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警力量淘靜徒手制服歹徒是第幾集
特警力量 第三集 第17分鍾左右
三大步伐為 正步 齊步 跑步
齊步
齊步是軍人的常用步伐,一般用於隊列的整齊行進。
動作要領:當聽到「齊步走」的口令,左腳向正前方邁出約75厘米,按照先腳跟後腳掌的順序著地,同時身體中心前移,右腳照此法動作:上體正直,微向前傾:手指輕輕握攏,拇指貼於食指第二節;兩臂前後自然擺動,向前擺臂時,肘部彎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內稍想下,拇指根部對正衣扣線,並與最下方衣扣同高,離身體約25厘米;向後擺臂時,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側距褲縫線約30厘米。行進速度每分鍾116-122步。
聽到「立定」的口令,左腳再向前大半步著地(約50厘米,腳尖向外約30度),兩腿挺直,右腳取捷徑迅速靠攏左腳,成立正姿勢。
齊步行進要求姿態端正,臂腿協調,擺臂自然大方,定型定位,步速,步幅准確。
正步
正步主要用於分列式和其他禮節性場合。
動作要領:聽到「正步走」的口令,左腳向正前方提出約75厘米(腿要蹦直,腳尖下壓,腳掌與地面平行,離地面約25厘米),適當用力使全腳掌著地,同時身體重心前移,右腳照此法動作,上體正直 ,微向前傾;手指輕輕握攏,拇指伸直貼於食指第二節;向前擺臂時,肘部彎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內稍向下,手腕下沿擺到高於最下方衣扣約10厘米處,離身體約10厘米,向後擺臂時(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側距褲縫向約30厘米。行進速度每分鍾110-116步。
聽到「立定」的口令,左腳再向前大半步著地(腳尖向外約30度),兩腿挺直,右腳取捷徑迅速靠攏左腳,成立正姿勢。
跑步
跑步主要用於快速行進。
動作要領:聽到「跑步」的預令時,兩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貼於食指第一關節和中指第二關節),提到腰際,約與腰帶同高,拳心向內,肘部稍向里合。聽到「走」的動令後,上體微向前傾,兩腿微彎,同時,左腳利用右腳掌的蹬力躍出約85厘米,前腳掌先著地,身體重心前移,右腳照此法動作;上體保持正直,兩臂前後自然擺動,向前擺臂時大臂略直,肘部貼於腰際,小臂略平,稍向里合,兩拳內側各距衣扣線約5厘米;向後擺臂時,拳貼於腰際。行進速度每分鍾170-180步。
聽到「立定」的口令,再跑兩步,然後左腳向前大半步(兩拳收於腰際,停止擺動)著地,右腳靠攏左腳,同時將手放下,成立正姿勢。
跑步的第一步一定要躍出去,前腳掌著地,在整個跑步過程中,都不能全腳掌著地;立定時,要注意靠腿和放臂的一致性。
Ⅲ 實拍中國女警徒手一招制服持刀歹徒是誰
沒練過就不要想,練過也很危險。我說一下經驗,一般有人持刀有經驗近身奪刀,沒經驗就別去冒險,那是玩命。沒經驗的今天教你一招,把外套脫了,用外套掄打持刀人,不要靠的太近。你一掄他就不敢近身,要往後退。具體細節自己靈活掌握。
Ⅳ 警察徒手與歹徒搏鬥最終將歹徒制服意思是不行還是指某種含範例還是徒然還是
警察徒手與歹徒搏鬥最終將歹徒制服的意思是表達警察的勇敢與強大,盡管手中沒有什麼器物卻可以將歹徒制服。
Ⅳ 持刀凶徒在幹警追逃下竄入法院,警方是如何將其制服的
持刀凶徒在幹警追逃下竄入法院,警方憑著過硬的膽識和反應極快的手腳徒手制服了歹徒。
