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海洋法規有哪些
中國海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規,具體內容是: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2、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15、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1、基礎測繪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三、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四、國務院法規性文件
1、國務院關於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的批復(國函[2008]9號)
2、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批復(國函[2003]44號)
3、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的批復(國函[2003]38號)
4、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3]13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6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12號)
7、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的批復(國函[2002]77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3號)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規
(一)海域使用類
1.遼寧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4、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5、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9、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0、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11、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12、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
13、大連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4、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15、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16、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17、寧波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二)海洋環保類
1、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
2、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3、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4、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5、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6、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
7、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
8、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9、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B. 英國海洋制度和法德大陸制度的區別
不是法律專業,學習法律法規時,模糊知道了一點兒,談下我個人的認識。
首先,回答第二個問題:
中國的法律來源於大陸法系,為什麼呢?因為新中國沿用了國民的法律體系,制定民國法律的先驅們大都是海歸派,的國家主要是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深受其影響,歸國後受邀請制定了大陸法系的國民法律體系;
2.其次,回答第一個問題:
以《法》為例,大陸法系訂立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方能生效。海洋法系與之不同,要約人發出要約即生效。其他不同我不了解。
3.最後,轉載網上找到有關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區別的知識點,請辯證吸收:
(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源於法德等大陸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具有正式意義上的淵源,法被理解為抽象規范;海洋法也稱為普通法,源於英國,盛於美國,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海洋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無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海洋法系採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
基於以上:大陸法系採用的是列舉制,明確規定什麼能做或不能做。列舉能做的,做了就沒事,沒列舉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復程度了,依據法不既往,應該沒事;列舉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沒列舉的,按照法無禁止則允許,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們現行法律並不能與一些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相比較。一些東西在中國很難實行的通。例如沉默權。英美法系對於犯罪實行的是判例對照,而我們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犯罪必須主客觀條件構成。這從而強調了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反映其行為的主觀思維。按照現行的法律,如果實行沉默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思維就無從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無法構成。所以,要修改現行的刑訴法,就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先改變法律體系。
