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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帽子貼牌工廠

發布時間:2022-02-04 06:01:53

『壹』 OEM就是貼牌生產講的是什麼

貼牌:俗稱OEM,是國內手機行業的特殊現象,是未獲手機生產准入資格的企業曲線入市的一種方式,國內手機市場中出現的貼牌現象已經存在多年.即有的企業自身既沒有手機產品的研發技術,又沒有生產能力,只是從國外或是其他國內手機廠商那裡一次性購買大量的手機整機然後再打上自己的品牌進行銷售。這種方式在早年國產手機崛起時較為普遍,不過隨著自身資金和技術的積累增加,一些主流廠商目前已經很少採用這種整機進口的方法了。但是國內仍然有一些小的品牌全部或是部分採用這種方法。

情景再現1:

周小姐於去年在虎門手機城購買了一台中國電子的手機,於今年發生自動關機的故障,共維修了3次,始終沒有維修好,後來她到市行動電話行業協會驗證該手機的進網許可證的真假,卻發現進網許可證的信息是真的,但與網站上公布的外觀標准不符,明顯屬於借他人「准生證」非法生產的手機。周小姐根據行動電話行業協會的提示到該店鋪要求退貨,店長非但不肯退,還聲稱這雖然是貼牌機,但不是「水貨機」。

市行動電話行業協會於2月28日致電該店店長,向店長指出這是行內所稱的「貼牌機」,就是屬於「水貨機」的一種。李智特別指出,「水貨」不單只是沒有進網許可證的手機,還包括貼牌機、仿冒機、翻新機等,「我們還曾經專門咨詢過信產部的有關權威部門,借他人『准生證』非法生產的貼牌機屬不屬於『黑手機』,答案是肯定的。可偏偏有人理直氣壯地說,這樣的貼牌機不屬於水貨機、『黑手機』!」最後,經市行動電話行業協會協調,這家手機店同意給消費者周小姐退款。

詭計揭秘1:

作為手機消費量在全國大中城市中排名第五位的城市,東莞每個月銷售手機約10萬台。巨大的手機消費市場,給「黑手機」也留下了相對更大的市場空間。「近兩年來,『黑手機』的欺騙性更為隱蔽,突出表現為不合法生產的貼牌機,俗稱『五碼機』。這類手機可以在信產部的網站上查驗到相對應的手機串號,但仔細查對就能發現,這些手機與信產部批准生產的手機款式不盡相同」,市行動電話行業協會秘書長李智向本報記者介紹,「所以購買手機時,不僅要查驗手機串號,還要核對手機型號、款式是否與網站上公布的圖片相符。」

據介紹,「黑手機」還催生了另一個行業的出現,姑且叫做許可證經紀公司。這些公司擁有信產部的手機牌照,也就是市場准入。他們向信產部申報某款機型,取得了入網許可證和3C認證,但只生產出幾台樣機送檢備案,之後將這張「准生證」轉賣給別的公司或者用它來尋找OEM工廠生產,從中漁利。為了利潤最大化,他們復制手機串碼,將同一個串碼用在不同的手機上。當幾百部手機都用一個串碼的時候,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五碼機」,利潤可觀。

情景再現2

小家電業的發展平穩而強勁,消費者對小家電的需求表現出了更高的熱情,市場前景甚為樂觀。但從各地工商及質檢部門公布的抽檢結果來看,其質量仍難如人意。有關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少家電企業在進入小家電領域時都採取了貼牌的形式,這本無可厚非,但部分企業卻對貼牌產品疏於管理,從而造成一些知名品牌也難逃上黑榜的厄運。 其實,貼牌生產在家電行業內也不是什麼秘密了,一些知名企業尤其是那些以大家電為主的企業把一些產品,特別是小家電產品的生產過程轉移到沿海或者其他地區一些專門生產某種特定產品的企業。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貼牌生產並非壞事,因為浙江、廣東一些小企業常年從事小型家電的生產,在生產技術上也較為成熟,在個別品種上比這些委託生產的廠家更專業,這樣一來委託企業在保證產品品質的同時又降低了生產成本,同時還可以集中精力做原有的大型家電,符合企業的全局戰略。 作為被貼牌企業來說,固然有坐收漁利之樂,但因為疏於對貼牌企業的管理,導致貼牌產品質量不過關或貼牌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從而影響被貼牌企業品牌形象的事情並不少見。最近兩年來,尼康、美能達、柯達三巨頭頻繁召回數碼相機的舉動就暴露了貼牌生產的弊端,三家公司的相機生產均採用的是部分貼牌的形式,由於某些軟體、硬體和配套元件是委託其他公司設計、製造的,因此各部件之間匹配性、兼容性不一定很好,才使得產品質量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 詭計揭秘2

