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政治体制是怎样的
综观俄罗斯政治转型迭宕起伏的十年,俄罗斯人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完成了两大历史任务:强力总统制的确立和新型联邦制的重构.
一、强力总统制的确立苏联解体之前,包括叶利钦在内的许多民主派人士希望以最高苏维埃为基础建立议会民主制度,防止个人专制独裁.他们以此为旗帜号召苏联社会和人民否定和推翻现行的共产党一党执政地位.当屹立了74年之久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崩溃之际,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架构并未随之消失.民主改革派掌握国家政权后,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并于1991年通过全民公决设置了总统一职.在相互关系上,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高居于总统之上,总统被置于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撤销俄罗斯总统的命令,反之,俄罗斯总统没有权力解散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或停止它们的活动.应当指出,设立总统职位,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改变了传统的立法与执行权力相统一的苏维埃体制,在俄罗斯从一党制走向多党制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执行权力,但是,很显然,仍然是苏维埃制度或议会制居主导地位,它没有改变“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实质.
因此,在俄罗斯政治体制走向何处上昔日民主派发生了严重分歧.以叶利钦为首的总统派认为当前的俄罗斯需要一个强力的总统带领国家渡过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应建立总统制的模式.而以哈斯布拉托夫为首的议会派认为应该建立议会至上的民主政治,通过议会监督制约总统.随着分歧加深,俄罗斯陷入了深刻的政治和宪法危机.一时间,总统和议会双方纷纷抛出新的宪法草案,试图以基本法的形式承认和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1993年9 月就在双方已经不可调和之时,叶利钦果断采取措施用武力之举镇压和解散议会.接着再次利用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新的总统制宪法.1995年5 月俄罗斯议会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规定了俄罗斯总统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至此,俄罗斯现行的政治制度架构基本完成.
俄罗斯的强力总统制既不同于美国式的总统制又与法国的半总统制有所区别.作为联邦元首的总统拥有众多权力,其权力范围大于前两国总统,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俄罗斯政治生活中“强总统,弱议会”的现象.立法,总统,政府,司法相互制衡的严重不对称也使有人称这一体制为“超级总统制”. “叶利钦时代”向“普京时代”的平稳过渡使这一体制有了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时间.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今天俄罗斯的制度框架及其运行机制总的来说是民主的.普京上台后,旨在加强中央权威提升国家崇拜意识的种种举动并不能对十年来俄罗斯民主成果造成根本损伤,相反,以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强力总统制,对于政治整合、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新型联邦制的重构前苏联的解体使深埋多年的民族矛盾和中央地方矛盾激化,直接阻碍了俄罗斯的国家现代化.因此,如何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特别是各民族主体利益便成为重构国家政治制度首要价值目标.
前苏联时期,尽管按照列宁的民族自治和自决权理论,由各民族在自由自愿基础上建立联邦制国家,使它们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实际上俄罗斯实行的是联邦制、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混合型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体制下,各民族自治形式所享有的自治权利又是极其有限的.
1991年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同样面临分崩离析的危机.严重的经济危机,总统与议会之间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更增加了各民族共和国和地区的离心倾向.因此,有必要通过签署联邦条约,阻止各种独立和分化运动.经过各方妥协,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为一方,组成联邦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为另一方,就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问题签署条约. 1992 年3 月31日,各方签署了联邦条约.联邦条约的签署首先改变了过去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高度集权的体制,实行分权制度,其实质是联邦中央与联邦各主体之间划分权限的条约.其次,条约规定了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三种主体形式构成的新型联邦关系.联邦条约对于维护俄罗斯联邦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上它不仅遇到了挑战,也暴露了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车臣共和国和鞑靼斯坦共和国拒绝在联邦条约上签字,试图独立.其次, 一些边疆和州不满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纷纷提出建立共和国的要求.1993年10月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苏维埃会议决定将该州改名为乌拉尔共和国.其它一些州也准备宣布成为共和国.这种共和国化潮流不是要谋求独立或半独立,而是反映了边疆区和州争取平等的联邦主体权利的要求.
总之,俄罗斯新的联邦制度已初见端倪.但地方和中央等各利益主体博弈结果使联邦条约终未在1993年12月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仅仅突出了各主体平等的原则.这主要表现为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上院)由每个主体来自立法和执行机关的2 名代表组成.但是,这也随着普京上台以来的改革而发生变化.2000年5 月13日普京签发命令决定按地域原则在俄罗斯建立由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组成的7 大联邦区(中部联邦区,西北联邦区,北高加索联邦区,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乌拉尔联邦区,西伯利亚联邦区,远东联邦区).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每个联邦区任命一位总统全权代表.全权代表要使国家元首能在相应的联邦区范围内履行宪法职能.接着,普京提出修改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组成原则等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改革措施.普京的举措和影响意味着俄罗斯在经过长达10年之久的中央权威流失后开始寻找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央集权和总统权威的民主制.
