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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穿校服打架

发布时间:2021-06-11 05:13:41

❶ 小学生应该穿校服的攻辩问题,越多越好!跪求.........

现在的学校成天强调小学生每天要穿校服上学,上小学的孩子正是个性自由发育的时期,长年累月穿着千篇一律的校服,不仅容易使小学生思想单一,性格趋同,缺乏想象力,更不利于小学生审美感觉和创造性思维的养成。其次,目前小学生所穿的校服基本上为运动服,面料差,夏天不吸汗,冬天不保暖,随着天气变化无常,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自理能力较差,不注意抹汗和添衣,很容易生病。姑且不论学校要求学生穿着校服有何目的,但是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你最少应该懂点法律(不知道请你们看看宪法37条),连教书育人的地方都可以藐视国家法律,你说教出来的学生能好吗。。。。不说了,请大家发表一下意见。9 l# {3 j* v* n8 g

❷ 低年级小学生校外遭欺凌衣服塞鞭炮,校园暴力案为何屡禁不止

网上流传一条视频,视频内容是一名穿着蓝色校服的小男孩被其他几名大男孩殴打,并且那几个大男孩还往小男孩的口袋里面塞鞭炮。根据知情人透露,这则视频是打人者拍摄的,他们拍摄完以后还发到了群里,因此这条视频被有关人员转发到网上。校园暴力案虽然一直在禁止,但是也时常在发生。之所以会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跟家庭教育有关,以及小孩子的心性有关。

二、小孩子的心性导致校园暴力案屡禁不止。

有些小孩子天生歹毒,看到《少年的你》这部电影的时候,让我想起身边的一些人,他们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想法总是欺负身边的同学。曾经在上高中的时候,有一位男生就被他宿舍里面的人欺负。宿舍里面的其他人让那个男生给他们洗衣服、洗脚,那个男生都照样做了。我觉得小孩子会受到欺负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胆小,他们不敢把这些事情告诉他们的父母,所以那些欺负别人的人因为没有人管教就更感肆无忌惮了。

你觉得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说说您的看法!

❸ 小学生在校必须每天穿校服合理吗

今天要讨论这个话题,是由一件事情引起的。 我家孩子的学校要求学生在校必须每天穿校服。可是,该校今年夏季的校服订做得非常不好,面料比较厚穿起来很热,并且绝大多数学生的校服做大了,极不合体,许多学生的上衣都到了屁股底下,七分裤差不多就像长裤(高年级定做的就是长裤),看起来非常邋遢不精神。除了样式不好看外,校服的主要缺点是穿起来不舒服,太热,孩子容易伤热生病。为此,我给学校的校长反映意见,问能不能别让学生天天穿校服,可是校长的答复非常坚决,没有什么活动余地,必须穿校服。 校长的理由是:1 校服做大了,是家长的过错,家长没有好好量尺寸。可是市场上同样号码的服装学生能穿,为什么换成校服就大得太多?一个孩子的校服定做大了责怪该家长不细心,那么多班级那么多学生的校服都做大了,难道都是家长有问题?我不明白,为什么学校就是不承认服装制作的尺寸偏大呢? 2 校长说校服的面料很透气,一点不热。这个问题跟校服的颜色一样,似乎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只有学校的校长和老师这样评价校服,家长们的声音则截然相反。家长们都对校服怨声载道,认为校服很不好。校长自己说,不能定制面料太薄的校服,否则高年级的学生生理心理变化了,不愿意穿。可见,校长也不否认面料稍厚一些。退一步说,即使校服面料不厚,由于校服一般都大,与裤子重叠在一起厚厚的两层也够热的,何况36度以上的高温?并且学校的条件并不好,学生没有空调可以享受。 3 校长最重要的理由是说她要从全局考虑,既要考虑低年级又要照顾到高年级,必须整齐划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倡穿校服,这样可以保持学校风貌的整齐。但是校服制作的不合适也必须强求穿,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不尽人意,而且强制天天穿校服更是不合理。一身校服天天穿也为换洗衣服带来不便,晚上洗后倘若第二天早晨干不了可就成了麻烦。所以经常见不少小学生穿着脏校服很是感到别扭,不知是其家长懒还是怕洗完衣服次日干不了才不洗衣服? 4 校长说规定学生在校每天必须穿校服是为了杜绝学生攀比。学生如果有攀比心理,不可能只在校服一个方面。每天穿校服是杜绝了学生在服装方面的攀比,但是,却不能杜绝他们在其他方面攀比,因为他们的攀比心理是不可能因为服装整齐了就会消除的。学校的用心是好的,但是效果不见得就好。周围学校都是有集体活动时要求学生穿校服,其它时间则不作统一的强制要求。难道那些学校的学生没有攀比心理?那些学校的领导不考虑消除学生的攀比现象? 话说回来,校长认为要求学生穿校服有道理,是从大局考虑。但是,她的理由并不完全让人信服。 以前曾经有报道说某学校让学生订做校服引起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家长的不满,后来有的学校也就不在校服上做强制要求了。可是中小学校甚至是幼儿园定制校服的现象在社会上还非常普遍,校方的理由往往是整齐,代表学校的风貌,而且杜绝学生在服装上攀比。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一方面学生的攀比心理不可能得到根除,另一方面经济困难的家庭因为订做校服更经济紧张。不知其他城市的学校,反正此地的小学校学生的书本费等杂费还是照收不误,而且不少,这对于下岗失业的家庭负担本来就不小,何况还要加上每年都订做校服的费用? 有的家长说:学校订做校服可以从中吃回扣,有利可图。事实怎样,没有凭证,不敢妄语。但是,如果许多家长不满意,那么学校就应当反思。而不该是一味强调学校的理由,置家长的意见而不顾。尤其是强制学生在炎热的天气穿不合体非常热的衣服,不考虑学生可能会伤热生病的实际情况,牺牲学生的健康来维持学校的规则,显得既呆板又无情。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化的教条主义,是最顽固最有害的。无论怎样说,学校那种让学生每天必须穿校服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❹ 学校应实行暴力吗如罚跪两小时并扇学生耳光、强制穿校服、勒令学生上报虚假情况等。

