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口許可證的英國制度
對於開放國內市場,英國政府持積極態度,但也採取適當的非關稅措施。英國政府在此方面的立場是:在考慮到各種宏觀因素的同時,也要考慮各行業及個人的利益,以確保有關措施的使用並完全反映英國國家的整體利益。
英國的進口許可證主要由貿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lnstry)負責管理,但是,對某些貨物的限制或禁止則由政府的其他部門負責。例如,某些特定葯品的進口就由英國內務部(Home Office)管理;進口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由環境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負責;一些有關農業、園藝或食品的進口則由農業、漁業及食品部負責。歐盟成員國之間大部分貨物的進口,不需要進口許可證,但是,某些進口則需向有關部門申請許可證。在英國,負責進口許可證的具體部門是貿工部的進口許可證司(Import Licensing Branch ILB)。在多數情況下,進口受到限制的貨物,如已在歐盟內部流通,在進入英國時,則不再需要許可證。
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有多種原因,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如下:
保護英國或歐盟的工業;
執行國際通用原則,以達到穩定市場,鼓勵自由貿易的目的;
用於信息監查目的,例如,通過進口許可證,可了解有關敏感貨物進口的趨勢;
保障國人的健康與安全。
Ⅱ 進口許可程序如何規范
一)一般規則
為防止因不恰當地實施行政程序而導致貿易的扭曲並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發展目標及財政和貿易需要各成員應確保為實施進口許可制度而採用的程序符合《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和WTO的其它規定。
1、及時公布必要的信息
在向進口許可制度委員會通報的資料中應以各成員政府及貿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官方的公報、報刊或其他傳媒)公布進口許可證申請程序的規定以及有關信息,包括關於個人、企業和機構提交這種申請的資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機關以及需要申領進口許可證的產品清單。公布的時間應在不遲於上述規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況最晚不得遲於生效之日。所公布資料副本亦應提供給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如有成員對所公布資料提出意見,則應對其予以考慮 。
2、簡化申請和展期手續
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和展期的表格與程序應盡可能簡化。申請者有權索取並獲得為使許可制度正常運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況,並有一段合理期(至少21天)供提交許可證申請。申請者應只同與申請有關的一個行政機關打交道;若確有需要,所接洽的行政機關最多不應超過三個。
3、不得因小錯而拒絕批准進口
對於在單證上或程序上出現的顯然不是企圖欺詐或嚴重疏忽而造成的遺漏或差錯,不應給予超出警告程度的處罰。貨物在裝船或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異只要符合正常商業慣例,就不得以與許可證上的數字有所出入為由而拒絕批准其進口。
4、外匯供應不準歧視
不管是否受制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進口者,都應在同等基礎上獲得其支付許可進口貨物所需的外匯。
5、允許安全和保密例外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可以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1條安全例外規定處理。如果提供這些保密資料將會妨礙法律的實施和損害公共利益或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協議成員可以不提供保密資料。
(二)自動進口許可制度
1、自動進口許可制度系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制度,不得以對進口貨物產生限製作用的方式加以實施,不得對申請人進行歧視,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人均有資格申請並獲得許可證。自動許可的申請在收到後應迅速予以批准,審批時間最長不應超過10個工作日。
2、《進口許可程序協議》並不鼓勵首先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只有在無其他渠道和手段、而且已具備採用自動進口許可的條件下,才可以實施這種許可制度。
(三)非自動進口許可制度
非自動進口許可制度系指不屬於自動許可制度管理的其它進口許可制度。除了進口限制措施本身的影響外,進口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程序不得對進口產生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負擔。
協議對非自動進口許可程序的運作制定了如下具體規定:
1、保證許可證管理的透明度
應其它成員的要求,必須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貿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供應國之間的許可證分配情況以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統計。通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配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各國政府和貿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配額總量(數量或金額)、配額始末日期及其任何變化情況。如果配額是在供應國之間進行分配,應將分配情況立即通知所有與該產品有利益關系的成員。
2、公正及時地實施許可程序
任何符合進口國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個人、企業或機構都具有同等資格申請許可證。若未獲批准,申請者可要求告知理由,並有權按國內立法上訴或要求復查。如果申請是按先來先得的原則處理,審批的期限不應超過30天;若是同時處理所有申請,審批的期限不應超過60天。許可證有效期應合理,不應縮短到阻礙貨物進口。如果實行配額管理,不應影響配額的充分使用。
3、符合配額許可證分配的要求
在分配許可證時,應考慮申請者的進口實績和以往所發放的許可證的使用情況,還要考慮對新的進口商合理分配許可證特別要考慮到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產品的進口商。如果通過許可證來管理全球配額,許可證持有者可自行選擇進口來源。如果配額分配是在產品供應國之間進行許可證上應列明具體國家。
4、對誤差採取補償措施
對因符合正常商業慣例的微小誤差而造成進口貨物的數量、金額或重量超過許可證上規定的水平,可在未來的許可證分配時作出補償性調整。
(四)加強通報和審議職能
Ⅲ 什麼叫進口許可制
進口許可證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以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這種措施可控制進口貨物的品種和數量,達到保護國內生產的目的。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繫上看,進口許可證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國家有關機構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每一筆進口貨發給進口商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另一種為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 資本主義國家有關政府機構預先不公布進口配額,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只是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進行。由於它是個別考慮的,沒有公開的標准,因而就給正常貿易的進行造成更大的困難,起到更大的限制進口作用。
Ⅳ 進口許可制度的介紹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成員採用的進口許可制度作出了規定。制定該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進口許可程序不應成為對一般來源或特定來源的產品實施進口限制的手段。
Ⅳ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進出口許可制度的管理范圍
1、禁止進出口技術和貨物
2、限制進出口技術和貨物
3、自由進出口技術及實行自動許可管理的貨物.
4、其中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主體。
Ⅵ 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管理制度