尽管,俄罗斯的国家政治制度已经成型,但我们必须看到俄罗斯目前的制度也是经过十年转型艰难探索曲折演进而成,其国家政治制度有着许多漏洞甚至还有理论上被颠覆的可能,因此若要真正实现普京所称的“国家现代化”,必须实现市场经济的自由和公共理性精神的培养,唯其如此,才能相得益彰,扬制度所长避制度之短.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㈡ 俄罗斯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俄罗斯法律制度总的特点
如果按目前通行的划分法系的方法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归为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则俄罗斯的法律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
俄罗斯的法律之所以属于大陆法系,是因为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宪法制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俄罗斯的宪法改革势在必行。现行宪法是原苏联时期原苏联共产党执政时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在前面的《俄罗斯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已经阐述过。
现在俄罗斯有两部宪法草案,一部是联邦宪法委员会起草的。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强调联邦条约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主张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建立两院制议会,强调立法、执行、司法机构间的分权与制约平衡,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应该与执行机构权力分开。
另一部宪法草案是叶利钦总统另组班子草拟的“总统宪法草案”。这部宪法有三大突出特点:第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在俄罗斯实行总统制国体;第三,取消人民代表大会,重建议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俄罗斯联邦最高公职人员,在国外代表俄罗斯联邦;除政府总理的人选需经联邦大会批准外,其余内阁成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在同联邦委员会磋商后,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命或解除联邦部长和各部门领导人的职务;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院法官的候选人;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员也由总统任命;总统有权提前解散议会。草案规定的联邦议会是联邦大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它是联邦最高代表机关,由它通过联邦法律,并实施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能。两院制的联邦大会(议会)同时选举产生,任期4年。在未选举之前,目前的联邦最高苏维埃和政府的全权延长到新议会和新政府产生为止。
这两部宪法草案中大约有60%的内容是相同的,如都强调联邦条约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都主张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两院制议会等,但它们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有巨大区别。宪法委员会草案强调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平行地位,而总统宪法草案则强调总统制共和国国体,强调总统的权力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俄罗斯联邦议会和俄总统目前正就究竟以哪一部草案作为未来国家宪法的立法原则和基础的问题展开激烈的斗争,不难预料,其最终结果是两部宪草合二为一,取“长”补“短”,并以此作为立宪的原则和基础。
㈢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俄内务部最新披露,俄境内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已破获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
■犯罪行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并已向政府机关渗透。近年来,有组织犯罪行为还呈暴力化趋
势;
■专家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时期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马已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并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罗斯内务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罗斯共有400多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人数逾万。在警方已经破获的34500件案子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是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
很多专家都认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俄罗斯执法机关的任务将越来越严峻,政府必须尽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击,方能消灭隐患。
披着“合法外衣”,向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垄断行业渗透,疯狂攫取非法财富;为创良好“外部环境”,巨额贿赂行政、司法部门官员,“官匪勾结”愈演愈烈
俄罗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主要以获取财富为主要目的,其触角无孔不入,尤其大量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冶金、林业、采掘、捕捞和烟酒等行业,多数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对俄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巨大。如乌拉尔联邦区,2005年在俄内务部对该地区涉及能源电力的犯罪组织进行打击后,煤炭及其制品的产量短期内即增加了1.5倍,自然资源使用税增加了一半。
随着俄境内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俄强力部门面临的任务也日趋复杂化:
此类犯罪的特征之一是,俄罗斯有组犯罪活动正日趋“合法化”。由于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经济领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因此,有组织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经济活动”的旧模式,开始走合法经营的道路,并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尔德·萨赫诺一直担任着俄远东列夫商业集团的经理,其本人是一位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该集团不仅在哈巴罗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经营伙伴,而且在海参崴也有合法的商业活动,但该集团却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大规模的跨国经济犯罪。俄罗斯内务部部长指出,远东联邦区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已经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渗入了该地区大部分的经济领域,尤其是渔业、林业、淘金工业。仅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俄远东联邦区在林业领域里就破获了犯罪案件939起,处理了390名罪犯,这些罪犯给俄联邦政府造成的损失高达8.58亿卢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一样,俄罗斯的犯罪组织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贿赂收买官员,而且特别注重对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渗透,在这方面,他们往往肯下大力气,敢出大价钱。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许多官员经不起诱惑,开始“权力寻租”,而且索贿金额惊人。如俄联邦鱼类捕捞委员会在发放海产品限量捕捞证时,一次性收取的贿赂就高达370万美元。俄内务部长认为,“官匪勾结”的有组织犯罪,其潜在威胁十分巨大,俄内务部现有的手段还远不能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强化制度上的薄弱环节,使犯罪组织无机可乘。
