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机关工作制服
太多了,工商,公安,税务,城管,特警,等,,,,,
㈡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
各执法、行政服务部门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如公安、工商、税务、环保、国土、城管、渔政、水政、海关等。
统一制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工作人员的敬业、专业、亲切、信赖,多一份尊重和理解。特别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中若穿着随意,会少了威严和震慑;统一制服也能使机关工作人员花更多心思在工作上,不用整日操心如何穿衣搭配,也能节约平日置装费用。
也有利于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油然而生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从而更尊重和珍惜这份职业,更明白为人民服务的意义和责任,更大程度发挥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2)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
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㈢ 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服的规定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向员工收取财物,违法了劳动合同法,应该返还收取的财物和费用。
3、所以工作服的费用不应该扣除,应该归还给劳动者。
4、企业若不归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述。
(3)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
网络-劳动合同法
㈣ 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制服规定
公务员是没有制服的,有些执法部门有同意的制服,而且每个都不一样
㈤ 对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来说制服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他们在履职时必须穿制服
对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来说制服意味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着装管理,树立良好对外形象,他们在履职时必须穿制服是法律的规定。以人民警察为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5)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㈥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19个行业都是什么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是13类人员,而非19个行业。13类人员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8、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9、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6)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人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公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已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㈦ 国家规定着装单位有多少家
国家规定着装的单位共有13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也包括公路执法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7)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关于着装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㈧ 国务院批准的制服是哪几个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可以穿着制服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
㈨ 那些部门国家规定需要穿制服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是13类人员,而非19个行业。13类人员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9)国家关于制服管理扩展阅读:
军装采用的是一种制式服装,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世界上的军装多数是绿色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自然背景并非绿色,这就要求根据当时当地的背景条件、灵活合理选择服装颜色。
军装每次设计、更新时都要进行大量的测量、实验工作。设计“84”式军装时,就曾经收集了27个国家的军服样品,对海陆空三军的83个团、15000名不同体型战士进行了实地测量。
“07”式军服同样也进行了大量的测量、实验。据介绍,新军装是在驻港部队军装基础上改装而来,“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国际接轨”。
㈩ 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一) 所有员工着装要求
1、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 工作时间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装;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 着工作装时,应搭配与工作装颜色、款式得当的衬衣、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等。
4、 着西装时,须着衬衣,系打领带;衬衣束腰,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
5、 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6、 工作时间应保持口腔清洁、双手整洁;勤剪指甲,指甲不得留的过长,不得涂指甲油。
7、 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并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
(二) 男员工着装要求
1、 头发梳理整齐、大方;头发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不得剔光头;不得留胡须。
2、 工作时间不得光膀子或穿挎拦背心及大短裤。
(三) 女员工着装要求
1、 工作时间着装以保守为宜。
2、 头发梳理整齐,发型(包括发式、颜色)不得太夸张;提倡化淡妆,金银首饰或其他饰物应佩戴得当。
3、 工作时间不得穿超短裙、低胸衫、过于休闲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着裙装时,外露袜子须穿肉色丝袜。
4、 尽量避免用过浓的香水。
三、工装配制说明
1、 员工试工期满后,可发放工作牌;试用期满后,可发放工作装。
2、 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详见附表一)。
(1)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
(2)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50%费用。
(3)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70%费用。
四、处罚措施
1、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2、 工作时间不着工作装者,视为当天缺岗,并扣罚当日日工资。
3、 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工作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 工作时间未佩戴胸牌者,一次罚款2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3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调离工作岗位。
5、 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人次或该部门职员总数20%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6、 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7、 员工损坏工作装的,公司予以补发,费用自行承担。
五、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1、 配备两套工作装的部门:
(1)4月1日—9月30日统一着浅色工作服,着衬衣时,需按公司规定统一颜色着装。
(2)10月1日—3月30日统一着深色工作服;
2、配备一套工作装的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
3、如有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
六、本规定开始执行日期为: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