海洋法系其顯著特徵是使用民眾隨機陪審團,法律程序的維護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眾組成的隨機陪審團決定的。而大陸法系是由法官來同時完成維護程序正義和判斷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說法官是按照法律來斷案的。英美等國採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國採用的是大陸法系。
C. 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強國戰略的含義是什麼,求原創
1、打造海洋人才梯隊,保障海洋強國戰略有力推進實施。
加強海洋人才梯隊建設,做好海洋人才儲備工作,保證涉及海洋專業的大學生充分就業,打造海洋人才基本隊伍;根據海洋強國需要,在工作實踐中培養管理人才、技術人才、建設人才。
建立高端人才庫,加強教育培訓,培養海洋高精尖人才;通過師承效應,發揮人才凝聚和帶動作用,建設完整人才隊伍。
2、持續推動海洋經濟發展,提高海洋經濟效益。
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海洋資源如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清潔能源、海洋旅遊的開發能力,推動海洋經濟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充分發揮交通先行作用,提高海上通道的交通運輸效益,發揮其國際貿易的紐帶作用。
淘汰老舊船舶,規范水上交通秩序,推動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加強陸海統籌,強化海洋經濟向內陸地區的輻射與傳導,擴大海洋經濟受益區域,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3、抓緊完成內部行政體制、外部協同機制建設。
在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基礎上,構建穩健、暢通、有力的軍地關系;明確國務院相關部委的協作方式;加強全國與地方人大關於海洋的立法建設。
在亞太經合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金磚五國等成果基礎上,構建完善區域性海洋發展協同聯盟,形成完善的外部協同機制。
4、增設海洋強國專項資金,支持海洋強國發展政策。
從國家層面增設海洋強國專項資金,明確資金來源渠道和使用目的;制定支持海洋強國發展的政策,鞏固海洋經濟的中心發展地位,促進和保證海洋強國的持續良好發展。
5、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構建遙感衛星、無人機、海面站、岸基站一體的海洋立體生態監控網路體系;加強海洋污染防控與整治,實施海洋排放總量控制,實施陸海一體化污染控制工程,降低海洋污染,發展綠色海洋經濟。
開展海洋生態修復工程,實現海洋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
6、發展海洋科學技術,推動海洋科技創新引領。
搞好海洋科技創新總體規劃;鼓勵國內外科研組織廣泛聯系與合作;針對海洋基礎科學,開展自然科學專項計劃研究;針對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進行聯合集中攻關研發;針對海洋行業應用技術,加強成果轉化與推廣力度。
D. 聯合國海洋法規定,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不超過多少海里
1、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國領海不超過12海里。
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2、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不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4)海洋國家制服擴展閱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管轄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炮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
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而海上強權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
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里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里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里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約旦繼續使用3海里的規定。
一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吊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里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占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一座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
有英國船隻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但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里外,已屬公海。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竟稱無權干涉。
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里,而「西蘭公國」也聲12海里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
E. 國際海底區域有哪些制度
