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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制服

发布时间:2021-07-01 05:58:48

A.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B. 西方法律制度可归纳为什么

可归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又分为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和英美法系(以美国和英联邦国家为代表)。

C. 辨析古希腊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我觉得并不是,古希腊的法律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并不是顶峰。

D. 世界中世纪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1、共同点: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

2、不同点: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4)西方法律制服扩展阅读:

1、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2、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3、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E.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这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有专门这样的书。这是法学研究专家也很难回答。看法制史书。
粘贴给你参考下: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法律差异成因浅析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体的立法,对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及殖民时代的兴起传播到世界各地,二战之后特别是冷战之后,西方先进法律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古代中国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是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儒家文化传播源头,同时也形成了中华法系,所谓“中华法系”我认为其实就是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它在近现代之前,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地区影响极深,伴随唐的全盛达到顶峰时期,但在旧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国家之时,便走向衰亡。

同样是文明古国,但却有着不同的命运,一个帝国历史中断,一个一脉传承至今;一个其制度、思想影响全球,一个正端力图改革传统……造成这种差异的成因,我主要想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人类学角度

二、 社会形态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历史特点角度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两种法律文化(如宗教……),这里只是描述了差异成因的一个层面,且每种只是粗浅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点放在了第一点上,它是差异之源头。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种差异”(绝无种族歧视之意图)

古代中国是依傍黄河长江发展起来的农业国,也就是所谓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工商业比较发达,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国家。或者我们可以说古希腊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国是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文明。

尽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对于人类文明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弱,但它却是左右人类祖先创造文明不可觎的因素。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单细胞动物到脊椎动物,从猿到人,每一个民族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很难说哪个地区的类人猿比较聪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们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别。

气候、纬度、海拔、海陆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饮食结构的不同,使东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体形上有很大差异,古老的汉民族(今天中国北方地区的汉族居民多为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或汉化后少数民族的后代)呈典型黄种人特征,根据龙勃罗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攻击性应该相对较小(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战争)。

这似乎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选择了儒家文化作为经典。纵使有千头万绪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我认为,世界的一切从无到有,都是无意识的一种自然选择,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扰的,是一种趋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后支配。与所有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会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文明形态(在缺少丰厚文明基础的社会早期,“最适合”应该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认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残酷的一面,但总的来看,形容其最好的词语却是“中庸”和“温”。中国人在五千年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是在追求一种安定(即使是征战也是为了大一统),渴望有一个权威来维持安定,保障秩序,组织生产,断定是非曲直……并且也乐于服从这种权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应该也是许多国人性情的一种总结,并非没有根源。

相作为比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天生流淌着一种“走出去”的热情,这也和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国家领土的不甚充裕,耕种环境普遍低于东方,使他们有条件走出去,有时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产生了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代表,雅典的工商业较发达,其财富一半是由生产创造,一半是在交换中形成。“交换”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财富,也奠定个雅典人“公平”、“对等”、“自由”的思想财富基础。

有人会想到,中国也是有漫长海岸线的,但从古人的角度来讲,那里并不是前进的方向,沿海地区没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驱逐发配的地点,自然更不会出现而今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特区之类的行政区化。

虽然古希腊人“走出去”的领域也许没有半个中国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间的交往为一种“国与国对话”的高度,古代中国也有过这样频繁外交的时期——春秋战国,也曾出现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遗憾的是我们是为了“兵”,而希腊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国唯一个重“法”的时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从此局面无法扭转;而古希腊成了现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隶制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古代希腊是许多人文科学思想发祥地,以及公认的科学之源,在那里发轫了西方的知识传统。法学却极为薄弱。几乎没有产生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述。甚至在古希腊的文字中,与法理学和法学相对应的词汇也难以寻觅。”同时,古代中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对于法理的研究接近于零。

两个都是“没有”法学家的国度,为什么古希腊却能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源头呢?

有一点我们是要注意的——古希腊的奴隶制。虽说封建社会从形态上高于奴隶社会,但象中国这样的小农经济社会,哪个人不是土地的奴隶呢?整个社会没有真正的奴隶,也没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说“思考”是一种幸福,那极少的中国人体验过这种快乐。

“哲学”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包含有“智慧”和“爱”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来承载的,古希腊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对人生、宇宙、自然、社会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学研究中,古希腊人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腊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寻”是不变的主题,那是一种为了科学而科学的精神。

另外,“爱”是什么?由此引出的关于“理性”,“正义”,“善”的探讨,使古希腊人更注重个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在这种爱与智慧哲学思考上产生出来的民族,自然会崇尚一种“平等”,其政体也自然会把“民主”当成一种精髓,而“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工具,也会体现出一种与东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腊对法的贡献是一种超越具体层面、抽象意义上的成就,它存在的价值犹如法学领域里得圣经,不是技术和实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当中国广大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隶时,当掌握权利的地主阶层绞尽脑汁力图维持这种“奴隶关系”时,古希腊的自由人却每天都能体验这种“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稳固性

“安定”与“走出去”并没有谁高谁下,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上层建筑,只不过过分的追求“不变”没有成为后来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击而已。

思考与不思考也没有褒贬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闭的,那“无知”也是一种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来的社会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的轨迹基本是完整的不偏离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公法私法不分;是“义务”本位的社会文化,而非古希腊的权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权社会,是“家天下”的国家——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形成“君为天下父”的伦理权力,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为一种脱离最初权利授予的权力形态。法律要求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这种要求、禁忌、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的做法,虽然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确实达到了当初组成国家的预期目的;它通过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调节民事关系,达到了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的效果。

一个地区在社会依旧向前发展,社会矛盾未被激化的时候,很难让其走向一条背离历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机四伏,百姓们也很难立刻接受一种“先进”的文化。当初选择的文化方向会指引人们前进,使其自身不断作出调整,不断巩固深化,其结果也许是适应时代发展,也许是成为未来的壁垒。

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样道理,它的形成并没有预料到几千年后的成就,只是适应社会发展下去。

总之,从上帝把人类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开始,就注定了人类走向不同道路的命运。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依旧在发展,依旧有选择的权利,并因时代的发展而能更科学的预测未来,作出正确长远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视线永远无法及其整个未来,所以依旧是依照现实作出最适合的选择,这点正如我们的古人。

注:参见书目

①.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魏健馨&王学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南开大学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

④. 《中西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探讨》张光辉朱晓源

⑤. 《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江渚子

⑥. 及其他网上资料和图书馆书目

F. 西方法律制度源头是什么求大神帮助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和罗马法

G. 中西方法律制度对比

西方法律保障人权、民主的程度更高,立法技术更加成熟

H. 现代西方法律制度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秦旭东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的强势存在,造成了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尽管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两种势力或此消彼长,各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或势均力敌,而且互有渗透,但总体而言,基本上形成了两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即精神的权威和世俗的权威,达到“恺撒的归恺撒,耶稣的归耶稣”所言的状态。既然不存在绝对、唯一的权威,也就不容易产生钳制一切的专制。“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可以两边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会;得罪了教会,可以请求国王的庇护,”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张力给人们带来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他甚至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I.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9)西方法律制服扩展阅读: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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