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法院沟通问题,造成原告没有到场,案件就直接按撤诉处理了,还有办法挽回吗
这个是不合法的,既然是法院让原告等他们的电话,可法院一直没有通知他,就找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撤销案件,这已经涉及违法了,你可以去高级一点点法院告这个法院办事不利,草率结案。
2. 对方按撤诉处理法院裁定书用不用拿到
按原告撤诉处理的,法院必须出具裁定书。
一、从实体上讲,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对于被告而言,官司也就基本结束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等于这个官司就没有发生过,这个裁定书有没有无所谓的,反正的法院里肯定是有存档的,以后需要时,被告可以去复印。
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裁定,双方都有上诉的权利,期限是10天;
而且送达裁定书,是法院的职责,被告只要地址清楚,让法院邮寄送达即可,你也不需要烦神的。手里有个裁定书,总比没有好。
3. 撤诉要准备什么东西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写一份撤诉申请书就行了。
4. 自诉人有哪几种行为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条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5. 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怎么办
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区别对待:
1、对原告不履行缴费义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本诉终结,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2、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
如果一审期间原告不到庭有正当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二审法院可依法予以纠正,以减少和避免因一审裁定不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戴帽子按撤诉处理扩展阅读:
案例:原告不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4年4月22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一般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不同的是,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肖某与冷水江市某煤矿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肖某为煤炭购买方,冷水江市某煤矿为煤炭供销方,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肖某诉称:他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及时将预付煤款打入煤矿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发煤且没有退还肖某煤炭预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起诉至法院。
肖某在立案时仅缴纳了部分诉讼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审判之前,该院多次催促肖某缴纳所欠诉讼费,并向肖某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但肖某均不予理睬,至催缴日期届满后,该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缴纳的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6. 按撤诉处理和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求解
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时到庭参与开庭审理,之后原告有权重新起诉;
终结诉讼,是案件彻底解决,如:诉讼中原告死亡,其继承人书面声明不愿继续参与诉讼;原告诉请已经得到被告履行。
7.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如何退还诉讼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8.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发生上述两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