小編在視頻網站刷到了一條視頻,這種視頻只有在電視上才敢演的,沒想到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具體的情況是一位持刀的凶徒後面有一群幹警在追著他,而他逃入了法院,最後被法院的法警給制服了。
原來這兩名法警正好結束了實戰化訓練,在駕車回法院的路上看到警方在抓捕這位犯人,而這位犯人手裡拿著一把大約40厘米的刀,一邊逃跑一邊砍路邊的車,於是他們下車立馬也加入了圍捕,他們從警方那裡借了兩根警棍,快速的跑到了歹徒的後方,阻止歹徒逃入法庭因為法庭當時可能還有在庭審,如果歹徒進去就很有可能會劫持人質。他們把歹徒逼停在台階前面,然後跟歹徒談判,而這兩名在歹徒後方的法警趁歹徒不注意的時候就撲向了他,然後把他抓獲了。
Ⅵ 警察一般不攜帶槍支,那遇到突發情況怎麼制服歹徒
警察的作用大多隻是在保障社會以及群眾的安全。和軍隊不同,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有嚴格的行為規范。 在罪犯沒有持有槍支的情況下,警察一般也都不會使用槍支。因為他們的任務僅僅只是制服嫌疑人就可以了,而不是非要將其擊斃。
在警察執法的時候,有一個「最低限度武力」的標准,這個標準是很難定義的。一旦罪犯威脅到或者可能威脅到警察自身的安全,那麼警察就可以無限度的對目標進行攻擊,就算是將歹徒當場擊斃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都知道,一般任務中警察不允許攜帶槍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一般都是使用警棍、電棒、或者徒手等將歹徒制服的。而身為一名合格的警察,必須要懂得的就是徒手制服歹徒的能力,這樣可以在身邊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將歹徒制服。
在與罪犯僵持的情況下,局勢很有可能是瞬息萬變的,而警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穩住罪犯,使他不去傷害人民群眾。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一般都會採取「妥協讓步」的行為,盡量的穩住罪犯的情緒,如果罪犯手中有人質的話,那麼就讓他不去想著傷害人質。所以一般來說警察都會先和罪犯談條件,這種從思想上將罪犯麻痹的方法是警察慣用的手段。
而在罪犯中,並不是每一個都會負隅頑抗,因為一旦被警察發現並且包圍,那麼可以說這個罪犯就已經落入法網了。有人會想到罪犯可以殺出去啊?不存在的!這又不是在戰場上,而且罪犯們人數一般都不會特別多,一旦被警察發現,那就是徹底完了。倘若在這種情況下,罪犯還是拚死抵抗,那麼警察就會施行極端手段,與罪犯搏鬥!
但如果罪犯持有大量槍支的情況下,由於警察分配的都只是警用手槍,所以在這時警察一般都會請求武警的支援。武警與一般的警察不一樣,一旦武警出動,那麼罪犯只要頑抗就會被當場擊斃!因為對於武警來說,他們是專門對付武裝勢力以及極度危險的歹徒的,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都不會用來對付普通的罪犯。
但一般來說警察不攜帶槍支就可以制服罪犯,其一來說是人數上的優勢,警察執法時肯定不是只有一個警察,一般都是幾隊警察同時出動的;其二來說是搏擊技能上的優勢,在警校學習這么久,再沒有點打鬥技巧那就白瞎了;其三來說是人民群眾上的優勢,不會管什麼時候人民都是與警察站在統一戰線的。可以說,警察執法時占據了天時地利和人和,想失敗都很難!