此外,近年来,俄罗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攻击性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更加紧密地同恐怖主义、非法倒卖军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满暴力的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
有组织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长期追捕、取证等规定缺失,证人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步履维艰
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威慑及消灭犯罪分子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俄罗斯专门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学者АИ.古罗夫认为,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才造成一段时期内俄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
古罗夫举例说,196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之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对于侦破及追捕犯罪组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时的美国黑帮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相对美国而言,直到1996年,俄罗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个关于犯罪团伙组织的第210条条款。此条款只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笼统的定性,这给执法机关利用该条款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带来了不少难题:首先,第210条款中的规定不够完备,根本没有对“有组织犯罪团伙”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作为《刑法》第210条注解的第35条也只是作了一个非常笼统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款规定很难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即使在210款被适用的情况下,追捕有组织犯罪团伙首领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俄罗斯的法律没有对长期追捕、取证作出相应的规定。
古罗夫认为,查清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相互间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但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却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多么特殊的案件,这一期限都不能超过12个月。因此,由于时效的原因,俄罗斯警方不得不简单的分别处理单个的犯罪行动,根本无法仔细探查他们相互间的联系,无法将法律的利剑对准整个犯罪组织。
对证人的保护不力,也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罗斯也有为证人提供保护措施的相应法律,比如,俄罗斯《刑法》第75条就规定:没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愿帮助警方破案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刑法》关于劫持人质的第126条规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愿释放受害人并协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就会被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同样,俄罗斯《刑法》第2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自愿停止参与犯罪团伙的人,如果其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这些条文看似在支持证人与警方合作,但其明显的缺点却很难达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成为与警方合作的证人。比如,《刑法》第75条以及第126条,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说,这只能适用于犯罪团伙中的下级成员,而犯罪团伙中的高级成员及首脑性的人物则肯定不能适用这些条文,警方也就不可能从那些首脑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条及第127条的规定,又都有关于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这些规定所对应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对犯罪分子与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对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绝对不可能提供与相应犯罪行为无关的任何情况,因为那有可能让他们面临更严历的法律制裁。
尽管俄罗斯在200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允许在庭审过程中应用业务侦查行动的结果,但是,由于《刑法》及《业务侦查法》
上的缺点,对于俄罗斯的侦察员及检察官们而言,实践中如何能够更加有效的应用这些证据,仍是一个难题。
加紧健全、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密切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贝纳”、“白嘴鸦”、“奥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帮组织被摧毁,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罗斯目前已充分认识到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证人的法律———《关于保护受害者、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人员的联邦法》。该法的第2章第6款规定了多项可以保护证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其住所及财产、提供新证件、整容、换新工作、暂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规定。这是俄罗斯政府在反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却还有待验证。
2005年,在普京总统的直接关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罗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成功没收了1200件武器、15万8千发子弹、1300多个爆炸装置、336公斤炸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区性质的重大犯罪团伙:比如,萨拉托夫州的犯罪团伙“加纳贝”、罗斯托夫州的“白嘴鸦”,图拉州的“伊萨科夫斯克”。横行远东地区的“奥普夏克”以及斯维尔德洛夫州的“乌拉尔马什”犯罪团伙也受到了俄罗斯警方的沉重打击。在反恐方面,俄罗斯警方也取得了积极进展:较之去年,俄罗斯的恐怖袭击事件降低了40%,未破获的恐怖行动减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领,其中20多名被消灭。
