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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抢帽子

发布时间:2021-06-07 22:51:02

1.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 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详细解释

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条详细解释: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盗窃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危害严重,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对于那些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为,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不属于盗窃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

(3)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私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二、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

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隐瞒真相就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其交出财物。

实际执法中要注意区分诈骗行为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债务;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三、哄抢。近年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哄抢国家、集体所有的煤炭、林木、仓储、运输的货物、物资、铁路器材等情况,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哄抢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乱或者乘危急抢走公私财物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出于眼红嫉妒,有的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等。

(2)参加哄抢的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十几个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3)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公然性,哄抢者并不刻意掩饰、隐瞒其哄抢行为,而是公开实施,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无法阻止、无力阻止而乱拿乱抢的状态。

四、抢夺。抢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戏弄他人取乐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把他人的头巾、帽子等物抢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赶,事后归还等,则不属于抢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在财物被夺的一瞬间,被侵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

五、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诸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将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

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3)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司法解释抢帽子扩展阅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 诈骗罪的构成

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那么经济诈骗罪所构成的条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而有的犯罪活动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的时候则不属于本罪的范畴。而从犯罪对象上来说,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关于故意伤人罪

那个人现在还在威胁你的生命安全的话,我建议你去法院起诉,

最好有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

有法医的证明鉴定比较好,像你说的有第三者在场,应该说已经有了人证。

而且他家还有血迹,应该可以提取吧。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才过了半个月,肯定是不存在超过的。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名侦探柯南那群FBI是怎么回事啊,是不是还有一个叫秀一,我要所有有关FBI的集数,拜谢各位了

美国联邦调查局,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FBI。但“FBI”也不仅是局称的缩写,还代表着联邦调查局坚持贯彻的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是联邦警察。

美国联邦调查局是美国司法部的主要调查机构,俗称为事务所,它的职责是调查具体的犯罪。美国联邦调查局也被授权提供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服务,如指纹识别,实验室检查,和警察培训。根据美国法典第28条533款,授权司法部长“委任官员侦测反美国的罪行”,另外其它联邦的法令给予FBI权力和职责调查特定的罪行。FBI现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十大通缉犯清单从1930年起就已经公布于众了。 FBI的任务是调查违反联邦犯罪法,支持法律。保护美国调查来自于外国的情报和恐怖活动,在领导阶层和法律执行方面对联邦,州,当地和国际机构提供帮助,同时在响应公众需要和忠实于美国宪法前提下履行职责。对内,全权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对外,积极协助美国国防部军事情报局(M.I.A., Military Intelligence Agency,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及美国中央情报局(C.I.A.,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防范并打击一切可能危害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情报和军事活动。FBI的官方使命是:通过调查违反联邦刑法的行为来维护法律,保护美国免受外国间谍和恐怖分子活动的威胁,为联邦、州、地方或国际机构提供领导和执法帮助,并且能按照公众的需要且在遵守美国宪法的前提下履行上述职责。在FBI每次调查的情报资料后,递交适当的美国律师或者美国司法部官员,由他们决定是否批准起诉或其它行动。其中五大影响社会的方面享有最高优先权:反暴行,毒品/有组织犯罪,外国反间谍活动,暴力犯罪,和白领阶层犯罪。FBI曾经有不纯的历史,即支持法律,有时候又破坏它。但在大多数美国人的通常印象里,它是打击罪行最有效的机构。专门特工的人员每年都在增长,现在已经超过11000名成员。大多数专门特工驻在外国,作为大使法律随员在美国使馆工作,FBI自称为“LEGATS”。http://ke..com/view/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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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西抢夺罪怎么判,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 抢夺罪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抢夺罪的罪数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性质上的凶器)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用法上的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罪行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夺罪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6、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7. 这样是犯罪吗(正当防卫问题)

要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比如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
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必须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比如对方要抢劫你,你反抗了,对方这下要伤害到你性命了)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一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防卫(比方说某甲正持刀行凶,对之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甲已经被抓住,或甲觉得你反抗了,有点害怕就逃了,此时你拿刀飞过去,你就不是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符合,略)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重要)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就叫防卫过当,是要付刑事责任的!!!!不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你是医生就更明白了
比方说有人要抢劫你,你一开始反抗比如大叫或者反打他,使得对方拿起棍子要打你,你不一定要杀了对方才能保护自己!!!!完全可以在对方脚上,这种不是致命的方式,但却可以造成对方行为不在继续,然后你可以逃后报警
自己的行为是可以控制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判断能力,能避免就要避免!!!!!!