Ⅶ 誰有部隊單個軍人徒手隊列動作教案 給我一份
這個沒有,這是保密材料,我就是有,我也不敢給你,你是干什麼的?要這個干什麼用
Ⅷ 徒手操有哪些基本動作
1.手臂波浪:立正。兩臂側舉,由肘關節帶動手臂向上提,腕關節放鬆,接著肘關節下壓過渡到腕。指關節向側伸直。
2.全身波浪:立正,兩臂上舉,兩腳並立屈膝。低頭含胸,接著由膝關節開始向上各關節依次向前上方伸。同時兩臂從身前漸向後環動至上舉。有全身側波浪,全身反波浪動作。
3.左右移重心:右腳站立,左腳側點地,兩臂右側舉。動作時,兩腿半蹲,由右向左移重心,成左腳站立,右腳點地,兩臂右側舉(若向右移重心。動作則相反)。
4.前後移重心:兩腿半蹲,由後向前移重心,成左腳站立,右腳後點地,同時兩臂經下擺至前舉。然後經半蹲向後移重心,成右腳站立,左腳前點地,兩臂經下擺至後舉。
5.踹燕:左腳站立,吸右腿,含胸低頭,兩臂上舉。動作時,左腿支撐,從髓開始向後躺身,同時,右腿伸直上舉(高於90)。腳面綳直,兩臂經下向後擺動。
6.轉體:雙腳站立轉體,左腳向左側一步。右腳在左腳前交叉站立,同時起踵,以兩腳尖為軸,向左轉體180(或360),兩臂由側舉至上舉。單腳站立轉體(後舉腿)動作時,右腳向左側一步,同時起踵,以腳尖為軸,帶動身體向左轉體180或360,同時右腿後舉,轉體時兩臂側舉(或一臂上舉,一臂側舉)。前舉膝轉體,左腳向左側一步,同時起踵,以腳尖為軸帶動身體,向左轉體180或360,同時,右腿前舉膝,轉體時兩臂側舉至上舉。
7.跳躍:大跨跳,兩腳站立,兩臂側舉。動作時左腳開始,向前做一次卡洛潑。接著左腳上前一步,蹬地跳起,同時右腳伸直向前上方跨出,空中左腳盡量向後上方拉開。兩腳在空中的夾角大於135,兩臂經下至左臂前舉,右臂側舉,側跨跳,右側站立,左腳後點地,左臂前上舉,右臂後下舉。動作時,向左轉身90,左腳開始向側一次卡洛潑,接著左腳蹬地跳起,同時轉體90,右腳伸直向側上方跨出,空中左腳盡量向左側伸直,兩腳在空中夾角大於135,左臂經下,兩臂經體前向側舉。鹿跳立正,兩臂側舉。動作時,左腳開始,向前做一次卡洛潑,左腳蹬地跳起,空中左腿屈膝向後踢,右腿屈膝於前下方,上體盡量後屈,兩臂經下向上擺起至上舉。交換腿轉體180跳,又叫剪交跳,右腳站立,左腳後點地,左臂前上舉,右臂後下舉。動作時,向左轉體90,左腳開始向側做卡洛潑,接著左腳蹬地跳起;同時轉體90,右腳前擺,同時轉體180,左腳迅速後擺同右腳交換,成右腳站立,兩臂經下向前上方擺起至上舉。
Ⅸ 警察出警妨礙公務有警告嗎還是直接抓人
警察對違法犯罪行為人,應當根據情形,依據從輕到重的原則帶去處置措施。一般要先口頭警告,警告無效,可徒手處置,警械處置,武器處置。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及相關處置活動,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活動,處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警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
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可能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妥善處置。
第四條 公安民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規程採取處置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公安民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危險性、可能還有未被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人等情況保持警惕,防止、減少自身傷亡。
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第七條 公安民警對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應當按照《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做好處警記錄。
第八條 公安民警到達處置現場後,應當與所屬公安機關保持聯絡,迅速報告現場情況;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視情增派警力或者調整警力部署。
現場警力難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民警應當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請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現場情況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達現場後,現場公安民警應當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紹情況,共同進行處置。
第九條 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現場警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涉及人數、當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綜合因素,快速判斷,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現場警情發生變化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調整處置措施。
第十條 公安民警使用較重處置措施時,可以同時使用較輕處置措施作為輔助手段。
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採取處置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後,對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並及時收繳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條 公安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收集、固定有關證據;有條件的,應當對現場處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三條 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的,公安民警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七章的規定報告情況,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救治受傷人員,保護現場。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告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程所用術語的含義如下:
處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為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依照本規程採取的強制手段,由輕到重依次為:口頭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頭制止,是指公安民警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發出強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體強制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的驅逐性、制服性、約束性警用器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緊急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第二章 口頭制止
第十五條 對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頭制止。
口頭制止可能導致違法犯罪行為人逃跑、毀滅證據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徒手制止措施。
第十六條 口頭制止包括以下內容:
(一)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二)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按照要求接受檢查;
(三)告知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服從公安民警命令的後果;
(四)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五)其他能夠達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頭命令。
第十七條 口頭制止用語應當明確、簡潔、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視性語言。
第十八條 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並實施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應當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章 徒手制止
第十九條 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一條 當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民警應當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徒手制止動作,並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對徒手無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使用警械制止
第二十三條 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第二十四條 公安民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攻擊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時盡量避免攻擊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淚警械:
