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进口许可证的英国制度
对于开放国内市场,英国政府持积极态度,但也采取适当的非关税措施。英国政府在此方面的立场是:在考虑到各种宏观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各行业及个人的利益,以确保有关措施的使用并完全反映英国国家的整体利益。
英国的进口许可证主要由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lnstry)负责管理,但是,对某些货物的限制或禁止则由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例如,某些特定药品的进口就由英国内务部(Home Office)管理;进口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由环境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负责;一些有关农业、园艺或食品的进口则由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负责。欧盟成员国之间大部分货物的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是,某些进口则需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在英国,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具体部门是贸工部的进口许可证司(Import Licensing Branch ILB)。在多数情况下,进口受到限制的货物,如已在欧盟内部流通,在进入英国时,则不再需要许可证。
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如下:
保护英国或欧盟的工业;
执行国际通用原则,以达到稳定市场,鼓励自由贸易的目的;
用于信息监查目的,例如,通过进口许可证,可了解有关敏感货物进口的趋势;
保障国人的健康与安全。
Ⅱ 进口许可程序如何规范
一)一般规则
为防止因不恰当地实施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及财政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和WTO的其它规定。
1、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在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通报的资料中应以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官方的公报、报刊或其他传媒)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以及有关信息,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交这种申请的资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公布的时间应在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所公布资料副本亦应提供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如有成员对所公布资料提出意见,则应对其予以考虑 。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展期的表格与程序应尽可能简化。申请者有权索取并获得为使许可制度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况,并有一段合理期(至少21天)供提交许可证申请。申请者应只同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打交道;若确有需要,所接洽的行政机关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3、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进口
对于在单证上或程序上出现的显然不是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货物在装船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异只要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就不得以与许可证上的数字有所出入为由而拒绝批准其进口。
4、外汇供应不准歧视
不管是否受制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口者,都应在同等基础上获得其支付许可进口货物所需的外汇。
5、允许安全和保密例外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可以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处理。如果提供这些保密资料将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协议成员可以不提供保密资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不得以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不得对申请人进行歧视,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人均有资格申请并获得许可证。自动许可的申请在收到后应迅速予以批准,审批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并不鼓励首先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只有在无其他渠道和手段、而且已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这种许可制度。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它进口许可制度。除了进口限制措施本身的影响外,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协议对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运作制定了如下具体规定: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应其它成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供应国之间的许可证分配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统计。通过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配额总量(数量或金额)、配额始末日期及其任何变化情况。如果配额是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益关系的成员。
2、公正及时地实施许可程序
任何符合进口国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批准,申请者可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上诉或要求复查。如果申请是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60天。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缩短到阻碍货物进口。如果实行配额管理,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使用。
3、符合配额许可证分配的要求
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所发放的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还要考虑对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特别要考虑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如果通过许可证来管理全球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配额分配是在产品供应国之间进行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家。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四)加强通报和审议职能
Ⅲ 什么叫进口许可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以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这种措施可控制进口货物的品种和数量,达到保护国内生产的目的。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 资本主义国家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作用。
Ⅳ 进口许可制度的介绍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采用的进口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制定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的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Ⅳ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理范围
1、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2、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3、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4、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Ⅵ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第十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第二十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第二十一条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件二、三、四、五略)
Ⅶ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制度种类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大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费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一般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如果无其他合适手续可供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因此,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而且,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
另外,协议规定建立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为各成员进行磋商提供机会。并要求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证实施的有关情况。
Ⅷ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通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可以发挥以下作用:①有效地贯彻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对平衡国际收支起重要的调节作用。②保护和促进本国的生产发展。③维持本国进出口秩序,减少同外国贸易的矛盾和国际贸易往来中不必要的损失,稳定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即(既能限制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又能限制价格、市场等。)④借以进行进出口统计。⑤为各国的外交政策服务。
为了便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大部分国家都对进出口商品采取分类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商品分类清单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有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商品分类的基础上还搞了国家地区的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58年以前,对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1959~1980年,经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货单即起进出口许可证的作用;1980年10月起,又重新开始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Ⅸ 什么是进口许可证求解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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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种类
按许可证有无限制,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1)公开一般许可证
(open general licence):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此证,即可获准进口。
(2)特种进口许可证
(specific licence):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为了海关目的的要求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方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发放进口许可证是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一种措施。是进口获得批准的证明文件之一。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自动许可证不限制商品进口,设立的目的也不是对付外来竞争,它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进口统计。非自动许可证是须经主管行政当局个案审批才能取得的进口许可证,主要适用于需要严格数量质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动许可证的作用有:管制配额项下商品的进口;连接外汇管制的进口管制;连接技术或卫生检疫管制的进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额、取得外汇或者通过技术检查和卫生检疫,才能取得许可。进口许可证极易被乱用而成为贸易壁垒。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3)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即先规定有关商品的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商人申请发放许可证。
(4)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主要根据临时的政治的或经济的需要发放
Ⅹ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
第九条 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