中國抗菌協會副秘書長盧凱民告訴記者,其實貼牌生產在國際上是一種非常通行的生產方式,但國際企業在選擇代工廠家時有一套嚴格的標准,因為一旦產品出來貼的是自己的品牌,萬一質量有問題則會嚴重影響到自己的品牌形象。同時委託企業還會制定非常嚴厲的罰則,一旦查出產品不達標,就會要求高額的賠償,但國內部分企業由於單純追求品牌的擴張和成本的降低,對於貼牌產品的質量管理還不夠嚴密。 此外,記者了解到,無序的貼牌生產還影響到了產品的售後服務。現在一些家電品牌擁有者根本不自己生產產品,所有的配件、模具都是由其他製造商自行采購生產。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生產者不會多采購配件,甚至連生產的模具也都不會留,這樣在售後維修上,配件就會緊缺,甚至根本就沒有配件。 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飛告訴記者,美國、日本等國家在產品質量法中都明確了貼牌商負產品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和產品責任案的審理。我國《產品質量法》中的生產者概念中包括貼牌商(名義製造商)和實際製造商,製造商承擔的產品責任問題由貼牌商和實際製造商之間的合同解決。但目前我國國內企業間的貼牌合同一般都非常籠統,合同結構太過簡單,合同內容也過於寬泛,相比國外貼牌、定牌協議,我國的貼牌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詭計分析:

OEM中文稱貼牌生產,但怎麼個貼法,卻有好幾種方式。

OEM存在於雙方之間,即品牌授權方與受權製造方,從品牌是否租賃劃分,OEM存在品牌租賃和非品牌租賃兩種,前一種方式即品牌方授權品牌使用權給製造商並由製造商來經營整個設計、采購、製造、銷售流程,製造商只需根據合同付一定的品牌租賃金與品牌擁有方,後一種方式,品牌擁有方只是將產品製造外包給製造商,產品的研發設計、銷售等都由品牌擁有方自己負責,所謂「微笑曲線」兩頭抓,中間不怎麼增值的製造環節留給那些生產成本低、製造規模大的工廠去完成。

前一種方式,品牌受用方佔主導地位,擁有工廠、銷售網路甚至研發設計全方位的設施與能力,唯一的瓶頸在於品牌不夠強勢,因而需要租用一個強勢品牌來擴大銷售,當然,品牌授權方會要求產品品質、形象等方面達到要求,如果強勢品牌資本介入,品牌受用方就可能加入成為強勢品牌大家庭中的一員,OEM方式向後一種過渡,百事可樂在中國的諸多合資生產商就是此種情況,在合資之前,中方企業本身多是國有老牌飲料生產企業。後一種方式下,製造商通常具有人員成本、生產規模經濟優勢,但是能力相對局限於生產范疇,其競爭優勢就體現在製造上,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達豐電腦代理眾多外資品牌的筆記本生產,深圳富士康代工生產蘋果ipod、眾品牌手機、數碼相機等產品,這樣大規模的製造商資本、技術力量雄厚,生產設備先進,管理規范,因為生產多家品牌的產品,大量使用低薪勞工,其產品成本比品牌擁有方自身生產出來的產品還要低,品質可能更高,性價比更高,這樣的情況下,著名品牌自然就與著名的OEM專業戶搭上橋,牽上線了。

不管是哪種方式的OEM,雙方合作緊密程度如何,產品品質、品牌美譽度都要得到保持,品牌擁有方在核心原料、設計、生產工藝、銷售渠道、品牌推廣等方面都有嚴格的控制,管理至上,無形資源盤動有形力量。

總的來說,OEM在全世界,在中國大規模的出現是市場經濟下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資本逐利而為,如果自己生產產品不那麼合算,為什麼不交給「專業戶」呢?

