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国时期国民党武制人民实现白色恐怖,是因为法制威力不够吗,那武制人民法制人民,都是为了制服人民吗
你这个问题包含三个问题:
实行白色恐怖确实因为法制威力不够
a.民国时期是共和制,国民党是执政党,还有很多的民主党派,有很多议员,奉行的依然是美国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中法制威力不够,设想一下,现在中国推行依法治国几十年,依然有很多法盲,更别说近一百年前了。国民党是依托买办和资产阶级为主体,那么在实际的政权控制中特别是对于下层的区县乡的控制非常弱,基本属于传统的保甲制度,依靠乡绅治理,依托家族宗亲来进行协调,鲁迅的《祥林嫂》中可见一斑,大家对于法律及法制的理解更多是表层的,旧社会的捕快变成了巡捕房而已。
b.实行白色恐怖的主要手段是任务逮捕和杀害异见人士和抵抗人士
这点从政权的角度说是无可厚非的,无论哪个政权上台都不会容忍颠覆政权的所谓叛乱行为,越是强力的政权,镇压的越是恐怖。清朝初期的 江南屠城留发不留头 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武制人民和法制人民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服人民,而是政治诉求
a.国民党的统治在孙中山时代已经确立了大致方向,在民智未开的时代实行训政,在条件适合的时候实行宪政
b.说的简单点,训政就是以严厉手段约束,宪政是以宪法治国,进入真正的法治社会,最终达到孙中山心目中的大同世界,这个学说 很明显蒋介石也是相信的,后期放手蒋经国之流走宪政的道路,剖离一党制,进行民主选举,造成岛内蓝绿阵营的对立。
3.人民不是任由掌控武器的政府驱赶的牛马
a.首先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人民的概念在国内过敌人是对立的,似乎是个统一的集体。
b.人民的概念是需要分阶层的,在民主社会政府由人民选出,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但归根到底代表人民中的大阶层的利益,即在选举中占大多数话语权的选民的利益。比如美国人民内部会有劳工阶层/中产阶级/财团/华尔街/钢铁公司/医药巨头等多个不同阶层,他们通过支持选举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实现。
c.在成熟的国家中 政府充分代表民意,当民意对政府执政表示怀疑时政府会重新解散选举,充满体现民意。日本近十年来反复换首相,菅直人等等,直到安倍才比较稳定,获得日本国内的高支持率。
d.在独裁政府中,由于政府不是人民选举而出,故政府对于民众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基本时暴力压制。比如萨达姆屠杀库尔德人,以国家安全之名,肆意关押秘密处决异见人士,在独裁政府中人民反而变成了政府驱赶的牛马。
Ⅱ 法治目的是制服老百胜还是保护私人财产
要看是谁倡导的
Ⅲ 国家建立了行政复议制服和什么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三项目的,即: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以撤销和纠正。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民,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防止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救济制度,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行政复议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方式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②《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我国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Ⅳ 检察院办公室文员要穿什么制服吗
应该穿检察人员专用制服以显示检察的威严和正规。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1、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2、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3、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4、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5、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4)制服与法治扩展阅读: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2、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检察官服
Ⅳ 中国人民法院标志及制服
人民法院标志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红旗组成。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华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天平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红旗象征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法袍喻义与着装:
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穿着法袍应在开庭审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穿着。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等场合时,法官也可以穿着法官袍。
法服喻义与着装
法官穿着西式制服,既体现法官是文职官员的职业特点,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文明特征。
法官西式制服,分为夏服和春秋服两种款式,是执行开庭以外的公务时的着装。
Ⅵ 你还知道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时需穿制服
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的国家机关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环保、国土、城管、渔政、水政、海关等。
统一制服,有利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油然而生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从而更尊重和珍惜这份职业,更明白为人民服务的意义和责任,更大程度发挥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统一制服,能让到国家机关联系事情的人员感受到工作人员的敬业、专业、亲切、信赖,多一份尊重和理解。特别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中若穿着随意,会少了威严和震慑。
统一通勤制服,能使工作人员花更多心思在工作上,不用整日操心如何穿衣搭配,也能节约平日置装费用。
(6)制服与法治扩展阅读
新式检察官西装制服体现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诉讼规律。此外,着装是一种符号,它对检察官职业自律观念和依法办案思维习惯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检察官切实体会到自己肩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神圣使命。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当改革开放的中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世界面前时,在对外活动中体现国家形象的警察,老式的警服显然是大大落伍了。警服既要体现执法者的尊严,又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亲切,还要和国际接轨,于是,新的“九九”式警服应运而生了。
Ⅶ 检察院制服可以随便穿吗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Ⅷ "制"与"治"的区别
词性不同。治,一般做动词,亦可作名词或形容词。制则常用作表示某种规定的名词,也可用作动词。制具体解释如下:
1、制造:这块奖牌是用铜制成的。
2、拟订;规定:因地制宜。
3、用强力约束;限定;管束:压制。
4、制度:全民所有制。
5、姓
(8)制服与法治扩展阅读
制笔画
制组词:改制、 建制、 统制、 守制、 仿制、 精制、 制度、 制品、 英制、 数制、 公制、 牵制、 自制、 制订、 译制、 规制。部分词语解释如下:
1、制服:[zhì fú]
同“制伏”。
2、抑制:[yì zhì]
大脑皮质的两种基本神经活动过程之一,是在外部或内部刺激下产生的,作用是阻止皮质的兴奋,减弱器官的活动。睡眠就是大脑皮质全部处于抑制的现象。
3、制宪:[zhì xiàn]
制订或修改宪法。
4、研制:[yán zhì]
研究制造:研制新产品。
5、控制:[kòng zhì]
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操纵:自动控制。
Ⅸ 法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区别
治 是动词 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强调的是依法治国。制 是名词 指的是制服,要通过研究和决策提高制服的科学水平和完善程度,指的是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