品。在保健食品领域,蓝帽就是通行证,象征着质量过硬。正规的保健食品都会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天蓝色、形如“帽子”标志,下方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蓝帽指的是获得保健品批文的保健食品,获得批文以后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保健品批文标志的蓝帽标签。
保健品归属于食品范围,需要QS认证,如果具备活性成分具有功能性的保健作用,处于药物与食物之间,需要通过国家政策审核,还需要保健食品的批文或者蓝帽子认证。
正规的保健食品都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形如“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是“国食健字【年号】××××号”,或者是“卫食健字【年号】××××号”。
2003年,原来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移交到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之后,市场上的保健品只有两种批号,其中2003年以前通过审批的批号是“卫食健字”,2003年以后通过审批的批号是“国食健字”。而保健品的“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流通。
② 蓝帽子是中国的标准吗
是的
“蓝帽子”即通过认证的保健食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规定: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俗称“蓝帽子”,下有“保健食品”字样。
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什么时候规定保健品批号(小蓝帽)的期限的
你说的应该是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9 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具体可参见:http://ke..com/view/2470716.htm?fr=ala0_1
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刚才帮你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没有叫“黄金凤宝”的药品及保健品的任何记录。说明“黄金凤宝”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
凡是药品都必须经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凡是保健品也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或国家卫生部批准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凡是经过批准的药品、保健品都有批准文号,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都有备案记录。你在这个数据库查询都能查的到有关的详细信息。查不到的就是假药、假保健品。
另外省批的食品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没有备案记录,那么你查不到的也可能是食品。但是以食品冒充保健品国家规定不允许在药店销售。
是不是药品?是西药还是中药?是保健品还是食品?是真、是劣、是假?从外包装上就能分辩的一清二楚。
最简单而又确切的鉴别方法:就是看包装上的批准文号。 1. 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年号+流水号”,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B保健药品。 2.如果包装上没有“国药准字”肯定是假药,或者有“国药准字”你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输入“国药准字”和年号、流水号,查不到的也是假药。在药品的包装上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都是劣药。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应该到当地药监局举报获赔。
保健食品(保健品)和食品的简单鉴别方法,也是在包装上能看到保健品或食品的批准文号。 1.保健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J)或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 后面标的字母G指国产J指进口。并且规定在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标有保健品的特殊标识:“蓝帽子”,一个类似蓝帽子的图案,下面有保健食品四个字。没有蓝帽子的就是假的保健品。 2.食品在包装上标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都是以QS开头后面是流水号。有“卫生许可证号”以各省的简称开头后面是流水号,如豫卫食证字、粤卫证食字、沪卫食证字等,它的标识是一个长方形的白底里有个变形蓝Q字加白色的S。QS标识下面有质量安全四个字。
总之你买药品时就要看有没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有国药准字你还有疑问的话,你就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就是假药。你买保健品时就要看:有没有蓝帽子和国家的批准文号,你也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的就是假保健品。你买食品时要看有没有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连你家的酱油标签上也有QS标识。现在有些化妆品也有QS标识,因为QS标识是质量安全的标识。
希望采纳
⑤ 国家对有中药成分的饮品有哪些规定,包装上要出现哪些必要信息仅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就可以吗
药品,保健品,食品(包含饮料),这三者的主要区分标志就是准字号。药品一定是卫药准字的,保健品就是俗称的蓝帽子,属于卫食准字,而饮料肯定是属于食品类大范畴的,不带“卫或药”字号。所以,即便是饮料中含有某些中药成分,但是含量肯定是极低的,对人体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不能算作药品或保健品的。
⑥ 保健食品的三证一书是什么
三证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一书:安全标志书。
其对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如下: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示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不同尺寸的图形用于不同类型的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每年要接受一次审核。有效期内产品名称、型号变更的,须按程序申请换证。
(6)保健品蓝帽子新规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2016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实施。同时,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法律对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规范统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于2019年7月2日发布《办法》解读。
