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着渔业行政执法制服进入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
三、严禁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
四、严禁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
五、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书及证件。
六、严禁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青海交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二、严禁将交通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严禁执法人员着执法制服进行餐饮、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活动,违者将查扣执法车辆,给予执法人员纪律处分,两次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三、严禁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或私自改变收费标准、罚款不开票据,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四、严禁滥用职权,对应审批事项故意刁难、不予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执法队伍。
五、严禁粗暴执法、违反程序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
六、严禁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者清除出执法队伍。
您好!不知道您要的是哪六条禁令。请您自己选择阅读。谢谢!
B.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哪些情形下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刑事诉讼,要列举5种
根据长江主支流及天然水域禁捕禁捞,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个人休闲垂钓)规定
1.如用电,电鱼被人举报的涉及刑事犯罪(被抓获时涉案鱼种及价值定性)
2.对主支流和天然水域使用药物毒鱼,导致此水域鱼苗死亡大鱼昏厥,未被打捞鱼种因药物导致无法产子涉及刑事犯罪
3.使用渔网捕鱼鱼类,被行政处罚警告超过3次,并再次被抓获时查获鱼种鱼类的价值定性
4.使用非休闲钓具在天然水域捕捞或诱捕或杀伤性比较大的非休闲钓具捕捞,别举报抓获的并曾因此行为多次处罚的,应当治安拘留
5.春季禁钓期间,非法垂钓被行政处罚抗拒执法并殴打或威胁执法人员的涉及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C. 临时聘用人员可以考渔政执法证吗
无论是否为正式公务员,只要符合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就可以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D. 天津综合执法
一支如此强悍的“执法”队伍是什么来历?他们执的都是什么法
其实, 所谓“城管”这个直到每个县城都有的“执法机构”,没有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给过它哪怕一纸明确的“准生证” ,它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却多达300项以上。
它只是各地自行设置的一个机构,第一家发源在哪里已不可考,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陆续出现。实际上,直到最近它也没有一个正式的统一名称,据说在各地有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等五六种不同名称。 除了统称“城管”之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城管”机构是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 。它们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某个单位的内设部门,要么“什么都不是”——在你想因为它的“执法”跟它打官司时,它就忽然“什么都不是”了。它不会当被告,因为它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从属于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从属建委或别的什么机关),而这些委员会又是政府的组成机关,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你要告“城管”的话,法律上的被告这时就只能是“政府”,“城管”反而与事无关。
它的组成人员除了从上级派来的极少负责人外,几乎无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更多的人甚至事业编制也不是、工人编制也不是。什么也不是的就命名叫“协管员”,从社会招聘,来源五花八门,有的原本就是“狠角色”,现在则更威风。他们不具有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式权力,除了因为帮着干活儿而有一些报酬之外,其身份大约基本等同于“志愿者”。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不但穿着尽显权力的制服,居然往往也有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有的<<执法证>>
那么“城管”执的哪些法呢?——“集中和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是若干城市对“城管”之“执法范围”的表述,果然是“‘城管’管的就是城市”的堂皇气派,你还能够找出不在这个框框内的城市生活范畴的东西吗?一般人恐怕不能.
“城管”的“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每部法的执法主体,一直以来如此,现在仍旧如此。那么,“城管”“执法”的依据何在?它们的依据在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把这些权力赋予它们。但这样的方式,在法理上并不通畅,在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情况下,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是个常识,这样的地方法规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于是,我们看到,“城管”往往还要与这些涉及的地方执法机关签一个“委托执法”的协议,但是,这样就合乎法律了吗?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过它授予权力的执法主体可以将这个权力“协议转让”他人,何况是一个在很多地方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没有的“执法机构”。
就是这么一个“执法机构”,就是这么一群来历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的“执法者”,秉持着“软”到卫生、“硬”到公安的往往300项以上的庞杂执法职能,管理着我们的城市。而这些年城市政府对城市化、城市环境管理的不够人性化的追求,也促使“城管”的“执法”当中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状况更为明显。
“城管”之“执法”的合法性不明确,那么,合理性有没有呢?据说是有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大盖帽满天飞”状况,行政执法改革是很热的话题,“城管”这个机构的出现就与此相关。但是,事实证明,想靠单一的机构,承担如此众多执法机构的职能,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样的安排起不到设置的初衷,反而成为了改革的“大跃进”。一方面,庞大的权力带来了“滥法”的空间,执法领域如此繁复,执法人员必然芜杂,我们上面提到的野蛮暴力执法、扫荡式执法与这有着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法机构不可能退出执法领域——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职司所在,又是毋庸讳言的部门利益使然,不谈钱,但起码有一个“有为才有位”的问题;再者,“城管”一家也根本没有能力统一行使这些行政执法职能,除去一些涉及专业技术比如环保鉴定等等,其对合法性没有底气的现实也使他们拆广告牌得叫上规划局,查黑车得叫上交通局,取缔烤羊肉串的也得叫上卫生、工商,而且得有公安保驾。
于是,除了把“ 八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 ”变成了“九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其他一切照旧。而这样的状况,恰恰是我们中国历来的通病。
通病者,往往因循,往往犹疑,成为痼疾,成为沉疴。“城管”甫一创制,就因合法性依据和执法手段受到学界和舆论质疑,但这些年来从没见在这两点上有任何变化,至今兀自岿然不动。这类通病赖以生存的土壤之坚实,于此可以想见。
E. 海洋与渔业局有工作服装吗
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统一制作的工作服装。海洋与渔业局直属单位---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省一级叫总队),也有的地方叫渔政处,有统一制作的制服,因为他们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服装,全国的海洋渔业部门都一样。
F. 天津市举报非法捕鱼去哪里两条船拉着一副大电网在电鱼!
电鱼是违法的。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而且也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并且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电鱼作业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也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在鱼类繁殖的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鱼设备在升级,其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而在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古代帝王围猎时也懂得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和好生之德;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也就是可以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而继续繁衍生息;广大钓鱼爱好者也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为的也是可以年年有鱼。
而且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4)现在很多执法部门加强了处罚力度,只要携带电鱼器,不管是否电鱼都直接没收;有些地区会直接拘留;当然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
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G. 渔政临时聘用人用取得执法证后有那些好处
无论是否为正式公务员,只要符合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就可以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