8. 因涉嫌故意伤人罪被刑事拘留,对于该案件怎样处理

如果真的什么都没做,那当然不成立犯罪。不过,我担心,你说的什么都没有,和警方调查了解的事实会有出入。不过,任何案件都要看证据。既然认为自己的亲属冤枉,那就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2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3 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

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陆立辉等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231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立辉,男,35岁,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门头沟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05年7月2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东兴,男,27岁,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房山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03年10月10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峰,男,31岁,1975年7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等人酒后在本市朝阳区东风北桥四环辅路边,因交通问题与北京巴士公司710车队司机张军杰(男,25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陆立辉等人持弹簧锁对张军杰进行殴打,致张军杰“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乘客刘跃彪(男,3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上前劝阻,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即对刘跃彪进行殴打,致刘跃彪“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偏重)。当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民警王建民(男,42岁,北京市人)、闫立胜(男,31岁,北京市人)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该案件时,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对执行公务的王建民、闫立胜进行谩骂、推搡、殴打,致闫立胜多处软组织挫伤,当众将二位民警的制服撕坏,后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

在朝阳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赔偿了(由亲属垫付)被害人刘跃彪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 000元;赔偿被害人张军杰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军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张军杰驾驶710路公交车行至本市朝阳区东风北桥时,因其没有让一辆逆行倒车的小公共汽车,指挥倒车的胖男子在车下骂张军杰后又倒在了地上。张军杰停车后从小公共汽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从车窗户爬进公交车用弹簧锁抽打其头部。后张军杰被人拖下车,有人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待其清醒后看见几名男子在谩骂、推搡警察。经张军杰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弹簧锁打伤其头部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指挥倒车,后对其谩骂并倒在地上的男子。

2、被害人刘跃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上述时间、地点,刘跃彪所乘坐的710路公交车与一辆小公共汽车发生了纠纷,从小公共汽车上下来五六名男子上车打公交车司机,其中一名穿皮夹克的男子用一把弹簧锁打了司机的头部,司机的头部就流血了,几名男子又将司机拉到车下对其拳打脚踢。刘跃彪上前劝阻,对方又对刘跃彪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矮胖男子抓住刘的衣领,将其拉到路边的护栏处打,穿皮夹克的男子用弹簧锁将刘左眼眉骨处打伤,一名高个胖子揪住刘的衣领说“你认识我是谁吗,让你认识认识,给我打他”。后矮胖男子又用弹簧锁将刘跃彪左前额打伤。在被路人劝开后,几名男子又继续殴打710路公交车司机,后二名民警赶到上前制止,几个人不听劝阻,其中穿皮夹克的男子还拿一水泥块要砸二名警察,并打了其中带眼镜的警察一个耳光,把警察的帽子打掉了,后又将该警察的警服扣子、警号扯掉。另一高胖男子和一矮胖男子对另一名警察推搡、谩骂,并将该警察的制服扣子、肩章、警徽扯掉。后又有警察赶到将几名男子抓住。经刘跃彪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弹簧锁殴打张军杰、打伤其左眉骨,后又持水泥块企图打民警、打带眼镜民警一耳光的穿皮夹克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将其前额打伤并谩骂拉扯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张卫峰系揪住其衣领说“你认识我是谁吗?让你认识认识,给我打他”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又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3、被害人闫立胜、王建民的陈述证明: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二人接布警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看见一矮胖男子和一满脸是血的男子扭打在一起,二人亮明身份后上前劝阻。矮胖男子不听劝阻继续殴打对方并对闫立胜、王建民进行谩骂。从旁边过来一名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块要打闫立胜、王建民,被拦住后,该人打了闫立胜一耳光,将闫的警帽打掉,后又对闫进行踢打、揪扯、谩骂。同时又过来一高一矮二名男子对闫、王进行揪扯、推搡,闫、王的警衔、警号及扣子被扯坏。后增援的民警赶到,将三名男子抓获。经闫立胜、王建民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水泥块欲打民警,后打了闫立胜一耳光并拉扯、踢打闫的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殴打被害人,对民警进行谩骂、拉扯、推搡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张卫峰系拉扯、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4、证人康建青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2月19日其和张军杰一起出车,当日16时许,车行至东风北桥时被一辆无牌照的中巴车别到了路边,一名矮胖男子躺在他们车的左后轮处。中巴车上的几名男子上车就打张军杰,其中一名穿皮夹克的男子拿一把弹簧锁打了张军杰头部一下,后几名男子又将张拖到车下继续殴打。车上的一名乘客进行劝阻,矮胖男子将该乘客顶到路边的护栏处殴打,其他人对乘客拳打脚踢,还有人用弹簧锁打,民警赶到后上前制止,穿皮夹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块要打民警,被拦住后打了带眼镜民警一耳光,并拉扯该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高胖男子对另一名民警进行推搡、谩骂,并撕扯该民警的制服,后增援民警赶到将打人的三名男子控制住。同时证明,在民警赶到后,有几名打人的男子和中巴车跑了。经康建青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弹簧锁打张军杰,持水泥块欲打民警,并打带眼镜民警的身穿皮夹克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躺在车下,谩骂、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张卫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5、证人何钧、闫宝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风北桥附近,从一中型面包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冲上他们乘坐的710公交车对司机进行殴打,后又将该司机拖至车下继续打,一名乘客进行劝阻也遭到那几名男子殴打,后二名民警赶到,一名身穿皮夹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块要打民警,被拦住后,打了一名带眼镜民警耳光并撕扯该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也对另一名民警进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坏了。后三名男子被赶到的警察抓获。同时证明,民警赶到后,有几名打人的男子跑了,只剩下这三名男子,这三名男子都参与了殴打司机和乘客。经何钧、闫宝双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水泥块欲打民警并踢打带眼镜民警的身穿皮夹克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谩骂、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张卫峰系谩骂、推搡民警的高胖男子。

