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不会有的
② 国土局有工作服吗
有的。
成立国土部后,制服各省不统一,有的省发,有的不发,但在03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规定,各地都进行了整改,国土系统不再统一配发制服了。
但着装制服执法效率会高许多,即可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又可对违法行为人造成威慑力,方便调查取证、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送达法律文书等,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自主购买。
③ 完善体制 科技引领发现新机制
高梦一
如果说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延伸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发现耳目,那么卫片执法检查便从新的视角进一步创新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发现机制。“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图,对监测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的专项执法活动。自2000年以来,已开展10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改变了过去仅仅依靠群众举报、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等被动式的执法手段,形成了全新、高效、立体、科学的执法监察局面,构成了国土资源管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体系。应该说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变单个部门执法为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合参与执法。通过整改、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倒逼各级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共同管理责任、构建长效执法机制,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最严格制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一、卫片执法与国土资源管理
(一)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操作存在冲突
(1)缺少关于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继续施工有权制止,但无具体程序依据,如何制止?法律无明确规定。具体实施上,也缺少必要的落实细节,基层实施则更加困难,造成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基本只执行罚款,没收建筑物只能是“纸上谈兵”。
(2)案件查处处罚规定过于严厉,以至于难以执行到位。土地无所不在,矿产地往往地处偏僻,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广阔的空间。土地、矿产违法一旦形成事实,就具有不可逆性。耕地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破坏、浪费的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法律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非常严厉,往往是拆除建筑物,封闭乃至炸毁矿井,财产损失相当严重。对于违法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保护国土资源的立法思想来看,如此严格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要考虑到社会稳定、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处理难度非常大,很难落实到位。
(3)特殊项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统计表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比较突出。各地普遍反映,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都存在工期紧、任务急等情况,往往在只有立项的情况下就全面动工,而地方政府对这种情况的违法用地查处往往是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查处违法用地;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努力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进度。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如何查处?显然不能像处理一般项目违法用地一样简单罚款、拆除,各地只能抓紧补办手续,将此类违法用地合法化。如果因为项目类型特殊就可以差别对待,无视法律的程序正义理念,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行政管理体制制约执法监察的效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是执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和收入。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来看,虽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所占比重低于非法占地行为,但是非法占地项目中很大一部分还是经过地方政府默许的。这就造成完全属地化管理的执法监察体制与土地、矿产违法对象的特殊性不相适应,各地普遍存在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问题。明明知道违法用地、违法采矿,但由于涉及当地政府和局部利益,执法监察人员不能查、不敢查,也不敢向上级报告,执法难以到位。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和其所承担的职责不平衡
无论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具体个案查处的实际情况,还是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来看,违法问题发生的趋势总体向好,但是总量还是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无外乎抗法者无视国土资源法律尊严,蔑视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执法权威。对日益严峻的执法形势和执法环境,中央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国土资源,但没有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足够的权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与职责之间不平衡。执法监察没有法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只能责令停止,若当事人置之不理就无能为力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现实情况往往不是执行不了,就是时间拖得很长,木已成舟,人为地扩大了损失,加大了执法的对抗性和查处的难度。
二、对于卫片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通过防范功能、补救功能、反馈功能,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法制宣传、制止纠正、实施信息反馈等环节,从严查办违法案件,使人们不敢贸然违法,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目的。它是整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后御防线,是依法行政的最后保障,是检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效的标尺。因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除了完成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相关政策研究之外,还应积极分析全国范围内的违法形势,并与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相对比,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1)充分利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机会,积极妥善解决现行法律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的问题。
