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罗马的法律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b.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c.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d.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②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维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③ 罗马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④ 古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内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⑤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可谓近现代各国民法学的源头,罗马法早在城邦时期就确立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现代各国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并且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所谓国际私法,就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当然了,说起来有点饶口。 主要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我们先来看自由权。自由权是作为自有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只有奴隶,不享有这种自由权。 罗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两种。 生来自由人(ingenus),是指出生就获得自由权,而且未曾丧失过自由身份的人。基于两种原因,可以成为生来自由人:一是出生,二是皇恩。 古罗马系讲血统主义的国家,所以,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论其父母为生来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对于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则从其母,只要出生时其母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而到了后来,由于战争对于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腊哲学关于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响,改为规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间一度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 而法律拟制主要系基于皇恩,所谓皇恩浩荡啊,按照罗马法规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可以将自由赐予奴隶,在古罗马,由于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的自由权又称为“金戒指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因我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其实,和我们现代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一样。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被选举权又被成为荣誉权(jus honorarium)。我们重点看私权部分。 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说到诉讼权,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恩主解放奴隶的例子来予以说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隶的时候,有一种诉讼的方式,就涉及到诉讼权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奴隶是不具有诉讼权的,也就是说,奴隶没法去起诉了,那么,如何通过起诉的法律规定来解放奴隶呢?这时候,恩主就请一个人作为奴隶的辩护人,一起到长官那里去,由那个人装做起诉恩主,问恩主是不是要解放这个奴隶,恩主予以认可…… 到后来,手续简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隶过去,就让长官的侍卫扮演这个辩护人角色来解放奴隶。如果用非起诉手段私自解放奴隶属于略式解放,略式解放的后果早期不为市民法所承认,但后来,只要恩主找够了证人,也可以通过略式解放合法滴解放奴隶。 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所谓市民权都专属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适用万民法(国际私法的起源)。古罗马市民身份可以基于出生和入籍获得,而入籍又分为奖赏与恩赐。 奖赏,凡外国人告发罗马官吏的贪污贿赂而使之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以罗马市民资格。公元前111年,又规定把这种奖赏扩大到拉丁人。此时的拉丁人实际上指古罗马社会中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因享有权利的多少,分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指罗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罗马法中,与罗马处于交战和不友好状态的国家的人民,被称之为敌国人。 恩赐,军伍大会或皇帝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权。 家族权,指家族团体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罗马家族成员有的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据他们权利之不同,可以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指处于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之下的市民。这种权利,在罗马法上分为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 家长,实际上指家父,在古罗马,能够成为家父的,只有长子(头生子)以及长子的长子(也许我的理解有误)。家父对于家庭成员具有支配权,他可以将家庭成员卖为奴隶,也可以让他成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处于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无子继承,则可以收养和认领,然后取得家父权。 夫权,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纲常之说有点相似了。基本就是说,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另外,古罗马的婚姻—华丽滴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以及姘合。 买主权,我觉得和家长权以及自权他权构成一个非常有趣的体系。买主权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罗马法上长期无雇佣契约,因此人们通过买卖方式出卖劳动力,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就要处于买主的支配之下。第二,在罗马法上,家属无独立人格,如果家属侵害了他人权益,家长为避免赔偿损失,往往将致害的家属给受害人任其处理,使之处于受害人的买主权之下。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和夫权逐渐收到限制,雇佣契约的出现使得雇佣劳动也不再用买卖方式……因而将家属给受害人处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见,在优帝一世(或曰查士丁尼一世)时彻底消除。而到优帝一世时,他权人的地位改进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也就是说几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 与他权人相对应的概念就是自权人。也就是不受上述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就是自权人。 花絮:有网友提出从此看出中国古代人权比罗马进步一点,但中国古代人权也好不到哪里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杀害仆人或者奴隶,种种限制基本相当于不存在。而中国的家法:休书、逐出家门,都与罗马法中家长任意处置家庭成员类似,特别是没什么名分的家属,连苏东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传为佳话。 人格变更是罗马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罗马法规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使这三种权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外一种,这种情况就叫人格变更,分为人格大变更、中变更和小变更。 