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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穿校服打架

發布時間:2021-06-11 05:13:41

❶ 小學生應該穿校服的攻辯問題,越多越好!跪求.........

現在的學校成天強調小學生每天要穿校服上學,上小學的孩子正是個性自由發育的時期,長年累月穿著千篇一律的校服,不僅容易使小學生思想單一,性格趨同,缺乏想像力,更不利於小學生審美感覺和創造性思維的養成。其次,目前小學生所穿的校服基本上為運動服,面料差,夏天不吸汗,冬天不保暖,隨著天氣變化無常,小學生尤其是低年級學生自理能力較差,不注意抹汗和添衣,很容易生病。姑且不論學校要求學生穿著校服有何目的,但是作為教書育人的學校你最少應該懂點法律(不知道請你們看看憲法37條),連教書育人的地方都可以藐視國家法律,你說教出來的學生能好嗎。。。。不說了,請大家發表一下意見。9 l# {3 j* v* n8 g

❷ 低年級小學生校外遭欺凌衣服塞鞭炮,校園暴力案為何屢禁不止

網上流傳一條視頻,視頻內容是一名穿著藍色校服的小男孩被其他幾名大男孩毆打,並且那幾個大男孩還往小男孩的口袋裡面塞鞭炮。根據知情人透露,這則視頻是打人者拍攝的,他們拍攝完以後還發到了群里,因此這條視頻被有關人員轉發到網上。校園暴力案雖然一直在禁止,但是也時常在發生。之所以會屢禁不止,這其中的原因跟家庭教育有關,以及小孩子的心性有關。

二、小孩子的心性導致校園暴力案屢禁不止。

有些小孩子天生歹毒,看到《少年的你》這部電影的時候,讓我想起身邊的一些人,他們不知道出於什麼樣的想法總是欺負身邊的同學。曾經在上高中的時候,有一位男生就被他宿舍裡面的人欺負。宿舍裡面的其他人讓那個男生給他們洗衣服、洗腳,那個男生都照樣做了。我覺得小孩子會受到欺負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膽小,他們不敢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的父母,所以那些欺負別人的人因為沒有人管教就更感肆無忌憚了。

你覺得該如何做才能避免校園暴力案件的發生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說說您的看法!

❸ 小學生在校必須每天穿校服合理嗎

今天要討論這個話題,是由一件事情引起的。 我家孩子的學校要求學生在校必須每天穿校服。可是,該校今年夏季的校服訂做得非常不好,面料比較厚穿起來很熱,並且絕大多數學生的校服做大了,極不合體,許多學生的上衣都到了屁股底下,七分褲差不多就像長褲(高年級定做的就是長褲),看起來非常邋遢不精神。除了樣式不好看外,校服的主要缺點是穿起來不舒服,太熱,孩子容易傷熱生病。為此,我給學校的校長反映意見,問能不能別讓學生天天穿校服,可是校長的答復非常堅決,沒有什麼活動餘地,必須穿校服。 校長的理由是:1 校服做大了,是家長的過錯,家長沒有好好量尺寸。可是市場上同樣號碼的服裝學生能穿,為什麼換成校服就大得太多?一個孩子的校服定做大了責怪該家長不細心,那麼多班級那麼多學生的校服都做大了,難道都是家長有問題?我不明白,為什麼學校就是不承認服裝製作的尺寸偏大呢? 2 校長說校服的面料很透氣,一點不熱。這個問題跟校服的顏色一樣,似乎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但是只有學校的校長和老師這樣評價校服,家長們的聲音則截然相反。家長們都對校服怨聲載道,認為校服很不好。校長自己說,不能定製面料太薄的校服,否則高年級的學生生理心理變化了,不願意穿。可見,校長也不否認面料稍厚一些。退一步說,即使校服面料不厚,由於校服一般都大,與褲子重疊在一起厚厚的兩層也夠熱的,何況36度以上的高溫?並且學校的條件並不好,學生沒有空調可以享受。 3 校長最重要的理由是說她要從全局考慮,既要考慮低年級又要照顧到高年級,必須整齊劃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倡穿校服,這樣可以保持學校風貌的整齊。但是校服製作的不合適也必須強求穿,未免有些強人所難、不盡人意,而且強制天天穿校服更是不合理。一身校服天天穿也為換洗衣服帶來不便,晚上洗後倘若第二天早晨幹不了可就成了麻煩。所以經常見不少小學生穿著臟校服很是感到別扭,不知是其家長懶還是怕洗完衣服次日幹不了才不洗衣服? 4 校長說規定學生在校每天必須穿校服是為了杜絕學生攀比。學生如果有攀比心理,不可能只在校服一個方面。每天穿校服是杜絕了學生在服裝方面的攀比,但是,卻不能杜絕他們在其他方面攀比,因為他們的攀比心理是不可能因為服裝整齊了就會消除的。學校的用心是好的,但是效果不見得就好。周圍學校都是有集體活動時要求學生穿校服,其它時間則不作統一的強制要求。難道那些學校的學生沒有攀比心理?那些學校的領導不考慮消除學生的攀比現象? 話說回來,校長認為要求學生穿校服有道理,是從大局考慮。但是,她的理由並不完全讓人信服。 以前曾經有報道說某學校讓學生訂做校服引起許多家庭經濟困難的家長的不滿,後來有的學校也就不在校服上做強制要求了。可是中小學校甚至是幼兒園定製校服的現象在社會上還非常普遍,校方的理由往往是整齊,代表學校的風貌,而且杜絕學生在服裝上攀比。但是,由此帶來的問題也不少。一方面學生的攀比心理不可能得到根除,另一方面經濟困難的家庭因為訂做校服更經濟緊張。不知其他城市的學校,反正此地的小學校學生的書本費等雜費還是照收不誤,而且不少,這對於下崗失業的家庭負擔本來就不小,何況還要加上每年都訂做校服的費用? 有的家長說:學校訂做校服可以從中吃回扣,有利可圖。事實怎樣,沒有憑證,不敢妄語。但是,如果許多家長不滿意,那麼學校就應當反思。而不該是一味強調學校的理由,置家長的意見而不顧。尤其是強制學生在炎熱的天氣穿不合體非常熱的衣服,不考慮學生可能會傷熱生病的實際情況,犧牲學生的健康來維持學校的規則,顯得既呆板又無情。不能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變化的教條主義,是最頑固最有害的。無論怎樣說,學校那種讓學生每天必須穿校服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❹ 學校應實行暴力嗎如罰跪兩小時並扇學生耳光、強制穿校服、勒令學生上報虛假情況等。