國際海底區域一般泛指各國大陸架以外,水深2000~6000米或更深的海域是各國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佔世界海底總面積60%以上。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由於深海調查技術裝備的改進,探明了深海海底蘊藏著豐富的礦物資源。海底蘊藏的錳結核和金屬軟泥中所含有的錳、銅、鈷、鎳等主要金屬可供人類開發利用至少數千年。因此,少數海洋大國憑借自己掌握的技術和財力優勢,妄圖搶先開發深海礦物資源,損害第三世界國家的利益,引起眾多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和抵制。1967年,馬爾他常駐聯合國代表提出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為第三世界國家所廣泛接受,逐漸形成國際海底區域制度。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國際法形式確認了國際海底區域制度,包括國際海底區域支配原則、開發制度、管理機構等。
F.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哪些內容
一個國家在行使其領海主要時,要受到習慣國際法規則的限制,即外國船舶享有無公害通過一國領海的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無害通過權」。外國船舶在一個國家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必須達到以下條件:(1)通過領海必須是無害的,即不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違反國際法規則。(2)在通過一國領海時,應當遵守沿岸國的有關法令。(3)除了意外情況,通過領海必須是繼續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隨意停下來。需要注意的是,無害通過權一般只適用於商船,軍艦的海上航行活動是否享有這項權利,目前還存在一定的分歧。
G.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了什麼制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海底區域制定了一項以「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為基礎、以「平行開發制」為特徵的國際海底區域制度,聯合國秘書長磋商所達成的《關於執行<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仍然維系了國際海底區域制度的這一基本框架,即在「『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這一原則下,其開發一方面由代表全人類利益的國際海底管理局通過其企業部直接進行,另一方面由各締約國及其公、私企業通過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勘探和(或)開發合同的方式進行。
《公約》確立了進行「區域」勘探和開發活動的平行開發制度,即「區域」活動由企業部進行;由締約國或國營企業、或在締約國擔保下具有締約國國籍或由這類國家或其國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約》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規定條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組合,與國際海底管理局以協作方式進行。
為確保這一平行開發制度以符合「區域」活動的基本原則和政策的方式進行,《公約》規定了勘探和(或)開發工作計劃的審議和核准程序、核准後的工作計劃以合同的形式由承包者與管理局簽訂等具體措施。《公約》突出了國際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約》賦予管理局對「區域」活動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訂相關規章,並有權檢查與這些活動有關的一切設施。
H. 如何看待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強國戰略
進入21世紀,海洋再度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海洋的國家戰略地位空前提高。順應世界潮流,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逐步把我國建設成為海洋經濟強國」的宏偉目標。如何對海洋強國的內涵再認識、再定位,堅持「以海興國」的民族史觀,使中國崛起於21世紀的海洋,是事關中華民族生存與發展、繁榮與進步、強盛與衰弱的重大戰略問題。實現由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的歷史跨越,是時代的召喚,也是中華民族走向繁榮昌盛的必由之路。
一、當前國際海洋管理形勢的基本判斷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以及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等世界性問題的凸現,世界各國對海洋的認識逐步深化。海洋越來越明顯地顯示出海洋在資源、環境、空間和戰略方面得天獨厚的優勢。世界各國普遍認識到,海洋將成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新空間,成為沿海各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成為影響國家戰略安全的重要因素。「21世紀是海洋世紀」的論斷已經成為全球政治家、戰略家、軍事家、經濟學家和科學家的廣泛共識。
也正是由於海洋在政治、經濟和戰略等方面的特殊地位,引發了世界范圍內對海洋權益的激烈爭奪。1973年開幕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用了整整十年的時間才基本達成了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生效後,直接造成了全球范圍內的「藍色圈地運動」。據估計,各國按照《公約》規定合法擴大的海域,佔去了原屬公海的1.3億平方公里的面積,使地球上約36%的海面變成了沿海國的管轄海域。可以說,《公約》使人類在歷史上第一次通過和平方式對海洋進行了「瓜分」,並導致世界海洋管理呈現出以下幾個基本態勢:
(一)海洋在全球中的戰略地位日趨突出。世界主要沿海大國紛紛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列為本國的重大發展戰略。如美國於1999年提出了「回歸海洋,美國的未來」的內閣報告,強調海洋是保持美國實力和戰略安全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加拿大於1997年出台了《海洋法》,並制定了21世紀海洋戰略開發規劃。澳大利亞制定了以綜合利用和可持續開發本國海洋資源為中心的21世紀海洋戰略規劃。日本的中心目標就是在21世紀成為海洋強國。
(二)海洋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現代化高新技術在海洋開發過程中的應用,使得大范圍、大規模的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成為可能,向海洋要食品、要資源、要財富的藍色革命,海洋經濟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體系,並以明顯高於傳統陸地經濟的比例快速增長,相當一部分國家的海洋產業成為國家支柱產業。世界海洋產業總產值由1980年的不足2500億美元迅速上升到2004年的1.8萬億美元,已經佔到世界GDP的4%。