(2)处理好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服务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在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交通部、铁道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如何进一步优化土地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有条件地下放审批权限,切实贯彻落实土地预审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加大力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1)理顺政府职权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政府对于经济领域的管理,应该主要是宏观调控、规范引导、提供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管理,不应直接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各地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违法用地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
(2)争取省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垂直管理,行政处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保持队伍的相对独立性。
(三)加强部门配合,树立执法监察权威性
(1)进一步落实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从历次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开展情况看,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只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由政府牵头,法院、公安、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特别是司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违法用地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这一方式被普遍应用,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建议明确界定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三类行为及对应移交的部门、标准、程序和处理时限,争取协调制定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办案不协作、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防止出现“移送走形式”的现象。
(2)树立执法监察权威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肩负着巡查、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任务,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最基本的执法证件、执法制服、车辆标识,只能穿便装冒着挨打甚至付出生命的危险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履行自己的使命,显然不利于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建议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环境,有效保护执法人员,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配备统一执法制服、车辆标识,从而维护国土资源法律尊严,树立国土资源执法的权威性。
④ 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规定吗
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1)禁采区(含禁采地段)
禁采(保护)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城镇规划区以及水源地、公墓园区及其周边地区。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线、通讯光缆、高压线路、河流(河砂开采除外)等线型分布的禁采范围。
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2)开采区
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并有一定前景且开发的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矿产品有市场需求,有稳定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具备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条件;资源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或虽有影响但采后易于治理。
(3)限采区
限采矿种资源集中分布区,区内有允许开采矿种和查明有一定的资源储量,但资源开发内外部条件不佳或者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方式受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制约;区内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开发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4)其他地区
上述三区以外的地区,即在规划期内,无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甲类)地;乙类矿产因布局或区位条件等因素尚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地区
具体需参照当地矿产资源规划。
⑤ 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有哪些创新呢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介绍,此次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有六大创新。
——完善耕地保护措施。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支持申报地质公园。深度贫困地区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不受所在省份申报名额限制。
⑥ 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与基本制度
所谓国土资源,澳大利亚称为自然资源,包括矿产、土地、森林、淡水、海洋、牧草、动植物等。限于本项目的研究目的,本书所述及的国土资源仅限于矿产和土地资源。
一、管理体制
受宪法与法律的制约,澳大利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一种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仅管理联邦拥有管辖权的资源,而州或领地政府仅管理州或领地有管辖权的资源(关于北方领地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原先联邦政府也有管辖权,后联邦政府逐渐将权力移交给领地政府)。由于联邦政府主要仅对3英里以外海域,包括海底上的矿产资源有管辖权,而广大陆地土地和其上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资源等,主要归各州或领地管理,所以,州或领地政府在澳大利亚自然资源管理中占有主导地位。近些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特别是《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的通过,使联邦政府在各州管理的自然资源开发中,也承担一定管理职责,但相对而言,其责任还是十分有限的。一般来说,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联邦政府仅承担有限的职责,而主要的责任在各州和(自治)领地政府。
对于本书重点讨论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两者而言,在联邦层次上,可以说是一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即矿产问题归联邦资源、能源与旅游部管理,而土地问题主要归联邦环境、水资源、遗产与艺术部和农业、渔业与林业部管理。在州级层次上,其管理体制,与联邦一致,基本也是一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即矿产和土地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但不同州或领地在做法上又有一定区别,如对土地的管理,新南威尔士州设有专门的土地部统一管理土地事务,而多数州则有不止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相关的土地问题。对于矿产资源与矿业的管理,各州和北方领地则多采用集中的管理方式,或曰管理体制,即各种矿产,无论是能源矿产还是非能源矿产,均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且多是上下游一体化的管理。