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已由商務部第17次部務會議於2004年12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對部分貨物的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將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內的商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並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其目錄。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後(見附件一)。第四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該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第五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件二)。第六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制並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第七條 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收貨人(包括進口商和進口用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應向所在地或相應的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並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凡申請進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采購的貨物,收貨人應當依法招標。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第八條 收貨人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收貨人從事貨物進出口的資格證書、備案登記文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上證書、文件僅限公歷年度內初次申領者提交);2、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五);3、貨物進口合同;4、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應當提交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正本);5、對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法律法規有特定規定的,應當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6、針對不同商品在《目錄》中列明的應當提交的材料;7、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收貨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第九條 收貨人可以直接向發證機構書面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書面申請:收貨人可以到發證機構領取或者從相關網站下載《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可復印)等有關材料,按要求如實填寫,並採用送遞、郵寄或者其他適當方式,與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並遞交發證機構。網上申請:收貨人應當先到發證機構申領用於企業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申請時,登錄相關網站,進入相關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在線填寫《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等資料。同時向發證機構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第十條 許可申請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發證機構收到後應當予以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第十一條 收貨人符合國家關於從事自動進口許可貨物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第十二條 以下列方式進口自動許可貨物的,可以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1、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並復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者投資額內生產自用的;3、貨樣廣告品、實驗品進口,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4、暫時進口的海關監管貨物;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第十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進入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如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仍應當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第十四條 加工貿易進口自動許可管理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復出口。因故不能復出口而轉內銷的,按現行加工貿易轉內銷有關審批程序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各商品具體申領規定詳見《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第十五條 國家對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第十六條 收貨人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當在有效期內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說明原因。發證機構對收貨人交回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予以撤銷。《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收貨人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構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註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後,經核實無不良後果的,予以重新補發。《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1個月後未領證的,發證機構可予以收回並撤銷。第十七條 海關對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5%以內的予以免證驗放。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四種大宗貨物的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第十八條 商務部對《自動進口許可證》項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也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同一進口合同項下,收貨人可以申請並領取多份《自動進口許可證》。「非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六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批註後,海關留存復印件,最後一次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對「非一批一證」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商品,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核扣自動進口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後一批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自動進口許可證實際剩餘數量並在規定的允許溢裝上限內計算。第十九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第二十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一律在原發證機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並在新證備注欄中註明原證號。實行「非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核減原證已報關數量後,按剩餘數量發放新證。第二十一條 未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管理實施細則由商務部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附件一:《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件二、三、四、五略)
Ⅶ 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制度種類
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即把進口許可證毫無數量限制地簽發給進口商,也就是說,凡是列入許可證項下的商品清單中的貨物,進口商只要申請,就可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通常用於統計目的,有時也用於監督目的,為政府提供可能損害國內工業的大量重要產品的進口情況。