三)世界各國海洋綜合管理的力度顯著增強。1998年以來,聯合國秘書長每年都要向聯大提交專門報告,向世界各國倡導加強海洋綜合管理。在國際潮流的推動下,各沿海國家紛紛出台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管理制度,美、俄、法、日、韓、加等國制定的關於海洋權益、管理規劃、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海洋法律都在十部以上。為提高海上執法能力。如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越南等國組建了海岸警備隊,加拿大、韓國、印尼等國成立了海洋與漁業部。
(四)世界各國圍繞海洋權益的斗爭日趨尖銳,軍事控制力度增強。正是基於海洋的特殊戰略地位,冷戰結束後雖然各主要國家大量裁軍,但加強海軍建設的軍備競賽卻呈上升趨勢。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間的海洋爭端此起彼伏,熱點突出,為爭奪漁場、島嶼和劃分海洋疆域引起的國際沖突連接不斷。如我們耳祥能熟的英阿間的馬爾維納斯群島之戰、希臘和土耳其之間的伊米亞島之戰,日韓間的竹(獨)島之爭、中日間的釣魚島之爭、中國和東南亞各國的南沙群島之爭,世界各國圍繞漁業的糾紛對峙更是此起彼伏。
縱觀世界海洋史和國際海洋新動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第一,海洋戰略事關國運興衰。英、美、俄、日四個靠海起家的世界強國的發家史,和我國封建王朝「閉關鎖國」和「遷界禁海」導致的民族屈辱史,以強烈的反差,雄辯的事實證明了一個國家的地位高低與其海洋戰略觀、海上實力密切相關。海上力量強大,國家就強大,國際地位就高;否則,就難以擺脫受人欺凌和任人宰割的命運。第二,海洋與國家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密不可分。《公約》規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則,實際就是對佔地球表面71%的海洋空間和海洋寶藏的一次重新分配,誰在這場資源和空間的分配中掌握了主動權,誰就對本國、本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掌握了更大的主動權。第三,海洋管理是國家職能的重要環節。海洋管理與國家權益、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息息相關,不可分割,必須重新審視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性。
二、我國實施海洋強國戰略的歷史條件
縱觀國際、國內形勢,可以看出,我國實施海洋強國戰略具有天時、地理、人和的良好條件。
(一)天時—良好的國際環境
從國際形勢看,冷戰已經結束,總體趨向緩和,世界加快向多極化方向發展,新的格局日漸明朗。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進一步增強,大國關系在進一步調整。世界要和平,人類要進步,國家要穩定,民族要團結,經濟要發展,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共同呼聲。21世紀是海洋世紀,發展海洋產業成為新一輪產業革命的重要內容。當今一股空前的「海洋熱」席捲全球,世界沿海國家都把開發利用海洋作為加快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戰略選擇。
(二)地利—優越的區位和自然條件
太平洋時代隨著21世紀的到來悄然而至。美國、日本、韓國、東盟各國、澳大利亞等環太平洋國家,都對「太平洋時代」的觀點持積極的認同態度。太平洋地區將成為21世紀經濟的重要舞台和世界經濟技術中心。我國既面臨太平洋,又處在東北亞經濟圈及太平洋經濟圈的重要位置上,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
我國沿海地區是改革開發的前沿陣地和對外經濟合作的窗口。改革開放以來的二十幾年間,沿海地區以僅佔全國13%的土地面積,養育了佔全國40%的人口,創造出佔全國60%以上的國民生產總值。我國擁有1.8萬多公里的海岸線,1.4萬公里的島岸線,擁有廣闊的海洋活動空間和豐富的海洋資源,豐富的海洋資源優勢轉化為強大的經濟優勢潛能巨大。
(三)人和—國內海洋開發與管理形勢喜人
海洋開發與管理工作引起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實施海洋開發」的戰略部署。為推動這一戰略的實施,2003年5月9日,國務院批准並印發了《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首次明確提出了「逐步把我國建設成為海洋經濟強國」的宏偉目標。海洋開發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以及《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中國海洋事業的發展》的白皮書的發表,標志著我國海洋事業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發展經濟的軌道。
海洋經濟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經濟增長點。「九五」期間,沿海地區主要海洋產業總產值累計達到1.7萬億元,比「八五」時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長16.2%,高於同期國民經濟增長速度。2005年全國海洋產業總產值已突破1.6萬億元,增加值7200億元,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4%,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在海洋強國戰略的指引下,沿海各省逐鹿海洋、競爭海上、深度開發海洋資源的高潮已經到來。
三、海洋強國戰略的意義和歷史定位
海洋強國戰略是我國在海洋上所追求的利益的最高選擇。對我們這樣一個海洋大國而言,海洋國家利益的得失直接決定或影響著國家政治、經濟、安全、文明進步的走向,決定或影響著國家的前途和命運。
(一)從國家政治上看,憑借海洋或通過海洋能使一個民族成為一個偉大的民族。
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海洋事務直接影響國家主權和生存發展空間。海洋開發情況是一個國家對外開放程度的重要標志。《公約》的生效,使世界范圍內的海洋開發進入了前所未有的新時代,世界各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海洋,海洋成為21世紀世界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競爭的新高地。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可屬我國管轄的海域約300萬平方公里。這一重大變化不僅使海洋主權利益份額加重,也意味著我國未來的生存、發展空間有了更大的拓展。我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政治地位顯著提高,國家對外開放會獲取更多的海洋利益,海洋在國家利益中的政治份額將更加突出。
(二)從國家經濟上看,海洋是人類尋求解決陸地資源匱乏、環境惡化、人口膨脹三大難題的希望所在。