近年来,俄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突出表现在跨境贩毒、洗钱和色情等行业,与国际黑帮组织勾结也更加紧密,俄罗斯2004年查明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就在世界上4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且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实力壮大,羽翼渐丰之后,已不局限于“小打小闹”,而是通过诸如院外活动、干预税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献金、谋求非法税收和关税优惠、收买涉事官员等方式,获取所谓的“公开合法”收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团伙,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表决通过《联合国打击跨越国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关于反对非法移民和禁止拐卖人口的附加议定书。俄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俄方将以这项公约为法律依据,在对等的基础上同其他签约国进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况下,俄方将接受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提出的相互给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此外,俄罗斯强力部门与欧洲、美国的同行密切配合,接连端掉几个黑手党的老窝,号称俄罗斯黑手党欧洲头号人物的亚利山大·博尔在德国被捕,黑手党在欧洲、美洲建立的洗钱网络被摧毁。2005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打击有组织犯罪处处长率团专程来到俄罗斯,与俄内务部、联邦安全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商讨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国际恐怖活动。双方就原则问题进行交流的同时,还就一些具体问题研究了相应的对策。据美国同行通报,正在监狱服刑的俄罗斯黑手党头面人物伊万科夫很快就会放出来,他几年前曾因涉嫌杀人被俄罗斯检察机关起诉,俄罗斯警方希望美国能够及时将他引渡给俄罗斯,美国方面答应了俄罗斯的要求。
俄罗斯社会问题专家认为,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这并非偶然现象,它是前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政府加强打击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但仅靠这种方法是无法达到标本兼治目的的,要彻底根除有组织犯罪组织就必须铲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㈣ 俄罗斯现在的政治制度
因为社会主义的苏联在80年代后期因外部和内部的原因使得自己国家的政治生活背离了社会主义的轨道```所以苏联解体了```
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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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
第二,议会。俄罗斯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是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组成部分,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权力是通过联邦宪法和法律。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国家杜马。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对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议会的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议会的下院即国家杜马可以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㈤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实行法国式的半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联邦民主制。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宪改为6年,由人民直选产生。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了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议会批准。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的首领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总统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
俄议会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会议。根据俄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采用两院制,上议院称联邦委员会,下议院称国家杜马。
联邦委员会(上议院)由俄罗斯联邦诸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的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下议院)的职权是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半数检查员;实行大赦;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通过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宪法还规定,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各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相互协商后才能改变。
司法机关主要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及联邦总检察院。不允许设立特别法庭。
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法律、决定,联邦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主体的法律、章程和其他法规,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作出裁决。联邦宪法法院还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联邦各主体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作出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对经济纠纷和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进行裁决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联邦总检察院对犯罪案件侦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支持在法院的公诉,为维护国家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检察院系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体制。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总检察长。
俄实行多党制,主要有以下政党:统一俄罗斯党、俄罗斯共产党、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公正俄罗斯党、亚博卢联盟、右翼力量联盟等。
㈥ 俄罗斯的三权分立原则是哪三权,详细一点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㈦ 俄罗斯的国家体制是什么样的,权利机构是怎样分配的
俄罗斯联邦目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调整其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
第一,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
第二,议会。俄罗斯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是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组成部分,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权力是通过联邦宪法和法律。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国家杜马。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对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议会的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议会的下院即国家杜马可以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第三,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㈧ 俄罗斯国家施行的是什么体制
俄罗斯联邦由3个联邦直辖市、4个自治区、22个共和国、46个州、1个自治州等主体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
1、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宪法》确立了总统和俄罗斯总理权力二元结构的政府体制,近似法国第五共和之双首长制。
2、议会