OEM雖然大行其道,但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1. 社會責任、社會道德問題。 歐洲的消費者們現在對蘋果ipod表示遲疑,因為有媒體報道這是來自一家中國血汗工廠的產品,蘋果難道不該對此負一定的社會責任嗎?節約製造成本了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考慮社會責任嗎?問題其實轉移了。

2. 品牌價值的疑問。 同樣一個工廠、同樣的工人、同樣的生產設備、甚至同樣的原材料、元配件生產出來的產品打上不同的品牌標志,在市場上價格就相差懸殊,這不僅讓人犯迷糊,名牌到底好在哪裡?難道僅僅是那一個特別標志及其由此帶來的虛榮心?如果以後名牌產品與非名牌產品的差異只是一個符號的話,那我看以後所謂的品牌價值都要跌價了。

3. 商業機密問題。 你的產品和我的產品還有他的拿到一家工廠生產,誰能保證原料、部件、外觀、樣式等機密信息不發生泄露呢?

4. 「水貨」橫行。 水貨通常指走私產品,但是目前中國許多水貨本身就在國內工廠生產,以手機為例,05年以前手機水貨泛濫,國產手機被這些「著名品牌」水貨給「淹」得差不多了,OEM水貨打亂市場秩序,對行業影響可謂極壞。

消費指南:

在這個混亂的水貨市場上,在缺乏政府監管的市場上,除了部分誠信經營的商家外,還是有很多攪局者,例如為了最高利潤而拿起翻新機,組裝機充當全新水貨進行銷售的商家,所以大家在購買水貨手機的時候還是得留個心眼。

『貳』 貼牌產品的廠名和產地如何標注

不是必須為生產型企業,貿易型的也可以

不可以,必須標注產地,及代工工廠名稱,因為必須需要加工工廠的QS標志,才能上市進行銷售,,

不需要,但要求代工的工廠,要有QS標志,或者你們自己有也可以

可以,外資的要涉及如果出口需要關稅,如果外資或離岸公司在國內有銷售部,在國內進行銷售,有QS標志的企業直接代工就可以,如果代工出口,就比較復雜,需要很多手續。

對的,那就只需要標注你自己的名稱地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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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產品相關知識

1、規模生產, 降低成本

現代化生產中普遍存在著規模經濟效應,即隨著產出規模的擴大而呈現出單位成本下降的趨勢。這可能來自於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攤。

如果企業本身就存在這生產能力過剩的情況,成本下降的效果將更加明顯。參與OEM供給,意味著產出規模的擴大,不但增加了產品的銷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2、可以學習經驗, 完善管理

提供OEM的企業往往在OEM購買方的產品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OEM購買方可以在生產管理,市場營銷,產品開發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

在合作過程中,OEM供應方可以在產品質量控制,成功控制,經營效率控制等的管理上按照購買方的要求組織生產,以先進的組織控制,來自於「干中學」經驗積累,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叄』 OEM是什麼意思,和代工有區別嗎

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原[初]始設備製造廠家。
也就是貿易里俗稱的「貼牌加工」
和代工 一個意思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縮寫,按照字面意思,應翻譯成原始設備製造商,指一家廠家根據另一家廠商的要求,為其生產產品和產品配件,亦稱為定牌生產或授權貼牌生產.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轉包合同加工.國內習慣稱為協作生產,三來加工,俗稱加工貿易.
OEM是社會化大生產,大協作趨勢下的一種必由之路,也是資源合理化的有效途徑之一,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結果.在歐洲,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建立有OEM性質的行業協會,1998年OEM生產貿易已達到3500億歐元,占歐洲工業總產值的14%以上,OEM生產已成為現代工業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的進一步加快,OEM需求商有可能在更大范圍內挑選OEM供應商,特別是向加工製造成本低廉的國家和地區轉移.

『肆』 OEM(貼牌)產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不透露生產商信息,需要怎麼操作具體的信息格式應該是什麼樣

EM是現在國際上流行的一種變通經營模式。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加劇,在現代商品經濟中,生產者出於擴大產品產量、增加市場份額、降低製造成本、縮短運輸時間、節省開發周期等方面的考慮,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場中選擇一些具有生產和相應生產條件的企業進行OEM。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縮寫,意思是原始設備製造商,也是定牌生產、代工或者貼牌加工的意思。產品名牌的擁有者利用自己的品牌優勢、技術優勢和銷售優勢,將產品委託給具備生產能力的製造商按照自己的標准加工生產再以品牌者的名義向市場銷售。在OEM模式中,這種委託他人生產的合作方式即為OEM,承接對產品進行加工任務的製造商就被稱為OEM廠商,其生產的產品就是OEM產品。這種重新分工產生的結果是雙贏的。