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指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一般原因有三种:因犯罪被剥夺自由;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国外为奴;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而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是人格的消灭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变更,指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由于罗马的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因此,丧失市民权就当然丧失家族权。其与人格大变更的区别,在于变更后是否仍保有自由权。发生人格中变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拉丁人或外国人加入罗马国籍而取得市民资格的。 人格小变更,指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发生小变更有三类:1、自权人变为他权人;2、他权人变为他权人;3、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结合前面讲的人格权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人格变更的时候,相应财产会发生变化,如自权人变为他权人时,其财产即归其权利人所有;又或会导致身份上的变化,如婚姻有有夫权到无夫权,由家长变为家属等等。 在罗马法上,除了人格变更外,名誉减损也是用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得一种制度。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古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名誉,一个人名誉之好坏,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实际上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信用制度了。 名誉减损有三种: 第一种,不能作证(intestabilis):所谓不能作证,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证,而是丧失做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做证人的资格,因为在古罗马,很多交易都需要证人的证明,比如古罗马的交易,必须由一名司秤、若干证人,交易双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征货物和对价的物体、并高声呼叫交易内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隶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证人。可以想见,不能作证是多么严重的惩罚! 不能作证的原因有二: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种,丧廉耻(infarmia):.这种名誉减损比不能作证稍轻。原因有:由于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丧廉耻分为直接丧廉耻和间接丧廉耻。直接丧廉耻,是由执政官或者监察官根据事实,在选举或者户口登记时作出决定,将其不列入选举名单,或在户口登记簿上作出记载,当事人对此不得申诉。直接丧廉耻具有实效性,罗马执政官任期一年,监察官任期为五年,他们任期满后,任期内所作丧廉耻决定要由新任长官重新决定是否有效。 而丧廉耻的法律效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外的人作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与人通奸,即使当场抓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汗……);《优尼亚婚姻法》禁止元老院医院及其子孙与丧廉耻的妇女结婚。 第三种: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 由于这种名誉减损即非由法律规定,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丧廉耻,所以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对有污名者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们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长作主的时代,通常子女无权拒绝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则他可以反对。 个人认为,罗马法上的名誉减损,对于我们建设现代信用制度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意义。虽然其规定可能过于落后,但给予一些人以污名或者丧廉耻称号,或能极大程度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以及道德基础。 6 回答者: 出将入相 - 秀才 三级 2007-2-10 19:13 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6�1 (2)罗马法的那些主要内容和运作程序对欧美近代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2009-7-28�6�1 什么是罗马法?概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5 2006-11-18�6�1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2008-12-28�6�1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评价它的作用、影响及利弊得失。 16 2008-3-12�6�1 古代罗马法的来源不包括 1 2008-11-16 更多关于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的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 主要内容 罗马法 其他回答 共 4 条 主要内容:保护奴隶之外自由名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等,保护子女的财产和婚姻自主权和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等. 核心内容之一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 罗马法还渗透着自然法的思想 回答者: 备封马_乙 - 助理 四级 2007-2-10 16:09 主要内容:保护奴隶之外自由名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等,保护子女的财产和婚姻自主权和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等. 回答者: firefly1990 - 魔法学徒 一级 2007-2-11 12:10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非常复杂,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主要渊源有习惯法、十二表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
⑥ 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1、政治体制的演变:
(1)历程: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帝制;(元首制——帝制);
(2)罗马共和国:
①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②平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机构——保民官
(3)帝制的确立:
①屋大维建立元首制(披着共和制外衣的君主专制)。
②戴克里先实行公开君主制。
2、罗马法的形成:
(1)《十二铜表法》
①罗马共和国第一部成文法典;②内容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③是罗马法的渊源。
(2)《查士丁尼法典》:
①查士丁尼鉴于西罗马灭亡而编; ②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
(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3、罗马法的评价与影响:
评价: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影响:(1)国内:维系稳定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基础,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奴隶制度。
? (2)国际: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反封建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利武器。
⑦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城邦境内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会认定具有法律效率的习惯法组成。