靠!告他違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
<<兒童權利公約>>1991年12月29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
<<義務教育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兒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給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穿校服的小學生被撞死,屍體直接拉去殯儀館嗎

如果在路上有人被撞死了,出了車禍,法醫肯定會到現場的,因為這個是案子。法醫經過簡單的屍檢以後,屍體會被拉到殯儀館,有可能法醫還要進行解剖驗屍,確定死因,看是不是因為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死亡?如果確定瞭然後再聯系其家人!

❻ 一群白色校服小孩打人事件

我其實蠻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❼ 有一群穿著校服的學生在操場跳舞,然後男豬腳打架的電影是什麼女豬腳叫沈什麼

《80後》,女主叫沈星辰。

❽ 小學生校外遭欺凌,被拖鞋抽臉衣服塞鞭炮,「熊孩子」該如何治理

2020年11月12日,廣西柳州市柳江區一名小學生被欺負的視頻在網上流傳。

在視頻中,穿著校服的男孩被一群男孩圍住。男孩跪在地上,被其中一個男孩踢到地上,然後他們輪流上前毆打男孩。

其中一個男孩脫下鞋子,猛擊男孩的頭部,而其他男孩繼續踢男孩。

更重要的是,其中一個男孩把一個點燃的爆竹放進了一個小學生的口袋裡。

視頻從頭到尾都伴隨著被打男孩的哭聲,讓人非常生氣。

有的孩子由於家庭原因,逐漸形成了脾氣壞、打架、擠別人等壞習慣。

無論如何,父母都應該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給予足夠的關注,並教會他們對與錯。

當孩子犯錯誤時,家長不能一味縱容,要給孩子適當的懲罰,通知他要做事。

當孩子受到壓迫時,也要告訴孩子,不能忍氣吞聲,要採取合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❾ 小學生未穿校服遭老師踢打體罰是怎麼回事

3月21日,一網友發帖稱,瑞昌市城東學校六年級學生陳某僅因沒穿校服,遭到了教師鄧某(女)的踢打下體及腿部體罰,致其受傷。據學生陳某親屬描述,半個月前,陳某僅因沒穿校服,女教師鄧某不問青紅皂白,腳穿皮鞋猛踢該生襠部,該生被踢倒在地,痛得打滾,鄧某還上去補踢兩腳。

❿ 小學生被多名同學輪著暴打踢頭是怎麼回事

經醫院檢查,被打學生身體局部軟組織挫傷,無需住院治療。目前,被打學生請假休息,其餘9名學生正常上課。

未來網北京5月25日電 校園霸凌乃至校園暴力事件近幾年愈演愈烈,而且涉事方年齡越來越小,從高中到初中,現在竟然已經蔓延至小學,校園暴力為什麼屢禁不止,而面對此類事件,我們到底該怎麼做?

立法不完善

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力度小。「我沒成年」似乎成為校園中青少年肆意欺凌同學、有恃無恐的「法寶」,使他們不能意識到犯罪的嚴重性,還產生了一批冷漠的旁觀者,以此為樂。

犯罪成本低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相關的收容教養制度,但在實踐中用得很少。而對一般的欺凌事件,學校缺乏有效的懲戒工具和教育機制,使得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校園暴力」干預機制的滯後不完善和犯罪成本低,成為「暴力」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忽視教育宣傳

因為對「校園暴力」的整治如果僅僅寄希望於刑事處罰或嚴厲處罰,那麼這是對復雜問題的簡單化,治標不治本。我們需要的從教育和宣傳上引導學生,推行規則教育。而多年來我國的規則教育缺失,相關的「日常行為規范」的內容空泛,缺乏對具體錯誤行為的懲罰。

校園暴力的形成乃至「升級」,是家庭、學校、社會三方聯動的錯位以及青春期沖動缺少有效指引等多重因素疊加形成的。正視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並以此為鑒進行多方反思,這才能有效杜絕類似事件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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