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西上饒國土資源局電話是多少
只有一個電話,局長電話是不對外公布的,留手機的更是不可能
上饒市國土局
地址:帶湖路10鐧懼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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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饒市國土資源局紀撿組長
市局領導下午好,廣豐區下溪街道溪灘村大塢,現有非法挖山採石制沙,大量的廢土填入水庫和填入基本農田當中,多次向廣豐區國土局執法大隊申報,非法盜挖照常進行,有望市局領導引以重視制止非法行為
Ⅲ 請問上饒市農村拆舊房建新房需交管理部門多少錢
上饒市農村拆舊房建新房需交管理部門多少錢?這個問題需要去咨詢管理部門。
Ⅳ 上饒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市審計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公安局市規劃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旅遊局市糧食局市電子政務辦市外僑辦市法制辦市國資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房管局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公路管理局市檔案局市國稅局市煤炭管理辦公室市商務局人民銀行上饒支行
Ⅳ 上饒市國土資源局的工作動態
上饒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召開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推進座談會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管理,規范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程序,進一步傳達「貫徹落實《江西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文件精神,及時傳達「上饒市國土資源局聘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督查員的決定」,上饒市國土資源局儲量科組織召開了我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推進座談會,會議於2013年8月8日下午,在我局六樓會議室召開。
參會的代表有來自駐饒地勘單位的四位評估員、五位新聘任的儲量評審督查員、上饒市評審機構負責人、市局儲量科長李肄平、市局紀檢監察室主任吳萬金、市局分管領導熊志堅副調研員。通過一下午的文件貫徹傳達,學習交流,經驗總結,達到了本次工作推進座談會的目的:
認清形勢 把握方向 通過本次座談會,使所有參會人員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礦政管理的新要求,認清了當前形勢下礦政管理的嚴峻性。從2012年到2013年,從中央、省及我市,各級領導、各級審計、監察執法機關都加大了對礦產資源管理的審計、監督和執法力度。在這種形勢下,就要求我們各地勘單位、礦業權人、評審專家、督查員把握大局,認清形勢,在礦政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下,依法依規地開展地質勘查、儲量評審工作。
規范管理 扎實推進 局主要領導蔡建平局長高度重視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多次在百忙之中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在局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市局儲量科針對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緊緊圍繞《江西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暫行辦法》,出台了上饒市國土資源局「貫徹落實《江西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的全程監督、儲量評審督查員監管、野外實物工作檢查、地勘評審責任追究等四方面的突出作法,為我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上水平、能力上台階,奠定了扎實基礎。
明確職責 加強自律 通過聘請上饒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督查員,進一步明確了評審中介機構、地勘單位、礦業權人、評審專家、督查員等各方面職責,圍繞儲量評審、儲量監督、地質勘查,各方都必須嚴肅職業操守,嚴格辦事程序,切實規范自律行為,扎實為我市的儲量評審工作的規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提升能力 服務礦政 通過本次座談會,參會的專家、領導一致認為 ,隨著我市實施意見的逐步貫徹落實,以及督查員專家庫的建立,必將我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再上新台階打下良好基礎,必將促進地勘單位工作落到實處,必將提升儲量評估員的業務水平。作為礦政管理部門,這正是我們的希望,希望中介機構、評審專家、督查員在市國土局的行業規范下,積極開展工作,扎實履行職責,切實成為礦政管理部門的左膀右臂,為我市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再創新的貢獻。
Ⅵ 我們在江西上饒橫峰縣,房子建好了,不給辦分割土地證,我想投訴到哪幫忙解答下,
辦證需要開發商提供一些如:「驗收合格證」、「測量報告」、「分攤面積表」等,如果提供不了,國土局不受理的,我估計是開發商「驗收合格證」、或者別的重要證件沒有拿到,導致無法申請。
可以去建設局查看下有關證件是否齊全。如果不齊全就不是無法辦土地證的問題,而是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Ⅶ 上饒縣國土局鄉村自建房土地(非原宅基地)征稅標準是多少
按規定,農村建房用地應申請宅基地。農田建房要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要徵收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2018年耕地佔用稅收費標準是多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下列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
(一)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第九條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第十條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第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