與OEM相關的合作模式是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ce原始設計製造商)。它可以為客戶提供從產品研發、設計製造到後期維護的全部服務,客戶只需向ODM服務商提出產品的功能、性能甚至只需提供產品的構思。

從OEM和ODM發展而來的是OBM(Orignal Brand anufactuce,原始品牌製造商),是近年才流行的術語。指生產商自行創立產品品牌,生產、銷售擁有自主品牌的產品。即代工廠經營自有品牌,由於代工廠做OBM要有完善的營銷網路作支撐,渠道建設的費用很大,花費的精力也遠比做OEM和ODM高,而且常會與自己OEM、ODM客戶有所沖突。通常為保證大客戶利益,代工廠很少大張旗鼓地去做OBM。有觀點認為,收購現有品牌、以特許經營方式獲取品牌也可算為OBM的一環。

OEM的特徵是技術在外,資本在外,市場在外,只有生產在內。所以,嚴格來說,我認為深圳A公司與上海B公司的合作模式應該是OBM模式,因為它不僅是代工生產,在它的產品包裝上不但註明了美國C公司D產品的注冊商標,還有深圳A公司的自主品牌,而且A公司擁有自己的銷售渠道,只是「借雞生蛋」,藉助於美國C公司的品牌優勢和D產品的先進專利技術,體現了實際商品最終價值的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在亞洲,日本企業為迅速佔領市場,降低生產成本,最早採用國際OEM的生產貿易形式。"亞洲四小龍"的騰飛亦發跡於OEM。其中,台灣早已成為全球PC機最大的OEM基地,印度通過OEM的方式成為世界最大的計算機軟體出口國。康柏總裁菲費爾說:"用最直接的方式賺錢!",並公開表示要省去那些所謂的資產(廠房、設備、辦公樓等)帶來的負擔。可以說: OEM造就整個IT產業!微軟、IBM等國際上的主要大企業均採用這種方式。

二、OEM合作模式的法律關系

有學者認為,OEM是一種加工承攬關系。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為的品牌擁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從事一定產品生產的一方為承攬方。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OEM是一種委託加工關系,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我認同這一種觀點。OEM模式下的委託加工關系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攬關系復雜許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承攬合同屬於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委託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兩者的區別還在於在承攬關系中,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在委託關系中,受託人可以進行轉委託。

深圳A公司並沒有自己的生產線,它在取得上海B公司的授權後,委託另一家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其作為受委託人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 OEM合作模式合同所涉法律問題

在深圳A公司提供給我兩份合作協議中,我發現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協議比上海B公司與美國C公司的協議簡單的多,這也是這次合同糾紛的產生根源。美國那份經銷協議中將容易產生爭議的包裝、說明書、宣傳材料的審核、技術支持、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與合同第三方產生糾紛的責任承擔、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以及合同糾紛的仲裁解決方式及地點等問題均有詳盡而明確的規定。而國內這份OEM合同中合同性質界定不清、具體操作事項模糊、管轄權約定不明,許多合作中的重要事項都沒有提及。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這兩份合同是兩份獨立的合同,只對合同的簽訂雙方有效。盡管美國的合同條款很詳細,但是只對美國C公司和上海B公司有效,而對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合同不產生影響,國內這兩家公司產生糾紛也不能援引美國那份合同的規定。

國內這份合同沒有規定深圳A公司的產品的包裝設計是由上海B公司提供還是由深圳A公司自己設計但必須經過上海B公司審核通過,還有產品價格由誰來制定,正因為此,上海B公司以其與美國公司的合作方式來要求深圳A公司,而深圳A公司則認為合同中並未對這些有硬性要求,就可以不經上海B公司同意自主決定。

我國現在還沒有關於OEM方面的任何的專門法律法規,根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和民法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這種合作模式完全取決於雙方的自由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一方的合同約束范圍外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視為違法或違約行為。所以,上海B公司拒絕發貨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屬於違約行為。如果當初在合作協議中將這些問題白紙黑字的寫清楚,就不會有現在的麻煩了。

在國內這份合同中的糾紛解決條款中,寫著「任何一方均可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而仲裁與訴訟是兩種途徑不能同時選擇,並且合同的訴訟地只能做單一明確的選擇,否則就只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到被告所在地起訴,這對作為原告方的深圳A公司顯然不利。

