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撤訴處理和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有什麼不同求解
按撤訴處理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未按時繳納訴訟費;原告未按時到庭參與開庭審理,之後原告有權重新起訴;
終結訴訟,是案件徹底解決,如:訴訟中原告死亡,其繼承人書面聲明不願繼續參與訴訟;原告訴請已經得到被告履行。
Ⅱ 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按撤訴處理怎麼辦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區別對待:
1、對原告不履行繳費義務,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本訴終結,原告可以另行起訴。
2、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應當准許當事人上訴。
如果一審期間原告不到庭有正當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審裁定按撤訴處理不當,二審法院可依法予以糾正,以減少和避免因一審裁定不當給案件當事人造成影響和損失,有效保護案件當事人、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2)戴帽子出庭按撤訴處理擴展閱讀:
案例:原告不繳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2014年4月22日,冷水江法院審結一起煤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與一般合同糾紛裁判結果不同的是,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肖某與冷水江市某煤礦於2012年6月15日簽訂了煤炭購銷協議,肖某為煤炭購買方,冷水江市某煤礦為煤炭供銷方,該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肖某訴稱:他已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了義務,及時將預付煤款打入煤礦賬戶,被告未按約定發煤且沒有退還肖某煤炭預付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在立案時僅繳納了部分訴訟費,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之後審判之前,該院多次催促肖某繳納所欠訴訟費,並向肖某發出書面催繳訴訟費通知,但肖某均不予理睬,至催繳日期屆滿後,該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已繳納的部分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Ⅲ 民事案件中「按撤訴處理」如何退還訴訟費
對於撤訴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訴訟費不僅是法院收取的訴訟成本,還應該成為法院調控訴訟的一種手段,所以對於按撤訴處理案件訴訟費的收取問題,有必要按照司法實踐的情況,區分對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就這種情況而言,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更是對法庭審判的不尊重,當然不應該退還訴訟費,並且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另一種情況是,「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條對這種情形規定的比較寬泛,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有幾種動機。一些當事人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不出庭以減少訴訟的成本;一些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擔心通過正常途徑撤訴會影響案件的再次受理;還有的當事人則是由於各種原因,對法院產生抵觸情緒,惡意的不參加訴訟。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原告浪費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的精力和時間,增加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動撤訴,退還一半訴訟費的話,則成了對此種行為的鼓勵和認可,實不可取,故「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應該退還訴訟費。 第三種情況是,送達不能的按撤訴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方起訴或上訴人上訴交納了費用後,離開庭審判往往還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可能由於各種原因,原告或上訴人改變了原來的通訊方式、聯系方法,法院採取了合法的送達方式,當事人仍未及時收到開庭傳票,影響了參加庭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主觀並非惡意,那麼應該允許當事人就退還訴費問題單獨或一並提出申訴,並應該退還一半的訴費。 訴訟費可否申訴、上訴的問題。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大多規定對訴訟費用可單獨提出審查要求和提起上訴。俗話說「有權利而無救濟,等於無權利,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計算上有錯誤,法院應當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說,單獨就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是不被允許的,這無疑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不當限制。 從我國司法運作的可行性出發,可以設立訴訟費異議審查制度和上訴制度,當事人對法院要求預交的訴訟費可以向該院申請審查一次;對一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單獨提出上訴;對二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向該院申請審查或在再審申請中一並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沒有錯誤而訴訟費分擔出現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糾正。這樣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也使法院在確定訴訟費如何承擔上更趨合理、公正,同時減少了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磨擦。
Ⅳ 由於法院溝通問題,造成原告沒有到場,案件就直接按撤訴處理了,還有辦法挽回嗎
這個是不合法的,既然是法院讓原告等他們的電話,可法院一直沒有通知他,就找個莫名其妙的理由撤銷案件,這已經涉及違法了,你可以去高級一點點法院告這個法院辦事不利,草率結案。
Ⅳ 新民事訴訟法按撤訴處理在哪一條條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Ⅵ 法院開庭審理按撤訴處理有幾種情況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撤訴的法律後果。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Ⅶ 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就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申請撤訴是指申請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後宣告判決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訴訟請求,包括申請撤回起訴、上訴的撤回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
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申請撤訴必須是申請人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撤訴必須合法。在時間上,應在受理案件後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准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中還有按撤訴處理的情況。所謂按撤訴處理,就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是:
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法院准許原告撤訴或針對原告按撤訴處理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退給一半的預交訴訟費,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或針對上訴人按撤回上訴處理的,上訴人可以申請法院退回一半上訴費,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准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訴或針對其按撤訴處理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法院退回自己所交的一半訴訟費,但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本訴的進行。
Ⅷ 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發生上述兩種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