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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保障監察制服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06 14:06:12

❶ 天津勞動保障監察要怎麼投訴電話多少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12333

❷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要穿制服

雖然國家並沒有強制性要求,但各地勞動監察執法大隊都穿了制服的,一是便於執法,二也是福利。

❸ 勞動保障監察員不在編制內有沒有制服

只要監察員都有制服,協管員沒有制服,一般協管員都是勞務外包的,不能穿制服

❹ 勞動保障監察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
頒布日期:20041101 實施日期:200412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❺ 勞動監察大隊為什麼沒有制服監察單位沒有制服可以進入企業嗎

勞動監察大隊有勞動保障監察標志,沒有制服。
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分為胸牌和臂章兩部分。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可以進入企業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的日常巡查,或者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專項調查。

有關勞動保障監察員進入企業的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 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 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 對事實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
(六) 可以委託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七)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 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並說明身份;
(二) 就調查事項製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
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註明拒簽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 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二) 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三) 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❻ 求:天津市勞動法管理條例及相關勞動政策

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就業,加強勞動就業管理,規范勞動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求職就業、用人單位招工和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勞動就業,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勞動就業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建設、農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與勞動就業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促進就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勞動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措施,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拓寬就業渠道,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就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就業信息網路建設,組織開展勞動力供需預測,發布勞動就業信息,引導勞動力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工商登記、貸款、稅收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植勞動者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就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依法興辦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各類職業培訓活動,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和規范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加強對職業介紹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勞動者求職就業
第十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求職就業和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性別、民族、種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一條 勞動者應當根據市場需要,提高自身素質和勞動技能,增強就業能力。
第十二條 勞動者求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 職業介紹機構介紹;
(二) 參加職業介紹洽談會;
(三) 查詢職業介紹信息;
(四) 發布求職信息;
(五) 向用人單位自我推薦;
(六) 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就業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接受相應的勞動技能培訓,取得必要的職業資格。勞動者在初次就業前,一般應當接受中等以上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四條 勞動者就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 被用人單位招用;
(二) 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經營活動;
(三) 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四) 參加社區服務機構的勞動服務;
(五)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勞動就業登記制度。
本市城鎮勞動者就業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本人應當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本市符合勞動就業條件、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當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就業、失業登記之日起二日內,給予登記。

第四章 用人單位招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數量、方式和條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崗位空缺需要招工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求職信息。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工時,應當向求職者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實介紹勞動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發布的招工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 招工的崗位、數量和條件;
(三)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四) 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五) 需要發布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在招工後三十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招工備案和勞動者就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台灣同胞或者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許可。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或者華僑的,應當到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但是,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職者收取集資款、保證金、抵押物等財物,不得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委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具有管理檔案資格的職業介紹機構保存檔案,代辦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事宜。
國家另有規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職業介紹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需的固定場所、設施和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業務范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職業介紹資格的工作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單位和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經許可,不得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變更或者停業的,應當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停業手續。
第二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 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需信息;
(二) 提供勞動法律咨詢;
(三) 向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
(四) 向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
(五) 組織勞動就業洽談;
(六) 其他合法業務。
第三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指導、為勞動者保管檔案和代辦社會保險等業務,應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市鼓勵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活動,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三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 提供虛假的職業介紹信息;
(二) 超越業務范圍經營;
(三) 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合法證件的求職者介紹職業;
(四) 為不具備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
(五) 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手段介紹職業;
(六) 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
(七) 其他非法職業介紹活動。
第三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營業場所外的公共場所舉辦面向全市的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應當事先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將安全保衛方案報經市公安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與職業介紹機構之間發生職業介紹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求職者或者職業介紹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辦理招工備案和勞動者就業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招用台灣同胞或者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實習名義招用在校學生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被招用的求職者收取集資款、保證金、抵押物等財物或者扣押求職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財物或者證件,並處以所收財物價值五倍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偽造、塗改、買賣、出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提供虛假職業介紹信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超越業務范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年人或者沒有合法證件的求職者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為不具備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手段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未經許可舉辦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不報送安全保衛方案或者不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經公安部門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登記或者審核條件,不予登記、審核或者拖延登記、審核的;
(二)對當事人的調解申請不受理的;
(三)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制止或者不查處的;
(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法進行管理檢查的;
(六)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人員的勞動就業,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退出現役軍人以及年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勞動就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❼ 國務院制定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明確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答案D
③錯誤,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但不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我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勞動者維權的法律武器,也是行政機關行政的依據,該條例的實施對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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