四、OEM合作模式下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OEM中 涉及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的,在合作前都應審查權利法律狀態,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這三種知識產權的使用權。

專利的實施許可權分為獨占許可、排它許可、和普通許可三種方式,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都應在合同中明確。

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時在產品上加貼委託方要求貼附的商標。因此,在加工的過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標,屬於商標使用許可范疇。在這種關系之下,委託方是許可方,OEM廠商是被許可方。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內容,作為許可方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是否披露實際的加工製造者應當由委託方自行決定或者與受託方協商決定,屬於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范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委託生產的,委託方可以自行選擇標注方式。但也有觀點認為,目前國內許多企業定牌生產的產品未註明生產產地,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相違背的,有欺騙消費者嫌疑,OEM中的商標標注應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

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委託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果在委託協議中明確約定歸哪方所有,就按照委託協議執行;如果在委託協議中沒有具體約定,一般情況下這部分知識產權將由受託者所有。

五、OEM模式下的法律缺陷

法制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市場競爭自有其游戲規則。

OEM是一種全球盛行的經營方式,但目前企業在OEM中存在著諸多合同及知識產權上的法律問題。OEM須從法律上規范企業的OEM行為,以減少損失及糾紛的出現。目前,OEM在中國的發展環境還相當不成熟,存在著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法律規定之間相互沖突,以及國內企業缺乏法律意識等問題,阻礙了OEM推動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進程。

OEM產品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表現更加突出,不同的權利糾紛,不同的管轄地,不同的產品行業,OEM廠商受到了法律差異迥然的待遇,承擔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鑒於此,希望國家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使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所有者、中間商、加工生產企業都可以在這一價值鏈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獲取豐厚利潤。

『伍』 OEM和ODM各有什麼典型案例

OEM和ODM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前者是由委託方提出產品設計方案——不管整體設計是由誰完成的——且被委託方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採用該設計的產品;而後者從設計到生產都由生產方自行完成,在產品成型後貼牌方買走的。生產方是否能為第三方生產同樣的產品,取決於貼牌方是否買斷該設計方案。說白了,OEM和ODM的不同點,核心就在於產品究竟是誰享有知識產權,如果是委託方享有產品的知識產權,那就是OEM,也就是俗稱的「代工」;而如果是生產者所進行的整體設計,那就是ODM,俗稱「貼牌」。

OEM一詞在電腦硬體產品中簡直實在是太普遍了,像OEM光碟機、OEM顯示器、OEM滑鼠什麼的。有些人甚至以為它是一個有質量保證的品牌。那麼,你對OEM又有多少認識呢?說一件產品是OEM產品是否就代表信得過呢?

其實,OEM與現代工業社會有著密切的關系。一些著名的品牌商品製造商,常常因為自己的廠房不能達到大批量生產的要求,又或者需要某些特定的零件,因此向其他廠商求助。 這些伸出援手的廠商就被稱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設備生產商)。如將之引申到IT領域的話,則表示那些進行代工的生產商。例如CPU風扇,Intel或AMD公司本身並不生產,它們通常會找像日本三洋公司這樣的專業電機製造企業作風扇OEM生產。

ODM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某製造商設計出一種產品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另外一些品牌的製造商看中,要求配上後者的品牌名稱來進行生產,又或者稍微修改一些設計(如按鍵位置)來生產。這樣做的最大好處是其他廠商減少了自己研製的時間。有些人也習慣性稱這些產品是OEM,實際上應該稱之為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設計製造商)。例如一些日本品牌的筆記本電腦實際上就是由台灣廠商代工生產的。事後,台灣筆記本電腦製造商只要修改某些設計細節或配件便可以以自己的品牌名稱進行批量生產。原因在於它們為這些日本品牌作的是ODM而非OEM。當然,我們可以說它們都是從同一條生產線生產出來。 OEM和ODM兩者最大的區別不單單是名稱而已。OEM產品是為品牌廠商度身訂造的,生產後也只能使用該品牌名稱,絕對不能冠上生產者自己的名稱再進行生產。而ODM則要看品牌企業有沒有買斷該產品的版權。如果沒有的話,製造商有權自己組織生產,只要沒有企業公司的設計識別即可。