对于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中的劳动安全问题,州级层次上,相关管理机构一般多设在矿业管理部门,如西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北方领地等。此外,各州或领地还设有独立机构或专门机构,管理各产业的劳动健康与安全问题,这些机构通常隶属于与劳动和就业保护相关的管理部门。在联邦层次上,管理联邦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机构为国家海上石油安全局(联邦政府有直接管理权的矿产资源主要是位于3英里以外海底上的矿产资源,主要是油气资源),是资源、能源与旅游部部长管辖机构。
二、基本制度
1.立法管理制度
所谓立法管理,也就是依法管理。澳大利亚的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无论是联邦层次,还是州级层次,都有相应的立法,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也就是一切行政管理均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相关管理机构或顾问机构、辅助机构的建立,通常也以立法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从法律上对其职能、作用和职责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对其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2.行政许可制度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法律均规定,凡占有、使用、处分属于王室(或州政府所有,或联邦政府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等,都需要批准,并获得许可证或相关证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占有或处分的,要进行处罚。如联邦《海上矿产法1994》第38条之规定,西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8》第155条之规定,南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1》第74条之规定、塔斯马尼亚州《矿产资源开发法1995》第69条之规定等。
3.有偿使用制度
在澳大利亚各州或领地,凡占有、使用属于王室(或州政府或领地政府)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等,都要缴纳或支付相关的占有费或使用费。如西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8》第108条规定,对任一矿业权,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第109条规定,对依本法授予的采矿租约或其他矿业权土地上开采的矿产,州长可通过规章规定由谁、怎样和以什么比例支付租金。西澳大利亚州《土地管理法1997》第123~125条规定,放牧租约持有者每年需支付规定数量的租金。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1992》第282条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有义务就所开采的公共拥有的矿产向部长支付权利金。南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1》第17条明确规定,矿权持有者有义务就所开采的一切矿产向部长支付权利金。昆士兰州《矿产资源法1989》第320条规定,采矿请求权、采矿租约或其他授权书持有者开采或被允许开采矿产,无论王室是否拥有该土地上的矿产,都须按规定的权利金率缴纳权利金。北方领地 《矿产权利金法》第 9 条规定,矿权持有者应就所生产的矿产向北方领地政府支付权利金等。事实上,联邦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样实行的是有偿使用政策或曰制度。联邦 《海上矿产 ( 权利金) 法 1981( Offshore Minerals ( Royalty) Act 1981) 》第 4 条就明确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开采的所有矿产,必须向指定权力机构 ( Designated Authority)支付权利金。
有偿使用是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国土资源的珍贵性、稀缺性和有价值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 ( 或州、领地) 对国土资源的所有性质。
4. 监督检查制度
无论在联邦还是在各州或领地的矿业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甚至在环境法中也有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联邦 《石油 ( 淹没土地) 法 1967》第 125 条规定,指定当局可通过书面文书任命一个人为检查官。第 126 条规定,检查官有以下权力: ①可进入授予证书中所指明区域的任何相邻区和区域内一切与石油勘探、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和储存、石油运输的准备活动、管线建设或运作有关的设施、船舶、飞机或建筑物进行检查; ②可检查、测试任何设备; ③可检查一切相关文件等。西澳大利亚州《石油法 1967》第 118 条规定,部长可通过书面文件任命检察官,以实现本法和相关规章的目的。第 119 条规定,检查官有以下权力: ①准入州与石油勘查活动和石油开发活动相关的任何地方和州的任何设施、车辆、飞机和建筑物; ②可检查和测试任何设备; ③可进入州任何可能有关于石油勘查与开采运作文件的设施、车辆、飞机、建筑物或地方,可检查、抄取和复制这些文件等。新南威尔士州 《采矿法 1992》第 361 条规定,为实现本法目的,部长可通过书面文件,任命一人为检查官。昆士兰州 《土地法 1994》第400 条规定,为本法目的,或 《植被管理法》 目的,授权人可做如下一项或数项活动: ①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土地; ②检查土地和土地利用情况; ③对土地上的任何东西进行拍照; ④采集土地上东西的样品; ⑤对用于农业和牧业的租约土地、特许土地或许可土地,在其上建立监督站,监督本法或租约、特许证、许可证或土地管理协议、修补行动通知或修补行动命令的遵守等。塔斯马尼亚州 《矿产资源开发法 1995》第 9 条规定,检察官为了确定本法规定是否被违反或被遵守,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做以下任何事情: ①进入、停留或经过任何土地; ②进入、停留或检查任何矿山; ③进入、停留或检查检察官有理由认为是用于采矿目的的任何场所; ④检查矿山内的任何工厂或任何其他事情; ⑤从矿山或工厂移走任何材料或物质; ⑥拿走检察官有理由认为是本法规定或实践准则中规定标准被违反或未被遵守的工具; ⑦要求任何相关文件的生产数据; ⑧检查、查证和复制相关文件;⑨移动相关文件进行复制; ⑩拍照或录音、摄像; (11)要求人员陈述姓名和地址,等等。无疑,这些规定不仅奠定了澳大利亚各州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法律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 1901 年,新南威尔士州就制定出台了 《矿山检查法》( Mines Inspection Act 1901) ,1998 年又颁布了 《矿山检查修正法1998》( Mines Inspection Amendment Act 1998) ,对矿山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5. 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也是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均颁布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如联邦有 《环境保护与生 物 多 样 性 法 1999 》,西 澳 大 利 亚 州 有 《环 境 保 护 法 1986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86) 、南澳大利亚州有 《环境保护法 1993》(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93) 、北方领地有 《环境保护 ( 北方领地最高法院) 法 1978》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 Northern Territory Supreme Court)Act 1978) ,等等。此外,各州和领地还有大量与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规章。其中,相关条款不仅都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和违反后果,同时,也明确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估的相关程序。西澳大利亚州,环境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五项原则,即预防原则,代际平等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原则,改善和提高评估、定价和鼓励机制的原则以及废物最小化原则。
