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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犯罪嫌疑人致死

发布时间:2021-06-09 17:49:08

⑴ 犯罪嫌疑人在押时死亡法律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⑵ 报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案件的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应当经过侦查弄清事实,如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2)制服犯罪嫌疑人致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⑶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脱或死亡的因如何处理

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⑷ 见义勇为,如果我见某犯罪分子正在对受害人施暴,我将犯罪分子制服或致死,怎么

对重大犯罪行为的现行犯予以制止,不受防卫程度的限制,即使将犯罪嫌疑人致死您亦无罪,且是英雄。
祝好。

⑸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根据刑诉法规定不得确认其有罪,对于犯罪所得追缴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又踢伤嫌疑人,民警行为如何定性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嫌疑人又提上了嫌疑人警察行为如何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闲人否抗拒,如果拒不执行公安人员的管制,这种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

⑺ 弟三人为了阻止犯罪行为将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致死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要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认定案件情况,如果是正当防卫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过失杀人罪或者伤害(致死)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⑻ 看守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突发心脏病死亡的情况怎么解决

这类问题看守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羁押之前需要体检,如果查明有心脏病应该重点观察,或者办理取保候审。但是不会赔很多钱

⑼ 犯罪嫌疑人死亡,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对人犯在看守所死亡的规定如下 :
第三十三条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五十一条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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