在工業社會中,OEM和ODM可謂司空見慣。因為出於製造成本、運輸方便性、節省開發時間等方面的考慮,知名品牌企業一般都願意找其他廠商OEM或ODM。在找別的企業進行OEM或ODM時,知名品牌企業也要承擔不少責任。畢竟產品冠的是自己的牌子,如果產品質量不佳的話,少則有顧客找上門投訴,重則可能要上法庭。所以,品牌企業在委託加工期間肯定會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但代工結束後,質量不敢保證。故此,當有的商家告訴你某件產品的生產商是某大品牌的OEM或ODM產品時,絕不要相信其質量就等同於該品牌。你唯一能夠相信的,是這家製造商有一定的生產能力。

另外,不知大家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形:到電腦城購買產品(如LCD顯示器)時,商家向你介紹某個台灣品牌的LCD顯示器的液晶面板是某某日本大廠OEM的。其實這種說法是一個頗為錯誤的概念。首先,為保障品牌的質量和信譽,ODM或OEM公司的名稱是保密的。如果說穿了A牌子筆記本電腦是B牌子生產的話,那人家還會買價格更貴的A牌子產品嗎?因此上述LCD顯示器的例子,實際上只是該台灣品牌購買了日本品牌的液晶面板配件來進行生產。質量好或不好,並不能完全相信。那我們該如何識別是否代工廠商採用了知名廠商的配件呢?以LCD顯示器為例,目前其核心技術仍然控制在日本和韓國幾家大廠商手中。消費者可以從技術指標來進行鑒別。如對比度為400:1的液晶顯示器只有日本的日立(Hitachi)和富士通(Fujitsu)等公司生產,而對比度為350:1的產品則主要由韓國三星公司和日本NEC公司生產。

『陸』 貼牌產品的包裝上有必須印生產廠信息的要求嗎謝謝 急

廠家的名稱、地址、生產衛生許可證號、企標,生產日期,條形碼是必須有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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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產品的包裝上生產信息的相關介紹: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製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一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製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注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包裝標志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製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志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三種。運輸標志又稱為嘜頭(Mark),

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製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

指示性標志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志。指示性標志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注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

警告性標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製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相關法律: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柒』 「代工」和「貼牌」有什麼區別

在知識產權、技術含量、利潤分配等方面都有很大區別。
代工是你出設計、別人來幹活,然後再以你的名義去賣給客戶;貼牌則是商家只負責為成品提供品牌商標。二者區別在於,「代工」是由委託方提出產品設計方案,享有關於這個產品的全部知識產權,受委託方只是單純地進行生產加工,不得將這個產品的知識產權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自行銷售委託方收購剩餘的貼牌產品; 而「貼牌」,則是生產加工方擁有部分或全部知識產權。委託方除了一個品牌,往往什麼也不提供。如上海的紅星收音機給日本索尼、松下代工。溫州的打火機廠給韓國代工。
貼牌就是製造方負責產品從研發、設計到生產、後期維護的全流程,品牌方只需要掛上自己的品牌進行銷售即可。代工則是工廠只負責生產這一環節,產品的研發仍由品牌方掌控。貼牌生產就是銷售商自己不生產產品,只負責銷售產品,生產委託生產工廠進行加工。這樣,銷售商只付給加工方加工費,就可以不交納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等;而加工方則聲稱自己只是委託加工,因此也不交納相關稅費,有的甚至以委託加工名義不交生產稅。
在知識產權、技術含量方面也有區別貼牌生產擁有部分的自有技術,而傳統的代工生產運用的基本是外來技術,幾乎是沒有自有技術的。
利潤分配方面不同。貼牌因為投入了技術的創新階段,從而改變了利潤分割的方式和比例,賺取的利潤中包含了科研技術的附加值,而傳統代工,生產只是依靠廉價的人力賺取低廉的加工費。 如果委託方享有知識產權,那就是OEM,我們稱為「代工」;如果是生產者所進行的整體設計,那就是「ODM」,我們稱為「貼牌」。通俗地說,消字型大小OEM和消字型大小ODM的不同點,核心就在於產品究竟是誰享有研發技術(知識產權)。