海洋中蘊藏著豐富的生物、能源、空間、旅遊、礦產等資源,海洋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潛力巨大,科技拉動海洋產業升級的前景十分廣闊。海洋是實施經濟國際化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對增強國家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後勁,建立開放型特色經濟,實現由海洋經濟大國向海洋經濟強國跨越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海洋與陸地是同等重要的食物生產基地,海洋農牧化道路是解決人多地少、保障我國糧食安全的戰略措施和符合我國國情的正確選擇。迅猛發展的海岸帶經濟也為解決就業作出了更大貢獻。
(三)從國家安全上看,海洋是一個國家的前哨和門戶,具有重要戰略作用。
進入21世紀,海洋軍事力量和軍事活動的發展呈現出以海制陸的巨大優勢。海洋安全戰略地位空前提高,斗爭將會更加激烈。海上力量是否強大,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強弱的重要標志,將決定和影響國家安全利益。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影響最大、范圍最廣又難以解決的熱點多阿發生在海洋或沿海地區,海洋成為國際戰略競爭的新高地。
(四)從社會文明看,海洋作為人類生命支持系統,為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了巨大而厚實的基礎。
海洋文明在整個人類文明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海洋意識是一種開拓創新意識、政府戰略取向意識、冒險競爭意識、進取求實意識。海洋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社會文明進步的走向。我們既要繼承和發揚輝煌的黃河文明,又要增強海洋意識,為我國文明的持續進步做出貢獻。
四、海洋強國戰略的內涵
開發半壁江山,建設海洋強國是國家的大事,民族的大事。實現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的歷史跨越,是海洋國家利益的最高戰略選擇,是中華民族走上繁榮昌盛的必由之路。
(一)海洋強國戰略的指導思想、戰略原則和目標任務
制定21世紀海洋強國戰略,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著眼於21世紀全球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發展大格局,服從我國「三步走」的現代化總戰略,堅持海洋經濟和海洋安全同步建設的原則,牢固樹立建設海洋強國的民族意識,把走科教興海之路、開發和保護海洋,強化海洋綜合管理,增強海防實力、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作為歷史使命和神聖責任,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全面振興海洋產業,使海洋經濟領域和海防建設率先實現現代化,從而實現由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的歷史性跨越。建設海洋強國應遵循以下戰略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陸海一體化原則、質量效益原則、健康協調發展原則、海洋科技先行原則、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原則,經濟建設與安全同步原則。
(二)海洋強國戰略的總目標
到21世紀中葉,使我國海洋經濟增加值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4,使海防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提高,進入世界海洋軍事強國之列,從而使我們在擁有一個960萬平方公里的「陸上中國」的同時,擁有一個在約300萬平方公里「藍色國土」上聳立起來的「海上中國」。
具體可分三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06—2020年為起步階段。這個階段的發展戰略目標是使海洋經濟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左右;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結構合理、協調發展的海洋經濟體系;海洋綜合管理得到強化,海洋綜合管理體制形成,多職能、現代化的海洋執法隊伍初具規模;海洋國防力量得到加強,海防裝備的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
第二階段,2021—2035年為全面發展階段。新興的海洋高技術產業形成,一個各具特色的臨海經濟產業群、高新技術產業帶和海陸一體化城鎮體系基本形成;這個階段的海洋經濟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8%左右,海洋經濟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海洋綜合管理、海洋環境保護達到沿海發達國家水平;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海防戰略體系基本建成,我國的海防軍事實力和海防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提高,進入區域性海洋軍事強國行列。
第三階段,2036——2050年為海洋事業全面騰飛階段。這個階段海洋經濟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5%以上,新興海洋高新技術產業進入全面開發階段;海洋研究、海洋開發、海洋保護、海洋管理、海洋環境、海洋產業綜合實力居世界領先水平;海洋國防實現現代化,中國由一個海洋大國跨入世界海洋強國之列。
五、建設海洋強國戰略舉措
為實現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建議實施以下戰略舉措:
(一)把建設海洋強國納入基本國策
建設海洋強國是國家、民族獲取海洋國家利益的最高戰略目標,也是國家、民族利益在海洋領域的直接體現。為加快海洋強國建設步伐,國家應將建設海洋強國納入基本國策。要把海洋強國與對外開放、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等列為同等重要的發展戰略,把海洋、海島大開發與西部大開發擺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組織實施。國家要制定加快海洋開發與管理的若干政策,出台《關於加快海洋產業發展的決定》,制定《海洋強國建設規劃》、《21世紀國家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目標規劃綱要》,並把建設海洋強國和實施21世紀海洋發展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遠景目標綱要中。
(二)要加強對海洋強國建設的組織領導