自動進口許可證(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費批准申請的進口許可證。這種許可證一般不限制有關產品的進口,而主要是為國家統計進口貿易提供數據。《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也把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協議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承認,如果無其他合適手續可供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因此,協議允許各成員維護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協議對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適用規則和具體操作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使屬於自動許可證項下的貨物受到限制性影響,而且,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須為必要的;履行了進口方法律要求,從事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產品的進口業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海關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申請書,而且只要進口許可證申請書的手續是完備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圍內於收到申請後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也稱為特種進口許可證,對列入特種進口許可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商必須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逐筆審核批准並發給許可證後,才得以進口。通常情況下,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與數量限制結合使用的,即進口國主管當局或按照商品來源的國別和地區,或按進口商申請的先後,在總的進口限額中批准給予一定的額度,取得進口配額的進口商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才得以進口。
關於非自動進口許可證(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質上是為實施進口數量限制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常見的手段。協議鑒於這種措施的普遍性,並未明文規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實施應該以透明和可預見的方式進行。協議第3條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規定詳細的規則,其主要內容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不應在它所應發揮作用的貿易限制措施之外再製造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於實施數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使他們了解有關情況。這些信息包括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他任何變化。在實施許可證限制時,對於符合其法律要求的個人、商號或機構,進口國不能實行歧視待遇,應給予他們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平等的資格。對於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者,還要給予他們依照國內程序請求救濟的權利。
另外,協議規定建立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的,「進口許可證委員會」,為各成員進行磋商提供機會。並要求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告許可證實施的有關情況。
Ⅷ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作用
通過實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可以發揮以下作用:①有效地貫徹一國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對平衡國際收支起重要的調節作用。②保護和促進本國的生產發展。③維持本國進出口秩序,減少同外國貿易的矛盾和國際貿易往來中不必要的損失,穩定國內市場的供求關系。即(既能限制進出口商品的數量,又能限制價格、市場等。)④藉以進行進出口統計。⑤為各國的外交政策服務。
為了便於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實施,大部分國家都對進出口商品採取分類管理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商品分類清單並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整。有些國家,主要是一些發達國家,在商品分類的基礎上還搞了國家地區的分類管理,實行差別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958年以前,對進出口商品全面實行許可證管理;1959~1980年,經外貿部下達的進出口貨單即起進出口許可證的作用;1980年10月起,又重新開始實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Ⅸ 什麼是進口許可證求解
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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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許可證種類
按許可證有無限制,可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公開一般許可證
(open general licence):它對進口國別或地區沒有限制,凡列明屬於公開一般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只要填寫此證,即可獲准進口。
(2)特種進口許可證
(specific licence):進口商必須向政府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政府有關當局逐筆審查批准後才能進口。
指為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需向有關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或其他文件(為了海關目的的要求除外),作為進口到該進口方海關管轄地區的先決條件的行政程序。發放進口許可證是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的一種措施。是進口獲得批準的證明文件之一。
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證不限制商品進口,設立的目的也不是對付外來競爭,它的主要作用是進行進口統計。非自動許可證是須經主管行政當局個案審批才能取得的進口許可證,主要適用於需要嚴格數量質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動許可證的作用有:管制配額項下商品的進口;連接外匯管制的進口管制;連接技術或衛生檢疫管制的進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額、取得外匯或者通過技術檢查和衛生檢疫,才能取得許可。進口許可證極易被亂用而成為貿易壁壘。
根據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的關系,進口許可證可分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和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
(3)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
:即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商人申請發放許可證。
(4)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主要根據臨時的政治的或經濟的需要發放
Ⅹ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驗證管理,保證進口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家實行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以下簡稱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境驗證是指:對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關入境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證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進行標志核查,並按照進口許可制度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檢測。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制定、調整並公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入境驗證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入境驗證商品目錄》)。
對列入《入境驗證商品目錄》的進口商品,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入境驗證。
第六條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報檢時,應當提供進口許可制度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並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入境驗證工作。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時,應當審查進口質量許可等證明文件。對經查實證明文件符合規定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第八條 屬於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同時應當核查產品的相關標志是否真實有效。
第九條 不屬於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的范圍、具體實施程序,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條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經檢驗標志不符合規定或者抽查檢測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