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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统一制服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1 20:36:58

1. 所有关于企业安排职工待岗的法律法规和劳动部规章文件的条文越多越好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并没有“待岗”的概念或者规定。
所谓的“待岗”是指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员工处于等待恢复生产后上岗的意思。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单位提出待岗的,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
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待岗的,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监察有制服

根据国 .务 ..院的规定,劳动监察没有制服。按规定可以穿着制服的部门,是公 安、国 .安.部门、司法部门、法院、检察院、海关口岸、工商、卫生局、农业渔政、税务局,具体你可以搜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3. 国务院批准的制服是哪几个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再发化装服或化装服费)。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8、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9、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要对着装进行整顿,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3)劳动部门统一制服文件扩展阅读:

制服标准:

1、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

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2、自费比例。

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4. 劳动部劳办1995104号文件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劳办发[1995]104号

发布日期:1995-4-22

执行日期:1995-4-22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5. 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服的规定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向员工收取财物,违法了劳动合同法,应该返还收取的财物和费用。

3、所以工作服的费用不应该扣除,应该归还给劳动者。

4、企业若不归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述。

(5)劳动部门统一制服文件扩展阅读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

网络-劳动合同法

6. 法律规定哪些执法部分必须统一制服

军队,武警部队,警察(公安、国安、司法、监狱、海关缉私、各部属公安),海关,税务,以及工商、卫生检疫、城管、绿化管理、市容监察、路政、港务等政府行政机关下属执法队都需要统一制服。
一、执法部门的释义:
指的是通过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种执法职责的部门。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授权组织,如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等;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一般指行政执法:
1、公安部门有:国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边防、网监。交通部门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门有:市场,互联网络,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广电部门,海关部门,计生部门,安监部门。
3、气象部门:防雷,卫生部门,防疫。
4、建设部门:城管,物价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烟草部门等。
二、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7.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8.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19个行业都是什么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是13类人员,而非19个行业。13类人员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8、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9、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8)劳动部门统一制服文件扩展阅读: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人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公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已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9. 劳动监察大队为什么没有制服监察单位没有制服可以进入企业吗

劳动监察大队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没有制服。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可以进入企业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或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专项调查。

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企业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 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 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 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 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
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 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 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 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0. 交通运输部有文件要全国统一交通执法的制服车辆吗

没有,但是已经有依据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的文件:(五)加强执法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是重点,因为目前交通执法人员的着装还是叫做执法服装,并非制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

一、整顿着装范围,控制着装人数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再发化装服或化装服费)。(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三、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

(一)必须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经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一律由着装人自己出钱,不得用公款报销。今后国务院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统一着装人员。

很明显,交通执法并不在这个范围内,制服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没有这个权限,他可以做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因为现在有了依据,可惜一年多过去了,还是没有什么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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