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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製服發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1-06-12 06:37:54

1.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1)國家規定制服發放標准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2. 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服的規定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向員工收取財物,違法了勞動合同法,應該返還收取的財物和費用。

3、所以工作服的費用不應該扣除,應該歸還給勞動者。

4、企業若不歸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述。

(2)國家規定製服發放標准擴展閱讀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范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准。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准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准必須符合法律規范。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參考資料

網路-勞動合同法

3. 工作服標准

1.職業性

工作服設計的原則首先是有明確的針對性:針對不同行業,同一行業不同企業,同一企業不同崗位,同一崗位不同身份、性別等等。針對性的設計不同點歸納為什麼人穿、穿用時間、穿用地點、為何穿、穿什麼。什麼人穿,在狹義上是指在規定時間內到自己供職的地點去工作或從事公務活動的一部分人,在廣義上是指較為不明確的被分後的一部分消費群。這里的「人「在工作服上表現為一個群體.一個部分.一個階層,其工作特性.個人與群體風格.生理與心理需求.政治經濟地位.文化素養等,至於設計要求具體而各異。時間與地點則是職業的大環境與小環境因素,時間有春夏秋冬,白天與夜晚之別,地點則表現為地域性的大環境與具體工作時的小環境。

2. 經濟性

除了少數價格貴的工作服,如特定的禮儀服.特種服外,大多數要求其具有合理的價格性能比,即與設計選用的面料檔次.款式復雜程度.工藝製作難度等方面綜合相比。在同等的美感與功能前提下,設計工作服要盡可能降低成本,從款式.材料.製作的難易.服裝的結構等細處著眼。

3. 審美性

工作服的審美性由服裝的精神性這一共性決定。工作服因方便工作而製作。在審美性上的製作工藝尤為重要。

4. 功能性

工作服可以根據自己的公司情況,選定款式面料如:建築公司,應該選用耐磨性面料;電子公司,應該選用防靜電面料。工作服在定製時就應該選好面料,選好適合自己公司的服裝,才能達到最佳是實用性。

4. 勞動法中關於制服收費問題,急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制服收費問題的規定。
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即: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此范圍內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證金,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
但是由於制服屬勞動保護一項,至於工作期間是否收費就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不能收的。

5. 誰有「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標准」和「國家稅務總局服裝標准」

2005式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發放標准 1、冬服每人兩套,四年換一套。 <br/>2、春秋服每人兩套,三年換一套。 <br/>3、短袖襯衣(立領、翻領)每人各兩件,三年換一件。 <br/>4、夏褲每人兩條(女同志裙、褲各一件),三年換一條。 <br/>5、長袖襯衣(內穿、外穿)每人各兩件,三年換一件。 <br/>6、毛衣每人兩件(換發暫無具體規定)。 <br/>7、領帶每人兩條(換發暫無具體規定)。 <br/>8、皮帶每人一條(換發暫無具體規定)。 <br/>9、帽子(男的大沿帽兩頂:春秋一頂,夏季一頂;女的小沿帽一頂)(換發暫無具體規定)。 <br/>10、中長大衣、防寒服每人一件,七年換一件。 <br/>11、皮鞋每人一雙(換發暫無具體規定)。 <br/>12、標志:帽徽、肩徽、肩杠、領花、硬肩章,軟肩章、防寒服肩章每人各兩付;工號牌軟、硬各兩只,以舊換新,原有編號不變。(另注山東省:毛衣、皮鞋、腰帶三年一換。

6. 那些部門國家規定需要穿制服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6)國家規定製服發放標准擴展閱讀:

軍裝採用的是一種制式服裝,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時期軍服的質地、顏色和款式,不僅可以品出時代的審美,同時可以讀出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等方面的內容。

世界上的軍裝多數是綠色的,但在許多情況下,自然背景並非綠色,這就要求根據當時當地的背景條件、靈活合理選擇服裝顏色。

軍裝每次設計、更新時都要進行大量的測量、實驗工作。設計「84」式軍裝時,就曾經收集了27個國家的軍服樣品,對海陸空三軍的83個團、15000名不同體型戰士進行了實地測量。

「07」式軍服同樣也進行了大量的測量、實驗。據介紹,新軍裝是在駐港部隊軍裝基礎上改裝而來,「這主要是考慮到與國際接軌」。

7.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服釆購標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支付采購標准在網站上是有的,如果你一直做這方面的廠家,可以跟他們聯系

8.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19個行業都是什麼

國家規定統一穿制服的是13類人員,而非19個行業。13類人員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2、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3、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4、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5、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

6、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7、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8、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

9、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10、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

11、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

13、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8)國家規定製服發放標准擴展閱讀: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人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公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已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9. 我們國家公務員的制服規定

公務員是沒有制服的,有些執法部門有同意的制服,而且每個都不一樣

10. 遵守部隊制服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製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製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各式軍服 (19張)

第六條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製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製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第十四條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承製、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軍裝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應當移交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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