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狱囚犯也能和别人发生性关系监狱见面不都是隔着玻璃打电话的吗还能发生关系这么随便吗
你是看了最近那条新闻吧。肯定不能!但某些囚犯势力大,在监狱里也是独霸一方,狱警也敬他三分的那种,或者长得帅,一些女狱警犯贱,就有可能发生你说的情况。美国那边出现过类似情况,女狱警跟囚犯发生关系。
❷ 哪些情形下,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2、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3、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4、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5、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6、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7、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8、主动要求谈话时。
9、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10、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2)监狱制服性谈话扩展阅读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❸ 服刑人员与监狱警察日常是如何沟通的
基本上是没有沟通的,只有在监狱警察需要服刑人员执行任务的时候才有一些简单的交流。
❹ 女犯人在监狱如何过性生活
一、国内学习国外监狱的一些有益经验,一些比较好的监狱或者大城市的个别监狱可以享受部分性爱。
二、有钱的老公来探监时送点钱,就可以和老婆玩玩了,没钱的只好憋着。
三、受限于国内的面子问题和心理问题,一般很少有同监的女人互相满足,但是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东西,偷偷在被子内解决。
四、还有一些,干脆不去想,时间长了也就没想法了。
❺ 如何找出监狱个别谈话教育的切入点
首先要了解谈话对象的性格,然后象对待朋友一样每天随意聊几句,让其对你有点亲切感,此时再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保准对路,个个成功!
❻ 监狱警察诫勉谈话是三个月吗
什么谈话需要谈那么久
❼ 监狱犯人怎么解决性需求
现在监狱都实行人性化管理,每月都允许夫妻探视并可以同宿。
❽ 监狱里如何解决犯人性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四、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 假释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 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 假释的撤销程序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❾ 警察的制服和狱警的制服有区别嘛 谢谢!
有区别。
1、臂章
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臂章。
公安的臂章是写有小字“公安”。
2、胸徽
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胸徽(这个“司法”指的是监狱的上级机关的司法部和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指司法警察)。
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称、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属单位的胸徽分别是“公安部”和“公直”,行业警察的胸徽是行业名称。
3、警号
监狱系统警服上是七位数警号。
公安和司法警号是六位数的。
其它警服着装区分:
其他四个系统的胸徽就是系统名称、分别是“国安”(国家安全系统人民警察)、“司法”(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司法警察)
另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除监狱系统人民警察以外的工作人员曾经穿过一种非常类似警服的制服,这种制服的肩章上没有警衔标识、臂章上没有“警察”字样,最重要的是这种制服早已经被取消了。
(9)监狱制服性谈话扩展阅读:
普通人购买使用警用品违法。
关于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等警用品管理,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等都有相关规定。
2011年11月,公安部还发布通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和警械等警用品的管理。
就警用标志监制和管理,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警服
网络-警服标志
人民网-普通人购买使用警用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