俄罗斯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是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组成部分,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权力是通过联邦宪法和法律。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国家杜马。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
对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议会的上院即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议会的下院即国家杜马可以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宪法法院
俄罗斯宪法法院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附:俄罗斯的总统制
俄总统集权制与美国的总统制有很大的不同,它把总统置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使总统成为最重要的权力机关。下面了解一下俄罗斯的总统制。
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是民主联邦法制国家,并确立了总统-总理权力二元结构的政府体制,近似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双首长制。
俄总统集权制与法国的半总统制类似,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拥有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向、宣布紧急状态、解散国家议会、任免总理、军事权、及对联邦会议法案的否决权等。但俄罗斯总统的权力更大,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命总理,且俄总统拥有相对于议会的绝对优势地位,议会无法对总统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另外,从宪法上看,俄总统是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前任总统的意愿和行为不仅可以影响选民的情绪,实际上左右了总统选举的结果。通常前一任总统在卸任之时,都会提出自己的下一任总统人选,并利用职权为其当选创造条件。总统“提名制度”的存在,反应了俄罗斯以总统集权为核心的特权民主制度现状。
㈨ 俄罗斯真的存在十二怒汉中的那中陪审制度吗
有的,下面是简介
俄罗斯司法制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担任总统期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引入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在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方式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参审制或者说是建立混合法庭,专业法官与陪审员一道决定所有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而仿效英美陪审团做法的国家较为少见。对此,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混合法庭既能将社会常识引入法庭又能发挥专业法官的优势,比典型的英美陪审团更为合理。我国和俄罗斯在司法制度上有某些联系和相似之处,了解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历史演变过程、当前运作状况及其特点,也许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无裨益。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演变
19世纪下半叶是俄国司法大改革时期,陪审团审判开始在俄国出现。1864年11月20日,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司法改革的主要文件,历史上称之为“司法法令”。一个迅速、公正、仁慈的司法系统向所有俄国民众平等开放,司法权得以相对独立,这激发了民众对法律尊重的热情,从而使司法权得到加强。当时英美的陪审团不仅审理刑事案件,也审理民事案件,俄国的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英美的陪审团只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量刑由法官来决定。亚历山大二世时期,俄国的陪审团在裁决时有三种选择:有罪、无罪和有罪不予处罚。这是俄国的发明,亚历山大二世认为,在伸张正义时不考虑道德的价值是不对的。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国废除了陪审团审判,引进了德国式的混合法庭,该种混合法庭由1名由职业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1993年末到1994年初,俄罗斯再次启用陪审团审判。1992年9月22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命令,要求国家法律指导委员会和司法部制定计划大量引进和制定新的司法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法案。1993年7月16日,俄罗斯议会通过了《变更俄罗斯联邦法庭审判程序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新的法规与1864年制定的司法条例相似,但与旧的法规同时运行。这意味着被告人在与律师商议以后可以选择由3名专业法官来审理,也可以选择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判。
美国对于俄罗斯司法改革曾经给予过相当大的支持。时任美国驻俄罗斯大使蒂·皮克尔先生一直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予以关注,美国驻俄罗斯大使馆工作人员和美国国务院的工作人员也做了大量工作。美国国务院还设立了一个专门项目用来支持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该项目由美国国际发展署负责实施。1993年4月温哥华首脑会议以后,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表示,美国欢迎叶利钦率先在俄罗斯建立陪审团审判制度。美国国会还给俄罗斯司法改革提供了部分资金和技术设备,如电脑、录音录像设备、电视等。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现状
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确认了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较高级别的地区法院,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大多是带有加重情节的谋杀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于儿童实施强奸的刑事案件。涉及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叛国罪、绑架人质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案件则必须由3名专业法官进行审理。量刑的判决由主审法官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作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庭仅对判决是否是依据法律作出和量刑是否公正进行审理。在刑事审判中,没有陪审团的法官审判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
据俄罗斯司法部和美国驻俄大使馆统计,1993年,陪审团仅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1994年增加到173起案件,共计241名被告人;1995年上半年审理了127起案件共218名被告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每年大约在600件到700件之间,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0.05%,换言之在1万件案件中有5件由陪审团审理。法官审理的案件宣告无罪的比率不到1%; 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宣告无罪的比率大约是20%。
正如一位西方的学者所言,“陪审团是一项昂贵的游戏”。俄罗斯自从施行陪审制度之后,加上给法官加薪的因素,法院系统的经费开支增加了近三分之一。为了尽可能减少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数量,俄罗斯又从2002年开始实施了辩诉交易制度,即法院开展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简而言之,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2002年采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是1万件,2007年增加到38万件。辩诉交易制度在大约一半案件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时间,同时也将被告人判处监禁的刑期平均缩短了三分之一,这让法院和检察官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处理其他的案件。
