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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有无制服

发布时间:2021-06-04 09:23:54

⑴ 司法局有制服吗,类似于法院的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但该部门着装的范围仅限于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其他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

因此,理论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但现实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严格有意义上讲属非法着装);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钻政策空子即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察可以着装,那么司法局将全局干职工都转为警察,都穿警服。

⑵ 公证处取证不出示证件,不穿制服,偷偷摸摸取证在法律上有效吗

你好!
法律没有要求取证一定要出示证件,不是一定要穿制服。假如你对公证处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投诉。公证处是从属于司法局的事业单位。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⑶ 公证员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⑷ 甲方设局,叫来公证处人员(公证人员未穿制服,也未出示证件,没讲话),全场就甲方代表说话,说合同巳协

1、如你所说,公证人员这时候就不是以公证员的身份出席了,最多就是个见证人。
2、乙方到场人员能不能代表公司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公司授权,甲方说再多也没用。
3、当初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不可以协商解除,协商解除要不要以书面形式。
4、乙方到场人员是没提出异议还是认可了。如果只是没提出异议推断默认的话。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默认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可以默认解除合同。

⑸ 公证处工作人员能不能穿司法局的制服

不能,区司法局没有制服,公证处改革后属于事业单位。

⑹ 问:甲方设局,叫来公证处人员(公证人员未穿制服,也未出示证件,没讲话),全场就甲方代表说话,说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要双方签字认可,并讲明补偿等善后事宜,空口说/说无效。

⑺ 公证员公证要穿制服吗

嗯,这个是正规做法

⑻ 司法局有制服吗

正常来说应该是没有制服的。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但该部门着装的范围仅限于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其他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

因此,理论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但现实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严格有意义上讲属非法着装);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钻政策空子即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察可以着装,那么司法局将全局干职工都转为警察,都穿警服。

(8)公证员有无制服扩展阅读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⑼ 公,检,法,司,四大部只有司法没有统一的制服,为什么司法局是后娘养的吗

你之所以这样提问,主要的是你没有搞清楚你所说的“四大部”到底是种什么关系。
你所说的“公,检,法,司”中,只有“检、法”才是正统的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公安部和司法部,则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公、检、法”至所以统一制服,这是因为工作性质(职能)的要求,因为他们是执法机关,因此,三系统都统一了执法制服。
在地方上,公安局的职责你应该是清楚的,在此回答略过。重点和你说说司法部(局)的职责。
以县级司法部门的职责为例: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交流;负责管理本地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你读完了上述司法局的行政职能,你也就为什么“司法局没有统一的制服”的原因所在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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