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堅持重大事項集體決策
1、加強學習教育。主要在兩方面,一是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民主決策意識。企業黨組織要組織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學習黨章有關民主集中制的內容,提高對民主決策的認識。增強在日常工作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自覺性;二是加強黨性教育,增強責任感,企業黨組織應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教育,增強黨性和責任感,反對只顧個人利益而置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於不顧的利已主義,培養不計較個人得失,關鍵時刻敢幹陳已見的良好品德。 2、加強制度建設。從黨內來說做好黨內民主,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設,使民主制度化、具體化、程序化。就領導制度而言,主要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並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如決定領導班子的人選由黨委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從企業體制來說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實質是建立公司治理機構即內部的權利制衡機制,這是一個非常基礎性的制度安排,對企業有致命性的影響。只有在一個民主制度建設水平較高的環境里,無論職位高低,各個成員的獨立判斷是非的能力和表達不同意見、觀點才能得到釋放。這既是一種約束機制,也是一種決策的豐富、完善和矯正機制。 3、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現行領導班子成員決策在激勵機制方面的弊端是:決策對了,帶來的收益是國家的;決策錯了,決策人要承擔責任。待遇和懲罰嚴重不對稱致使決策人的收益和風險都很小,業績不好,大不了丟了工作;而經營得好,也不過是多發點獎金。同樣在約束機制方面如果領導班子成員在公司在重大事項決策中沒有起到任何的作用,換屆或年度選舉、班子成員評估、年齡和任期限制也沒有什麼要求,對表現欠佳的班子成員沒有約束條件,沒有措施觸到其痛處。激勵和約束機制存在的問題都需要改變。 4、三是改進民主決策技術。根據組織管理學理論,改進決策技術可有效地迴避團體成員的直接交鋒和人際沖突,從而使每個參與決策的人在無壓力或較小壓力的情境中充分發揮個人的獨立性,從而提高決策的民主含量。具體地說,可以將傳統的口頭討論協商決策法改進為書面意見計分法。具體程序是:班子成員在就某一問題進行討論之前,每個成員針對問題寫下自己的意見並闡述自己的理由;然後將所有的意見集中起來,由主持人向大家通報,接著每個成員分別給各種意見打分,以累計最高的意見為初選方案;最後各成員對初選方案進行討論補充,使之完善並形成決議。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一個企業的戰略決策,總是在各種投資主體和利益群體相互沖突、制衡和牽制中進行。因此企業任何一個重大決策的推出,總是受到一定的投資主體或利益群體的支持,並常常會遭到一些投資主體或利益群體的反對。正因為許許多多利益沖突和相互牽制著的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三者之間的分立制衡關系存在,迫使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不能任意專斷行事。企業的政策和經營措施,總是受到各方面的品頭論足、批評和反對、並通過激烈辯論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之後才能推出,這是一個現代市場經濟成熟的主要標志,也就是我們所理解的企業經濟體制內部決策機制的民主化。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降低決策中的風險,才能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和速度,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2. 如何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許可權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3. 如何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根據單位的情況,先給三重一大做好具體的可以量化的定義。認真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各項規定,不斷完善監督管理體系。組織保證體系建設及機制完善工作情況:1、建立組織保證體系。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完善機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使「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既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又有充分的機制保障。3.、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踐體現《「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法》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之後,公司領導班子認真按照制度事。
4. 淺談如何加強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效監督
加強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效監督:
1、強化關口監督。
督促指導被監督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梳理細化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和范圍界定,制定《「三重一大」事項清單》;
要求被監督單位在「三重一大」事項上會前填寫《「三重一大」事項報告表》備案,向各紀檢監察組提交決策事項相關文件、政策依據等資料以供審核,推動監督關口前移。
2、強化決策監督。
督促指導被監督單位結合實際制定《「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和《黨政負責人末位表態制度》,明確決策條件和決策程序;由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對會議決策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並予以糾正。
3、強化過程監督。
堅持日常監督為主、專項監督為輔,重點抓好是否存在不執行、亂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等問題的監督;
協助被監督單位深入查找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目前已督促各被監督單位制定完善《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制度》《工程量變更制度》《行政審批流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4、強化事後監督。
對各單位「三重一大」事項執行結果進行隨機抽查或專項督查,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限時整改、跟蹤問效。
(4)落實集體決策制服擴展閱讀:
加強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效監督的措施:
(一)明確監督主體,完善監督體系。
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確立「三重一大」責任區,明確責任領導,形成責任體系。各級行黨委(黨組)對「三重一大」事項負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負監督責任,黨委(黨組)成員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有關規定;
分管領導負責落實「三重一大」有關事項,相關單位和部門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符合黨委(黨組)的決策要求。
(二)突出監督重點,把握關鍵環節。
根據「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確定監督的重點部位,把握關鍵環節,實施有效監控,使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三)創新監督方法,落實工作責任。
強化對「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是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重要職責。應採取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隨機檢查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工作力度,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5. 如何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各單位要制定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各領導班子集本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
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召開相關會議徵求意見,並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公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岐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有關部門提請黨政領導班子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確定,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准備。要准備好有關議題材料,包括議案、科學論證材料等,與會議通知一起提前發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保證參加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因故未到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裁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
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要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到會超過半數同意後形成決定。
4、形成會議記錄。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會議記錄包括具體討論事項、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責任人等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一般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執行單位和人員。要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
5、組織列席旁聽。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可根據內容,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區直部門單位召開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黨政領導班子會的,必須邀請相應紀工委監察分局書記或副書記列席會議,並提前告知所要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參加或列席所統管和聯系單位有關會議的紀工委監察分局幹部,行使監督權、詢問權和建議權,主要負責對重大事項決策實施全程監督。
三、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後,由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黨政領導班子會應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充分認識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對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各級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領導的作用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效防止領導決策失誤、行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6. 如何推動「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在項目落地
加大制度宣貫力度,強化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深入項目一線,通過專題培訓的形式,使項目領導幹部和關鍵崗位人員加深對制度的理解認識,要嚴格堅持,嚴格把關,規范操作,使制度執行成為一種自覺行為。對基層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督導、巡查,把監督檢查「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作為一項常態工作抓好抓實。
7. 在進行決策時,「個人決策」和「集體決策」孰是孰非,不能一概而論。觀點是否正確請簡述
個人覺得,上述觀點是正確的。
決策的目的與宗旨應該是決策利民。
決策分為精英決策和民主決策等具體形式。個人決策與精英決策,不劃等號;精英決策,也可以是集體決策。 集體決策也不等於民主決策。
形式是內容的反映,但內容起決定作用。個人決策也好,集體決策也好,都要具體落實到決策利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