靠!告他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
<<义务教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边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穿校服的小学生被撞死,尸体直接拉去殡仪馆吗

如果在路上有人被撞死了,出了车祸,法医肯定会到现场的,因为这个是案子。法医经过简单的尸检以后,尸体会被拉到殡仪馆,有可能法医还要进行解剖验尸,确定死因,看是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死亡?如果确定了然后再联系其家人!

❻ 一群白色校服小孩打人事件

我其实蛮想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❼ 有一群穿着校服的学生在操场跳舞,然后男猪脚打架的电影是什么女猪脚叫沈什么

《80后》,女主叫沈星辰。

❽ 小学生校外遭欺凌,被拖鞋抽脸衣服塞鞭炮,“熊孩子”该如何治理

2020年11月12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一名小学生被欺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

在视频中,穿着校服的男孩被一群男孩围住。男孩跪在地上,被其中一个男孩踢到地上,然后他们轮流上前殴打男孩。

其中一个男孩脱下鞋子,猛击男孩的头部,而其他男孩继续踢男孩。

更重要的是,其中一个男孩把一个点燃的爆竹放进了一个小学生的口袋里。

视频从头到尾都伴随着被打男孩的哭声,让人非常生气。

有的孩子由于家庭原因,逐渐形成了脾气坏、打架、挤别人等坏习惯。

无论如何,父母都应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予足够的关注,并教会他们对与错。

当孩子犯错误时,家长不能一味纵容,要给孩子适当的惩罚,通知他要做事。

当孩子受到压迫时,也要告诉孩子,不能忍气吞声,要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❾ 小学生未穿校服遭老师踢打体罚是怎么回事

3月21日,一网友发帖称,瑞昌市城东学校六年级学生陈某仅因没穿校服,遭到了教师邓某(女)的踢打下体及腿部体罚,致其受伤。据学生陈某亲属描述,半个月前,陈某仅因没穿校服,女教师邓某不问青红皂白,脚穿皮鞋猛踢该生裆部,该生被踢倒在地,痛得打滚,邓某还上去补踢两脚。

❿ 小学生被多名同学轮着暴打踢头是怎么回事

经医院检查,被打学生身体局部软组织挫伤,无需住院治疗。目前,被打学生请假休息,其余9名学生正常上课。

未来网北京5月25日电 校园霸凌乃至校园暴力事件近几年愈演愈烈,而且涉事方年龄越来越小,从高中到初中,现在竟然已经蔓延至小学,校园暴力为什么屡禁不止,而面对此类事件,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立法不完善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力度小。“我没成年”似乎成为校园中青少年肆意欺凌同学、有恃无恐的“法宝”,使他们不能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还产生了一批冷漠的旁观者,以此为乐。

犯罪成本低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关的收容教养制度,但在实践中用得很少。而对一般的欺凌事件,学校缺乏有效的惩戒工具和教育机制,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不完善和犯罪成本低,成为“暴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忽视教育宣传

因为对“校园暴力”的整治如果仅仅寄希望于刑事处罚或严厉处罚,那么这是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化,治标不治本。我们需要的从教育和宣传上引导学生,推行规则教育。而多年来我国的规则教育缺失,相关的“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空泛,缺乏对具体错误行为的惩罚。

校园暴力的形成乃至“升级”,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联动的错位以及青春期冲动缺少有效指引等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的。正视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并以此为鉴进行多方反思,这才能有效杜绝类似事件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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