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可以用民法通则83条处理确权纠纷吗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相关案例侵占他人耕地建房被查处案例去年下半年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今年初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尤某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资源局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决定生效后3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当前市场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点评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我国法律、政策从各个方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法侵占、剥夺、毁损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本
你所承包的企业本身就是集体所有制,在承包经营期间,你可以取得承包的利润,不能处理企业资产或者在合同约定之外占有企业资产,否则,构成犯罪.
C. 企业办理土地确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需要进行登记。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D. 什么是带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
戴“红帽子”,是指私营企业找一个国有或集体单位,挂靠在它下面,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企业。其实,他们还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由组合、自负盈亏的“四自”。在其他国家,凡是实行这“四自”的,当然都注册为私营企业。中国私营企业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怕戴上剥削者的帽子,怕被打入另册,怕银行不给贷款……很多被挂靠的单位,倒也乐得给私营企业当“掩蔽所”,既不负经营责任,又能收取挂靠费,充实小金库。 要约收购 英文原文为Tender Offer
E. 开发商承诺给予办理房地产确权证书不给办理如何处理是否能到法院上诉
上城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现在不能办理,应该可以到,起诉他
F. 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对于处理基金确权及发放周期的意见及建议
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对于处理基金确权及发放周期的意见及建议,不是很精通。
G. 什么是红帽子企业
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没有私有企业,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开放开辟了市场化的进程,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而私人又要进入,有的是私人经营政治风险太大,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于是,有的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有的则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于是出现了一大批名为公有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中国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和贡献。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既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严重扭曲。它掩盖了事物的本质,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了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冲突,以至于我们今天还要讨论和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
人常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里的合理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而只说是有道理的。尽管私有制符合人们的天性,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当着人们从公有制无比优越、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思想和语境中刚刚走出来的时候,私人企业的风险和私人企业家的不安是非常明显的,更何况,当时人们对私人企业的冷眼看待,公有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的法律仍然写着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制企业只是一种补充。因此,为了减少经营的政治风险,私人企业家只好委曲求全,把自己的儿子写上别人的姓氏,找一顶红帽子戴上。对于私人企业家来说,这是环境使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当地政府及其官员而言,既能发展地方经济,又能增加政绩,甚至还可以借此得到一笔资产,自然也是乐意为之。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再一次说明,事物的发展不是笔直的,而是曲折的,中国的改革就是在扭曲中前进的。
现在,改革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新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自然也到了脱帽正名的时候了。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有人说,红帽子是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拆除炸弹引信的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危险,这话颇有一些道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帽子企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成功摘掉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如很多乡镇企业以及联想等,这类企业一般都经营得比较成功。一种是仍然戴着红帽子而继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未解决,其产权纠纷有可能随时引爆头上炸弹。另外一种是炸弹已经引爆,既炸毁了企业,又炸毁了企业家,私人产权遭到剥夺和侵吞,有的变成所谓“公有企业”,有的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业,有的还在勉强经营,有的已经破产垮台。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必须解决。我们现在讨论的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指的就是后面这两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为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做过很多努力,甚至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为今天解决第二类企业的产权问题,积累了经验,铺平了道路。第三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另文讨论。
笔者以为,解决这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应以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各方合作,本着妥协、互惠、各方接受的原则来解决,不一定非要争个你是他非,黑白分明。
第一, 既然是红帽子企业,最初的投资当然是私人资本,这是必须明确的。
第二, 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其资产可能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值,现在来明晰企业产权,就要考虑现有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坐下来谈判讨论以前,首先要请真正的中介机构,对现有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第三, 产权分割的原则应根据各方(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在资产增值中的贡献。这里的麻烦或者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和参与企业的官员,如有的红帽子企业的董事长可能是政府官员。如果政府和官员的确在企业发展中出了力,提供了帮助,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动员资源等,就应当承认他们的贡献。如果既未提供具体帮助,也未故意与企业为难,只是红帽子给企业提供了某些经营保障,也可象征性地给予补偿。以免由此而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补偿的方式,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第四, 在企业为摘掉红帽子而与政府进行的谈判中,为了保持公正,达成妥协和合作,不妨请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参与。达成协议后,应履行正式手续,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五, 尽管法院裁定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但在中国目前的环境条件下,这种方式最好在双方商定以后使用。应尽量避免因此争持不下而对簿公堂。这可能无异于炸弹爆炸。
H. 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算不算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确权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