自从2008年以来,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有所下降。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司法机关为了避免让更多的人被宣告无罪和辩诉交易制度实施的结果。
陪审团审判在克服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全俄罗斯公众意见中心在2006年做的一项民意调查所表明的,在2004至2005年间担任过陪审员的公民中,约有80%的人认为司法制度得到了改进。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比较,就目前在俄罗斯运行的现状而言,俄罗斯陪审团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陪审员的挑选程序不透明。
俄罗斯的陪审员由地方行政长官从年满25周岁、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公民中抽签产生。陪审员的挑选是一个不透明的过程,这使得有些陪审员与国家安全部门有联系。另一方面,法学家们又认为贿赂和恐吓仍然是俄罗斯司法体制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人可以保证陪审员们不会受到此类影响而宣告罪犯无罪。而英美陪审员挑选的过程是透明的,一般是从登记的选民和有驾驶执照的公民中随机挑选。庭审开始前,控辩双方都可以剔除他们认为不合格的陪审员,有些是不用说明理由的。
2.陪审团评议案件有时间限制。
陪审员在核查证据、听取检控方和被告人的陈述以及法官的总结之后,要填写一份调查表,用来回答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犯罪是否确实发生,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等问题。陪审员有时还会被询问被告人是否应受到从轻处理或者特殊的从轻处置,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官应当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根据俄罗斯法律,陪审团仅有3个小时的评议时间,但陪审团的评议内容并不像有罪还是无罪那么简单。法官给陪审团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很长。对列举出的事实,陪审员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相比之下,英美陪审团的评议时间没有限制,遇到复杂的案件,有的长达数月之久。
3.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而且案件范围受到限制。
在俄罗斯地区法院,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很少,大多是带有加重情节的谋杀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于儿童实施强奸的案件。而英美所有的罪行都可以通过陪审团审判。美国和加拿大的陪审团既审理刑事案件也审理民事案件。英国的陪审团除审理刑事案件外,只对相当少的一部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如诽谤、恶意控告、民事欺诈和错误监禁等侵权案件。美国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大约占三分之二,民事案件占三分之一。由于美国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老百姓和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一般民众往往会过高估计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其实,目前每年在美国各个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大约15万件,联邦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约5000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解决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平均比率高达95%以上,民事案件的庭前和解率有时高达98%,因此美国使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只是案件总数中的“冰山一角”。而俄罗斯除了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还通过设置案件范围来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数量。
4.陪审团审理程序中仍然保留了前苏联法庭的常规特征。
作为苏联法庭的常规特征,被告人在法庭上像动物一样被关押在笼子里。笼子几乎占了法庭四分之一,铁条从地板直通到天花板,笼子的下半截是金属网。被告人被关押在笼子里接受审判,只允许隔着栅栏与律师轻声交谈。只有在向外公开庭审过程的时候,笼子才会被取消。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像动物一样被关押,这让你首先会联想到,如果他坐在笼子里,他一定是有罪的。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与陪审团制度在观念上存在着内在冲突。
5.对被告人定罪或宣告无罪只需要12名陪审员多数人达成一致意见。
俄罗斯的陪审团对被告人定罪或宣告无罪只需12名陪审员多数意见即可。这与英美陪审团制度明显不同。遵从英国的传统,美国的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裁决通常也要求12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美国联邦法院。目前,有几个州也允许12名陪审员中有1人、2人或3人有不同意见。有部分的州通过立法或控辩双方协商可将陪审团的人数减少到5人或6人。2013年7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宣告射杀非洲裔青少年马丁的协警齐默尔曼无罪的陪审团就是由6名女性陪审员组成。
6.对陪审团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多次重新审理。
尽管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但俄罗斯最高法院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对陪审团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多次重新审理。然而在英美国家,禁止双重危险是非常严格的一项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者多次审判或处罚。一旦被告人被陪审团宣告无罪,那么对原被作出无罪裁判的被告人不可以重新进行审判。辛普森和齐默尔曼被陪审团宣告无罪后,美国各地相继都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但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可动摇的,因为它代表的是人民的声音。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现任总统奥巴马都发表申明,我们应当尊重陪审团和法院的裁决。美国人奉行,法院能够保证公平的审判,但不能保证每一次审判都是完美的。
7.陪审团在评议前可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
在俄罗斯,被害人的亲属被允许参与审判,他们在检控方席上有一个座位,且有权询问证人、被告人和向陪审团发言,但法律对被害人亲属的提问有一些限制。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英美,被害人的亲属除非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外,陪审团无需听取他们的意见。
结语:1991年,叶利钦总统上台后决心要重振俄罗斯的司法制度。叶利钦之后的两任总统普京和梅德韦杰夫都是法学院毕业的,对司法情有独钟。他们认为俄罗斯作为世界大国应当拥有与之匹配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制度建设和保障机制方面他们也的确做了很大努力,例如在叶利钦时代颁布的俄罗斯宪法规定三权分立政体基础上,他们后来引进了英美式的陪审团、辩诉交易制度和起源于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给法官们大幅度增加工资,上网公布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行庭审过程公开等等。从世界银行和欧盟公布的数据来看,俄罗斯法院的司法效率与以往相比的确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由于腐败、法官素质不高等因素,目前民众对法官的满意率在俄罗斯仍然不高,2010年民调的满意率只有25%。俄罗斯的实践证明,司法要获得民众的信赖,不能只寄希望于单纯引进在国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具体司法制度,结合本国国情和民族文化传统将其本土化尤为重要,法官的素质、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亦不可或缺。
㈩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按通过年度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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