建設海洋強國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海洋開發與管理工作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科教、文化等各個方面。目前,海洋開發和海洋綜合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矛盾越來越突出,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海洋綜合管理部門來組織實施對海洋的開發與管理,將直接影響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進程。為此,建議組建國家海洋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副總理出任國家海洋管理委員會主任,綜合指導、協調海洋事務,對海洋開發規劃、海洋權益安全、海洋通道安全、海洋生態安全、海洋災害安全、涉海部門協作、國際合作等重大涉海事務進行決策、調度、指揮。同時,國家設立海洋部,沿海省、市、縣對口組建海洋廳局,具體組織實施海洋開發與管理。
(三)加強海洋強國戰略的研究
建議以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為主要力量,吸收涉海職能部門、重要海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組建國家海洋戰略發展研究院,專門從事海洋發展戰略的研究,為國家海洋強國戰略提供決策參考。也鼓勵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積極參與海洋開發與管理的戰略研究。建議國家盡快對關系國家海洋安全和重大海洋政策制定以及敏感海洋熱點問題列專題研究。
(四)著力加強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實施五大海洋建設工程,加快海洋開發。國家應重點組織實施海洋農牧化建設工程、海洋能源基地建設工程、港口和海運開發工程、濱海旅遊開發工程、海洋綜合開發工程,加快海岸帶、中國海域及大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快港口經濟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步伐。
二是積極應對海洋安全戰略新挑戰。面對日益復雜化的國際關系格局,以及日益激烈的海洋權益、海洋安全競爭,我國的國防戰略應調整為海陸並舉,優化陸軍,重點發展海空軍,強化對中國海的制海權、制空權。鑒於海島、海上通道的特殊安全戰略地位,國家應盡快建立海洋安全應急機制,保護海洋通道安全。要加強對南中國海的主權控制及資源開發,建立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新機制。
三是構築21世紀我國人才制高點。21世紀海洋將成為全球競爭的焦點。現代海洋開發的深度和廣度取決於海洋科學技術的突破和進展程度。海洋領域的競爭,無論是政治的、經濟的還是軍事的,歸根到底是科技的競爭。海洋科技競爭領域表現最激烈的是人才爭奪戰。構建有利於培養、吸引、留住海洋人才的軟、硬環境,優化發展海洋教育,提高海洋從業者的素質,成為當前我國構築21世紀海洋人才制高點的首要迫切任務。
四是再造中國海生態的良性循環。目前,我國海洋開發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海洋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重的危機和挑戰。海洋可持續發展勢在必行。要從強化全民的海洋可持續發展意識入手,積極推進依法治海,合理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海洋開發的科技水平,加強海洋生態環境整治與保護。盡快使我國海洋可持續發展步入良性軌道。當前十分緊迫的任務是海洋生態環境的整治與保護,要以渤海綜合治理為突破口,在全國實施「碧海工程」,打一場整治與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人民戰爭。
五是強化海洋綜合管理,加速與國際接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決定,批准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的生效,為我國開發利用海洋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為我國加強海洋管理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標志著我國海洋事業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發展經濟的軌道。因此,強化海洋綜合管理,加速與國家接軌,是建設海洋強國必不可少的外部條件。
總之,海洋強國戰略是一個時代的命題,是一個需要全民族為之奮斗的共同目標。我堅信,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一個經濟繁榮、政治穩定、國防牢固的海洋強國一定會屹立在世界的東方。
I. 國際海洋法制度主要有哪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訂於牙買加蒙特哥灣。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從1973~1982年共舉行11次會議。
《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簽署《公約》的國家和地區有158個,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中國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了《公約》,但尚未批准《公約》。
《公約》共分為17個部分,計320條,9個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約》的用語和范圍,第二部分是領海和毗連區,第三部分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第四部分是群島國,第五部分是專屬經濟區,第六部分是大陸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島嶼制度,第九部分是閉海或半閉海,第十部分是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區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學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第十五部分是爭端的解決,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規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後條款。附件一是高度洄遊魚類,附件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附件三是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原則,附件四是企業部章程,附件五是調解,附件六是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別仲裁,附件九是國際組織的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