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粮食流通执法大队具体是干什么的工作苦吗累吗待遇怎样
一般是粮食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检查所辖区域的粮食征购、销售等流通环节是否按粮食流通条例执行。
工作一般很悠闲,待遇按事业单位发放工资福利。由于没啥事,太悠闲了,如以后工作没内容会和其它事业单位合并的
⑵ 粮食局所属的粮食辑查大队会不会整体转公务员
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关于此类的任何消息。
⑶ 粮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共15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由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款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5、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1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3、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4、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5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属于那个部门制定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一个关于粮食流通的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⑸ 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大队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
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宣传贯彻粮食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完成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政府授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执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依法、公正、公开执法;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转化活动和政策性用粮销售活动中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利益,纠正和处理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积极协调财政、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部门管好粮食市场。
⑹ 各位领导,高人,朋友谁能告诉我县粮食稽查大队主要职能有那些。
粮食稽查大队负责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资格证》;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收购政策;负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粮食技术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负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负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最高和最低库存量规定;负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县政府《粮食应急预案》承担社会义务、执行相关规定;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者。
待遇:设机构均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市粮食局管理。
⑺ 粮食流通领域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一个关于粮食流通的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
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有制服吗
楼主你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一般是设置在县城里。但是偶尔也会下乡去转转。至于制服要看当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了。现在很多类似管理的事业都会申请制作他们的制服,估计有时执行任务会穿,但也有没穿过的。自己多见几次,或者去大队地址观摩拜访下就知道了
⑼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有执法的制服吗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是管理文化市场的,如游戏厅、网吧、图书室等。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有专门的制服,前途还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