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人單位需要穿制服,這筆費用應該由誰出
按理來說 是公司應該退還 但是也說了 要3個月退還 然後你也同意了!所以我估計這和費用你要自己承擔了!就算是違章了 但是你怎麼辦 他就是不給你 你可以去勞動局 但是 這樣的小事情勞動局 就算答應也不會給你解決的 所以說哥們 忍了吧!
❷ 應聘單位收取服裝費合理么
繳納服裝費、體檢費、押金之類的,確實在國家明令禁止的范圍之內,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有些乏力。
如果是押金,肯定是騙人的,就算是真的也不要去,沒意思;服裝費呢,其實也不該由員工來繳納,是公司規定的統一著裝,也是公司的業務要求,所以不該由員工負擔費用。
但有的小公司或者私人公司極有可能轉嫁成本,或許是真的,但是我真的不喜歡跟你接觸那個人的態度,他這樣的態度,就算以後工作了也不會安穩的,他這樣只會看著自己的利益,不會顧及他人的正當權益,這樣的工作有什麼意義和價值。
找工作除了適合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也要看團隊氛圍,對不對呢?
祝你好運哈~
❸ 勞動法里規定收入服裝費了嗎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違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提供必備的勞動條件,而提供工作服是員工必備的勞動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工作服費用,也不得收取押金。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❹ 公司入職收取工作服費用是否是合法的
你好,一點通網校回答你的問題
收380元的工作服費用肯定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❺ 用人單位收取工作服費用合法嗎
非法的。
一般招工單位有見面就各種收費的,什麼餐費,工作服費,體檢費,,,等等。只要是這樣的招聘就趕緊撤,一提到要收錢,必須立馬撤。
❻ 關於公司員工制服費用收取由那方出的問題···
新入職的員工,若沒到試用期結束就離開公司,一般是交回工作服,退回押金。已過試用期者,若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服可以不退,不過有的公司規定在離職時是必須歸還的,這是公司離職手續上必須的一個步驟。要不,離職員工穿工服在外惹點亂子,影響不就壞了!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用工資購買工作服,那麼用人單位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章。這屬於用人單位單方對於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支付約定的變更。按照勞動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扣工資用於購買工作服,是違法的。工作服是應該公司免費提供的,按照勞動法,企業是不能收取這個費用的
❼ 勞動法中關於制服收費問題,急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制服收費問題的規定。
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即: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此范圍內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證金,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
但是由於制服屬勞動保護一項,至於工作期間是否收費就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不能收的。
❽ 用人單位收取服裝費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統一著裝是為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服裝費應該用人單位承擔,要求勞動者承擔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❾ 用人單位可以收取員工的服裝費嗎
勞動法上並無明文規定,所以有很多私人老闆開的企業會收服裝費,而外企或者國企基本都不收的,是免費提供給員工的。所以收費的單位往往不正規,雖然不違法但老闆的良心是黑的。