在各州和领地的矿业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西澳大利亚州 《采矿法 1978》在第一部分绪论 ( Preliminary) 中就首先规定,如果本法某一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某一规定不一致,则所陈述的规定无效; 第 84 条规定,授予采矿租约时,或在任何随后时间,部长可强加承租人以合理条件,以达到防止或减少对租约土地自然表面的损害目的。西澳大利亚州 《土地管理法规 2006》第二部分第 12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毁损、干扰、污染或移动受管理土地上的岩石、土壤或任何其他自然物质,违者罚款 1000 澳元。昆士兰州 《矿产资源法 1989》在第一部分序言中明确阐述本法的目的是,鼓励在勘查、勘探和采矿中的环境责任等。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 1992》 第 11 部分保护环境条件中 ( Inclusion of condi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第 238 条规定,如果部长或采矿登记人认为是合适的话,任何授权书或矿产请求权的授予条件或续期条件都必须要在授权书或请求权涉及的土地上包含如下有关保护内容: ①动物、植物、鱼类、渔业和风景名胜; ②原著民、建筑、考古、历史和地质景观特征等。这些规定不仅奠定了矿业管理和土地管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环境保护制度。
6. 保证金制度 ( 或曰定金制度)
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均规定在矿业活动特别是采矿活动开展前须先交纳定金,以保障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得到履行。联邦 《海上矿产法1994》 第 398 条规定,作为相关许可条件,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持有者可被要求向指定管理部门提交定金。其目的是:确保许可证持有者遵守法律规定和许可证条件。西澳大利亚州 《采矿法1978》 第 84A 条明确规定,采矿租约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矿登记办公室存放定金,否则,不得向申请者发放采矿租约; 第 52 ( 1) 条规定,勘查许可证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 第 52( 1a) 条规定,部长可要求勘查许可证持有者提交额外的定金以遵守许可条件; 第 60 条对勘探许可证申请者和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也作了相同规定; 第70F 条规定,部长可以要求保留许可证申请者或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 第 84A 条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昆士兰州 《矿产资源法 1989》第 83 条规定,在采矿请求权被授予或续期前,采矿登记人应决定矿权持有者应存放的合理数量的定金,以使矿权条件得到遵守、本法规定得到执行。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 1992》第 105 条规定,如果部长计划以矿权持有者交纳定金以履行本法对租约所规定的义务为条件而授予一体化 ( consolidated) 采矿租约,则部长可指示向矿权持有者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前,向部长存放定金。
7. 决策民主化制度
决策民主化,是澳大利亚多年来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种做法,并已形成一种制度化机制,即重大事情在决策前或重要法律、管理政策在出台前,交由民众、专业团体、相关组织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研究和讨论,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决策、规划。如相关矿业法、土地法的出台和调整,先由政府在网上公布草案,邀请民众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民主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然后再上网公布修改草案,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或提交专业团体进行讨论等。
8. 信息公开制度
联邦 《信息自由法 1982》 ( Commonwealt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1982) 规定,主管部长应尽可能公开如下内容: ①陈述机构职能项目和细节的报告; ②陈述机构安排的细节报告; ③需要为公众所知晓的一切信息报告等。各州的信息自由法,如西澳大利亚州 《信息自由法 199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92) 、昆士兰州 《信息自由法 1992》、维多利亚州 《信息自由法 198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北方领地 《信息法》( Information Act) 等均有类似规定,即要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开展工作所获得的信息应当公开,政府工作内容和职能必须要公开,政府年度报告必须要公开,公众需要了解的特别程序要公开,政府的政策制定要公开,政府的管理事务要公开,政府为应对检查或质询所准备的报告要公开,等等。无疑,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澳大利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
9. 损失补偿制度
各州和北方领地的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均明确规定,在矿业过程中,对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要给予补偿。造成损失需要补偿的内容包括: 剥离土地地表的部分或全部; 对土地地表的损害; 对土地上设施的损害; 土地与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其他土地的分割; 土地环境的损失,包括娱乐和保护价值等; 对土地进行任何已计划改进措施机会的损失; 所有者或占用者在该土地利益上的市场价值的损失等。
⑦ 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哪些用地保障试点政策
【答案】B【答案解析】试题分析:材料中并没有涉及法律,所以这项措施不是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用的是行政手段,排除①,也就是排除AC,对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政府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能,正确答案是B。考点: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的职能点评:市场监管是指指通过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管理是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
⑧ 国土系统可以配执法制服吗
这个有规定的,政策上是不可以的。
我听老国土人说过,98年国土部成立,以前的地质矿产系统,也就是地矿局有制服,黄色的,很牢的,还有个鸭舌帽,土地局好像没有。
成立国土部后,制服各省不统一,有的省发,有的不发,但在03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规定,各地都进行了整改,国土系统不再统一配发制服了。
但着装制服执法效率会高许多,即可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又可对违法行为人造成威慑力,方便调查取证、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送达法律文书等,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自主购买。
但在14年节俭公务开支这个大的政治环境下,不建议购买,风险大大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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