(一)根據現場情況,要求現場無關人員躲避;
(二)選擇上風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離,直接向違法犯罪行為人噴射催淚劑;
(三)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並將其約束後,對有異常反應或者可能引發疾病的,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救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民警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立即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對受傷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救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使用警械條件,但是現場沒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對違法犯罪行為人進行控制。
第二十九條 對使用警械不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條 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現場情況;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
(五)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並持槍戒備;
(七)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保持持槍戒備;
(八)確認危險消除後,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
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
(一)處於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
(二)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三)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一)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法活動時;
(二)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後拒捕、逃跑的;
(三)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四)犯罪行為人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十四條 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
第六章 人身安全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警在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或者使用約束性警械約束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對於體內可能藏有可疑物,現場沒有檢查設備的,以及其他不適合當場檢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將違法犯罪行為人帶至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現場條件允許的,應當選擇光線較好、場地開闊、有依託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違法犯罪行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三)不得採取侮辱人格、有傷風化的方式進行安全檢查;
(四)檢查女性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進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一般應當從被檢查人的雙手開始從上至下順序進行,對其腋下、後背、腰部等重點部位及衣服重疊之處、衣服口袋、皮帶內側、鞋裡帽邊等易隱藏物品的地方,應當重點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應當採取用手輕拍、觸摸違法犯罪行為人衣服外層的方法;經輕拍、觸摸,懷疑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攜帶贓款贓物、作案工具或者違禁品的,可以翻開衣帽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應當謹防因接觸注射針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將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公安民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人攜帶的物品可能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並通知專業人員到場處置。
第七章 事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公安民警控制住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區分其違法犯罪的不同情況,依法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但是依法當場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違法犯罪行為人攜帶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公安民警應當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繳。
對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文件,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分別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的,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置:
(一)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口頭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處位置、採取處置措施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情況、聯系方式;異地採取處置措施的,應當同時向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口頭報告;
(二)迅速對受傷人員採取臨時救治措施,並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進行搶救;
(三)保護現場,尋找相關證人和物證、書證,防止證據滅失。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接到人員傷亡的報告後,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一)視情指派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劃定警戒區域,進行現場勘查等工作。對殺人、放火、爆炸等嚴重犯罪的現場或者已經造成人群聚集的現場,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趕赴現場進行指揮;
(二)及時對受傷人員採取緊急救治措施;
(三)對於公安民警採取處置措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四)將傷亡人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並做好善後工作;
(五)根據需要准備新聞口徑,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
第四十五條 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應當在現場處置完畢後,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異地處置的,應當同時向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輕傷、重傷、死亡或者已經引發爭議、引起輿論關注等情形的,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對現場處置情況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異地採取現場處置措施的,公安民警所屬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民警現場處置情況;
(二)傷亡人員情況;
(三)對傷亡人員的救治及通知家屬情況;
(四)調查工作情況;
(五)調查結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現場處置情況調查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參與現場處置的公安民警及其所屬部門、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宣布調查結果;對公安民警採取處置措施不當或者違反規定採取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Ⅹ 一個公安特警可以徒手制服五個持刀歹徒嗎
那麼要看5個持刀歹徒的功夫了,如果是普通人,有可能,如果練過的話,那就幾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