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做学生服1000套,双方约定开学前5日钱货两清。服装厂
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服装厂拒绝先提供服装的做法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Ⅱ 请问只是哪个学校的校服,应该是学校定做校服的吧
这是东莞茶山的一个实验校服吧,
Ⅲ 松雷中学原计划加工一批校服为了尽快完成这批校服
60-(320×60)÷[320×(1+25%)]
=60-19200÷[320×125%]
=60-19200÷400
=60-48
=12(天)
答:实际可提前12天完成任务.
Ⅳ 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
ABC
C:《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个时候利达服装厂已经合法占有这批服装了所以可以留置。
Ⅳ 浙江校服供应商需要哪些条件 我准备从事做学校校服,可不知道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参加投标,不知
您好,如果您想参加此类招投标,就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情况):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是经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服装加工生产企业;
3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及缴纳社会保障金记录,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近期三个月缴费凭证);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6 、须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开具日期在本公告发布日之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假如您在招投标中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Ⅵ 某学校委托一服装加工企业为其定做一批校服,合同载明原材料金额80万元由服装加工企业提供,学校另支付加
答案:C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所以服装企业应该缴纳印花税=80×0.3‰×10000+40×0.5‰×10000=440(元)
Ⅶ 加工承揽合同有哪些种类的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
Ⅷ 二、9月1日,某大学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规定:“(1)由制衣公司为该大学99级学生
制衣公司在校方违约后可以起诉校方,按法定程序要求校方支付加工费和保管费以及违约金后领取校服。校方如仍然不予履行合同,可由司法机关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司法程予作出处理。本案中承揽方只是加工校服,并无权力私下变卖校方的校服,显然违反了司法程序,违反了合同上约定权限,也就违反了合同法。校方虽然有错在先,但在承揽方单方对货物作出变卖处理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制衣公司追回服装,再由其付款后领取的主张诉求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