2:万民法,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疆域内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7)古罗马法律制服的内容扩展阅读:
罗马法对社会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
⑧ 古代罗马法律是什么
古代罗马法律
1、含义:
是指古代罗马在BC6末至7世纪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时间跨度长达一千多年。从形式上可分成文法和习惯法;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从内容内容: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包括公民法和万国法,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公民法基本上属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一些习惯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2、形成过程
A渊源——习惯法
所谓的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许多贵族出身的法官,往往循旧例裁判,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从而激化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B成文法的开端——《十二铜表法》
诞生的原因:共和国的诞生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平民和贵族斗争;平民保民官的强烈建议;贵族妥协。
时间:公元前5世纪
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实质: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适应范围:罗马的公民
评价(作用):
对平民而言:一定程度上的胜利。虽维护贵族利益,但按律判决和量刑,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
对罗马而言:罗马史上也是西方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渊源,是罗马的基本法。
根本目的:维护奴隶主的统治
C罗马法的发展——不同时期的法律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在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对外战争的胜利,罗马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平民权益的法律。
在帝国时期,罗马法又增加了许多内容,以调解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固帝国的统治。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自从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共和国展开了开疆拓土,而成为地中海霸主,随着征服地区版图的扩大,很多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土内,势必会出现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引起社会动荡;另外,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开始消失,万民法得以制定。由于它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籍人,与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罗马公民法相区别,因而是帝国范围内的国际法。
D总结:体系完备 查士丁尼法典
原因:(1)继《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又根据不同时期的立法需要陆续制定了许多法律,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公元3世纪以后,因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驳杂,利用起来多有不便,于是帝国统治者开始着手整理、汇编各种法律。
(3)查士丁尼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新敕》
适应范围:帝国境内各民族居民(万民法或国际法)
评价(作用)完备阶段;保留成果、提供法律手段、维系统治工具
3、罗马法的目的
通过调整人和人、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协调社会矛盾来维系和稳定了帝国的统治
4、古罗马法律在维系帝国统治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A它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奴隶主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B保护私有财产,巩固了罗马奴隶制统治的经济基础,笼络上层阶级;。
C 推广到帝国其他地区,稳定社会秩序
5、罗马法中体现的原则?
罗马法中体现了自然法则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6、古罗马的法律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A欧洲国家大多数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本国法律。B 现在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C“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被继承。
7、评价罗马法(作用或影响)
实质:罗马法是保障和维护罗马奴隶主的地位和统治的工具。
地位: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 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体系
作用:对罗马: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承认公民的权利,扩大了统治基础;具有一定民主性。
对世界:①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严格界定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理),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为近代资产阶级的立法提供了蓝本(《权利法案》、《独立宣言》、《法国民法典》等就继了罗马法);为西方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陪审制、律师制、司法原则等)。
②自然法思想影响资阶级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权利平等为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③罗马法也影响着东方的立法,司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借鉴了罗马法
局限性: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法律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有力的维系了统治。成为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要件。
探究题:
古代的希腊、罗马、中国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有独特性:希腊用民主、罗马用法律、中国用集权或专制。请回答
1、罗马是走上法律治国的原因是什么?
罗马共和国的民主传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跨三洲的超级帝国,情况复杂;
经济(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杰出人物和皇帝的重视。
2、希腊和罗马治国思想不同,导致了两国在政治观念和文化成就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什么呢?
希腊人钟情于自由和民主;罗马人更热衷于权威和安定;
希腊文化全面辉煌,且文化人才辈出; 罗马除建筑、法学与演讲学成就外,其它方面建树甚微
⑨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作用:维护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影响: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范本。局限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⑩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b.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c.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d.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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