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教育部规定一定要买校服吗
教育部:购买校服遵循自愿原则。
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个国家层面系统构建校服治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强化学校选用管理。学校要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学校要建立家长、学生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购买校服遵循自愿原则。立足生态环保探索校服回收利用机制。
(1)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扩展阅读:
教育部等四部门出台校服管理意见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求校服生产和采购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各项指标均应达到标准要求。
二是有效规范校服市场。严格依法进行校服企业登记注册。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干涉交易。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
三是加强校服质量检查。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抽检。
B. 江门一中校服制度
白天是规定要穿的,不过遇上松一点的级长.还是可以穿自己的T的...晚上就可以穿自己的衣服...
欢迎你加入一中这个大家庭,我是大你一届的师姐哦~
C. 校服生产是否需要竟标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订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清教字〔2007〕1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按照以人为本、教育需要、成本服务、的原则,根据《清镇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清教字[2006]150号)文件精神。对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服订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全市各中小学校应从有利于加强学校管理,有利于学生教育,有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的原则出发,结合各校实际,对本校学生是否统一着装以及学生着装管理进行自主决策。各校应加强对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学生着装应符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
学校校服的订购工作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按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订购校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订购校服需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向教育局递交定购校服申请书;
2、经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发放竞标通知书,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到学校参与竞标,并提供校服式样及面料,教育局纪委全过程参与监督;
3、学校与中标企业签定订购合同,明确校服的生产数量、使用面料、服装款式、订购价格、售后服务等事项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报教育局纪委备案。
三、学校校服管理要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校服款式、校服价格等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示。逐步建立校服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操作过程中须接受市政府采购办或教育局纪委的监督,可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监督员,参与企业招投标、质量价格监督、款式展示会等工作;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服装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对校服管理进行监督。
四、实行校服订购责任追究制
学校校服的订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违反操作程序先斩后奏或瞒报、擅自提高校服收费标准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教育形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及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D. 选校服的注意事项
查标识、看面料。
首先要查看其标识上的信息是否完整,各项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在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中对标识有明确要求:每个包装单元应附使用说明,至少包含下列内容——服装型号及配饰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安全技术类别,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其中,每件校服上都应有包括前三项内容的耐久性标签,一般放在侧缝处,后几项内容应采用吊牌、资料或包装袋等形式提供。
其次要看校服面料。家长可以通过校服面料成分含量来判断优劣。GB/T 31888-2015中要求,校服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特别是夏季校服),其含棉量需达到35%以上。
提醒:
如果所选购校服的含棉量低于35%,请谨慎选购。
如果校服无标识或标识不全,产品的吊牌、耐久性标签与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不一致,包装粗糙、印刷模糊不清,这样的产品可能是不合格产品,请谨慎选购。
查外观、看做工。
GB/T 31888标准分别从色差、布面疵点、接缝强力、接缝处纱线滑移、绳带附件等方面对校服外观质量及缝制质量作出了明确要求。家长可从以下方面观察:
(1)查看校服表面有无明显疵点、色差;
(2)查看缝线是否有脱缝、漏缝、歪斜现象;
(3)轻拉侧缝处,查看是否存在缝线断裂现象;
(4)关注绳带的存在形式和伸出的长度,未固定或伸出长度过长的绳带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提醒:
请谨慎选购有绳带或绳圈的校服产品,以免孩子们玩耍时被勾挂住,造成勒伤、绊倒、窒息等危险。
闻气味、看质地。
购买的校服开袋后,应抚摸校服质地,轻轻嗅闻产品是否有异味,如有霉味、汽油或煤油味、鱼腥味或芳香烃味,则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提醒:
建议校服在穿着前先进行洗涤,去除织物在制作加工过程中的残留物,以防对皮肤造成刺激,引起不良反应。
二
我们为校服质量提供把关服务
一直以来,青岛质检院国家生态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坚持“科学、公正、服务、进取”的质量方针,按照国家相关“双送检”制度的要求,承担着青岛市校服的“双送检”检测工作,严格依据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检验检测,严把校服质量关,不断推动校服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为祖国的未来保驾护航。
名词解释:
“双送检”制度是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校服使用单位应当验明并留存校服出厂的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同时,为了防止个别生产企业将送检之外的校服以次充好,校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校服进行二次检验。
“双送检”制度就像是给校服质量加上了“双保险”。家长通过查看校服的两份检验报告,能清楚地了解校服的质量情况。采取“双送检”制度,是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保障校服质量和安全的有力手段,从而进一步减少校服质量安全隐患问题。
E. 中小学生学校校服该去哪里进行采购
上海市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新规,严格对中小学生校服采购的规范管理,将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F. 我想生产校服要经过什么部门审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按照以人为本、教育需要、成本服务、的原则,根据《清镇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暂行办法》(清教字[2006]150号)文件精神。对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服订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全市各中小学校应从有利于加强学校管理,有利于学生教育,有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的原则出发,结合各校实际,对本校学生是否统一着装以及学生着装管理进行自主决策。各校应加强对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学生着装应符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
学校校服的订购工作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按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订购校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订购校服需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向教育局递交定购校服申请书;
2、经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发放竞标通知书,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到学校参与竞标,并提供校服式样及面料,教育局纪委全过程参与监督;
3、学校与中标企业签定订购合同,明确校服的生产数量、使用面料、服装款式、订购价格、售后服务等事项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报教育局纪委备案。
三、学校校服管理要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校服款式、校服价格等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示。逐步建立校服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操作过程中须接受市政府采购办或教育局纪委的监督,可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监督员,参与企业招投标、质量价格监督、款式展示会等工作;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服装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对校服管理进行监督。
四、实行校服订购责任追究制
学校校服的订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违反操作程序先斩后奏或瞒报、擅自提高校服收费标准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教育形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及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G. 校服验收合格后 验收单怎么写
你好,可以在网络搜服装验收单,会有模板可供参考。望采纳!
H. 校服检测该怎么检测
按照质监局、教育厅实施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规范校园纤维制品采购程序,严格执行“双送检”制度。即校服出厂时生产企业必须报检,合格后交付学校,学校须验收、登记,进行验收检验,“双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到学生手中。
一旦检测出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各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办法》等规定,查处校服生产企业,将处理结果通告教育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而校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