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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服的基本內容

發布時間:2021-06-11 20:12:39

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由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2.其他國家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其他國家機關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為人民服務。
4.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選自人教版《思想政治》)

②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
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中央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系。

③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第一,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第二,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做主,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3)人民代表大會制服的基本內容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中國人民找到了實現民主權利的制度載體。這是我們國家政治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偉大跨越,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

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和基本內容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選舉並委託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4)人民代表大會制服的基本內容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概括為四項具體制度:

第一,權力屬民制度。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第二,代表選舉制度。它是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這是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作原則。

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以上四項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就構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⑤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呢?
(一)誰是國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核心問題,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問題,也是國家其他權力如行政權、司法權的來源問題,就像毛澤東過去講過的,「我們的權力是從哪裡來的?是人民給的。」
(二)人民怎樣當家做主、行使國家權力?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也就是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說,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的。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人民是什麼關系?憲法第三條第二款作了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應當說,1982年憲法作這樣的規定,對於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是有重大、深遠意義的。
(四)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同各級人大是什麼關系?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由此可見,在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都不是獨立的,它們都要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且要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我國的國家體制,是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對於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的領導權,也都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能夠協調一致地工作。這是我們同西方一些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的體制最根本的不同,同時也同列寧講過的「議行合一」的蘇維埃體制不同,是適合中國國情、有中國特色的國家體制。
(五)中央和地方是什麼關系?我國歷史上就是單一制的國家,我們不實行聯邦制,但我們要總結和吸取歷史經驗,注意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所以憲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六)少數民族用何種形式來管理國家事務?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它規定了我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的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它既保證了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了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

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二是關於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的關系,以及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的關系等一系列規定。

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與制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四)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七)特別行政區制度。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志。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關系、選舉指導關系和工作聯系關系。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系。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究竟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根據憲法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成整個國家機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機關的政權組織形式。

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有5個方面:

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的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有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說明選舉是民主的基礎,也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

二是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說明作為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掌握並行使著國家權力,為了防止權力過分集中,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選舉和立法,把一部分權力授予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包括選舉政府行使行政權,選舉法院行使審判權,選舉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一府兩院」要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不能違反人大的立法和決定進行工作。

三是人民代表大會自身集體和個人的關系。由於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情都是關系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問題,所以人民代表大會實行合議制,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這就是說人民代表大會的任何一位組成人員,在決定問題時都只有一票,個人或者少數人不能決定重大問題。

四是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因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選舉它的選民或選舉單位負責,所以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關系和工作指導關系:國務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領導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審判監督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領導關系。

五是國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系。我國是有56個民族共同組成的中華民族大家庭。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實行地方民族區域自治,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享有憲法規定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外,還享有自治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等。

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在我國,
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與制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四)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七)特別行政區制度。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4、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5、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6、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7、決定特赦;
18、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19、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0、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專門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以及農業與農村共9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由副委員長或人大常委會委員擔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
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大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民政工作實施計劃等。
(二)選舉和任免、罷免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有權選舉或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開會時,主席團或1/5以上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上述人員的罷免
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監督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審議鄉、民族鄉、鎮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有權罷免、撤銷鄉、民族鄉、鎮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六、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一)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二)代表的職權
1、會內職權;
(1)提出議案權。
(2)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和決定任命的投票權。
(4)審議權。
(5)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6)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7)調查提議權。
(8)表決權。
(9)免責權。
2、會外職權
(1)與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權。
(2)視察權。
(3)召集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4)其它會議的列席權。
(5)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6)原選舉單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列席權。
(7)人身特別保護權。
(8)代表特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第一,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於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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