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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服购置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8 13:57:53

① 检察院的着装问题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表日期: 2004-6-18 |点击数:1629|评论数:0]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2004〕第 3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节减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指导,成立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部署、处理、报告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具体方案的拟订、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上报材料的收集汇总、举报受理、检查抽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28833。
为便于人民群众举报及反映情况,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举报电话为87253792。
三、着装要求、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列示于后(见附件1)。各地、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根据以上精神,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为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四、整顿方式、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统一由区政府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 实施步骤。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5日以前
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准备和部署工作,发放自查表格。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将本单位整顿方案、具体组织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及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2、自查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自查违规着装问题,填好自查表,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25日前一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3、整顿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
(1)各部门、各单位要在7月30日前纠正本部门、本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并于8月5日前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有关情况。
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发放的制式服装,已向着装人员收取过工料费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收取工料费或工料费收取不足的,原则上应予以收回,或按自愿原则折价给个人。对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由各部门、各单位集中上缴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折价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对已发放和库存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统一收缴和销毁。
第二、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若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已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可不再收回,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收回或足额补收,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销毁。
第三、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一律停止着装,由配发单位进行整改。
(2)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8月30日前派出检查小组赴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报区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4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区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将经协调小组通过的工作总结报有关部门。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理整顿着装工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整顿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 、 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 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② 法律规定哪些执法部分必须统一制服

军队,武警部队,警察(公安、国安、司法、监狱、海关缉私、各部属公安),海关,税务,以及工商、卫生检疫、城管、绿化管理、市容监察、路政、港务等政府行政机关下属执法队都需要统一制服。
一、执法部门的释义:
指的是通过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种执法职责的部门。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授权组织,如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等;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一般指行政执法:
1、公安部门有:国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边防、网监。交通部门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门有:市场,互联网络,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广电部门,海关部门,计生部门,安监部门。
3、气象部门:防雷,卫生部门,防疫。
4、建设部门:城管,物价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烟草部门等。
二、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③ 检察院制服在哪能够买到

现货是没有的,检察制服都是由各地级以上市检察院做好计划按照干警人数到指定厂家订制的,都是量身定做的制服,一般厂家是不会留货的,但是纽扣、检徽等配件是可以买到的。现在的检察服已经西装化了,基本上是黑色正式西装然后加上检徽配上白衬衫和红领带没人看得出真假的。

④ 检察院的制服问题,懂行的说,无聊的免进!

这不是法律问题,你直接找个里面的职员问问就行了呗!里面会发统一着装!

⑤ 检察院的制服问题,懂行的说!

检察院的制服并不是检察官才可以穿,只要是正式干警除过法警穿警服以外,其他的人都可以穿的。穿服装要等到配发服装时,一般提前要来量尺寸才定做的,别着急,每年都有的。

⑥ 检察院公务员入职后,制服不是随时发放吗

非检察官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该发制服的,但是现在普遍都发,尤其是一些人手不足的单位,另外也许还考虑到检察院的整体形象问题等。

⑦ 那些部门国家规定需要穿制服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是13类人员,而非19个行业。13类人员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制服购置规定扩展阅读:

军装采用的是一种制式服装,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世界上的军装多数是绿色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自然背景并非绿色,这就要求根据当时当地的背景条件、灵活合理选择服装颜色。

军装每次设计、更新时都要进行大量的测量、实验工作。设计“84”式军装时,就曾经收集了27个国家的军服样品,对海陆空三军的83个团、15000名不同体型战士进行了实地测量。

“07”式军服同样也进行了大量的测量、实验。据介绍,新军装是在驻港部队军装基础上改装而来,“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国际接轨”。

⑧ 检察院工作人员制服收费吗

检察院是国家机关,法院制服都是定制的,是国家发的,不要钱的。
进了检察院,一般会在一年内给你发服装。 服装的发放,是有季节性的,分为春秋装、冬装和夏装,一般一年发三次,也有一年一起发放的,这要看你地检察院是怎样规定的了。

⑨ 法院制服费用

法院制服一般是四年定做一次,费用个人不需承担,一般由省高院行政装备处为全省三级法院采购。
法院制服都是定制的,是国家发的,不要钱的。服装的发放,是有季节性的,分为春秋装、冬装和夏装,一般一年发三次,也有一年一起发放的,这要看当地检察院是怎样规定的了。

⑩ 检察院制服可以随便穿吗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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