『捌』 找代工廠貼牌是怎麼回事,代工和貼牌加工有什麼區別嗎

代加工是指客戶本身有技術、有配方,需要將之變成產品推廣上市,但是客戶自身沒有工廠或者不願意參與具體生產的環節,而將生產環節交給其他廠家來完成的過程。產品生產出來後,一般貼客戶自己的品牌。後續的推廣、營銷都由客戶自身去完成。就是在原產上在給別人加工。
(OEM)具有如下特徵:
技術在外,資本在外,市場在外,只有生產在內。
二、什麼是貼牌加工(ODM)?
ODM(貼牌加工)是指客戶有品牌、有渠道、有行業經驗,通過考察,覺得某個廠家的某種產品有市場價值,跟廠家進行談判,將廠家的該款產品貼上自己的品牌來銷售。即商家自己不生產,而是委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而品牌是自己的。
(ODM)方式供應:
廠商設計方案分為買斷或不買斷的方式供應:
1.買斷方式:有品牌擁有方買斷ODM廠商縣城的某型號產品的設計,或品牌擁有方單獨要求ODM廠商為自己設計產品方案。
2.不買斷方式:品牌擁有方不買斷ODM廠商某型號產品的設計,ODM廠商可將同型號產品的設計採取不買斷的方式同時賣給其它品牌。當這兩個或多個品牌共享一個設計時,兩個品牌產品的區別主要在於外觀。
三、OEM/ODM它的優點如下:
1.委託方
(1)優秀的技術輸出能力;
(2)優秀的品牌形象;
(3)廣泛的市場網路;
(4)產品開發能力;
(5)技術控制能力。
2.製造方
(1)過剩的、優秀的製造能力;
(2)真誠的合作意願;
(3)對市場方向有較強的把控。
共同優點:
減少廠房和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
不需要很多資金,就可以有自己的產品;
集中精力從事設計,研發,銷售,節約時間及成本投入;
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把生產相關的技術和工作交給專業企業,可以提高產品質量,縮短生產周期。

『玖』 誰能詳細敘述OEM貼牌生產合作的優點與缺點

通過給外國知名企業做貼牌生產,中國企業可以消化自身過剩的
生產能力。比如國內的一些廠家,他們自己的品牌影響力不大,技術
開發上的投入不足,又沒有資金去建設銷售渠道,產品在市場上銷路
不通暢,因而造成資源的大量閑置,包括設備資源與勞動力資源。他
們做OEM 就可以把閑置的資源充分利用起來,不斷的積累資金。還可
以通過與外國公司的合作,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
同時還能了解和熟悉國外市場,為將來創造自有品牌,爭奪國際市場
打下基礎。
早期惠爾浦進軍中國市場時,與北京雪花集團合作生產冰箱,與
深圳藍波合作生產空調,結果都出現「水土不服」。其根本原因是不
熟悉中國市場。不過惠爾浦立即改變戰略,為中國知名企業做貼牌生
產。前幾年,惠爾浦為小天鵝貼牌生產洗衣機,最近又為科龍貼牌生
產洗衣機。惠爾浦這樣「屈尊」, 讓人們困惑不已,實際上這正是惠
爾浦的高明之處,它就是想通過OEM 消化過剩的生產能力,同時了解
中國市場。這正是「洋品牌」國際化、卷土中國市場的策略。惠爾浦
高層人士曾表示,他們通過貼牌生產中國兩大知名品牌洗衣機,就是
想向中國消費者傳遞惠爾浦品質卓越的特點。
由上分析可見,國際知名企業在其國際化進程中尚且如此,我國
企業在先天不足的情況下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更應該充分重視和利
用OEM 戰略。
然而OEM 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中國企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
也使中國企業面臨著喪失核心競爭力的危險。因為OEM 的特徵是:
技術在外,資本在外,市場在外,只有生產在內。因此,中國企業為
別人代加工成分越多,自有的品牌就會愈少。過多的OEM,讓中國企
業僅僅停留在企業鏈的最低端,使以知識產權和品牌為代表的核心競
爭力不斷喪失!跨國企業採用OEM 向我國企業貼牌生產最本質的一
點是,將製造環節外包轉移,就可以重新調整企業資源在價值鏈上的
分布結構,舍棄增值潛力涸竭、食之無味的環節,集中資源打造自己
的核心競爭力,而這正是我國企業所缺乏的。長此以往,必將不利於
我國企業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因此,我國企業一定要一邊通過OEM
積累資金,一邊加大科研投入,培育自己的品牌,以形成企業的核心
競爭力。否則,只埋頭於貼牌生產,而忽視了對自有品牌的建設,就
永遠無法真正溶入主流的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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