6、证人曹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风北桥附近,几名男子殴打一辆710路公交车的司机,其中有一名身穿皮夹克的男子拿着一把弹簧锁,一名乘客进行劝阻也遭到了那几名男子的殴打。民警赶到后,这些人对民警进行谩骂、推搡,其中身穿皮夹克的男子拿一水泥块要打民警,被拦住后打了一名带眼镜民警耳光,并撕扯该民警的制服,矮胖男子和一名高胖男子对另一名民警进行推搡、揪扯,二名民警的制服都被扯坏了。后三名男子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曹懿辨认,确认被告人陆立辉系持弹簧锁打张军杰,持水泥块欲打民警,并打带眼镜民警的身穿皮夹克的男子;被告人马东兴系谩骂、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张卫峰系拉扯、推搡另一名民警的高胖男子。

7、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张军杰、刘跃彪、闫立胜的伤情。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跃彪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偏重)、被害人张军杰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公诉机关出示的110接处警记录、物证照片、被害人损伤程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的前科材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结伙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偏重)、一人轻微伤之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还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陆立辉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予以并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情节,故对三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陆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十三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十三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马东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张卫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陆立辉、张卫峰上诉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马东兴上诉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谩骂、推搡警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与他人产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结伙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偏重)、一人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还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人的行为又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依法应予惩处。陆立辉、马东兴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罪的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陆立辉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应予以并罚。陆立辉、张卫峰、马东兴上诉所提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张军杰、刘跃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证人康建青、曹懿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亦能证实三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且有医院诊断证明、鉴定书等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故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关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马东兴上诉所提没有谩骂、推搡警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查,二名警察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了马东兴伙同陆立辉、张卫峰谩骂、推搡、殴打警察的事实,故马东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立辉、马东兴、张卫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9. 法律问题,同学之间打闹抢东西算抢劫罪吗

不能
定罪需要结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客观上来看,B抢夺了价值百万的帽子,但没有达到“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暴力程度,只可能构成抢夺罪;主观上来看B抢夺了A的帽子的本意并不是为了取得财物,只是嬉戏玩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帽子本身为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日常用品,价值超过百万超过了一般当事人的认知范围。所以不能认定B触犯抢夺罪,抢劫罪就更算不上。

10. 灯谜的问题

1)同心改革为祖国 猜一字 中
(2)一弯月照枝头亮,两颗星悬天下明 猜一字 秋
(3)心已决断不宜迟 猜一字 快
(4)休把旁人抬太高 猜一字 乐
(5)十五的月亮 猜成语 正大光明
(6)一轮明月挂中天 猜股票术语 高位盘整
(7)举头望明月 猜电影演员 电影演员
(8)敢上九天揽月 猜汽车名牌 凌志
(9)得月楼前先得月 猜一字 棚
(10)云破眉月倚西楼 猜一字 私
(11)明月松间照 猜摄影名词 黑白显影
(12)月落日出雁阵业 猜一字 胭
(13)九月初三月似弓 猜饮料 珍珠露
(14)节日晚会露一手 猜一字 挽
(15)双泪落君前 猜一字 只
(16)重逢 猜一字 观

(1)留取丹心照汗青 打四字称谓 名誉会长
(2)中秋过后又重阳 打郑板桥诗句一 一节复一节
(3)新婚度蜜月,中秋游异邦 打成语一 喜出望外
(4)借问酒家何处有 打中医术语 童便作引
(5)今世孔夫子 打古文篇名 后出师表
(6)东张西望缘何事? 打六字常用语 两方面看问题
(7)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打一成语 风平浪静
(8)此路不通! 打一打成语 令行禁止
(9)推开又来 打一字 摊
(10)八面透风 打一六字俗语 气不打一处来
(11)善飞者必飞珠峰 打一句唐诗 会当凌绝顶
(12)彼此各有一半 打一字 跛
(13)东征西讨 打一字 证
(14)北京午夜 打一动物 燕子
(15)卷帘人道雨过天晴 打一七字常言 打开天窗说亮话
(16)夜夜看落花 打一礼貌用语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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