⑦ 非药品标签写法是如何规定的
是不是药品?是西药还是中药?是保健品还是食品?是真、是劣、是假?从外包装上就能分辩的一清二楚。
最简单而又确切的鉴别方法:就是看包装上的批准文号。 1. 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4位年号+4位流水号”,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B保健药品。 2.如果包装上没有“国药准字”肯定是假药,或者有“国药准字”你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输入“国药准字”和年号、流水号,查不到的也是假药。 在药品的包装上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都是劣药。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应该到当地药监局举报获赔。
那么有时你到药店买药品,营业员把保健品或食品推荐给你,你也自愿接受了,你就上当了。这种情况就不好投诉了,因为人家没有讲卖给你的是药品呀。
再跟你讲一下保健食品(保健品)和食品的简单鉴别方法。 1.保健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J)或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 后面标的字母G指国产J指进口。并且规定在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标有保健品的特殊标识:“蓝帽子”,一个类似蓝帽子的图案,下面有保健食品四个字。没有蓝帽子的就是假的保健品。 2.食品在包装上标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都是以QS开头后面是流水号。有“卫生许可证号”以各省的简称开头后面是流水号,如豫卫食证字、粤卫证食字、沪卫食证字等,它的标识是一个长方形的白底里有个变形蓝Q字加白色的S。QS标识下面有质量安全四个字。
总之你买药品时就要看有没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有国药准字你还有疑问的话,你就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就是假药。你买保健品时就要看:有没有蓝帽子和国家的批准文号,你也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的就是假保健品。你买食品时要看有没有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连你家的酱油标签上也有QS标识。现在有些化妆品也有QS标识,因为QS标识是质量安全的标识。
⑧ 如何区分药品和保健品
相信你身边有这样的老人,他们生病以后不愿意吃药,总觉得药物有副作用,而愿意吃一些保健品来替代药物。这些老人还经常固执己见,不听家人的劝阻。那究竟如何区分保健品和药物呢?作为家人的你真的能分清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能用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或者能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物质(如维生素类)。简单地说,有明确的适应症,有规定的用法用量的物质就是药品。药品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种各样的中药、西药,如各种抗生素、化学合成药、天然药物、血清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材、中成药、诊断用药等。
而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的定义,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在保健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由此可见,药品和保健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而后者没有,所以老人们千万不要再用保健品来治病了。
区分药品和保健品的方法其实很简单,从外包装上看批号就能识别。比如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F)+8位数字”,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字母代表中成药,S字母代表生物制品,J字母代表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字母代表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F字母代表药用辅料。如果批准文号是:X药制字H(Z)+
4位年号+4位流水号,这样的批准文号是医院制剂,只可在本医院使用,不可在其他医院和药店销售。
而对于保健品,从其包装上能够看到国家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J)+8为数字,字母G指国产,J指进口;或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8位数字。并且规定在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标有保健品的特殊标识:“蓝帽子”——一个类似蓝帽子的图案,下面有“保健食品”这四个字,字下面就是批准文号。
内容来自:蝌蚪五线谱
⑨ 保健品的执行标准是Q/ZHX012是什么意思
与普通食药品的区别
食品的批号是“卫食字”,虽食用安全,但没经功能试验,不允许宣传功能。药品批号是“药准字”,具有很好的治疗作用,但同时也有副作用。另外:“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流通。
必须标注批准文号
正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批准文号,如“国食健字【年号】××××号”,或“卫食健字【年号】××××号”。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国)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是“卫(进)食健字”。
批准名称不提功效
批准保健食品通常以产品原料命名,如葛根胶囊,说明其主要成分是葛根。而不像“五行化糖胶囊”出现“化糖”代表功效的字眼。
普通食品不需文号
有些普通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欺骗消费者,在产品包装上标称一些如“*食监字**号”等类似批号。宣传更不能提到有关疗效的文字。
批准文号格式统一
2003年6月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格式为“国食健字****”或“国进食健字****”(进口保健食品)。
左上角要有小蓝帽
外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左上方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注保健食品蓝色草帽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12个因素缺一不可
保健食品包装必须注明: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其主要功能是调理
调理是需一段时间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身体素质会慢慢提高,但很少在短期内有明显的变化。且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只有27种功能。
上网查询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1996年03月15日 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