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進行分級護理
特級護理是病情危重隨時需要搶救的病人、大手術後、嚴重外傷和大面積燒傷的病人
一級護理是重症病人、各種大手術後需要嚴格卧床的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和生活一部分可以自理但隨時會發生病情變化的病人。
二級是急性症狀消失,病情趨於穩定,仍然需要卧床休息的病人及慢性病限制活動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病人。
三級是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病情較輕或恢復期的病人。
㈡ 請問,護理分級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護理分級制度的內容:分級護理的四個級別類型和分級的標准,以及各個護理級別的護理要求。
一、分級護理的四個級別類型: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
二、分級的標准
分級護理是根據對病人病情的輕、重、緩、急及病人自理能力的評估,給予不同級別的護理。
1、特級護理:
(1)病情危重隨時需要搶救的病人。
(2)各種復雜和新開展的大手術的病人。
(3)各種嚴重外傷和大面積燒傷的病人。
2、一級護理:
(1)病重、病危、心、肝、腎功能極度衰竭,需嚴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種大手術、內出血、高燒、昏迷、休克或外傷。
(3)癱瘓、驚厥、子癇、晚期癌症的病人以及早產兒。
3、二級護理:
(1)病重期、急性症狀消失,大手術後病情穩定、骨牽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體弱或慢性病,不宜過多活動者。
(3)一般手術後,輕型先兆子癇。
4、三級護理:
(1)輕症、一般慢性病、手術前檢查准備階段、正常孕婦。
(2)各種疾病恢復期,可以下床活動,生活可以自理。
三、各護理級別護理要求
1、特級護理:
(1)病人安置在搶救室或重病室,設專人護理或責任護士,做好心理護理,嚴密觀察病情和生命體征,根據病情需要定時測T、P、R、BP.
(2)對病人做到七知道(床號、姓名、診斷、治療、病情、護理、飲食)認真做好各項基礎護理工作,嚴防並發症,確保安全。
(3)設特殊護理記錄單,准確記錄液體出入量,注意保持水、電解質平衡(根據病情)。
(4)備齊搶救葯品、器械,定量、定位放置,保持性能完好。搶救室整潔、安靜、工作有序隨時配合醫生搶救。
(5)做好搶救室清潔消毒工作,防感染。
(6)准確執行醫囑,認真完成各項搶救措施,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7)制定護理計劃,並根據病人病情變化,提出護理問題和措施,做出效果評價。
2、一級護理:
(1)嚴格卧床休息,做到七知道,解決生活上各種需要。
(2)注意思想、情緒上的變化,做好周密細致的心理護理。嚴密觀察病情,每15-30分鍾巡視病人一次,定時測量T、P、R、BP,觀察用葯後反應及效果並記錄。
(3)二十四小時內制定護理計劃,做好各種記錄。
(4)做好室內清潔消毒工作,保持室內空氣新鮮,整潔衛生、防止交叉感染。
(5)加強營養,鼓勵病人進食,加強基礎護理(口腔、褥瘡等),無護理並發症等發生。
3、二級護理:
(1)卧床休息,根據病人情況,可床上坐起活動。
(2)每1-2小時巡視病人一次,觀察病情、特殊治療和用葯後反應及效果。
(3)做好基礎護理,防止並發症。
(4)給予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做到送水、送飯、送葯、送便器到床邊。
(5)注意營養調節,保證足夠的熱量,有利於疾病的恢復。
4、三級護理:
(1)每日測量T、P、R、BP二次,掌握病情和思想狀況。
(2)督促遵守院規,保證休息,注意病人飲食,每日巡視兩次。
(3)進行衛生宣傳教育,產婦可進行婦幼衛生咨詢。
㈢ 最新護理分級制度內容
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規范臨床分級護理及護理服務內涵,保證護理質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確定並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
分級護理分為四個級別: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
第三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各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和其他類別醫療機構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第四條 醫院臨床護士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為患者提供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
第五條 醫院應當根據本指導原則,結合實際制定並落實醫院分級護理的規章制度、護理規范和工作標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護理質量。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院護理質量管理,規范醫院的分級護理工作,對轄區內醫院護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保證護理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章 分級護理原則
第七條 確定患者的護理級別,應當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為依據,並根據患者的情況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特級護理:
(一)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二)重症監護患者;
(三)各種復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
(四)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並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患者;
(六)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並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征的患者。
第九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一級護理:
(一)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
(一)病情穩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三級護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穩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處於康復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級護理要點
第十二條 護士應當遵守臨床護理技術規范和疾病護理常規,並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按照護理程序開展護理工作。
護士實施的護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變化;
(二)正確實施治療、給葯及護理措施,並觀察、了解患者的反應;
(三)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顧和幫助;
(四)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第十三條 對特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嚴密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監測生命體征;
(二)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三)根據醫囑,准確測量出入量;
(四)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適和功能體位;
(六)實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條 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四)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第十五條 對二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四)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護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第十六條 對三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3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四)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第十七條 護士在工作中應當關心和愛護患者,發現患者病情變化,應當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護理規章制度、護士崗位職責和行為規范,嚴格遵守執行護理技術操作規范、疾病護理常規,保證護理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患者、家屬對護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分析處理,不斷改進護理工作。
第二十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護理不良事件的報告,及時調查分析,防範不良事件的發生,促進護理質量持續改進。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省級護理質量控制中心,對轄區內醫院的護理工作進行質量評估與檢查指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原則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㈣ 敬老院分級護理制度
分級護理:
三級護理:打掃衛生,送開水,幫助老人擦身,洗衣被。
二級護理:除三級護理的要求外,送飯、送水到床頭。
一級護理:除按二、三級護理要求外,有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專門照料、喂飯、喂水、喂葯。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㈤ 請問:最新的分級護理制度內容
一) 特級護理
指征:
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重症監護患者;
各種復雜或者大手術後的患者;
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的患者;
其他有生命危險需要嚴密監護生命體征的患者。
護理要求:
① 嚴密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監測生命體征;
② 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③ 根據醫囑,准確測量出入量;
④ 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
⑤ 保持患者的舒適和功能體位;
⑥ 實施床旁交接班。
(二)Ⅰ級護理
指征:
病情趨向穩定的重症患者;
手術後或者治療期間需要嚴格卧床的患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
護理要求:
① 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② 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③ 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④ 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
⑤ 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三)Ⅱ級護理
指征:
病情穩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護理要求:
① 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② 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③ 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④ 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護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 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四)Ⅲ級護理
指征: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穩定的患者;
生活完全自理且處於康復期的患者。
護理要求:
① 每3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② 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
③ 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葯措施;
④ 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