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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對耕地實行的特殊保護制服

發布時間:2021-06-09 06:29:30

A. 國家保護耕地有哪些基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http://ke..com/view/277453.htm#8第四章耕地保護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B. 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法對保護耕地的相關規定

一、土地資源的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陸地的表層。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環境條件,是社會生產活動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長發育和動物棲息以及繁衍後代的場所。我國《土地管理法》所稱土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行政區域管理范圍內的所有土地,按其利用類別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用地。

土地資源是指一切對人類具有利用價值的土地。由於人類對土地價值的認識在不斷擴大,所以幾乎可以將所有的土地都稱為土地資源。

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於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該法於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兩次進行修訂,對土地資源的保護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另外,在《農業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中也有關於保護土地資源的規定。

二、土地資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權屬制度

為保護土地資源,首先必須明確土地的權屬。我國憲法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為保護土地的所有權,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規定,由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

2.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對其予以分別用途和管理。

3.對土地實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還規定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並且規定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三)對耕地實行的特殊保護制度

我國《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對耕地實行特殊的保護。具體的保護措施包括:

1.嚴格控制將耕地轉為非耕地使用。

2.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耕地總量不因非利用計劃的原因而減少。

3.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壞。具體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對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為農用地。

第二,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行為;並且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並且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土地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田、還牧、還湖。

5.實行土地復墾制度,改善土地條件,恢復土地的原用途。

6.鼓勵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術手段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土地利用方式和佔用現狀進行調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

(四)建設用地管理制度中有關土地保護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建設用地作出了如下規定:

1.申請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於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嚴格履行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於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由國務院批准。

2.徵用土地補償制度。對於徵用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對於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對於確定的徵用補償費方案,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C. 我國耕地保護的相關規定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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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6月28日電(記者謝登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D.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E.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有、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問什麼樣的地算耕地有沒有顏色的區別的規定

鑒於我國人多地少的現狀,國家為糧食安全等原因對耕地實施特殊的保護政策,主要通過高審批級別與占補平衡政策實現。一般國土部門是以全國土地調查數據確認土地是否是耕地。地方上也有使用納稅耕地計算耕地面積的。另外國家規定省一級要設立不低於耕地總面積80%的耕地作為基本農田予以保護。

F. 我國法律對保護耕地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內容,也是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專列一章,確立了一系列的對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的法律規范,其中主要的有: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和在這部法律的總則中所確立的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將保護耕地提高到了中華民族生存和整個社會穩定的高度來對待。

2.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一是佔用耕地的要「佔多少,墾多少」,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二是以省為單位,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為了保證主要農產品基本需求而劃定並嚴加保護的耕作區域,土地管理法對基本農田的劃定范圍作了具體規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應該保護的農田劃入進來,防止該劃入的不劃入,不該劃入的而形式上劃入充當其數。為了能准確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同時。為了從數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證,還規定以省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於百分之八十,但可多於。

4.保護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說是為了嚴格地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針對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別規定,包括:應當採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壞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鹽漬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已閑置、荒蕪的耕地採取嚴厲的措施;鼓勵合理地開發未利用土地;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壞的,應當進行復墾,優先用於農業。這些規定是將實踐中證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護耕地,對一些破壞、浪費土地的行為列為法律禁止的事項,加大了保護耕地的力度。

G. 如何繼續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在近年來加強宏觀調控整個過程中,國家高度重視控制土地流失問題。從2004年、2005年和2006年連續三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看,都特別強調: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提高耕地質量。
第一,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並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種樹造林或進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修訂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提高耕地佔用稅稅率,嚴格控制減免。搞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引導農戶和農村集約用地。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推動新辦鄉村工業向鎮區集中,提高農村各類用地的利用率。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改革。
第二,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隨意收回農戶承包地、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等問題,各地要對土地二輪承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要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戶擁有承包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在農戶自願、有償的前提下依法進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
第三,實行最嚴格的耕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對於這一點,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經濟甚至行政手段在內的十分嚴厲的保護措施。現在需要大聲呼籲、引起各方面廣泛關注的是,在看到耕地面積減少的嚴峻形勢的同時,也應看到耕地質量下降的嚴峻局面;在採取措施嚴格保護耕地面積的同時,也應採取措施努力提高耕地質量。要把提高耕地質量放到與保護耕地面積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耕地質量與保護耕地面積,都是事關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戰略性措施,應當同時並舉,同時推進。
第四,加強耕地質量建設。長期以來,農業生產中普遍存在「重化肥、輕有機肥」、「重氮肥、輕磷鉀肥」、「重大量元素肥、輕中微量元素肥」的現象,肥料施用不合理不僅導致有效利用率低、增加農業生產成本,而且導致土壤養分失衡、加劇土壤板結。水土流失、次生鹽漬化、土壤酸化等造成耕地退化,導致地力不斷下降。應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應將測土配方施肥服務視作公益性職能,由財政保障經費。加強耕地污染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沃土工程」,並進一步充實建設內容。提高耕地質量,還必須注重改善耕地的立地條件和基礎設施條件。應通過國家補助、民主議事等辦法引導農民修田造地改土,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

H. 談談對國家保護耕地政策的理解

2004年2月9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改革征地制度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中國人多地少,因此要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就中國土地問題和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發表談話說,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是中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根本國策,是保障中華民族生存、發展的必須前提。

孫文盛指出,當前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矛盾,投資規模仍然偏大,一些地方對中央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規模不理解、認識不統一,繼續以佔用土地為代價搞建設的沖動仍然強烈,耕地保護的形勢不容樂觀。

I.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基本農田是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我國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必須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等,確保基本農田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

基本農田佔用審批。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基本農田佔用補劃。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補劃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作為基本農田,確保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禁止破壞、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

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通過層層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將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地塊,並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或上報上級政府。

基本農田地力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者要採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農田污染。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加強和完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8號)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在劃定時,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部門組織實施,確保永久基本農田數、圖、表和實地一致,保護責任落實。

相關鏈接

保護基本農田「五不準」

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准建設農田林網。

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準違法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

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

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

J. 我國政府採取了哪些保護耕地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 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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